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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下从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以及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两方面探讨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为此,《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为此,《教育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第二节 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法律问题

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日趋密切,“学习社会化,社会学习化”正逐步成为现代社会和现代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现代教育不仅在时间上将扩展到一个人的终生,而且在空间上将扩展到全社会,并逐步形成学校与社会(包括家庭)相互交融、密不可分的一体化环境。为此,研究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教育影响及其法律关系,对实现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下从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以及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两方面探讨学校与社会一体化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学校与社会的合作

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合作领域不断拓宽,合作形式日益增多,在此过程中,也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一)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

从大教育的观点来说,教育包括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的教育网络。学校、家庭和社会只有充分发挥各自独特的教育优势,并保持其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和连续性,才能更好地完成教育使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1.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

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和人类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单位,也同样肩负着教育子女的重任。家庭教育通常是指父母及其他年长者在家庭中对子女实施的教育,它是学校教育的重要基础、配合与补充,对子女的成长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此,学校应与家庭密切配合,充分发掘家庭教育的潜力,通过家访、召开家长会、教学观摩、家庭教育讲座等多种形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和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学生的问题与困惑,以提高家庭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而家长作为学生的监护人和法定代理人,以及家庭教育的主要实施者,应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并切实履行自身对学生进行教育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首先,应确保其未成年子女的受教育权(尤其是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侵犯,并为其接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时间、经济和物质条件保证,坚决禁止和杜绝因家庭困难或为了经济利益等原因而让使未成年子女过早辍学的现象。其次,应与学校教育密切配合,加强对子女的学习支持、帮助、教育监管和人身保护,为他们创设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其能专心学习,顺利完成学业。再有,应以健康的思想、品性和科学的方法教育子女,培养其良好的个性品质,广泛的兴趣爱好,强烈的求知欲和进取心等,以使其在未来的社会生活和职业生涯中取得成功。同时,应以身作则,为子女树立好的榜样,防止因吸烟、喝酒、打麻将成瘾等恶习而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或因过分溺爱、娇惯、偏袒孩子使其走上犯罪的深渊,严禁虐待、欺辱、体罚、打骂子女等家庭暴力行为。

2.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

社会教育是指学校和家庭之外的社会组织、团体和文化部门对学生直接和间接地进行的各种教育活动,包括大众传媒教育、校外教育和社区教育。

大众传媒教育是指通过书籍、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体所获得的教育,是学生获取信息的重要途径,将对其价值观产生重要影响。为此,《教育法》第五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校外教育是指利用学校以外的各种教育机构对青少年和儿童学生进行的教育,包括各种科技活动、文化娱乐活动、体育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其主要通过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图书馆、博物馆等专门的社会教育机构来实施。校外教育可帮助学生拓展所学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和特长,发展智力和动手能力,陶冶情操,丰富精神生活。为此,《教育法》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条第一款分别规定:“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社区教育则是指实现社区全体成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以及社区发展的社区性教育活动和过程,其主要内容包括职业教育、文化生活教育、人际合作教育、科普教育、法律教育、卫生保健教育等,并常常通过建立跨系统、跨行业的群众教育组织——社区教育委员会来组织实施。目前,社区教育作为社会教育的重要形式,在国内不少地区正蓬勃而健康地开展,它以社区为依托,让学校融入社区,面向社会,建立学校、家庭和社会三结合的互动教育网络,实现“社区、学校、家庭教育的一体化”,以提高社区成员的综合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

由此可知,社会教育的内涵十分丰富,它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为此,学校和社会相关机构应当密切配合,建立良好的社会教育机制,依法为学生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题材广泛的社会教育活动,为学校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加速学校教育的社会化进程。

(二)合作办学

关于合作办学的概念有多种提法,广义上泛指在不同院校之间、学校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之间所共同实施的办学行为,狭义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精神,是指距离相近的不同类型、不同种类的学校,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学科交叉、协同发展,以达到共同提高办学水平和效益的合作办学行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所称的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由此可知,由于合作办学的主体不同,对它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广义上,不仅可以在不同院校之间、学校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之间跨地区、跨部门、跨系统地进行,还可以在中外之间跨国界进行。而狭义上,则特指在距离相近的不同类型、不同种类的不同院校间所进行的合作办学行为。在此,我们采用较为宽泛的合作办学定义。

对于合作办学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可以作不同的分类。例如:若按时间长短划分,可以分为短期、中短期、中期、中长期、长期合作形式;若按办学层次划分,可以分为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合作形式;按学历情况划分,可以分为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形式;按合作领域或内容划分,可以分为专业合作、科研协作、师资互聘、学分互换、资源共享、设施共建等形式;按合作主体划分,可以分为校际合作、校企合作、中外合作形式,并且,其既可以是双方合作,也可以是多方合作,等等。

通过合作办学,可以充分挖掘合作各方的办学潜力,优化配置与合理利用已有资源,加强彼此间的交流与沟通,形成合理的学科结构,改变学校封闭办学状况,共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为此,国家鼓励和提倡各高校与社会组织、个人之间,中外相关教育机构、社会团体之间进行各种形式和内容的合作,以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效益,加速教育社会化与国际化进程。

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合作各方应从自身的条件出发,选取适宜的合作形式,并以相关的教育政策和法律为依据,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根本目的,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基本原则,认真签署合作办学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合作办学工作。目前,在合作办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一些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过高,未经过物价部门的正式批准;部分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因连续两年以上未招生或其他原因而被取消了办学资格;一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对外方的办学资格未做实际考察,使得其颁发的学位证书无法得到国内外社会以及专业认证机构的认可;还有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打着中外合作办学的牌子,实际上几乎所有课程全部由中方教师授课,名不副实,等等。为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对合作办学机构的整改力度,各合作办学单位也应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法搞好合作办学工作。

(三)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

委托培养是指由用人单位出教育事业费和基建费,委托学校招收、培养所需专业的学生,学生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的人才培养活动,它将使学校教育更加适应社会需求,直接为用人单位提供“适销对路”的合格人才。

协作办学是指企业或企业集团和科研单位参与高等学校办学,实行产学研相结合,与学校协作培养人才的办学活动,其有利于学校面向社会,加强与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并促进企业和科研单位的进一步发展。

产学研相结合是指学校或科研院所,或两者同时与企业结合,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的合作运作机制。企业是产学研结合的主体,产学研结合有利于发挥各方的优势,加速科研成果的转化。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同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间的密切联系,《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为此,不少学校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通过委托培养、协作办学、联合技术攻关,开展技术成果转让、技术承包、兴办科技产业、建立科技园区等多种形式,加强与企业的相互联系,建立起有效的产学研一体化运作机制。

在学校、企业和科研机构所进行的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一体化等教育教学活动中,涉及办学主体资格的确认、相关协议的签署、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许多法律问题,因而,有关各方需以相关的法律政策为准绳,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广泛深入和优质高效的合作。例如,在《普通高等学校接受委托培养学生管理工作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委托高等学校培养学生一律采用合同制,并在委托培养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经费、师资、设施、专业设置、教学管理和毕业生录用等相关内容,使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委托培养行为成为一种法律行为,受到相关法律的制约与保护。又如,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参与协作办学的企业及科研单位,可通过与学校签订协作办学协议等方式,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共同建立实验室和教学、科研、生产三结合基地,联合进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实质性的协作,等等。

二、社会对学校的支持

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社会之中,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和支持。支持教育事业,促进学校发展,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创设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是指与人类社会相依存的、并影响人的发展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自然界。良好的社会环境将极大地促进学生的身心发展,但它不是先天就有的,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来创设和维护。为此,《教育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而在此过程中,社会各界应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1.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各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等一切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加强对学生的国情教育、爱国主义和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弘扬民族精神,传播先进文化,积极创作或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努力为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并严禁编写、制作、出版、发行、销售、播发、租借对青少年有害的书刊、图片和音像制品,毒害、腐蚀青年学生。

2.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目前,与学校相关的社会治安问题也不少,一些地方冲击校园、滋扰教学、伤害师生、拦路抢劫中小学财物等现象屡见不鲜,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女大学生、研究生被拐卖的现象,等等。为此,公安、司法和工商管理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社会的综合治理和文化建设,大力整顿文化市场,严禁宣传暴力、凶杀、色情、恐怖、迷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在校园内和青少年中传播,坚决打击和抵制赌博、酗酒、不健康歌曲和封建迷信活动对学生的毒害,消除诱发青少年不良行为的各种因素;严禁对少年儿童有害的演出、展览和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营业性电子游戏、台球等活动摊点的管理要定点定人,设点要尽量远离学校。营业性舞厅、酒吧等中小学生不宜入内的场所,要禁止中小学生入内。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不得在校园附近开设集市、生成噪音、污染环境。要注意防止网吧对学生的精神污染和身心伤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校园内从事以师生为消费对象的盈利活动。坚决抵制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和通过学校搭车收费的现象。

3.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社会各界应加强对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并坚决抵制任何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卫生部门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并定期为学生体检和接种疫苗。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与健康。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和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吸烟。社会应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荣誉权、隐私权不受侵犯。任何组织或个人都禁止使用童工。

(二)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教育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据此,社会各界应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从多个方面积极为学校提供尽可能多的物质或经济的支持与帮助,支持学校建设。国家鼓励和提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捐资助学、集资办学,欢迎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外籍团体和友好人士对我国教育事业提供资助和捐赠。例如:通过举办“希望工程”,将所得捐款用于修建希望小学、资助失学儿童重返校园;通过实施“春蕾计划”,扶助女童接受义务教育;通过建立各种教育基金、奖励基金,支持学校基本建设、资助贫困学生上大学;等等。

从目前情况看,社会参与学校管理的方式主要有:(1)成立学校董事会。在民办学校中,由投资者组成的校董会通常是最高权力机构,一般实行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会提出校长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经费筹措、预算、决算等重大事项。在联合办学中,董事会则是普遍采用的一种领导和管理体制。(2)成立社会中介机构。如:成立各种校外教育研究、咨询、评估机构,教育学术委员会等,通过对教育的发展规划、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律、管理方案的研究,以及对学校教学、科研水平的评估等多种方式参与学校管理。(3)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随着城市结构的变化与发展,学校与所在地区的经济和社会联系日趋紧密,社区的作用日趋明显。许多地区成立了社区教育委员会,形成了在社区内“社会参与学校,学校面向社会”的新格局。“积极参与学校管理、配合学校搞好校外教育”,已成为社区的重要职能之一。社区教育委员会本着发展和完善社区功能的需要,融本地区教育、科技、文化为一体,形成了良好的社区教育运行机制。(4)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代表组成,通过联系家长,收集、反映家长对学校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协助和参与学校管理工作。

(三)为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实际练习和操作,将知识运用于实践,以更好地掌握、领会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活动。如:在理、工、农、医、文、经、师范等不同学科和专业中,将分别进行生产操作实习、社会实习、临床实习、教学实习,等等。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由学校组织的、有目的的让学生走出校门,开展了解社会、服务社会的实践活动,包括参观、访问、调查、考察、咨询、宣传、劳动等多种形式。

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教育与社会紧密结合,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和内容。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为此,《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因此,凡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并适合学生实习和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单位,都应当承担为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的义务,并设法向学生提供实习与实践场所,提供相应的设施、交通以及人力、财力与物力支持,而不应随意拒绝学校提出的正当要求。

案例

一起承揽合同引起的纠纷[2]

某年8月,某职业学校为迎接该校艺术节准备制作校服。经学校教师李某介绍,由她的邻居钱某承担了制作校服的业务。钱某自称是某时装公司的服装设计师,与学校达成服装承揽加工协议。9月,钱某将由自己裁剪、由他人加工完毕的校服交给学校。经学生试穿,该校服短而瘦,袖、领均不合体,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钱某对校服修改后,仍不合协议要求。学校要求退货,遭到钱某拒绝。学校只好借助司法机关解决这一问题。法院经多次调查认为,被告在没有国家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个体服装加工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打着某时装公司的名义擅自与原告订立服装加工业务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的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被告应返还原告全部面料并退回已收取的加工费和辅料款。同时,原告应将全部校服返还被告,由被告进行处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的请求,由于原告在签订该无效协议时也有一定过失责任,故应自行承担。因此,法院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服装面料款并退回加工费、辅料款共计5467.80元;原告将被告制作的81套校服付给被告。诉讼费188.23元,由被告负担。

在这一案例中,原告与被告都有一定责任。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公民从事个体经营,必须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方能成立,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从事个体经营,而被告没有个体服装加工营业执照,因而不具备从事个体服装加工的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与学校签订服装加工合同,所以导致该合同无效,因而应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退还被告的面料和加工、辅料费,并接受法院的判决。

而原告则未对被告的个体营业资格进行核实即与其签订了合同,也有一定过失,所以无法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但由于该合同为无效合同,所以无法保护原告的相关权益。

此案例说明,学校在与外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并对对方的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合同的有效性进行认真审查,以防无效合同的产生。

本章小结

学校与社会是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综合有机体。本章从学校参与社会活动以及学校与社会的一体化进程两个方面,探讨了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学校参与社会活动方面,首先探讨了学校的民事主体资格及其民事行为特点问题,而后,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学校捐赠、保险、融资问题。其基本要点为:

(1)学校作为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其民事行为除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

(2)在现阶段,我国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最突出地表现在所有权关系、相邻关系和合同关系上。而保护学校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和学校使用权是我国各个法律部门及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学校及与其相邻组织、个人之间的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学校在同各种社会组织间进行民事与经济交往及技术协作等项活动中,需要签订合同,并应注意合同的合法性。

(3)学校捐赠是学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应本着“自愿、量力”的基本原则,积极组织捐赠活动,并注意保证捐赠活动的合法性。

(4)学校保险可分为学校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类。其中,学校商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两项基本职能。但由于其具有自愿性,学校不能强行推销、代理保险,更不能侵吞保险费。学校社会保险时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是学校必须认真做好的重要工作。

(5)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学校的融资方式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财政拨款主导方式,发展到目前的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为辅的经费筹措方式,形成了政府、社会、个人相结合的多元化融资体系,也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需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以调整。

在学校与社会一体化方面,主要探讨了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以及社会对学校支持的多种方式,以及其间存在的法律问题。

在学校与社会的合作中,首先探讨了学校教育与家庭、社会教育相结合问题,强调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家长的法律责任;社会教育的内涵与重要作用等。其次探讨了合作办学的概念和类型、意义和原则。随后探讨了委托培养、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的意义和相关法律问题。

在社会对学校的支持中,首先探讨了创设良好社会环境问题,着重强调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问题;其次探讨了社会支持学校建设、参与学校管理的主要方式;最后,探讨了社会为学生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的法律责任和义务问题。

思考题

1.学校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什么?

2.协作办学、产学研相结合的意义何在?

3.你认为学校应如何依法搞好捐赠活动?

4.结合实际谈谈你对学校进行学生保险活动的认识。

【注释】

[1]劳凯声著.教育法论〔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

[2]一起承揽合同引起的纠纷〔OL〕.中国教育法制在线,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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