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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

时间:2022-09-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历来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论争的焦点。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会上提出的说法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同时,一批经济学家也向党中央提出,应当恢复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这样,就确立了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观点。

建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

(1992年4月)

社会主义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历来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关于社会主义的理论论争的焦点。这个问题之所以值得特别重视,是因为它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实际问题,直接关系到改革的成败和社会主义的前途。10多年来,我们党对这个问题的认识有重大的发展,同时理论界也发生过多次反复。近两三年,有些理论家从极“左”的观点出发,重新用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论点否定全党已达成的共识,这不但搅乱了人们的思想,而且给改革的推进设置了障碍。因此,有必要在中共十四大上,根据100多年来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我国10多年来改革的实际进程,特别是小平同志的最新论断,把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对社会主义改革的目标模式作出新的科学的概括,为制定跨世纪的大政方针奠定理论基础。

一、10多年来关于计划与市场的争论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说过:说市场经济就限于资本主义社会,这肯定是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为什么不可以搞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封建社会时期就有了萌芽,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2]

1978年7—9月,国务院召开务虚会,研究加快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问题,包括经济体制改革问题。会上提出的说法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但在理论界嗣后的讨论中,多数人认为这一提法不如“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商品经济”准确。经济学家普遍赞成以下说法:“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经济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商品经济,必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原则和方向应当是:在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占优势的条件下,按照发展商品经济和促进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自觉地运用经济规律”,“把单一的计划调节,改为在计划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作用”。[3]理论界当时对于这种理论发展给予了高度评价,正如有的同志所说:“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在理论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一个飞跃。”

1981年4月,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整理了一份材料,按照对计划和市场的态度,将经济学家划分为四类,其中,薛暮桥、林子力等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应是商品经济的经济学家被划为第四类。接着,宣传部门的领导同志组织了一系列文章,批评1979—1981年期间经济学家提出的“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或“有计划商品经济”,以及“宏观计划,微观市场”等观点。这些文章反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和“有计划商品经济论”的理由是:“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计划经济”,“计划经济的基本标志”则是“指令性计划”;“指令性计划”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重要体现”。他们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提法也不正确,因为这一提法的“落脚点仍然是商品经济,计划经济被抽掉了”。并且认为,这些主张“和我们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不相容的”,因为按照商品经济的原则,“把国营企业改变为完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单位”,确认“竞争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实际上就不是按“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原则”,而是按“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来进行我国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他们还说,按照“宏观经济由计划调节,微观经济由市场调节”的主张,“‘宏观’就很可能被架空,成为‘梁上君子’”,结果就会“削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4]

1982年8月在中共十二大报告的起草过程中,胡乔木同志批发了5位理论界领导同志的一封信。这封信认为:许多经济理论工作者持有的“把所有企业都变成‘独立的经济实体’”,“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主要由市场调节”的观点,“必然会削弱计划经济,削弱社会主义公有制”。信中提出:“在我国,尽管还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但是决不能把我们的经济概括为商品经济。如果作这样的概括……就势必模糊有计划发展的社会主义经济和无政府状态的资本主义经济之间的界限,模糊社会主义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本质区别。”随后,中共十二大报告的有关提法改为:“我国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有计划的生产和流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体。同时,允许对于部分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市场来调节……这一部分是有计划生产和流通的补充,是从属的、次要的”;“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此后,不同的提法基本上从报刊上消失。对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论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主张的批评,一直延续到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的前夕。

1984年7月末,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几位研究人员撰写并在一些老同志中分发的题为《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商品经济的再探索》的论文中,批评了“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认识”,认为应当重新肯定此前被否定的“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这篇文章,得到有的老同志的称赞。随后,邓小平、陈云等同志批示国务院领导同志9月9日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的信,同意以下意见:“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计划要通过价值规律来实现。”同时,一批经济学家也向党中央提出,应当恢复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提法。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起草小组同理论界的一些领导同志磋商后,接受了这个意见。在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突破把计划经济同商品经济对立起来的传统观念,明确认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必须自觉依靠和运用价值规律,是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逾越的阶段,是实现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必要条件。”这样,就确立了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观点。邓小平同志对这一《决定》作出了高度评价。他在通过《决定》的会议上说,这个《决定》是“马克思主义的新的政治经济学”;并且指出:“这次的文件好,就是解释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有些是我们老祖宗没有说过的话,有些新话。”“没有前几年的实践不可能写出这样的文件。”“这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否则是‘四人帮’的‘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5]陈云同志也指出:“这次全会审议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对计划体制改革的基本点所作的4点概括,完全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现在,我国的经济规模比20世纪50年代大得多,也复杂得多。50年代适用的一些做法,很多现在已不再适用。”“如果现在再照搬50年代的做法,是不行的。”[6]这样,在干部和群众中达成了对于改革的实质和目标的共识。不少经济学家还指出,商品经济就是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也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的(或有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

但是,1989年秋季以后,在报刊上出现了大量批判改革的“市场取向”的文章,这些文章把计划和市场问题同基本制度直接联系,认为这是一个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他们运用和1984年以前的批判大体相同的论据和语言,认为“市场经济就是取消公有制,就是说,要否定共产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搞资本主义”;“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计划经济”,“把改革的目标定位在‘市场取向’上,把‘市场经济’作为我们社会主义社会的目标模式……就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范畴同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经济范畴混淆了”,“甚至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他们认为,这说明“在改革问题上的两种主张、两个方向即两条道路的斗争,仍以不同的形式、方向在继续”。与此同时,有些理论家力图用“计划经济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提法取代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我国改革目标的提法。

1990年12月和1991年春节邓小平同志的多次讲话再次阐明了中国共产党在计划与市场问题上的马克思主义观点。根据他的论述,一些同志写文章指出,“计划与市场只是配置资源的两种形式,而不是划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标志”;有些人“总是习惯于把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经济,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认为在市场调节的背后必然隐藏着资本主义的幽灵”,这都是“思想不解放的表现”。这些对近年来严重阻碍我国经济改革的僵化思想的正当批评,竟然在1991年4—11月间受到了有组织的批评。

二、建议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

实践已经证明,市场取向的改革,是社会主义走向复兴的必由之路。事实上,没有10多年卓有成效的市场取向的改革,就不会有我们党和国家的今天。可是,至今仍然有些理论家固守集中计划经济的观念,否定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的方向。这当然是不会成功的。但是,他们的“理论”在社会上所产生的搅乱人们思想的作用却不可低估。尤其是目前正式文件中的某些不够明确的提法,随时可能被“左”派理论家利用。更何况我国的改革开放沿着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规定的道路,10多年来已有很大的推进,许多百余年来众说纷纭的问题,已经看得更清楚了。我们应当根据实际生活的进展,进一步发展我们的理论。因此,中共十四大有必要对我国经济体制提出一个既能体现我国10多年改革经验、符合我国大多数人共识,又能准确概括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属性的明确提法。初步考虑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前一个是最低限度的方案。“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这种提法的优点是,它与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提法相衔接,易于为人们所接受。它的缺点是:“商品经济”的说法既不能从马克思的原著中找到根据,也不是现代经济学的通用语言,而是俄语的表达方式。它不能突出一种经济体制的运行特征,指明它的基本社会资源配置手段。为了对运行机制作出明确的界定,只好再附加种种解释,说明它与“市场经济”相通,为此要费许多唇舌。

而且,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分别从不同角度来定义同一种类型的经济。商品经济同自然经济、产品经济相对立,从产品是否通过交换进入消费的角度定义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则同集中计划经济、统制经济相对立,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定义经济体制。在我国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商品经济就已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大约在10世纪,中国已经出现纸币,较之西欧早六七百年。虽然有商品交换就有市场,但是在中国古代,市场机制并不处于分配社会劳动、配置物质资源的枢纽地位。因此,中国商品经济的早熟并不等于说它在古代已是市场经济了。市场经济是具有一定社会化程度的商品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市场是社会资源的基本配置者。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就是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取代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资源配置方式。因此,市场经济的提法更为明确。

可见,更妥善的方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提法的好处,是较之“商品经济”更加鲜明和准确。不过,反对这种提法的同志会提出一些疑义,主要是:(1)“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2)实行“市场经济”意味着这种经济受市场盲目力量的支配,导致“生产无政府状态”;(3)价值规律的作用还会引起贫富两极分化

以上种种论断都是不确切的,已为实践所否定或修正。我们认为:(1)“市场经济等于资本主义、计划经济等于社会主义”是一个未经证明的论断。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决定》已经说得很清楚,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区别在于所有制基础不同,而不在其他。(2)计划配置资源并不能保证经济无危机地发展,这一点斯大林早已根据苏联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白地承认过。相反,在完善市场的基础上,辅之以计划指导,是可以减小经济波动,避免严重危机的。这一点,可以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的经济发展中得到某些启示(其实不只日本,实行“亚太模式”的“四小龙”、“三小虎”也大体上是这种政府指导下的市场经济)。(3)价值规律的作用会使资源禀赋丰厚的人愈来愈富、资源禀赋贫乏的人愈来愈贫。但是,实践证明,只要做到:第一,注意初始分配的平等;第二,一方面采用累进所得税、高额遗产税等税收措施,另一方面采取对低收入阶层的福利措施来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收入的两极分化是可以防止的。在劳动人民掌握政权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尤其是如此。

其实,由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一直认为商品生产和货币经济同社会主义不能兼容,如要固守教条主义的老观念,即使采用“商品经济”甚至“商品生产”的提法,也无法走出由于陈腐教条与现实生活脱节所造成的困难。所以,将“市场经济”改变为“商品经济”,并不能解决问题。如果沿着这条思路推演下去,就是勉强从斯大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找根据,恐怕也只好回到“社会主义经济只能是存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计划经济”这种1982—1983年的老提法上去。而这种提法是大多数人所不同意并为1984年至今的中央文件所弃之不用了的。

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来看,虽然国民经济大体上已经货币化,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基本上是以市场导向的非国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重轻的地位,但是,还不能说我国市场已经发育得比较成熟,更不能说市场机制已在全社会的范围内成为资源的基础配置者了。按照现代经济学的分析,要通过市场机制配置资源,首先需要有一个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体系,还要有能够对这一价格体系作出灵敏反应的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而目前这些基础条件还没有在我国完全建立,特别在国有部门更是如此。市场机制建立严重滞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难以全面腾飞的主要障碍和公共部门(包括国家预算和多数国营企业)陷于重重困难的基本原因。在这种情况下,对市场经济进行再认识并正确规定党的纲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此外,以市场经济为对象的现代经济学对于市场机制如何运作以及政府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怎样起作用,作了相当细致的分析。由于否定市场经济,它在我国学习教育中也遭到排斥。其实,其中大量成果应当为我所用,借以把改革工作搞得更好,保证新经济体制更快地建立。建立起来的新体制,也将会运转得更为有效。

【注释】

[1]这是本书作者1992年4月30日提交给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的一份建议。

[2]邓小平(1979):《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见《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36页。

[3]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1980):《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4]参见红旗出版社编辑部(1982):《<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文集>前言》第1辑,红旗出版社1983年出版。

[5]邓小平(1984):《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83、91页。

[6]陈云(1984):《在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的书面发言》,见《陈云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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