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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经济改革

时间:2022-09-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场被称为“社会主义论战”中,兰格提出了有名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因此,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战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产生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实践中,体现了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是南斯拉夫和实施“新经济机制”以后的匈牙利。未来的“真正市场社会主义”的唯一实现形式,看来只能是一种混合经济。

“市场社会主义”与中国经济改革[1]

(2005年1月)

市场社会主义,根据它的倡导者之一W.布鲁斯的定义,是这样一种经济体制的理论模式,在这种体制中,生产资料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资源配置则遵循市场规律。[2]这种作为现实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良的经济模式对于东欧社会主义国家,如匈牙利、南斯拉夫20世纪60—80年代的改革起了重要影响。本文的目的是要根据中国改革的实际经验对它作出分析性的评价。

一、“市场社会主义”及其主要的倡导者

(一)奥斯卡·兰格

苏联的命令经济体制在20世纪20年代以“战时共产主义”的怪异形式建立起来不久,它的低效率弊病便已暴露出来。以此为背景,20世纪20—30年代在西方国家发生了“社会主义的反对派”与“社会主义同情派”之间的激烈争论。在这场被称为“社会主义论战”(the socialist controversy)中,兰格提出了有名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兰格根据巴罗尼(Enico Barone)在1908年的论文《集产国家的生产部》[3]中关于有效配置问题的解决与生产要素的所有制无关,计划机关完全能够通过计算找到各种资源的相对价格的思想,提出了在公有(国有)制的基础上由计划机关模拟市场,依据市场供求状况决定价格。在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模式”中,中央计划委员会的职能有三:一是根据供求制定生产资料的价格;二是决定投资;三是分配由于使用国家所有的生产资源而获得的社会所得(租金和利润)。企业根据价格信号,按照两条原则进行生产:一是产出要达到使该产品的价格与边际成本相等的水平,二是在这一产出水平上使生产成本达到最低。家庭则可以自由地决定提供多少工作量,并分配个人收入。这样,计划经济条件下的资源配置就能像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那样,达到帕累托最优。

(二)市场社会主义和东欧经济改革

兰格作为东欧具有世界声望的经济学家和波兰的国务活动家,在东欧理论和政策上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因此,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对战后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产生过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它本身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阐明。曾任波兰国家计划委员会研究部主任、经济委员会副主席的W.布鲁斯是兰格理论的重要传人,也是东欧在社会主义时期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他提出了“含有可调节市场机制的中央计划经济(aplanned economy with build-in market mechanism)”模式,简称“分权模式”。这个模式建立在国有制和计划经济的基础上。它在宏观、企业和家庭三个层次的决策如此划分:最高层次是宏观经济决策,这方面的决策通过中央计划机关制定生产和投资计划集中地进行。中间层次是企业决策,这类决策由企业根据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价格和其他经济参数进行生产,使利润最大化。最低层次的决策是家庭决策。这类决策由各个家庭自主地作出。其中,由国家作出的投资等宏观经济决策为企业以致个人的活动划定了范围;同时,国家通过价格、工资、信贷、税收等“经济参数”来调节企业的经济活动,使之符合国家的目标。第二层次决策由企业或经济单位根据自身赢利最大化的要求作出,企业之间通过市场保持买卖双方横向的自由合同关系。[4]W.布鲁斯后来说,他设计的这个模式,是“力图把宏观经济的宏观计划同市场调节下的国有企业的自主权融合在一起”[5]

在实践中,体现了市场社会主义思想的、比较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是南斯拉夫和实施“新经济机制”以后的匈牙利。不过,无论是波兰,还是南斯拉夫和匈牙利,它们按照市场社会主义思路进行的改革都不成功。到了20世纪80年代末期,作者本人也作了一定程度的反思。[6]

W.布鲁斯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反思,集中在市场社会主义所要求的完全独立的企业与国有制的统治地位是否兼容的问题上。(1)国有政府和企业,国有企业之间能否实现完全的分开。国有制意味着国家有权行使对企业的控制权,如果否定了这项权力,国家所有制就几乎剩不下什么东西了。此外,如果国有企业之间完全分离开,则它们之间的关系必须是竞争性的;而如果真的实现了这种分离,则国有制所宣称的优越性将不复存在;如果由国家来做协调,则又会破坏市场,把命令体制从后门放进来。总之,要实现这种分离比较困难。(2)即便上述分离要求都得到满足,国有企业也无法作为完全的市场参与者来运作。这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员是国家的代理人,缺乏企业失败后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极有可能或者轻举妄动,或者过分谨慎。而如果要设立具有完全独立选择经理人员的自治企业,则这种独立性会使国有制概念没有意义了。所以,国有企业的行为符合有效市场机制的要求的可能性越大,它们离开传统意义上的国有制就越远。[7]W.布鲁斯因此认识到,完全的市场机制必须要求放弃任何形式的所有制教条。未来的“真正市场社会主义”的唯一实现形式,看来只能是一种混合经济。而W.布鲁斯重新定义的“真正市场社会主义”实际上已经背离了过去的市场社会主义定义。[8]

二、市场社会主义在中国的变形和它对经济改革过程的影响

中国对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最早可以追溯到开始于1958年中央政府向下属各级政府放权让利的行政性分权改革。这种类似于赫鲁晓夫1957年“国民经济委员会改革”(sovnarkhoz reforms)的改革,重点是向地方政府下放计划权、企业管辖权、物资分配权、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投资和信贷管理权、劳动管理权、财政权和税收权等原本属于中央政府和中央计划机关的权力。在保持计划经济用行政命令配置资源的总框架不变的条件下,这次向地方政府层层分权所形成的分权型计划经济体制很快使国民经济陷入严重困难。这导致各种计划权力向中央政府回收。然而,集中计划经济的所有弊病又都卷土重来,于是不得不酝酿再次进行改革。在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在毛泽东的领导下,由于把市场与资本主义等同这样的政治和意识形态的障碍,市场社会主义是被看作“反革命修正主义”而遭到政治整肃甚至镇压的。只是到了1976年“文化大革命”结束,扩大市场的作用、给予国有企业以市场调节下的自主权的呼声才再度高涨起来。

(一)孙冶方和他的“大权独揽、小权分散”模式

中国经济学家孙冶方是主张扩大国有企业在市场调节下的自主权的经济学家的主要代表。早在1956年,他就提出要把“计划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9]。根据他对社会主义的理解,孙冶方提出应当“提高利润指标在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中的地位”[10]。以此为主线,孙冶方设计了自己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这个模式的要点,用他自己的话说,是以资金量为标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所谓大权,是指“资金量上的扩大再生产范围内的决策权”;所谓小权,则是指“原有资金量上的简单再生产范围内的决策权”。前一类决策由政府作出;后一类决策则根据“价值规律”由企业自行决定。换句话说,孙冶方模式的特点,是在保持国家所有制和国家对投资的计划管理的条件下,给予企业在日常决策(“简单资金量上的再生产”决策)上的自主权。

从上面对孙冶方模式的简介可以看到,孙冶方模式和W.布鲁斯模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我还记得,1980年W.布鲁斯来华讲学时,与正在病中的孙冶方在医院中的会见。他们两人用俄语交谈,真可说是一见如故,相与甚欢。

孙冶方对行政性分权一直持有批评的态度。1961年他更直接上书国家经济工作领导人,指出经济管理体制的中心问题不是各级行政机构之间权力如何划分,而是“作为独立核算单位的企业的权力、责任和它们同国家的关系问题,也即是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问题”。在孙冶方看来,只有解决了国有企业独立自主的经营权问题,中央与地方之间、行业部管理与地区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问题才能得到解决。[11]

孙冶方这种具有明确“市场社会主义”倾向的主张自然不能见容于当时的中国政治领导人。于是从1964年开始,他就被当作“比利别尔曼还利别尔曼”[12]的修正主义者受到批判斗争。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孙冶方立即被当作“反革命修正主义分子”和“苏修间谍”投入监狱。

(二)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探索

“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许多经济学家和绝大多数经济工作领导人开始认同孙冶方的经济思想,认为应当把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和提高企业活力放在改革的中心地位。在理论界和经济界的这种氛围下,决策层也作出了一定的反应。在1978年7—9月国务院召开的经济工作“务虚会”上,国务院副总理李先念在总结报告中指出:“过去2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主要缺点,是把注意力放在行政权力的分割和转移上,由此形成了‘放了收、收了放’的‘循环’。在今后的改革中,一定要给予各企业以必要的独立地位,使它们能够自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执行经济核算制度,提高综合经济效益。”[13]李先念的这种想法,也反映在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全会《公报》指出:“应当有领导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14]

1978年10月,四川省在重庆钢铁厂等6家企业进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所谓扩大自主权,就是放松政府行政机构对企业的计划管理,允许企业管理层自主作出一些过去必须由政府作出的经营决策,即向企业管理层转移一部分过去必须由政府掌握的控制权。在改革以后最初几个月,改革了的国有企业积极性大增,增产增收效果十分明显。因此,四川省“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验扩大到100家国有企业。接着,国务院在1979年7月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文件,要求各地方、各部门选择一些企业进行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验。到1979年底,全国试点的工业企业达到4200个。到1980年,扩大到6600个,它们的产值占全国预算内工业产值的60%、利润占全国工业企业利润的70%。在开始的几个月内,“扩权”显著地提高了6600个试点企业职工增产增收的积极性。但是和1965年苏联的“柯西金改革”相类似,这种做法的局限性很快就表现出来,国内出现了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赤字剧增和通货膨胀等弊病。于是,这种改革受到了许多质疑。1980年末,中国政府决定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国有企业也由进行“扩权”改革,转向强化企业对完成国家计划的“责任制”。

虽然20世纪70年代末“市场社会主义”式的“给予企业在市场调节下的自主权”的尝试没有取得成功,但在往后的中国改革中,这种尝试仍然反复地进行。例如,1984年5月,中国政府发布了《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1992年7月,中国政府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重申赋予国有企业生产经营、产品销售、产品定价、采购、进出口乃至投资和资产处置的14项自主权。

对企业放权让利的最高形式,是1987年在全国国有工商业中普遍推行的“企业承包制”。

在一些中国官员看来,“扩大企业自主权”的改革之所以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是因为国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仍然不足,于是他们主张把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农村改革取得成功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实质为农民的私人家庭农场制度)引入国有工商企业,实行企业承包。早在1979年5月,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等六个部门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选择了首都钢铁公司等八个国营企业进行以利润留成为核心的企业改革试点。1981年将首钢试点内容确定为实行“利润递增包干”,即包死每年递增7%的利润上交基数,超额利润自留,国家也不再向企业拨给投资。这种办法一直实行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

1986年末国务院领导叫停原拟在1987年进行的价格、财税、金融等配套改革措施以后,于1987年年中提出要在国有企业中全面推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国有企业承包制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收自留、歉收自补”。在企业承包制下,国有企业的领导人的确获得了相当大的经营自主权。但是正像W.布鲁斯所说,当内部人获得了足够的权力,“国家所有制就几乎不剩什么东西了”。承包制造成的是国有企业的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状态。它既不能使这些企业成为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企业,相反,也不能实现政企分开和企业间的平等竞争。因为,承包制这种制度安排在把剩余控制权(residual control)和剩余索取权(residual claim)交给承包者之后,使企业产权的界定变得更加模糊,发包者与承包者之间相互侵权的行为更容易发生。这样,20世纪90年代初在出现了一些大的企业高层经理人员腐败丑闻以后,在企业界和社会其他各界中,几乎已不再有人认为企业承包制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可行方式。

三、“非国有部门优先”:具有中国特色的改革战略

当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改革在1980年陷入困境以后,当时已经掌握领导权力的以邓小平为首的中国领导人改变了改革的重点,从城市国有经济转向农村的非国有经济。

(一)中国新的改革战略:从非国有部门开始

1980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允许农民根据自愿实行家庭承包制度(即农民私有的家庭农场制度)。此后仅仅两年,家庭承包制这种农民私有的家庭农场制度就在全国绝大多数农业人口中取代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15]的制度。农村经济从此气象一新。在此基础上,以集体所有制为主的乡镇企业也蓬勃地发展起来。从这时起,中国开始采取了一种有别于苏东以改革现有国有企业为主的新战略,这就是不在国有经济中采取重大的改革步骤,而把改革的重点放到非国有部门去,在那里创建市场导向的企业,并依托它们实现增长。这种战略被称为“增量改革”战略。

当上面讲的这种改革战略在农业中取得初步成功以后,中国政府将它推广到其他部门中去,促进非国有经济的增长,加之在这以前就开始了的对外开放,在沿海地带出现了相当数量与境外资本合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些非国有企业逐渐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主力。发展非国有经济的战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鼓励非国有企业的成长。

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包产到户”合法化以后,政府为消除阻碍非公有经济发展的思想和政策障碍进行了多方面工作,集体所有和个体所有的乡镇企业也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1979—1988年的10年中,在乡镇工商企业中就业的农民达1亿人。1983年以后,私有制企业也开始得到发展。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期允许私人商贩进行长途贩运,是作为解决就业问题的权益措施提出来的。20世纪80年代初期确定,自己从事劳动、雇工在8人以下的业主仍属于个体劳动者。把他们与仍然被禁止的“私营企业”区别开来,允许存在和发展。由于非国有部门的经济活动主要是由市场导向的,随着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局部性的市场也逐渐形成,市场力量开始在资源配置中发挥愈来愈大的作用。

2.对外开放,实现部分地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在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与外国的金融往来主要是向外国政府和企业借款。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外直接投资迅速增加,成为外部资本流入的主要形式。在改革开放的最初7年,国外直接投资合计只有74亿美元。从1986—1991年的6年中,国外直接投资总额为186亿美元。

对外开放促进了国内经济改革。为了在竞争中生存,国内企业取得更大的自主权和改进经营管理成为十分必要的事情。参与进出口贸易竞争也促使中国国内价格结构向国际市场看齐,加快了国内价格改革的进程。

3.建立试验区,实行改革开放的“地区推进”。

在市场取向的改革不能在全国同时铺开、改革又需要有系统性的条件下,选择沿海某些市场一向比较发达又具有较好的对外开放条件的地区建立改革试验区,改革与开放相结合,形成地区性的市场“小气候”,然后通过它们的示范和辐射,带动内地的改革和开放。

为了使非国有企业能够在计划配置资源的体系还没有被打破的条件下生存,中国作出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安排,使它们能够通过市场渠道取得原材料等的供应和销售自己的产品,这就是价格和其他方面的“双轨制”。

(二)新战略的效果

中国改革的这种战略打破了市场社会主义改革的困局,为真正的市场化改革打开了新的局面。

非国有经济一出现,它的优势就突出地显示出来,并且日益发展壮大。20世纪80年代,非国有工业产出增长率约为国有工业的一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包括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非国有成分无论在工业生产中还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在工业中其产出份额已经达到1/3以上。在零售商业中,非国有成分的份额增长得更快。

10余年的增量改革,给中国经济带来了高速的增长。在1978—1990年的12年中,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14.6%,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13.1%(见表1)。

表1 经济增长情况(1978—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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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各年)。

(三)从“增量改革”到“整体推进”

由于没有能够及时将改革战略转变到全面建立市场经济制度方面去,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经济中已经搞活的“体制外”部分和在很大程度上仍受传统经济体制束缚的“体制内”部分之间出现了剧烈的摩擦,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就经常受到威胁。正如青木昌彦在《比较制度分析》[16]一书中所指出的,一个体系中的各种制度具有战略互补性,某一项或几项制度发生变革,其他的制度要么进行相应的变化,要么就会与新制度不相配合,对新制度的实施产生阻碍。因此,制度变革本质上就应该是“整体推进的”,当然,实施上可以分步进行,否则,就会存在巨大的改革成本。

早在1986年,中国政府——国务院就提出了以价格体制、税收体制和财政体制为重点进行配套改革的设想。为了进行拟议中的配套改革,国务院在1986年4月建立了经济改革方案设计办公室。这个办公室在国务院和中共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拟定了“七五”前期以价格、税收、财政、金融和贸易为重点的配套改革方案。上述配套改革方案在1986年8月获得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通过并得到邓小平本人的支持。他在1986年9月13日听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关于改革方案的汇报时,对这个配套改革方案作出了很高的评价,要求照此执行。但在10月,国务院领导又改变了想法,和原来的“价、税、财、金、贸配套改革”的想法相反,转向以国有企业改革为主线并在1987年和1988年实行了“企业承包”、“部门承包”、“财政大包干”、“外贸大包干”和“信贷切块包干”等五大包干制度,回到了维持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并存的老做法。

1992年初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以后,中国的改革迎来了一个新高潮。同年10月中共第十四次党代表大会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1993年11月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又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如下问题上获得重要突破:

第一,明确提出“整体推进、重点突破”的新的改革战略,不只在边缘地带进攻,而且要在国有部门打攻坚战,要求在20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第二,为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外汇管理体制、国有企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等重点方面的改革提出了目标,拟定了方案。

从1994年初开始,中国政府在财税、金融、外汇管理、企业制度、社会保障体系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措施。同时,国务院要求按照《公司法》进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试点,以便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由此,中国改革进入了一个整体推进的新阶段。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改革在宏观经济体系的建立和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两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原来国有经济一统天下的局面发生了改变,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有了比较大的下降。不过从全面建立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的角度看,改革的大关并没有过。直到1993年,虽然政府和国有企业仍然是土地等重要经济资源的支配者,国有经济在国内生产总值(GDP)中所占的比重已经不到一半。

国有经济改革攻坚的探索,经过朝野上下的共同努力,在1997年又取得了一次历史性的突破。这就是中共十五大的决定否定了认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居于主体地位的苏联式观点,明确规定多种实现形式的公有制(public ownership)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了实现这一制度,要求进行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的所有制结构调整:(1)缩小国有经济的范围,国有资本要从非关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退出;(2)寻找能够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发展多种形式的公有制;(3)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经济的发展,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7]

在这种背景下,经过数年的发展,虽然怎样实行法治和宪政民主仍是一个待解决的问题,但一个以混合所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轮廓开始显现在人们的面前(见表2)。

表2 各种经济成分在GDP中的比重[18]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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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私营部门指所有非国有和非集体所有的农村和城镇经济实体。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90—1999);China International Capital Corporation(CICC)研究部。

(四)增量改革战略的实质

增量改革战略为什么能够保证中国改革初战的成功?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些论著把中国的这种改革战略纳入20世纪90年代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解体以后的转轨过程中常常使用的“休克疗法”(shock therapy)和“渐进主义”(gradualism)二分法分析框架中加以评论。我同意J.科尔奈教授对这种“二分法”所作的批评,他指出,“休克疗法”和“渐进主义”的分类隐含的标准是速度,而速度不应成为衡量改革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在他看来,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有两种纯理论的战略。其中,战略A被称为私有部门的有机发展战略(strategy of organic development),它强调私有部门的健康发展;战略B(strategy of private sector)被称为加速国有企业私有化战略(见表3)。J.科尔奈说,转轨国家的经验表明,促进私有部门有机发展的战略A是正确的选择。匈牙利和波兰的实践,是战略A优点的反映。加速私有化速度的战略B充其量只是一种次优选择;弄得不好,还会贻害无穷。俄罗斯为战略B的失败提供了最明显的例证。

表3 J.科尔奈两种转轨战略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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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J.科尔奈(1999):《〈通向自由经济之路〉出版10周年之后的自我评价》,见《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思索》,第4—16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将J.科尔奈的理论框架略加变通,从着重发展新的民营经济还是着重改造原有的国有企业着眼,也完全可以用来分析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

中国、独联体和中东欧转轨国家政治制度不同,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是通过共产党作为执政政党领导的自上而下的改革来实现。但是,在转轨开始阶段是把工作的重点放在私有部门的健康成长上,从国有部门加速改造的角度看,中国1980年以后的改革所采取的战略,正是战略A而非战略B。中国改革的经验也证明,A战略即有机发展战略较之B战略即加速国有企业私有化战略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正像我在《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前言”中所说:“A战略由于能够促进资本积累、培育企业家阶层和加速市场制度的形成,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转轨战略;而战略B却由于无法做到这一切而不能提高效率,弄得不好还会形成被一小撮寡头控制的无规则的市场,贻害无穷。”[19]

简短的结论

中国在将近半个世纪的改革历程中曾经按照市场社会主义的思路进行过向国有企业放权让利,扩大它们在市场调节下的自主权的试验与探索。但是,这些试验和探索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成功。

中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改行增量改革战略以后,改革才进入了逐步前进的正轨。这一战略在实质上接近于J.科尔奈所说的战略A(有机发展战略),把战略重点放在创造使私有部门得以从下而上成长起来的条件上,而不是国有企业自主权的扩大上。这是中国经济能够顺利起来的关键。在这样一种战略安排下,中国改革突破了苏联教条和对国有制的崇拜,逐步形成了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格局,并以此为开端,走上了一条全面建设市场经济的道路。

【注释】

[1]这是本书作者向2005年1月14—15日香港举行的“国际经济学会圆桌会议:市场和社会主义——以中国和越南的经验为例”(International Economic Association Round Table:Market and Socialism—in the Light of the Experiences of China and Vietnam)提交的论文。

[2]W.Brus(1987):“Market Socialism”,John Eatwell et.al.eds.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Vol.Ⅲ,London and New York:Macmillan and Stochton.

[3]Enrico Barone(1908):“The Ministry of Production in the Collective State.”in F.A.Hayek ed.(1935):Collectivist Economic Planning,London:Routledge and Kegan Paul,pp.245—290.

[4]见W.布鲁斯(1975):《社会主义的所有制与政治体制》,郑秉文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

[5]W.布鲁斯和K.拉斯基(1989):《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于经济体制的探索》,银温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6]同上书,第132—149页。

[7]W.布鲁斯和K.拉斯基(1989):《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于经济体制的探索》,银温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46页。

[8]同上书,中文版前言。

[9]孙冶方(1956):《把计划和统计放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见《孙冶方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17—146页。

[10]孙冶方(1961):《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财经体制问题》,见《孙冶方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67页。

[11]孙冶方(1961):《关于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的财经体制问题》,见《孙冶方选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42—246、286—287页。

[12]利别尔曼(Ecsei Liberman),是主张进行市场社会主义改革的苏联经济学家。

[13]李先念(1978):《在国务院务虚会上的讲话》,见《李先念文选》,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30页。

[14]《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1978年12月22日),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1982):《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15]“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产权制度,即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者的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制度。

[16]参见Masahiko Aoki and Masahiro Okuno ed.(1996):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A New Approach to Economic System(《比较制度分析》),University of Tokyo Press.

[17]江泽民(1997):《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

[18]引自许小年、肖倩(2003):《另一种新经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研究部报告。

[19]吴敬琏(2003):《当代中国经济改革》,上海远东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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