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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的特点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资本具有不可撤回性。出资者在企业的投资一旦成为事实,除非企业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出资者既不能撤回资金,也不能搬走设备。即使企业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出资者也只能在企业按法律规定履行完补交拖欠的税金、支付完应付的职工工资和福利、偿还完债务等程序后,才能按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二)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的特点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投资形成的资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即以价值形态为衡量尺度,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资本具有不可分割性,不可撤回性,以及资本经营权和资本所有权的分离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本通常表现为价值形态,即使有的出资者以实物形态或无形资产等非价值形态资本出资,也要折合为价值形态来表示。因此,通常我们衡量一个企业的资本,都是以价值形态作为尺度的。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的投入或企业借贷的资本一旦在企业形成法人财产后,往往经过资本形态的转化而变为实物形态,如修建了厂房,储备了原材料或购买了机器设备等,因此,资本的表现形式通常是实物形态。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资本是一个整体,具有不可分割性。也就是说,企业的出资者可以说他在某企业拥有多大比例、折合多少价值量的资本,但他不能说这个企业中的某一座厂房、某一块土地、某一辆车、某一台机床或某一些设备就是属于他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在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社会资本的广泛聚合体,因而它的生产及其装备具有整体性、连续性和不可分割性。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出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资本具有不可撤回性。这一点在各国的《公司法》等相关法规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出资者在企业的投资一旦成为事实,除非企业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出资者既不能撤回资金,也不能搬走设备。即使企业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出资者也只能在企业按法律规定履行完补交拖欠的税金、支付完应付的职工工资和福利、偿还完债务等程序后,才能按出资比例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当然,出资者要收回投资,可以采取转让产权的方式,如卖出他所持有的企业股票,而转让产权也就意味着出资者转让了这部分资本所代表的权利、收益和风险。

对企业来说,出资者转让产权只意味着转换了这部分资本权利的最终所有人,并不影响企业法人财产的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因而一般也不会波及企业内部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说产权的转让会波及企业的内部生产经营,那仅仅是在一种特殊情况下,即主要的或大部分出资者的变更导致董事会等企业决策层的改组,进而引起重大生产经营目标的改变或经营者的变更。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资本的另一个特点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离性。在传统企业制度中,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一般是统一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资本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开始分离。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出资者出资和积累形成的全部法人资本,作为资本最终所有者的出资者关心的只是其投资的增值和收益,并通过股东大会等组织机构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如对公司经营战略和重大经营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等。而资本的经营则通常由受聘的职业经理机构去完成。

对于企业的法人资本,无论是价值形态还是实物形态,都应由经营者支配,比如企业法人要采取什么形式(控股、参股、购买债券或投资房地产,参与或兴办其他类型的企业等)投资、投向何处、投入多少等,都是经营者的事,出资者不必、也没必要去干预。或者在法人资本的实物形态上,采用什么样的设备才能使生产的效率提高,哪一台设备应当购进,哪一台设备应当卖掉,哪一台设备应当报废等,也是经营者的事,出资者不必也不能去过问。从这个意义上讲,只是在经营者那里,资本的价值形态和资本的实物形态才得到了统一。经营者既要关心作为价值形态的企业法人资本的保值增值及由此而带来的收益,又要关心作为实物形态的企业法人资本,如企业的装备的运营情况及如何采用更先进的设备使生产力得到更充分地发挥等。

而且,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作为实物形态的资本是不能分解的,能够进行分解的只是资本的价值形态。因此,在众多的出资者那里,就不可能让每一个出资者都去管理或干预企业的设备的操作和资本的运营,这就顺理成章地形成了一种规范。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作为出资者对企业资本的管理仅仅是表现为强化对资本的价值管理,而决不是实物管理。进行实物管理的,是企业的经营者,即受聘的专业经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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