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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问题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问题当代中国社会是城市和农村二元社会,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不仅存在差别,而且在某些方面是对立的。他从三方面来讨论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究竟占什么地位:(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二)法律与人民生活;(三)法律职业。而此前,英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法律在当代中国社会的价值问题

当代中国社会是城市和农村二元社会,农村社会与城市社会不仅存在差别,而且在某些方面是对立的。沿海和内地又构成另一个二元社会,它们在很多方面存在着差别。无论沿海还是内地,各地情况都有很大差别,地区之间发展不仅是不平衡,而且是多种多样的。中国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变迁比较剧烈。有学者根据职业分工和资源的占有状况将中国的社会成员分为十个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组织资源);经理人员阶层(文化或组织资源);私营企业主阶层(经济资源);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文化资源);办事人员(少量文化或组织资源);个体人员(少量经济资源);商业服务业员工(很少量的三种资源);产业工人(很少量的三种资源);农业劳动者(很少量的三种资源);无业失业半失业者(基本没有三种资源)。又把社会成员分为五个社会等级:社会上层(包括高层领导干部、大企业经理人员、高级专业人员、大企业主)、中上层(包括中低层领导干部、大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中小企业经理人员、中等专业技术人员、中等企业主)、中中层(包括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小企业主、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中高级技工、农业经营大户)、中下层(包括个体劳动者、一般商业服务人员、工人、农民)、底层(包括生活处于贫困状态并缺乏就业保障的工人、农民和无业、失业、半失业者)[15]

就全国范围内来看,社会结构基本上是金字塔形状,只有少数城市中的中层人数较多。上层和中上层人员掌握着较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强势群体,具有巨大的影响立法、司法的能力。贫富分化日趋严重,极少数富裕的人口与最大多数的人民在经济和生活水平上有越来越大的差距。不仅存在着绝对贫困,而且存在着相对贫困,有大量的刚刚达到温饱线、正挣扎在温饱线上下以及没有达到温饱线的人口。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富裕阶层和贫困阶层在空间距离和心理距离上正在拉大。在某些方面,官商在相互支持,相互结合,经济力量寻求政治力量的保障,政治力量谋求经济利益。传统的乡土社会正在解体,农民大量流入城市。国家法律与民间传统和习惯发生一定的冲突。社会道德形态多元化,失范行为非常普遍,社会和传统正在失去对于个人行为的控制力。社会结构中潜藏着不稳定的因素,容易引发社会动荡。社会成员中存在着深刻的价值观和道德意识的分裂,社会共识有日益破碎的倾向。

这些社会问题也是法律制度所要处理的价值问题。当代中国法律制度应当追求什么价值目标,如何协调不同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又如何追求这些价值,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也需要法律工作者的深思。

【阅读材料】5.5 法律在传统中国社会中的作用

提示:1983年10月,中国著名法律史学家瞿同祖先生在香港大学作了题为“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的学术演讲。他从三方面来讨论法律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究竟占什么地位:(一)统治者心目中的法律;(二)法律与人民生活;(三)法律职业。以下摘录文章的要点:

法律的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意义和影响有:(1)法律极端重视礼,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2)法律的作用在于刑罚,法家主张严刑重罚,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3)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持政治、社会秩序,主要是维护君权,巩固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维护父权和夫权,维护家族主义;(4)重视身份和纲常名教,强调义务与责任,而不是个人的权利;(5)法律强调特殊主义,而不是普遍主义(particularism vs.universalism);(6)重视身份的差别,法律的发展必然趋向于具体化;(7)国家根据犯人身份(家族内及社会上的)及犯罪的具体情况而制定了不同的条文。

【作业题】

1.简述法律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的不同点。

2.你认为法律制度应当追求哪些价值目标?

3.单项选择题(2005年司法考试试题):

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乙临产,情形危急。为争取时间,甲将车开至非机动车道掉头,被交警拦截并被告知罚款。经甲解释,交警对甲未予处罚且为其开警车引道,将乙及时送至医院。对此事件,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  )

A.在此交通违章的处理中,交警主要使用了形式逻辑的推理方法

B.警察对违章与否的解释属于“行政解释”

C.在此事件的认定中,交警进行了法的价值判断

D.此事件所反映出的价值之间没有冲突

【进一步的思考】制度化的意义:化悲痛为法律

提示:当中国人遭到权利被侵犯的时候,一般会怎样行为?法律作为制度化的力量,在现代社会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读了这篇文章,你对法律的作用有什么感想?

位于剑桥城南的爱丁布鲁克医院在英国大名鼎鼎。或许是因为与剑桥大学医学院的紧密联系,该医院不论是医术水平还是护理态度在英国都是首屈一指的。因此,眼前突然见到医院门前来了一群抗议的中年妇女,着实让人大吃一惊。这些妇女,年龄、背景各异,但都曾遭遇过共同的不幸,那就是20多年前她们的新生儿在呱呱落地不久就夭折了。爱丁布鲁克医院当然为抢救婴儿尽了最大的努力,因此心碎的父母最后还是平静地掩埋了这些夭折的小生命。然而,最近人们偶然从档案中发现,爱丁布鲁克医院曾将死婴的病变器官取出做医学实验。这一消息顿时引起大哗。那些20年前曾经承受不幸的父母,感到自己的亲人再一次被夺走。悲痛之下,她们互相联系,一起来到爱丁布鲁克医院抗议。然而,她们所进行的并不仅仅是抗议。在与院方举行的会面中,这些妇女并没有纠缠于金钱赔偿,而是执著地表达她们的强烈愿望:修改法律,完善对人体器官的权利保护。这些母亲深知医学研究的重要性,事实上,她们中就有一些人签下了死后捐献角膜或其他器官的誓约。但是,医院未经她们的允许而擅自取走死婴的病变器官,不仅是对她们的感情伤害,更是对死者权利的侵犯。而此前,英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她们联合起来,致力于推动相关法律的颁布,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真不能小看这些家庭妇女的能量。当天,包括BBC在内的英国主要媒体都报道了发生在爱丁布鲁克医院门前的这一幕,以及她们对制定相关法律的呼吁。此后,爱丁布鲁克医院又恢复了往日的宁静,再也没有见到这些母亲们的身影。但是,每个人都知道,这一股推动立法的力量就像暗流涌动,不时会在市政选举或者慈善集会中冒出来,并最终在议会大厦涤荡出一种新的秩序。作为一个法律学者,我常常感叹于英国人以改变法律来寄托哀思的方式。当人们在一场不幸中失去亲人,如果这种不幸是可以通过制度的改进来消除或者减少的话,一个普通的英国人就会自觉地承担起推动立法或者制度改进的责任,只为了避免其他人再遭受同样的痛苦。爱丁布鲁克医院的故事只是最近发生在身边的一个例子。一个月前,电视里还报道了剑桥郡一个农场主呼吁提高酒后驾车的法律责任的新闻。这个农场主19岁的独生子参加同学的生日聚会,因同学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而不幸身亡。悲痛欲绝的父亲在掩埋了儿子的尸体后,踏上了寻求改变法律的漫漫征程。说其“漫漫”,是因为这位父亲所主张的不仅是提高酒后驾车出事故者的法律责任,更扩展到酒后搭载其他乘客也同样需要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可以想见,短期内法律肯定不会按照他的愿望来修改。尽管如此,人们依然对这位父亲投以敬佩的目光,因为他所做的已经超越了个人哀思,而是追求对他人生命的更大程度的保障。在国人眼中,法律恐怕只是一种外来的约束,立法似乎与普通百姓没有什么联系。处于不幸之中的人们更难以在经济赔偿与精神抚慰之外,寻求法律的完善。事实上,法律本来就是个人社会生活的准绳,维系着我们的生命、安全和权利。当每个公民都怀着强烈的信念烈焰来锻铸法律的时候,法律就不再是一股异己的绳索,而成为我们自己掌握的对生命与权利的保障[16]

【本章阅读篇目】

1.〔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2.〔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一、二、三章。

3.《德沃金教授复旦讲学纪要》,法律思想网,http://law-thinker.com/show.asp?id=1994。

4.瞿同祖:《法律在中国社会中的作用:历史的考察》,法律史学术网,http://www.legal-history.net/articleshow.asp?id=178。

【注释】

[1]〔美〕罗斯科·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18页。

[2]〔古希腊〕柏拉图:《政治家篇》,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页。

[3]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第1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年版,“赫拉克利特”词条,第289页。

[4]〔美〕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页。

[5]同上书,第12页。

[6]同上书,第76页。

[7]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2版,第五编“法的作用和价值”。

[8]参见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4版,第二编“法的价值理论”。

[9]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

[10]参见〔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4页。

[11]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111—112页。

[12]《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374页。

[13]参见〔美〕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2页。

[14]摘自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三章“法的价值”。

[15]参见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7—23页。

[16]摘自刘燕:“化悲痛为力量”,载《读者》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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