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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交科收购淮交院

时间:2022-09-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次交易完成后,苏交科将持有淮交院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淮交院公司地处江苏省淮安市,业务区域主要集中在淮安市及周边地区。目前上市公司在前述地区的公路板块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均比较低,市场开拓尚有较大的可提升空间。因此,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业务区域性强,粘性较高。上市公司地处江苏中南部地区,通过兼并重组等外延式

江苏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交科”或“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陈大庆、孙蔚、胡学忠、孙宏涛、任克终、魏枫、刘辉、叶雷、李云鹏、王晓军、应海峰、满玲玲、宋善昂、卢丽娟、吴居銮、张建军、刘卫山、夏国法、谭仁兵、陈宏强、秦军、石卫华、郝莲子、李伟、谢鹏飞、叶尔丰、张策、胡丽、欧彩云、李凯、范玉宽、马马、林文虎33名自然人(以下简称“交易对方”或“陈大庆等33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江苏淮安交通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交院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苏交科将持有淮交院公司100%股权。

本次交易不安排配套融资。

注:标的公司2013年工会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上述会计处理致使标的公司2013年净利润减少1 758.31万元。

1.国家级公路网建设规划情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三个国家级干线公路网规划,分别是1981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交通部联合颁布的《国家干线公路网(试行方案)》,1992年交通部出台的《国道主干线系统规划》,以及2004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在这些规划的指导下,我国公路交通事业快速发展,总体上由过去的“瓶颈制约”发展到当前的“基本适应”,显著提升了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增强了经济社会发展活力。2013年6月,交通部发布了《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作为继上述规划后指导国家公路交通事业长远发展的又一纲领性文件,筹划我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中长期布局。

根据《规划》,现有的国家公路网规划与建设仍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覆盖范围不全面,全国还有900多个县没有国道连接,有18个新增的城镇人口在20万以上的城市和29个地级行政中心未实现与国家高速公路相连接;二是运输能力不足,部分国家高速公路通道运能紧张、拥堵严重,不能适应交通量快速增长的需要;三是网络效率不高,普通国道路线不连续、不完整,国家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之间、普通国道和国家高速公路之间的衔接协调不够,网络效益和效率难以发挥。本次国家公路网规划方案总规模40.1万公里,其中普通国道26.5万公里,国家高速公路11.8万公里,远期展望线1.8万公里,至规划期末预计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广泛、安全可靠的国家干线公路网络,实现首都辐射省会、省际多路连通、地市高速通达、县县国道覆盖。

2.江苏省公路网建设规划情况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淮交院公司地处江苏省淮安市,业务区域主要集中在淮安市及周边地区。根据《江苏省省道公路网规划(2011—2020年)》和《淮安市“十二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预测,2020年江苏全省国道、省道公路网总行驶量将增长到59 528万辆·公里/日,平均交通量将增长到18 128辆/日,分别是2010年的2.2倍和1.3倍;苏北地区国道、省道公路网平均交通量由2010年的9 773辆/日上升到2020年的13 901辆/日,接近四车道一级公路技术标准;2015年淮安全市公路客运量将达到1.35亿人,公路货运量将达到7 420万吨,较2010年分别增长42.73%和30.00%。

在公路交通运输需求持续增长的情况下,目前江苏省国道、省道公路规模依然不足,仅占公路总里程的3.2%和5.4%,而日本为5.2%和10.7%,美国为5.4%和5.9%,中国台湾地区为2.3%和11.7%。为充分满足日益增长的公路交通运输需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江苏省未来将大力优化交通结构,加快推进省道公路网投资建设,预计到2020年全省省道公路达195条,总里程15 526公里,其中高速公路省道36条,总里程2 614公里,普通省道185条,总里程13 484公里,实现省道公路网覆盖全省所有市、县(市、区)、重点中心镇、省级以上开发区和4A级以上景区,连接主要港区、机场、大型铁路货场,形成功能明确、结构合理、规模适当、衔接顺畅、管理高效的江苏省省道公路网,基本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根据政府规划,未来两年内淮安市的公路领域投资额为95亿元,淮安周边的苏北地区城市连云港、盐城、扬州的公路领域投资额分别将达到115亿元、93亿元、95亿元。目前上市公司在前述地区的公路板块业务的市场占有率均比较低,市场开拓尚有较大的可提升空间。

综上所述,江苏省将在未来一段时期不断优化国道、省道公路网络,特别是服务快速城市化地区的公路网络,提高公路网络的整体覆盖率和服务水平,公路交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势头强劲,为上市公司本次整合省内市场,完善业务布局提供了良好的产业及政策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国家提出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完善功能、以大带小的原则,遵循城市发展客观规律,以大城市为依托,以中小城市为重点,逐步形成辐射作用大的城市群,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城市建设涉及大量市政基础业务,包括城市规划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城市道路、管网规划、景观设计、交通节能减排、解决城市公共交通拥堵、建立和完善城市公共智能交通综合解决方案等。近五年来,我国市政工程投资额由2009年的14 448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0 864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达20.90%。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深入,市政工程建设仍将持续保持增长,为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及咨询业务提供了强劲的下游需求。

根据政府规划,未来两年内淮安市的市政领域投资额为135亿元,淮安周边的苏北地区城市连云港、盐城、扬州的市政领域投资额分别将达到150亿元、302亿元、560亿元。上市公司通过并购整合切入当地市场,借助上市公司的品牌、资金、管理、技术等优势,可在当地市场形成有力竞争,有效提升自身业绩。

与公路类业务相比,市政工程业务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行业结构更为零散,市场集中度较低,主要原因是市政工程涉及地下管网,而地下管网及空间分布作为开展市政建设项目的基础数据,本地勘察设计及咨询企业更易于掌握熟悉。因此,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业务区域性强,粘性较高。上市公司地处江苏中南部地区,通过兼并重组等外延式的扩张获取苏北地区市政业务的市场份额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市场拓展途径。本次交易将有助于上市公司拓展苏北地区的市政业务,进而抓住江苏省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有利时期,强化市政业务板块的省内布局。

淮交院公司前身为淮安市交通局下属淮安市交通规划设计院(以下简称“淮交院”),后经企业化改制成为独立的民营企业,承接了原事业单位资质和人员。淮交院时期,得益于政府部门下属事业单位所具备的资金、技术优势,淮交院与淮安市及其周边地区一大批业主客户建立了深厚的合作关系,在公路、市政等工程勘察设计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和声望。

淮交院改制为淮交院公司后,不仅原单位的资质和人员得以保留,民营企业灵活的运作机制使得淮交院公司在市场需求敏感性、技术研发创新、市场运作模式等方面明显提升,进一步增强了淮交院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扩大了淮交院公司在淮安地区的市场份额。淮交院公司在淮安及周边地区公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领域所具备的市场领先地位,是上市公司选择其作为收购标的的重要原因。

苏交科于2012年初在深交所创业板成功上市,公司的资本实力、管理水平、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明显提升。在强化公司内部运营管理、加大技术研发创新的基础上,苏交科为完善主营业务市场布局,扩大市场份额,结合公司发展规划及实际业务经营需要,积极开展对外并购重组。

2012年7月、2013年1月及2014年4月,上市公司分别收购杭州华龙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70%股权、甘肃科地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70%股权和厦门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83.58%股权,战略性进入浙江、甘肃、福建等地及其周边市场,以苏交科全面和高等级的设计、咨询等资质优势,全面布局国内市场,在获取优秀人才和团队资源的同时,输出苏交科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制度,提高被收购企业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快其自身资质的提升速度,实现公司与被收购企业的协同发展。2013年7月,上市公司收购江苏三联安全评价咨询有限公司100%股权,为公司开展安评业务,构建安全评价与职业卫生评价一体化服务平台,进一步增强公司服务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通过一系列的并购重组,苏交科积累了较为丰富的产业整合经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运作、财务制度等方面形成了成熟可行的管理体系,并购重组逐渐成为公司对外扩张、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

交通工程咨询行业由于历史以及人才、技术、管理原因,服务的区域化特点比较突出,在市场渠道方面区域公司也具有独特的竞争优势,同时区域市场的限制等政策因素也一定程度上对设计咨询类企业的全国化发展造成影响,使得整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低,行业龙头不突出。

鉴于交通工程咨询行业的上述特点,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整合区域公司共同发展将是上市公司做大规模,并在全国市场取得快速突破的有效途径和必然选择。

苏交科拟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陈大庆等33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淮交院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苏交科将持有淮交院公司100%股权。具体如下图所示:

1.本次评估结论选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值

本次交易,中通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诚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淮交院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

中通诚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淮交院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得出结论如下:淮交院公司总资产评估值为19 653.50万元,负债评估值为13 352.66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6 300.85万元。总资产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值1 144.14万元,增值率为6.18%;净资产评估值比账面值增值1 144.14万元,增值率为22.19%。

中通诚评估采用收益法对淮交院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进行评估得出结论如下:淮交院公司100%股权的评估值为19 010.49万元,较其账面净资产5 156.71万元,评估增值13 853.78万元,增值率为268.66%。

收益法的评估结论具有较好的可靠性和说服力,更能够比较完整、正确的体现淮交院公司蕴含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因此本次以收益法的评估结论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即:在保持现有用途持续经营前提下,截至评估基准日2013年12月31日,淮交院公司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账面值为5 156.71万元;经评估,淮交院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19 010.49万元,与净资产账面值相比评估增值13 853.78万元,增值率为268.66%。

2.同类交易案例的估值比较

根据wind资讯行业划分标准,标的公司属于“工业”中的“商业和专业服务”中的“专业服务”。2012年至今,“专业服务”行业发生的交易及估值情况如下:

注:①静态市盈率=交易作价/标的资产上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②动态市盈率=交易作价/标的资产当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预测值或业绩承诺;

③市净率=交易作价/标的资产于审计基准日的账面净资产;

④淮交院公司指标计算未考虑2013年股份支付会计处理对其净利润的影响;

⑤上表空白处系无相关数据或相关数据为负,无参考意义。

公开资料中,“专业服务”行业发生的交易较少,主要为苏交科历次对设计企业的并购。与苏交科其他并购相比,本次淮交院公司100%股权的交易作价比较合理。

交易双方同意,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非公开发行标的股份,用以支付标的资产的收购对价。向每一发行对象发行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将按照下述公式确定:标的股份数量=标的资产收购对价/标的股份发行价格×每一发行对象所持淮交院公司股权比例。如按照前述公式确定的发行标的股份数量不为整数时,则应向下调整为整数,不满整数余额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交易双方同意,标的股份的发行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而召开的第二届第三十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即18.76元/股。上市公司如在基准日至完成日期间内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发生,将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则对标的股份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交易双方根据评估结果及商定的交易价格,以及本次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每一发行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确定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向交易对方合计发行股份数为10 114 349股。

交易对方承诺,标的资产在补偿期间各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如下:

1.标的资产2014年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 731万元;

2.标的资产2014年和2015年累积扣非净利润不低于6 009万元;

3.标的资产2014年、2015年和2016年累积扣非净利润不低于9 778万元;

4.标的资产2014年、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累积扣非净利润不低于14 113万元;

5.标的资产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和2018年累积扣非净利润不低于20 325万元。

1.业绩补偿

(1)补偿金额

交易对方承诺,如补偿期间标的资产累积实际扣非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扣非净利润,则交易对方将根据如下公式计算补偿金额:

补偿期间每年末应补偿的金额=(截至当年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补偿期限各年累积承诺净利润(即20 325万元)×本次交易收购价格-已补偿金额

在逐年计算补偿金额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应补偿金额小于0时,取0值,即已补偿金额不冲回。

(2)补偿方式

如交易对方当年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各主体可以分别选择以下方式履行补偿义务:

现金补偿:即全部以现金方式支付应补偿的金额;

股份补偿:即全部以本次交易获得的尚未转让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以标的股份补偿后仍不足的部分再以现金补偿;

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即就当年应补偿金额部分以现金进行补偿,剩余部分则以本次交易中取得且尚未转让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现金补偿和股份补偿的具体比例可由交易对方自行决定。

若交易对方未在《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及时进行现金补偿,则上市公司有权要求交易对方以本次交易取得的标的股份进行补偿。

补偿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如下:补偿股份数=当年选择以股份补偿或被上市公司要求以股份进行补偿的金额/发行价格。如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间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补偿股份数调整为: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交易对方应补偿股份自交割日至补偿股份期间所取得的对应现金股利部分一并补偿给上市公司,计算公式为: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每股已获得的现金股利×当年补偿股份数量。

(3)补偿期届满标的资产减值测试

补偿期间届满,上市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如: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交易对方将另行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另行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如上市公司于本次交易结束后实施转增、股票股利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导致调整变化,则标的资产减值补偿的股份数量作相应调整。

交易对方上述标的资产减值补偿金额与“补偿金额”中所述盈利承诺补偿金额合计不超过交易作价。

标的资产减值额为标的资产收购价格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的金额。

2.股份锁定

除满足法定锁定期外,交易对方按补偿期间每个会计年度实际净利润情况确定标的股份解锁比例,具体安排如下:

(1)在上市公司依法披露2014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标的资产2014年末实际净利润达到2 731万元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股份可以部分解锁,解锁比例为截至2014年末实际净利润除以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比例与17.5%孰低;

(2)在上市公司依法披露2015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标的资产2015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6 009万元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股份可以部分解锁,解锁比例为截至2015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除以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比例,减去已解锁比例(如扣减后可解锁的股份数量小于或者等于0的,则当年可解锁的股份数为0,下同),且交易对方累积解锁比例不得超过35%;

(3)在上市公司依法披露2016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标的资产2016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9 942万元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股份可以部分解锁,解锁比例为截至2016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除以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比例,减去已解锁比例;如标的资产2016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已达到20 325万元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均可解锁;如标的资产2016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交易对方累积解锁比例不得超过52.5%;

(4)在上市公司依法披露2017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标的资产2017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14 662万元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股份可以部分解锁,解锁比例为截至2017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除以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比例,减去已解锁比例;如标的资产2017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已达到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交易对方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均可解锁;如标的资产2017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补偿期间承诺净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交易对方累积解锁比例不得超过70%;

(5)在上市公司依法披露2018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后,标的资产2018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达到20 325万元的,交易对方所持标的股份的剩余部分可以全部解锁;标的资产2018年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未达到补偿期间承诺利润总和(即20 325万元)的,交易对方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履行补偿义务后,剩余部分方可解锁。

上述解锁期限与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孰晚原则确定解锁期限。

3.奖励对价

为避免交易对方在实现承诺净利润后缺乏动力进一步地发展业务,本次交易方案中包括了对交易对方中标的公司核心股东的奖励对价安排。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本次交易的奖励对价安排如下:

如补偿期间标的资产累积实际净利润高于20 325万元的,则差额部分中的50%应作为奖励,由上市公司支付给截至2019年5月1日仍在淮交院公司持续任职(不包括《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签署之日起至补偿期间届满的期间离职后又入职的情形)的标的公司核心股东,但该奖励对价的金额不超过2 000万元。

本次交易的主要时间节点如下:

本次交易遇到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方案如下:

1.标的公司历史沿革的梳理

问题:标的公司系事业单位改制而来,中介机构在核查时重点关注其改制的合法合规性,包括国有资产是否流失、竞买事业单位资产价款是否如期全部支付、职工安置是否妥善解决等问题。此外,标的公司股权存在代持问题,工会委员会持有标的公司股权需确权到个人名下等。

解决方案:对于改制事项,中介机构认真核实了淮交院当初的改制依据文件、竞买合同、竞买事业单位资产价款支付凭证、职工安置款支付凭证等相关文件,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访谈,最后标的公司向主管部门申请出具了《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淮安市交通规划设计院改制事项的函》,确认:淮交院改制方案及程序完备、操作规范,符合政策要求。改制过程中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处置、不良资产的核销及剥离、资产评估等均合法、合规,产权交易公开规范,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或欠缴相关价款、税费等情况。改制设立的淮交院公司合法有效,改制后职工劳动关系理顺到位,职工权益得到较好维护,符合改制相关法规、政策规定,至今未产生任何纠纷。

对于股权代持事项,主要是淮交院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代部分股东代持,中介机构要求工会委员会将该部分股权还原至真实股东名下,并相应做了工商变更登记。

对于工会委员会持有标的公司股权,根据《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证监会法律部〔2000〕24号)规定,工会委员会不宜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因此,中介机构要求工会委员会除代持之外的股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员工。

上述规范措施使得淮交院公司历史沿革、股权权属清晰,符合监管要求。

2.工会委员会转让除代持之外的股权是否按照股份支付进行处理

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执业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09〕第1期),大股东低价向员工转让股份,如无关联关系,一般应该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工会委员会并非标的公司大股东,且转让持有的除代持股权外的标的公司股权主要是为了使得本次交易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并非为了换取员工服务,是否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存在探讨空间。

解决方案:工会委员会将其持有的除代持股权外的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符合条件的员工的价格远远低于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作价,部分原因是为了对符合条件员工的历史贡献进行确认和回馈,应该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根据目前审核精神,员工低价增资、受让股份等,如无关联关系,其原因一般系对员工进行激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应该按照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

相对而言,本次交易亮点主要体现在:业绩承诺期较长,累积业绩承诺明显高于收益法评估预测净利润。

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系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业绩承诺期为五年,并高于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本次交易业绩承诺与收益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对比如下:

注:差额=累积业绩承诺-收益法评估预测累积净利润。

目前,上市公司产业并购中,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假设标的资产仍归原来股东所属,且保持原有管理团队及经营状态并单独核算,并未考虑标的资产纳入上市公司体系之后上市公司对其的业务整合、标的资产可以利用上市公司的品牌、资本市场平台以及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等因素导致的标的公司获得的额外收益。此外,监管部门的审核要求亦可能导致标的资产业绩预测比较谨慎。

鉴于上述原因,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基本按照标的公司保持原有经营状态下未来业绩进行收益法预测,并以此作为交易作价的协商基础。但是,交易对方对标的资产的业绩承诺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空间、自身经营情况、上市公司对标的公司的业务整合及两者之间的协同效应等,使得业绩承诺期较长,并高于本次交易对标的资产采用收益法评估下的预测净利润,充分保护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体现了产业并购充分博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特点。

上市公司始终以成为国内一流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发展目标,立足于交通建设工程价值链的上游规划、勘察、设计及施工阶段项目管理和监理业务,稳固江苏地区市场,积极拓展江苏以外地区市场,全面拓展以公路业务为龙头,水运、市政、轨道(铁路)等共同发展的业务格局。在发展目标实现方式上,上市公司将内涵式增长与外延式增长相结合,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平台,使得并购成为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驱动力。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淮交院公司现有在淮安当地及周边地区市场份额纳入自身体系,加之上市公司在该地区业务的自身增长,上市公司未来公路业务、市政业务在淮安及周边地区市场占有率将明显提高,基本可在当地市场具备一定的主导影响力,进而分享苏北地区城镇化加速和经济崛起过程中公路、市政建设带来的巨大商机,加快推进完善全国业务布局的战略目标。

此外,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首次尝试以发行股份的形式进行并购,上市公司管理层从并购的战略思路角度还是操作实施层面都日臻成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并购整合经验,为上市公司后续可能的并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助于上市公司既定发展目标的实现。

根据上市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假设本次交易于2013年1月1日完成,淮交院公司自2013年1月1日即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范围),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对比如下: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资产较本次交易前增长34 656.16万元,其中,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较本次交易前分别增长16 126.56万元、18 529.61万元。流动资产的增加主要是淮交院公司的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纳入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所致;非流动资产的增加主要源于上市公司收购淮交院公司形成的合并商誉。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负债较本次交易前增长13 587.35万元,其中流动负债较本次交易前增长13 352.66万元。流动负债的增加主要是淮交院公司的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等流动负债纳入上市公司备考合并报表所致。

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及基本每股收益较本次交易前均有所增长。

本次交易前后各方的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如下:

注: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股本为240 000 000.00元;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用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股本变更为480 000 000.00元;上市公司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3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为2014年6月3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前已行权104.32万份,行权后上市公司股本变更为481 043 200.00元;本次交易发行股份20 446 700股,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股本变更为501 489 900.00元。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总股本为481 043 200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符冠华先生、王军华先生,符冠华先生、王军华先生为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01 489 900股,交易对方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比例低于5%。符冠华先生、王军华先生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占总股本的35.87%,仍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交易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除控股股东、交易对方外的其他股东合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为301 171 722股,占总股本的比例由62.62%降为60.06%,下降幅度相对较小。

上市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开始停牌,筹划本次交易;2014年9月19日公告本次交易实施情况报告书,本次交易实施完毕。

根据停牌前一个交易日2014年2月7日的收盘价及股本,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第一个交易日2014年9月22日的收盘价及股本,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市值及原股东财富的影响如下:

由上表可以看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上市公司市值由46.08亿元上升至62.03亿元,原股东持有市值由46.08亿元上升至59.38亿元;不考虑股权激励对象行权导致的股本增加因素,上市公司市值由46.08亿元上升至59.38亿元。因此,本次交易获得了市场的积极认可,增加了上市公司原股东的财富,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原股东的利益。

本次交易获得了市场的积极认可,根据wind资讯证券公司研究报告,对本次交易的主要评价如下:

东北证券:淮交院公司主营业务为公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及咨询业务,目前业务主要集中在江苏淮安地区,2012年、2013年淮安地区收入占比约为70%和55%。公司完成收购后将利用淮交院地域优势,加强在苏北地区的整体市场份额,完善省内业务布局。同时淮交院成为公司子公司后也能利用苏交科的品牌资源和客户资源积极拓展省外业务,达到双赢效果。

华泰证券:被收购方业绩承诺暗含22.51%复合增长,长达5年的业绩承诺给苏交科管理模式输出留下了充裕的时间,能够保障淮交院后期平稳过渡,实现长期稳健发展,同时增发股份中的16.56%将锁定3年,其余股份锁定期为1年,股份解锁条件和承诺业绩完成情况相挂钩,这样的设计方案能够保障承诺业绩的实现,同时让收购与被收购方的利益趋同。

收购淮交院增强公司实力同时实现业务区域互补:淮交院公司在苏北地区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和公路、市政工程勘察设计经验,成立至今完成上千公里高中等级公路和上百座大中桥梁设计任务。收购后上市公司将淮交院公司现有的在淮安当地及周边地区市场份额纳入自身体系,加之上市公司在该地区业务的自身增长,上市公司未来公路业务、市政业务市场占有率在淮安及周边地区将明显提高。

兴业证券:从收购安排来看,苏交科对本次收购进行了一定的创新:(1)利用对赌协议锁定未来业绩;(2)股权互换:苏交科本次收购淮交院采取了股权互换的方式,既节省了收购资金,又有效保证双方的利益一致;(3)并购方的股权减持比例与业绩挂钩:苏交科对淮交院股东的减持添加了限定条件,当满足一定的业绩条件下,淮交院才可以减持所持有的苏交科股份,且减持的比例与并购方的业绩挂钩,为淮交院的业绩增长增添了动力。

从收购价格来看,本次收购对应于2013年的静态PE为9.42倍,对应于2014年的动态PE约为6.95倍,与同业上市企业相比,收购价格相对比较合理。

(本案例由华泰证券提供,撰写人:华泰联合投资银行部并购组孔祥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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