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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2-05-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护理人员没有任何权力将一个经济困难而生命垂危的患者拒之门外。在患者出院时,护理人员一定要根据医生的建议为患者办理。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渎职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8.2.2 护理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8.2.2.1 护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1)处理及执行医嘱医嘱是护理人员对患者实施治疗的法律依据。护理人员处理医嘱时,经仔细核查,确信无误时,就应准确及时地执行医嘱。随意篡改医嘱或无故不执行医嘱均属违法行为。如果护理人员发现医嘱有明显的错误,有权拒绝执行,并向医生提出质疑或申辩,如果医生仍执意要求护理人员执行医嘱,护理人员应报告护士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反之,如果发现医嘱有错误不提出质疑,或由于疏忽大意而忽视了医嘱中的错误,由此造成的后果,护理人员与医生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为了保护患者和自己,护士在执行医嘱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医嘱正确无误,应及时准确地执行医嘱;②患者对医嘱提出疑问时,护士应核实医嘱的准确性;③如果患者病情发生变化,护士应及时通知医生,并根据专业知识及临床经验判断是否应该暂停医嘱;④慎对口头医嘱,一般不执行口头医嘱,在抢救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向医生重复一遍医嘱,确认无误后方可执行,在执行完医嘱后,应及时记录医嘱的时间、内容及患者当时的情况,并让医生及时补充书面医嘱;⑤慎重对待“必要时”等形式的医嘱。

(2)执行独立性及合作性护理任务独立完成护理活动时,护理人员应明确自己的职责范围、工作单位的政策及工作要求,超出自己职责范围或没有遵照规范要求,而对患者产生伤害,护士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委派他人实施护理时,必须明确被委派人有无担负此项工作的资格、能力及知识,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委派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临床护理记录书写临床护理记录时,应及时、准确、完整,其中包括体温单、执行医嘱的记录、患者的监护记录、护理病例、护理计划等。护理记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如发生医疗纠纷时,完整、可靠的护理记录可提供当时诊治的真实经过,是重要的法律证据或线索,如果被丢失、涂改、隐匿、伪造或销毁,都是违法行为。

(4)入院与出院护理人员接收患者入院的唯一标准是病情的需要。护理人员没有任何权力将一个经济困难而生命垂危的患者拒之门外。在患者出院时,护理人员一定要根据医生的建议为患者办理。有少数患者拒绝继续治疗而自动要求出院,对待这种情况,护士应耐心地做好说服工作。如患者或其法定的监护人执意要求出院,应该让患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自动出院”一栏中签字,同时作好护理记录,绝不允许非法侵权扣留患者。

(5)麻醉药品及其他药品的管理麻醉药品主要指吗啡、哌替啶等药物,临床上限用于术后、癌症晚期及一些危重患者的对症处理。通常这类药物由专人锁于专柜内并负责保管,护理人员若利用自己工作之便窃取、盗卖或自己使用,则会构成贩毒、吸毒罪。

(6)患者死亡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患者在死亡前常留下遗嘱,有时护理人员会被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护理人员在做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患者死亡后,护理人员应填写有关卡片,做好详细准确的记录,特别是患者的死亡时间;②如患者同意尸检,捐献自己的遗体或组织器官时,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的书面文件;③如患者在紧急情况下住院,死亡时身旁无亲友时,其遗物应至少由两人在场清点、记录,并交病房负责人妥善保管。

知识链接

举证倒置

所谓举证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主要是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医患纠纷中,我国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当患者和医院发生纠纷时,由医院“自证清白”,否则将推定医院存在过错,进而承担相应责任。

8.2.2.2 实习护生的法律责任

护生是正在学习的学生,尚未获得执业资格,从法律角度讲,只能在执业护士的严密督导下,按照严格的护理操作规程为患者实施护理。在执业护士的督导下,护生如因操作不当造成患者损害,发生护理差错或事故,除本人负责外,带教护士要负法律责任。如果护生未经带教护士批准,擅自独立进行操作,对患者造成损害,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8.2.2.3 护理工作中潜在的法律问题

(1)侵权与犯罪侵权是指侵害了国家、集体或侵害了他人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但在医院中,有时为了检查和治疗的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要限制患者饮水、进食或活动等,不属于侵权,但护士应对患者做好解释工作,求得患者理解。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律,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如为患者注射药物前常规要进行查对,但护士在为患者推注药物前自信药物不会错没有查对,而将错误的药液推注入患者的体内,导致患者的死亡,则属犯罪行为。

(2)疏忽大意与渎职罪疏忽大意是行为人因一时粗心或遗忘而造成客观上的过失行为。常见于护理人员工作中马虎发生差错,如忘记发药、洗漱水温过高烫伤患者等,这些过失给患者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和痛苦,但并不严重,属于失职,不属于犯罪。

渎职罪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护理人员因失职导致患者残废或死亡便构成渎职罪,如护士疏忽大意而使患者坠地致残或死亡,即犯有渎职罪。

(3)收礼与受贿患者康复或得到了护理人员的精心护理后,出于感激的心理而自愿向护理人员馈赠少量纪念性礼品,原则上不属于贿赂范畴,但若护理人员主动向患者索要巨额红包、物品,则犯了索贿、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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