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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程序法律问题

时间:2022-03-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现实是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很少注意程序问题。另外,不少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案件过程中,由于对学生权利重视不够,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当,还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侵害,引来更多的纠纷。最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按规定处分或减轻处分。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立后,使得处分的过程更人性化。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程序法律问题_青年学术论坛

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程序法律问题

湖北工业大学 石裕东 张剑平

自1998年大学生状告学校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纠纷的原因均是在校大学生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处分,包括不颁发学位证、不颁发毕业证、开除学籍和勒令退学等。大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起诉讼。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是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落实、普法教育的逐步深入,大学生的法律素质、权利意识和自我意识日益增强(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当学生认为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敢于站出来讨要说法。另一方面是我们的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还没有做到与时俱进,确实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严重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各高校制定的校纪校规是否合法(当前不少高校的校纪校规有相当一部分内容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不相符),二是高校在适用校纪校规对学生进行处理时其程序是否合法。现在很多高校已经认识到了校纪校规必须合乎国家法律的问题,但对于适用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却少有人关注。本文将对高校学生管理中的程序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什么是程序?日本神户大学法学院教授季卫东认为:“程序,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主要体现为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来作出决定的相互关系。其普遍形态是:按照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论点,公平地听取各方意见,在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情况下作出决定。”法理学学者孙笑侠教授则强调:“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方式,它是对人们行为的抑制,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裁量。规范、严格、正当的程序是社会正义的前提和基础。

高校学生管理程序的规范化是保证治校权正确、有效行使,抑制高校管理专横与恣意的极其重要手段。《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于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可以看出,尽管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不是很具体,但相关法律法规对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适用的程序是有严格要求的。而现实是目前大部分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很少注意程序问题。据调查,当前不少高校“处理”学生的程序是:先由系里给出情况说明,上报给教务处,教务处再汇报给校长办公会和有关校领导,然后经讨论出台一个处罚决定,其间学生很少有参与的机会,很难谈得上行使申诉权。

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看结果不看过程”的倾向。高校的学生管理也深受影响。不少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认为,只要保证处罚决定是依据校规校纪作出的,内容没有错误就可以了,具体如何操作则无需考虑。然而,正当程序规定是法律实施的重要内容,学生权利能否得到公正、合理的行使,有无一个相应的正当程序是关键所在。实际上程序不合法、严格、公开、透明,要保证结果公正、合法是很难的,也是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另外,即使校方的处理决定是公正的,但由于处理过程不公开、不规范,学生也容易产生抵触情绪,甚至误会是辅导员等老师故意处罚他们,就算接受处理心里也不服气。可想而知,这种处理的效果是很不理想的。

另外,不少高校在处理学生违纪案件过程中,由于对学生权利重视不够,采取的处理方式不当,还会对学生的权利造成侵害,引来更多的纠纷。要解决现存高校学生管理程序中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在思想上要改变传统观念,改“管理”为“服务”,把尊重、保护学生权益放在首位。只有做到这一点,管理者才会真正的重视程序问题,才会做到既“重实体”,更“重程序”,才能实现真正的结果公正。

其次,如前所述,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法规对学生管理的程序问题有相关规定,但都很原则、不具体,这与当前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形势是很不相称的,所以我们的立法机关应加快相应的立法进程,使这方面的规定做到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据《经济》杂志报道,重庆市正在制定学生申诉权的地方性法规,这是一个有标志意义的进展。

第三,高校应按有关法律精神,建立具体的听证、申诉程序,如原告的申诉递交程序、学生管理部门的调查程序、专门委员会展开听证并作出处罚建议的程序、被告的辩解和申诉程序、校长仲裁及作出行政决定的程序、具体实施处罚的程序等。对于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在管理中要加以尊重和保护。有专家指出,对学生的违纪处分还应确立“事先告知与申辩”制度。所谓“事先”的告知与申辩指在学校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必须将拟决定的内容、据以作出该决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及理由向当事人公开,允许其向决定者申辩。它与“事后”的申诉功能完全不同。因为“事先程序”有助于核对事实,分辨理由,保证决定的准确性;“事后程序”仅是事后的救济。事先的防范比事后的救济要“经济”得多。另外,在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过程中,学生参与对于保证程序的公开也是很有必要的。福州大学在这方面作了一个很好的尝试。为了让违纪学生对处分心服口服,并能认识错误及时纠正,福州大学在2003年底各个学院成立了由行政干部、任课老师、学生代表三方组成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每次都是召开会议公开透明处理。被处分的学生可以参加会议并申辩,其他同学也可以来旁听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最后,由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投票决定是否按规定处分或减轻处分。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成立后,使得处分的过程更人性化。首先是事实认定方面给当事人充分的申辩机会从而减少了差错,其次是将学生自我教育落到实处,让参与的同学和其他同学也受到一次教育。

第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严格遵照上述程序执行,程序的制度、规范化关键看落实。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完善和发展。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我国各行各业都在积极推进依法治理的进程。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适用上依法进行,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之一。另一方面,大学是培养具有较高法治精神的公民的重要阵地。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要比较系统地学习法律知识,还需要在校园生活中时时处处受到法治精神的熏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国大学在校规的制订、解释和执行的全过程中,包括依据和程序必须全部具有“合法性”,就不单纯是一个学校管理问题,而具有更深远的教育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张文显.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推进依法治校.中国高等教育,2003(18)

[2]端木.校规也需符合法治精神.中国青年报,2002-5-8

[3]谢运策.把握六个构成要素推进依法治校.中国高等教育,2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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