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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教育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3-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院健康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和治疗手段,在执行过程中会涉及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在开展病人教育中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因此,健康教育既是病人的权利,也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护士应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鼓励病人积极参与教育活动,许多医院将教育路径引入病人教育,教育路径也应作为法律文件纳入病例。

医院健康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医疗行为和治疗手段,在执行过程中会涉及一些潜在的法律问题。在开展病人教育中应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教育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应享有生命健康权、知情同意权、获取知识权及隐私保护权等,健康教育实际上就是对病人上述权利的尊重和维护,如果医护人员不履行教育义务,就有可能因侵犯病人权利而引起医疗纠纷,甚至诉诸法律。由于病人在诊疗过程中是处于知识不对等的地位,病人有权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案、检查、用药等治疗护理措施,如果病人在不知情或不愿意接受某种检查或治疗方案的情况下,护士贸然执行治疗护理计划,其行为就有可能侵犯病人的知情权。因此,健康教育既是病人的权利,也是医护人员应尽的义务。护士应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自觉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二)医生与护士的教育责任

医院健康教育是由医生和护士共同承担的,医生与护士的教育内容应各有侧重,职责分明。在教育活动中,医护之间应避免出现相互推诿、解释不一,前后矛盾的现象。护理人员应准确了解其职责的法律范围,明确哪些工作是可以自己独立完成的,哪些必须有医嘱或在医生指导下进行,以防止因施教不当发生法律纠纷。在具体的施教过程中,护士和医生都有履行告知的义务,在告知的内容上会有重叠,但也有各自的范围和侧重点。如医生要告知病人的病情、诊断、治疗方案及转归,而护士则根据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侧重于对病人的饮食、睡眠、排泄、服药、功能锻炼等方面的告知或讲解,配合医生完成治疗计划,促进病人康复。医护人员在病人教育中应加强分工合作,根据各医院、各科室的特点做出符合实际的责权规定,以利于护士在教育活动中明确自己的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履行教育义务,避免因越权施教造成法律纠纷。

(三)教育记录与教育路径的应用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出台(2002年9月1日公布施行)及举证倒置的法规实施,要求一切护理行为均应留有记录以利于举证。病人教育同其他医疗护理行为一样具有法律意义,应在护理记录中加以记录。教育内容的记录要真实、及时、完整、科学,切忌涂改伪造。对一些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除了事前讲明目的和意义、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检查的方法外,还应有专门设计的知情同意书,经病人或家属签字认可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将构成对病人知情同意权的侵犯。为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效率,鼓励病人积极参与教育活动,许多医院将教育路径引入病人教育,教育路径也应作为法律文件纳入病例。因此,在编制教育路径时应严格按临床路径的操作程序实施,编制的教育路径经科室或医院临床路径编制委员会认可备案方可实施,避免因随意编制或不当应用而引起法律纠纷。

(黄津芳)

参考文献

[1]黄津芳.护理健康教育学.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6:95-173.

[2]包家明.护理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150-155.

[3]郝玉玲.临床护理健康教育.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9:21-22.

[4]黄金,姜冬久.病人健康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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