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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的程序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利润分配不仅对各投资主体近期和长远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影响,而且与公司投资管理和筹资管理的关系十分密切。为此,进行利润分配时,有必要首先了解公司利润的构成及其分配程序。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会减少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现实经济生活中,利润分配与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它会随着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变革而作相应的变动。制定分红方案时,必须遵守分配利润的顺序。其利润分配的程序见表10.1。

利润分配不仅对各投资主体近期和长远经济利益有着直接影响,而且与公司投资管理和筹资管理的关系十分密切。为此,进行利润分配时,有必要首先了解公司利润的构成及其分配程序。

一、公司利润的构成

利润分配是对公司经营所实现利润的分配。正确认识公司的税后利润及可供分配的利润,是恰当地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

(一)净利润

净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期限内 (通常为一年)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财务成果。净利润的高低,取决于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和所得税等因素。它们之间的关系为

净利润=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所得税

1.营业利润

营业利润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财务成果,是公司净利润的主体。

营业利润是公司从事基本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利润,是公司利润的主要源泉,是公司的营业收入扣除营业成本、营业收入应承担的流转税金和扣除期间费用 (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可见,营业利润突出地反映了公司生产经营的成果,是衡量公司管理层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

2.营业外收支净额

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营业外收入是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收入,如现金溢余、固定资产盘盈、罚款收入、因债权人原因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营业外支出则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即不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成本费用,但应由公司负担的各项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的盘亏和处理损失、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罚款支出等。

3.所得税

所得税是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收,是公司取得净利润必须支付的代价。从1994年起,所得税开始被视为公司生产经营的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注:在此之前,一直将所得税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

净利润是进行利润分配的基础,但利润分配时并非直接对净利润进行分配,可供分配的利润才是公司进行利润分配的直接对象。其确定方法为

可供分配的利润=净利润+年初未分配利润-税后利润补亏

1.年初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是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按照利润分配顺序进行分配后的余额,实际上是未指定用途或未作分配的税后利润,通常可以在以后的年份再作分配。年初未分配利润,就是上一年年末未作分配的利润,它增加了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

2.税后利润补亏

按照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的经营亏损可用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仍不足弥补的,以税后利润等弥补亏损。以税后利润弥补亏损,会减少本年度的可供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现实经济生活中,利润分配与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密切相关,它会随着公司财务管理体制的变革而作相应的变动。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国家是企业唯一的投资主体,企业在利润分配上主要实行的是 “统收统支”,即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而亏损则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这一分配方式实质上无利润分配管理可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完善,特别是企业组织公司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等改革措施的稳步推进,公司成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经济实体。各投资主体在承担风险的同时,也拥有了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权利。与之相应,在利润分配上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目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程序为:

1.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又称留存利润,是公司在资本金之外保留的资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提取盈余公积金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此外,盈余公积金也可以用于公司的分红。

法定公积金按可供分配利润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主要用于弥补公司的经营亏损,或转增公司的资本金;若用于转增资本金,转增后的法定公积金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提取任意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公司为了特定的目的、从可供分配的利润中自行提取的资金,其提取比例由公司的董事会决定。提取任意公积金,可能是为了满足公司经营的资金需求;也可能仅仅是为了调节向投资者的分红水平,限制股息的过多发放。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其任意公积金的提取顺序稍有不同,应向优先股股东分红之后再提取。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简称分红,是投资者收益权的直接体现。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之后,公司的可供分配利润即可用于发放股息。分红方案由公司的董事会提出,经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实施。制定分红方案时,必须遵守分配利润的顺序。若公司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违反上述顺序,制定的分红方案无效,分配的利润须退还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依据 《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分红形式不同:前者按照各投资者拥有的股份比例即投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后者则基于 “一股一权”原则,按各投资者拥有的股份数量分红 (股息)。

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是:当年无利润,一般不得分红。但为了维护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信誉,若其当年无利润,在以盈余公积金弥补亏损后,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可按照不超过其股票面值的6%以盈余公积金发放股息,但分配股息后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仍不得低于其注册资本的25%。

例10.1 以海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海天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08年度,海天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10%,任意盈余公积金提取48.60万元 (2007年为46.90万元),发放普通股股息388万元 (2007年为362万元)。其利润分配的程序见表10.1。

表10.1 海天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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