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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采伐业

时间:2022-01-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木材采伐业山内老林面积广大,木材采伐是山区的重要经济活动,只是由于记载简略,不得其详。明代朝廷之大兴土木为众所知,与此密不可分的则是对高标准楠杉诸木材的大量需求,摊派至民间,便是繁重不堪的采木之役,而湖广、四川、贵州等省,正是受采木之役困扰、危害最严重的省区。几乎每一次重要的采木行动,皆以川楚为主要采伐地区,对此,《明实录》中的记载相当丰富,加之其他文献,足资佐证。
木材采伐业_明清长江流域山区

(三)木材采伐业

山内老林面积广大,木材采伐是山区的重要经济活动,只是由于记载简略,不得其详。这里仅举二例,以借斑窥豹。

明代朝廷之大兴土木为众所知,与此密不可分的则是对高标准楠杉诸木材的大量需求,摊派至民间,便是繁重不堪的采木之役,而湖广、四川、贵州等省,正是受采木之役困扰、危害最严重的省区。(80)关于川楚地区在明代朝廷采木之役中的重要地位,《明史·食货志》的记载颇能说明问题:

采木之役,自成祖缮治北京宫殿始。永乐四年(1406年),遣尚书宋礼如四川,侍郎古朴如江西,师逵、金纯如湖广,副都御史刘观如浙江,佥都御史史仲成如山西。礼言有数大木一夕自浮大谷达于江,天子以为神,名其山曰神木山,遣官祠祭。十年(1412年),复命礼采木四川。仁宗立,已其役。宣宗元年(1426年),复南京天地山川坛殿宇,复命侍郎黄宗载、吴廷用采木湖广。未几,因旱灾已之。寻复采大木湖广,而谕工部酌省,未几复罢。其它处亦时采时罢。弘治时,发内帑修清宁宫,停四川采木。正德时,采木湖广、川、贵……嘉靖元年(1522年),革神木千户所及卫卒。二十年(1541年),宗庙灾,遣工部侍郎潘鉴、副都御史戴金于湖广、四川采办大木。三十六年(1557年),复遣工部侍郎刘伯跃采于川、湖、贵州,湖广一省费至三百三十九万余两……万历中,三殿工兴,采楠杉诸木于湖广、四川、贵州,费银九百三十余万两,征诸民间,较嘉靖年费更倍。

几乎每一次重要的采木行动,皆以川楚为主要采伐地区,对此,《明实录》中的记载相当丰富,加之其他文献,足资佐证。(81)

尽管有关采木区域的记载大多较为笼统,却仍能找到一些证据,证明川陕楚交边的大巴山区应为明代官方采办宫殿建筑所需大木的地方之一。试举例证如下:

首先,明代在四川的采木基本上是波及全川的行动。据《四川通志》卷16上《木政》所载万历三十五年(1607年)《大木议》所述,万历年间四川采木的具体做法是:

酌量远近,先将各司道坐派总管。凡七总,川西道为一总,上川东为一总,下川东为一总,上川南为一总,下川南为一总,川北为一总,建昌为一总。备将楠杉木枋分派多寡、等则,案行本司遵行在卷……

也就是说,川北道及下川东道所在的川陕楚交边的秦巴山区也是明朝廷建筑、修理宫殿大木的来源地之一。具体记载有:

川东北保宁府通江县例。永乐年间,在通江县山场一次就采伐楠木十筏,顺流下重庆再转运南京。(82)据《永乐四年(1406年)通江伐楠木运京碑记》记载:

永乐四年(1406年)八月十三日,钦奉圣旨采办木□。本县原差总甲马廷吏管领仓谷悍大人等,前在白崖山场内采办堪中楠木十筏,致十二月拖拽直抵肖口河下,运赴重庆府,接运赴京交割。大岁次丙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记(83)

有不少地方官由于在处理采木事务中的表现而赢得了民众的好感,从而获循吏之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采木之役的繁重和影响。

川东北忠州有张蟾,“鄱阳人。景泰初守忠州,廉介刚直,时中官采木蜀中,大肆贪暴,沿江诸郡为之骚动,蟾擒其仆从,将劾中官,惧逊谢引去”(84)

川东北夔州府有陈文沛,“字维德,长乐人……子时范,字敷畴,嘉靖辛丑(二十年,1541年)进士,历刑部郎中,出守夔州。蜀民困于三殿采木,时范为之蠲豁,存活千余家。官至云南布政,清约有父风”(85)

川东北顺庆府有丁自申,史称:“丁自申,字朋岳,晋江人。嘉靖庚戌(二十九年,1550年)进士,授南京工部主事,进郎中,出守顺庆三年,调梧州……为文出入欧曾之间,居官以振救平反为主。顺庆困采木之役,闾里凋敝,缓征宽徭,户有逃亡者,核除之。”(86)

川东北保宁府有王霁,胡直《行太仆卿进阶嘉议大夫月川王公墓表》载:“黄陂月川王公来令吉水……时吉水方行丈田,公必与(罗)文恭讲求行之,卒不为厉。邑故朴而文,公与民兴革条教法令,不为钩距,境内大治……擢守保宁。公至,□采木命下,亟为调画夫役,迄不至扰。又严束黠吏,力禁民暴,辩雪士冤,弭苍(溪)、昭(化)巨盗,民为树《古阆遗爱碑》,士为著《廉二千石说》……”(87)

大理人吴懋,“善草、隶,工诗文”,先后出任川东北顺庆府通判、甘东南阶州知州,最终“以采木勤劳卒”。(88)

鄂西北竹山县曾是明朝一个非常重要的皇木采伐点。同治《竹山县志》记载:“慈孝沟,距城六十里……其地昔年多大木,前明修宫殿曾采皇木于此。”当年的慈孝沟皇木采伐地已被考古工作者发现,在今竹溪县鄂坪乡。崖上刻有嘉靖年间采伐皇木时留下的诗作,云:“采采皇木,入此幽谷,求之不得,于焉踯躅;采采皇木,入此幽谷,求之既得,奉之为玉;木既得矣,材既美矣,皇堂成矣,皇图巩矣。”落款为:“嘉靖戊午(三十七年,1558年)蒲月七日,光化知县福人廖希夔撰,典史华亭瞿华。”(89)其地交通颇多险阻,即使今日仍不易接近,知当年采伐之难。郧阳地方流传的一则传说,当有助于我们对问题的理解:“赵氏,不知何许人……生永乐三年(1405年),隐竹山跄踉山,不火食。或巢居,或岩栖,或寄宿人檐下,无定踪。初住一山,山多木。嘉靖丙辰(三十五年,1556年),忽移于沧浪,人问其故,曰:‘此山将童矣!’未几而三殿灾,采木使者果空其山。始异。”(90)传说形式虽近荒诞,却反映了当年的历史存在。

皇木采办也曾采用招商形式,万历年间曾拨巨额银两在四川、湖广、贵州等地采木,又推行民木变价等措施,(91)采伐量甚为可观。

朝廷采伐大木,不仅艰难万状,而且对森林资源浪费、破坏严重。清代在秦巴山中一些地方曾发现不少被埋没的大木料,传说即为明代采办皇木过程中所遗留下来的。这类传说并非空穴来风,因为明朝廷对宫殿建材要求极高、极严,不仅长短粗细规格,对材质更是挑剔得一丝不苟。“至于磕撞之处,岂无伤痕?而官责民罚,谓不合式,依然无用,重去伐山。每木一根,官价虽云千两,比来都下,民费不止万金。臣见川、贵、湖广之民,谈及采木,莫不哽咽。”(92)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四月,湖广巡抚梁见孟曾经上疏,请求将下列情况视作合格:“长足度而或歉于围,围可合而或歉于长,与夫长、围虽合而本末欠匀,及木无疵窳而长围稍逊者……”(93)可以说,几乎每根木材都是百里挑一,甚至千里挑一。即使树木伐下之后,哪怕发现有任何一点儿瑕疵,即被判为不合格。由此可知皇木规格要求之高,几近苛刻。时人曾专门论及苛责皇木的危害问题:

闻川人言,则谓采木之苦,在召派犹未甚,而在验收之后则甚也;在责办犹可支,而在比并之日则难支也……操斧入山,巨材实少,围圆丈尺合式为难。自该部议准通融酌收,而民始安心采运矣。惟幸其可酌收也,则务多采以中之。又虑出险达江之难也,则益多采以备之……迨鳞集水次,而收者收、弃者弃矣……夫木非他物等也,商民供应他物,一不中程,贵办者贱鬻,轻领者重赔,犹云得自便也。惟此皇木,禁用极严,既不收之于官,又不敢售之于市……臣闻嘉靖年间采木事完,害亦如此。迄今闾左萧条,仅存残息;道旁枯朽,悉是良材。毋论遗害堪伤,兼之遗材可惜……况杉楠上材,非同樗栎,伐之甚易,生之甚难。采之甚难,弃之甚易。(94)

一方面,由于验收苛刻、漂运损失严重等因素,领银采伐者不得不尽量多伐以备不虞;另一方面,因为采伐的名义是“皇木”,即使验收不合格者,却也不能售之于市、用之于民,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这些上等木材成为弃物,变成枯朽。

为采伐大木、运输大木而需要毁掉周围及沿途为数可观的大小树木,其对森林资源的破坏程度不容忽视。大木干长冠大,伐、运皆难。诚如吕坤所云:“乃一木初卧,千夫难移。每日一祭神明,每行不过数步。倘遭艰险之处,跌伤压死常百十人。蜀民语曰:‘入山一千,出山五百’,苦可知矣。”(95)如永乐年间师逵采木湖广,即“以十万众入山辟道路”(96),此类传说的流传,亦表明采木之事在地方民间社会的影响至为广泛深远。

历代不断的采伐,不仅消耗,而且严重破坏了山区的森林资源,至明代后期,随着采伐程度的加深,合格的大木越来越少,采伐的难度越来越大,其中,亦包括川东北的大昌、昭化、夔州、保宁、顺庆等府州县。嘉靖年间,“叙州等府木商周洪川等诉称:先年采木唇齿之下,今次采木俱在深山旷野、悬崖绝涧、人迹罕到之处……每厂用夫不下三五百名,每月食米不下百十余石,搭架天桥,劳苦万端,方得一木出水”(97)。嘉靖以后,每见采木官员及商人叫苦不迭、请求减降的陈情。龚辉《星变陈言疏》对此有较多论述,其中讲道:

正德以来,节奉采取,相近水次木植砍伐罄尽。今次采运,俱在深山穷谷、人迹不到之处,吊崖悬桥,艰难万倍。比至溪涧,必待夏秋洪水泛涨,方抵大江。使夏秋无水,虽竭力殚财,穷年历岁,必不可得。查得永乐初年,□差尚书宋礼等到蜀采取大木,逾寻丈许者仅得数株,然犹以为赖山川之灵,立祠岁祀,以彰殊异。嘉靖六年(1527年),又该工部侍郎黄奉敕前来四川,督买楠杉柏木八千一百三十五根,板枋六千七百一十块,两年以上,止得大木五百根,板枋五百块起解,随该廷臣建议,以为劳民伤财,即行停止。(98)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四月,湖广巡抚梁见孟上疏论及楚地采大木之事时指出:“此等异材,自嘉靖年间已不可得,今采伐凋残,山穷水远,即搜取一二犹难,况三百之多乎?”(99)因此,他强烈要求降低大木标准,减少采伐数量。

官方采伐的同时,民间采伐也在不断进行,只是有关史料更少,只能挂一漏万,示例以证。“宣德九年(1434年)六月甲戌,行在工部尚书吴中奏:湖广产木山场,永乐中禁民采伐。比年犯禁者众,材木殆尽。及朝廷需材,乃深入险阻,疲劳人力……”(100)因此,请求仍加严禁。不过,宣德皇帝认为山林川泽之利应该与民共享,不同意示禁。

据康熙《銩稨县志》记载:

南山夙称陆海,林木之利取之不穷,然必有力之家,捐重赀,聚徒入山数百里砍伐,积之深溪绝涧之中,待大水之年,而后随流泛出,则其利以十倍,然非旦夕权子母者……(101)

此志修于康熙二十年(1681年),有关记载所反映的情况应包括明代在内。就采伐木材所要求的“捐重赀”等条件推测,当时这样的经营者不会太多。又据成化十一年(1475年)刊立的《汉中新建庙学碑》记载:

工师度材,方以大木为忧,维时六月,大雨连日,汉水暴溢,漂流巨木,蔽江而下,抵岸遽止,奚啻数千,皆硕材也。宪副君暨守备都指挥李武率军民辇至,屹如山积,阖郡惊讶,皆谓天相斯文为有在……(102)

其实这没有什么可惊讶的,蔽江而下的数千根巨木硕材显然是上游山中采伐所出,由于连日大雨被暴涨的河水冲漂到下游来的。如前所述,由于历代累积,森林采伐程度已高,至明清时期,商人采贩木材,需要“崎岖万里,深入险阻,劳筋惫力,砍锯板木,经年累月,守候山水泛涨,以渐推移,到于水次,编成排筏……”(103)上游山中所伐木材被下流收捞的情况,在秦巴山区并非少见。

最后尚需一提的是,除了允准流民附籍,并在承纳赋役方面给予相应优待的举措外,明政府为改善秦巴山区交通条件而在道路修建等方面所做出的努力,也有利于山区经济的发展。大者如成化后期巡按湖广御史吴道宏以郧阳为中心所修四条大道,一抵汉中,一抵西安,一抵南阳,一抵保宁、夔州;平阔地段宽1.5丈,险狭处亦宽六七尺。沿途“增置铺舍,疏凿险阻。今商旅络绎不绝,公文四达无留,居民乐业,政令流通”(104)。虽不免夸张之意,其于山区开发促动的积极意义却不可否定。

其余小者如弘治年间郧阳巡抚沈晖于“往来要津造浮梁八十艘,以便涉者”(105)。嘉靖年间抚治商洛道郗元洪、万历七年(1579年)商州知州王邦俊先后主持修整商州境内说法洞至石佛湾、五鬼窑至说法洞等地山道。(106)万历四十七年(1619年)郧西知县黄翊鸠工修浚源出陕西山阳县、汇入汉江的天河,通舟以利货运(107)云阳知县杨鸾捐俸激励民人开凿洞口镇至云安场山路,“山势险碍……砏岩绝堑,咸工凿易治,厘为大道,凡肩担背负者早暮通行,自是无患,其利溥矣”(108)。万历年间钟化民在略阳县所修白水路,“宋时架阁为道,久而倾圮,行人苦之”。钟化民开凿山路后,“舆马仆卒,履若坦途。自下望,恍然云霄之上”(109),被百姓称为奇迹。景川侯曹震修贵州通保宁、达陕西之大道,普定侯修连通陕川的连云栈道等,(110)皆与秦巴山区的交通相关联,规模亦很可观。

山川阻隔、道路不通是制约山区经济发展的重大因素,至今论及山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仍以“要想富,先修路”为要旨,上述道路、浮梁的建设,对改变“深山穷谷,不通辙迹”的状况,促进山区内外流通、交流,显然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1)明·章潢:《图书编》卷49《郧阳流贼》。

(2)曾熙:《创置竹溪县治记》,载康熙《郧阳府志》卷37,参见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

(3)赵廷瑞:嘉靖《陕西通志》卷7~9《建置沿革》。

(4)曾熙:《创竹溪县治记》,见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郧阳府》。

(5)乾隆《雒南县志》卷4《里甲》。

(6)明·秦时吉:《安民碑记》,见乾隆《南郑县志》卷3《建置·里编·乡村》及卷15《艺文》;民国《南郑县志》卷7《艺文》。

(7)邹溶:《理洋略》下,见康熙《洋县志》卷8《艺文志·杂文》。

(8)何史训:《远安新县记》,见弘治《夷陵州志》卷4《公署》。

(9)光绪《紫阳县志》卷1《地理志·纪代》。

(10)在已往的有关研究中,不乏运用此种推算方法者。

(11)梁材:《议处郧阳流逋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05。

(12)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第二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15。

(13)郧西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郧西县志》,武汉测绘科技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4~95页。

(14)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刊立《天台山王氏山庄界址记碑》,见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6~377页。

(15)道光十年(1830年)刊立《唐氏阖族置地碑》,载张沛编《安康碑石》卷4,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页。道光十六年(1836年)《唐氏祠堂地产纠纷调处碑》,见张沛编《安康碑石》卷4,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同治五年《唐氏清明会护坟禁碑》,见《安康碑石》卷5,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页。

(16)参见道光十六年(1836年)《唐氏祠堂地产纠纷调处碑》,见《安康碑石》卷4,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页;同治五年《唐氏清明会护坟禁碑》,见《安康碑石》卷5,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9页。

(17)《丹凤县志》编纂委员会:《丹凤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00~701页。

(18)民国《云阳县志》卷23《族姓》。

(19)民国《云阳县志》卷23《族姓》。

(20)《丹凤县志》编纂委员会:《丹凤县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57页。

(21)《宁羌州乡土志·历史·户口》。

(22)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郧阳府》。

(23)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郧阳府》。

(24)正德《明会典》卷19《户部四》。

(25)徐恪:《议处郧阳地方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81。

(26)杨璇《题为议事事》,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2。

(27)王恕:《处置地方奏状》,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39。

(28)嘉靖《云阳县志》卷下《保甲法》。

(29)马文升:《添凤宪以抚流民疏》,孙原贞:《天戒疏》,分别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62、卷24。

(30)《唐氏阖族置地碑》,载张沛编《安康碑石》卷4,三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页。

(31)《题为公务事》,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92。杨氏此题本当时经过户部等机构讨论后通过。据《明宪宗实录》记载:成化五年九月,户部会同各部议行各巡抚题奏等事:“南阳、襄阳、荆州、德安四府,沔阳、安陆二州,地大物众,虽硗瘠污莱之地,亦渐为居人及流民垦种成田,但无征科定额,多致纷争。乞许令开报定则例,每亩科粮一升,山岗水滩,亩科五合……俱从之。”(卷71)

(32)王学魁:《处置地方官员疏》,见万历《郧台志》卷9《奏议》。

(33)明·王应辰:《丈地均粮记》,载光绪《襄阳府志》卷10《食货志》。

(34)咸丰《淅川厅志》卷1《赋役》。

(35)许又将:《汉阴近代盛衰述略》,载嘉庆《汉阴厅志》卷9《艺文》。

(36)明·刘博:《重修平利县治记》,载乾隆《兴安府志》卷25《艺文》。

(37)明·朱宗岳:《文庙全祭记》,载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5《德安府》。

(38)万历《郧阳府志》卷11《食货》。

(39)同治《郧县志》卷10《艺文》。

(40)万历《郧阳府志》卷31,《艺文》。

(41)明·杨琚:《上津即事》,载嘉靖《湖广图经志书》卷9。万历《郧阳府志》卷31《艺文》将此诗收录在刘洁名下。据《明宪宗实录》:成化十一年(1475年)杨琚由工部郎中升任湖广右参议,抚治流民。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十一月升任湖广布政司右参政。

(42)杨一清:《由金州舟泊洵阳》,分别见雍正《洵阳县志》卷6《艺文志》;乾隆《兴安府志》卷27《艺文志》。

(43)《徐霞客游记·游太和山日记》,见朱惠荣《徐霞客游记校注》上,云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65页。

(44)《明宪宗实录》卷167。

(45)嘉靖《南阳府志》卷3《保里》。参见马雪芹《明中期流民问题与南阳盆地周边山地开发》,见《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5年第1期。

(46)道光《泌阳县志》卷9《艺文》。

(47)嘉靖《陕西通志》卷33《户口》。

(48)嘉靖《陕西通志》卷34《田赋》,康熙《陕西通志·田赋》。参见吕卓民《明代陕南地区农业经济开发》,见《西北大学学报》1996年第3期。关于山阳县丈量土地之事,嘉庆《山阳县志》卷6《田赋》有记载:明万历十一年(1583年),全县有地18279亩零,知县王好察奉文清丈,共丈得95935亩零,比原额多77556亩零。

(49)万历《郧阳府志》卷11《食货》。

(50)胡东皋:《丈地均粮疏》,见万历《郧台志》卷9《奏议》。

(51)万历《郧台志》卷8《储饷》。

(52)万历《郧阳府志》卷15《兵政》。此段文字疑有错漏。又,此说亦有不确之处,成化年间保康县尚未建置,不应包括在内。

(53)万历《郧台志》卷8《储饷》。

(54)王世贞的《申明地方职守事宜疏》可为佐证。疏云:“近见下荆南兵巡右参政杨一魁称:将襄阳卫屯地清出开垦隐占田亩,比旧可五六倍,将来足赡军资。”(王世贞《弇州四部稿》卷108)

(55)雍正《陕西通志》卷45《风俗》转录《兴安州志》、《平利县志》。

(56)万历《郧阳府志》卷31《艺文》。

(57)万历《郧阳府志》卷31《艺文》。

(5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75。

(59)万历《归州志·风土》。

(60)嘉靖《归州全志》卷上。

(61)康熙《归州志·艺文志》。

(62)余子俊:《地方事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61。

(63)康熙《紫阳县志》卷下。

(64)张瀚:《松窗梦语》卷4。

(65)康熙《兴安州志》卷3。

(66)雍正《陕西通志》卷45《风俗》,录旧《西乡县志》。

(67)嘉靖《云阳县志》卷上。

(68)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66。

(69)《纠劾贪纵县令疏》,见《少师朱襄毅公督蜀疏草》卷9。

(70)《明太祖实录》卷70、卷72。

(71)《明英宗实录》卷163;《明宪宗实录》卷121;《明孝宗实录》卷194等。

(72)参见梁材《议茶马事宜疏》,载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05。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第二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15。

(73)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第二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15。该疏原本收在《关中奏议》卷3,名为《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夷安靖地方事》,见《杨一清集》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3~89页。

(74)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第二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15。参见《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夷安靖地方事》,载《杨一清集》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3~89页。

(75)杨一清:《为修复茶马旧制第二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15。参见《为修复茶马旧制以抚驭番夷安靖地方事》,载《杨一清集》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3~89页。

(76)梁材:《议茶马事宜疏》,载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05。

(77)杨一清:《与内阁吏兵诸先生第四书》,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18。

(78)杨一清:《为申明事例禁约越境贩茶通番事》,见《杨一清集》上,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89~93页。

(79)王廷相:《呈盛都宪公抚蜀七事》,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149;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65。

(80)蓝勇:《明清时期的皇木采办》,见《历史研究》1994年第6期;羊枣:《试论明清时期的木政》,见《曲靖师范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姜舜源:《明清朝廷四川采木研究》,见《故宫博物院院刊》2001年第4期。

(81)《明太宗实录》卷99;《明宣宗实录》卷14、卷19、卷25、卷75、卷111;《明孝宗实录》卷124;《明武宗实录》卷11、卷117。《明世宗实录》卷54、卷78、卷143、卷249、卷257、卷264、卷272、卷301、卷447;《明神宗实录》卷29、卷296、卷306、卷309、卷436、卷456、卷457、卷544等。韩邦奇:《四川泸州吏目屈君墓表》,见《苑洛集》卷7。黄辉:《采木记》,徐学周:《采木哀鸣录》,《四川通志》卷42《艺文·记》。《四川通志》卷16上《木政》。

(82)参见张浩良《绿色史料札记》,云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83)《永乐四年通江伐楠木运京碑记》(1987年发现于通江县石洞口),见高文、高成刚《四川历代碑刻》,四川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37~238页。

(84)雍正《四川通志》卷6《名宦》。

(85)乾隆《福建通志》卷43《人物》。

(86)《郡守丁槐江先生自申》,见李清馥《闽中理学渊源考》卷60。

(87)《衡庐续稿》卷10。雍正《湖广通志》卷47《乡贤志》亦有记载:“王霁,黄陂人,嘉靖辛丑(二十年,1541年)进士。令吉水时,朝廷行方田法,日与罗文恭讲求行之,民以不厉。补户曹,擢守保宁,采木命下,调□夫役,尝弭巨盗,多惠政。”

(88)雍正《四川通志》卷7上《名宦·顺庆府》

(89)2004年10月在竹溪县田野考察时,承县文化馆同志见示石刻拓文,特致谢意。据乾隆《福建通志》卷40《选举·明贡生八》,嘉靖年间建宁县学贡生有廖希夔。

(90)《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郧阳府部》。雍正《湖广通志》亦载:“赵氏,不知何许人。头着铜帽,重可三斤,冠唐巾其上。眉长五寸,辫而系之巾。不火食。或巢居,或岩栖,或宿人檐下。往来无定迹,初住一山,多古木。嘉靖丙辰(三十五年,1556年)忽移于竹之沧浪山。人问其故,答曰:此山将童矣。未几,三殿告灾,采木使者果童其山。”

(91)《明神宗实录》卷345、卷436。

(92)吕坤:《陈天下安危疏》,《御选明臣奏议》卷33。此疏约上于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四月,参见《明神宗实录》卷309。

(93)参见《明神宗实录》卷544。

(94)张养蒙:《为川民采木乞酌收余材以宽比累事》,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427。此疏约上于万历十七年五月,参见《明神宗实录》卷211。

(95)吕坤:《忧危疏》,见《明文海》卷58。

(96)《明史》卷150《师逵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4162页。

(97)龚辉:《星变陈言疏》,见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48《工部·营缮》。

(98)龚辉:《星变陈言疏》,见黄训编《名臣经济录》卷48《工部·营缮》。

(99)《明神宗实录》卷544。

(100)《明宣宗实录》卷111。

(101)民国《重修銩稨县志》卷3《物产》。

(102)陈显远编:《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8页。

(103)徐恪:《修政弥灾疏》,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81。

(104)余子俊:《地方事》,见陈子龙等《皇明经世文编》卷61。道光《褒城县志·疆域图考》载:“明成化中,余子俊抚陕,开南山道直抵汉中,以便行旅。”

(105)《明武宗实录》卷166。

(106)乾隆《直隶商州总志》卷5《建置》。

(107)梁大闰:《郧西开河记》,黄元吉:《郧西县新治天河记》,见万历《郧阳府志》卷30《艺文》,参见乾隆《郧西县志》卷2《疆域》。

(108)嘉靖《云阳县志》卷上。

(109)参见《汉中碑石》,三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5页。

(110)《明太祖实录》卷214、卷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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