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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学生管理创新模式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自治这个概念现在充满了历史、经验和意识形态合理化的内容,以致几乎不可能谈论它的核心是什么”,但从语义上讲,“自治”无疑与“他治”相对应,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理念与制度。如此的管理活动的好处是能够在教师的“他治”模式之下保持学生活动以及学生事务的统一性和单一性,但是问题在于,这种管理模式牺牲了管理效率。引入学生自治理念,对学生进行自治引导,可以大幅度提升管理效率。

高校学生管理创新模式——学生自治管理——兼论对学生自治管理瓶颈的突破

袁 远

(上海政法学院 201701)

摘要:学生管理模式的创新对于高校学生管理活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着重研究在法治理念下,如何创新大学生管理模式。创新的模式应当在法治的视野下进行,对学生管理可以按照不同的主体进行分类,其中自治管理应当成为学生管理活动的主要模式。要充分发挥学生活动的自主性,提高高校行政效率。

关键词:学生管理 自治 依法

以后现代沟通理性为原则的后科学教育管理在高等院校体现为多个方面,如对教师人性管理、对管理者公开管理、对后勤监督保障管理等。对高等院校学生的管理在严格管理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在教师、管理者与学生之间不仅仅应开设多渠道的联系,使管理者如同苏霍姆林斯基一样,每天的工作就是坐在学校的楼道中听取不同学生的任何意见,与校长进行面对面的交流,更要构建一套以学生社团活动为载体的细致、有效的学生自治管理体系,做到执行有力、上下联动、以点带面,为高校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为实现学生真正的自治目标搭建平台。同时,这种学生言弊、学生治校的活动应成为当代中国大学走向名校的一种风尚,一种标志。

一、高校学生自治的基本范畴

(一)学生自治的定义

“自治”,中国史书最早出自《三国志·魏志·毛玠传》的“太祖叹曰:用人如此,使天下人自治,吾复何为哉”。自治的思想和制度在西方社会源远流长,英文中的autonomy在古希腊语中是autos(自己)和nomos(法律)两词的结合。在古希腊思想中这一术语适用于城邦,表示一种城邦自治的政治概念,即如果一个城邦有权力按照自己的法律行动并管理自己的事务,城邦就拥有了自治权。

进入近代社会以后,英美法系国家则更多地倾向于自治权是人权的一部分,是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的认识;大陆法系国家则更多地认为,自治权是国家与法律赋予的,自治与官治一起,共同组成了法治国家的行政管理制度。此外,在许多词典中“自治”被定义为“自我管理的权力”,抑或“自己管理自己”。因此,所谓自治,就是事物按照自身的逻辑规则和方法自我管理、不受外来权力干预的一种状态、制度和价值观念的综合。抽象而言,自治意味着主体自觉思考、自我反省和自我决定的能力,其核心在于主体自主、自律、自由地管理自己。尽管“自治这个概念现在充满了历史、经验和意识形态合理化的内容,以致几乎不可能谈论它的核心是什么”,但从语义上讲,“自治”无疑与“他治”相对应,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的政治理念与制度。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学生自治,是指学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高校的规章制度,在监督主体的监督和引导下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活动。学生自治应当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要素。主体是指在自治管理活动中的教师、学生及其他工作人员,当然主要主体是指学生;客体是指自治活动的指向对象,包括学生学习、自我研究、学术活动、社团活动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内容要素是指学生进行自我管理的过程要具备哪些权利和义务,当然,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应当平衡。

(二)学生自治的基本内容

在整个自治体系中,学生主体地位不容忽视,并要给学生自治主体一定的自由度。作为高校学生,基本上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自治的行为能力和意识,尤其是在权利时代,自治应当成为大学生管理活动的主要方式。

其中,尤其要注意的是,在当今的法治社会,学生自治必须有一定的依据,要“依法自治”,否则会使自治丧失存在的根基。

从以上自治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自治强调的是自我管理,同时并不排斥一定的规章制度和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进行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创新。因此,学生自治可以理解为大学自治的一部分,将大学管理中的学生管理模块视为能够自动更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整体。

二、高校学生自治的主要意义

(一)有利于提高高校学生管理的效率

目前,高效管理存在的问题也是重要问题之一,便是对学生事务的管理过于依赖教师这个主体,虽然在学生自治中教师也作为主要主体之一(下文述及),但是这种主体的职能是居于第二性的,而非第一性的。在当前的管理模式中,教师的管理职能是第一性的,在大多数事务中,是教师、辅导员老师自上而下地推动,无论是在具体事务的操作环节还是在思想理念层面上,均存在这样的问题。

作为教师的活动主体,不能够将管理学生视为引导学生,而是切实地去管理。如此的管理活动的好处是能够在教师的“他治”模式之下保持学生活动以及学生事务的统一性和单一性,但是问题在于,这种管理模式牺牲了管理效率。因为在当前高校一个辅导员教师管理的学生基本在二百人左右,而这些学生又分为不同的班级和不同的群体以及社团,有的教师管理的学生是跨年级的、跨专业的,所以在进行统一管理上存在很大难度,而且辅导员老师的精力有限,一个人面对数百学生,管理的难度可想而知。如果不借助学生会等自知团体,管理的难度会更大。如此难度带来的直接后果之一便是效率低下。

引入学生自治理念,对学生进行自治引导,可以大幅度提升管理效率。让辅导员老师从事务性工作中脱身出来,更好地研究如何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自治教育。让每一个学生成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关切者,学生势必会事必躬亲,对自己事务的关注度也会达到最高程度,管理效率必然会有大幅度提升。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的思想内涵素质

1.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

自治意味着对自己进行管理,形象地说是对自己进行“统治”的行为。凡事都将自己动手,自己会面对一系列问题,因此要不断地修正计划,确定前进的方向,进行行为的探索与求实,在实践中不断地检验和修正前期计划等。这一切行为都将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

2.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

面对当今大学生尤其是“90后”大学生自我意识强烈、合作氛围低下的境况,自治不仅能培养学生的独立自主意识,还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因为在自治的关系中,自治团体是学生的自治组织(是否需要自治组织下文会论及),在自治组织中,学生不再是个体,而是一个整体,每个人是这个整体系统的一部分,学生一方面要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另一方面要求学生考虑到他人的基本利益和基本情况,并且考虑到一个有效的方案,这个有效的方案,不仅要对个体有利,还要对整体有利,这就体现了团队精神、合作的精神。如果要使自治达到一定的效果,就要发挥团体的力量。

3.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当今是权利的时代,各国政府的一项基本任务就是为全社会的公众提供最大化的福祉。学生毕业以后必将走向这个权利化的时代,因此,要在大学生成长期间,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学会自觉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自治就是最好的维护权利的手段之一。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权利要通过自己的行为去主张,毕竟自己是自己权利的最佳判断者。如果自己的权利不能够得到满足,第一责任人就是自己。要督促学生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自己的权利,时刻关注自己的利益,否则自己的权益会受到损失。

(三)有利于大学“自治”理念的贯彻

大学自治,不仅仅包括高校行政事项和教师的自治,更包括学生管理和学生自身的自治。如此才能更好地体现大学的自由精神。

大学自治有着悠久的历史,大学自治作为一种古老的传统,发端于中世纪大学。“中世纪大学的产生正是根植于中世纪欧洲城市这种得天独厚的土壤,而大学自治传统的历史渊源更直接脱胎于中世纪欧洲的城市自治和行会自治,拥有特许状就是中世纪大学自治的一个标志。”大学自治在19世纪到20世纪初发生了深刻的变革,英、美等国以立法、经济手段逐步控高等教育的职能,使得高等教育自中世纪以来的象牙塔式的自治传统发生了巨大的变革。

失去了自治,高等教育就失去了精华!

三、高校学生自治的几点利弊

高等院校学生自治有以下几点好处:

第一,学生自治可成为修身治国的实验。不但讲究知识,而且要讲究实验方法。学校各科中,物理有实验,化学有实验,生物有实验,社团功课也有实习,都给以练习的机会。其目的无非是实验实习与理想、实际的联结,使学生得以在实际中深造。修身治国之类的学问,最应注重实际,在高等院校应成为典范。但是当代中国高等院校所通行的修身治国却很少有实践的机会,即或有之,亦不过练习议论而已,所讲意识形态、聆听意识形态,只是有所议而已,不能合意识形态之标准者剔除,无形之中把意识形态与行为分而为二。若想除去这种弊端,非给学生种种机会练习意识形态与行为的不同。

因此,当代我国所需的公民最需要的品质就是自治。在自治上,他可以养成的几种主要习性,对于公共素养,可以主动品味;对于公共事业,可以养成提贤任能;对于公共是非,可以养成明了的判断力。简单来说,自治可以养成当代我国公民对于公共事情的动力。照这样看来,若办法得当,高等院校就是修身治国的实验室;照这样来看,大学德育才算是有了根基。

第二,学生自治能适应学生需要。有的时候,管理者为学生做得越多,越是有争论。管理者与学生经验不同,环境不同,所以符合管理者的,未必符合学生,勉强执行下来,适应学生需要的可能遭遗漏,不适应学生需要的,反而包括进去。颁布之后学生不能遵守,教师又不得不执行,而有所为难,甚至学生违法,规则失去了效力,教师失去了信用。若是开放出去,划出一部分事情,让学生自己去管理,所推行的办法,更符合实在情形了。有时候学生自己所想的办法比学校更合理,更加易行,于是这种自治的力量也更加深人人心。

第三,学生自治能辅助校风校纪进步。管理者的行为究竟应该对少数领导负责,还是对少数教师负责,还是对全校负责?按照传统的做法,学生有过失,都要求少数教师监察、纠正。其弊端有两种,第一种是少数教师在的时候就规规矩矩,不在的时候就肆无忌惮。第二种是学生认为既然有教师负责,我何必多事?纵然看见同学为非作歹,也只好严守中立,这也是大多数大学生所保持的态度。要想大家守法,就要使个人的行为对于大家有所参照。换句话说,就是共同自治。

第四,学生自治能促进学生经验的发展。我们在培养儿童的时候,束缚太过,则儿童形容枯槁,如果让他跑跳、玩耍,他就能有精神,身体上如此,道德上的经验何尝不是?我们德育上的发展全靠遇到困难的时候有自己解决的机会。遇到一个问题,自己能够想法解决,他就长进了一层判断的经验,问题解决得越多,则经验越丰富,别人代替解决的,经验也就被别人拿去了。在保育主义之下,若想经验丰富,必须有自己解决问题的责任。

高等院校学生自治如果解决不妥,就会发生以下几种弊端:

第一,把学生自治当成争权的工具。每一个团体都有一个特别的势力,这种势力比个人的势力大得多,用之得当,就能为公众尽义务,用之不当,就是与公众争权利。

第二,把学生自治看成治人。这个危险的看法是顺着第一阶段延续下来的。有的时候这也是一个自然的趋势,因为有的团体一不谨慎就有控制别人的倾向,刘半农先生的“人当做人中人,不可为人上人”,这句话是当代大学生最好的指南针。

第三,学生自治与学校处于对立的地位。学生自治会与学校应当有一种协助的精神,不可处于对立的地位,办得不妥当,这种对立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一种很不幸的现象,不是师生之间所应有的。

第四,闹意气。学生有自治的机会,一不小心,于是分门别户,各闹山头。

以上所举的不过是几种主要的弊端,总之学校自治如果办得不善,则凡国家所发现的危险,都会在学校中发现出来,但是管理者要注意这些弊端,都是管理不妥的过处,并非学生自治本身的过处。如果实行自治的时候,大家不愿争权,而愿服务,不愿意气,而愿说理,那自治之弊,便可除去。大学生在学校的时候,有教师和同学的辅助,纵有差错,终究容易改良纠正,若在学校里不注意练习,将来到了社会,切磋无人,辅导无人,有了过错,只管向那错路上走,小而害己,大而害单位,直至国家,这都是做学生的时候没有练习学生自治所致的。学生自治如果得到实行,可以收现在之益,纵然小有差错,也可免除将来更大的失败。

总之,大学生自治是后现代科学教育管理高等院校中管理的基本模式,管理者若想得到美满的效果,应把它当成大事去做,当成学问研究,才可以成功,才可以进步。只有这两者还不够,高等院校学生自治是一种人生的艺术,凡艺术都有使人欣赏、爱慕的能力,不能使人欣赏和爱慕的便不是真艺术,也就不是真的学生自治,所以学生自治必须提到学校管理的一个高度,使参与者都觉得管理的宝贵,都不得不欣赏、爱慕,到了这个程度才算是高尚的人生艺术,才是真正的学生自治。

笔者认为,要解决以上问题,最根本的是构建统一的管理体系以及建立健全完整的管理规章,让学生自治的“管理之舞”在“规章制度”的舞台上呈现完美的旋律!

四、高校学生事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依据

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高校学生事务是否适用于法治化的理论依据。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高等学校的行政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有颁发学位证、毕业证,对在校学生的纪律处分权利等,这些权利是通过法律授权给高校的,因此高校这种事实上的行政主体地位使高校与其行政行为的客体(即大学生)之间产生了行政法律关系。另外,我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在大学生年满18周岁,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高校的非义务教育性质使其通过学费这一媒介与其教育的消费主体(即大学生)之间又产生了民事法律关系。“尽管由于公办学校的性质和我国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限制,现在乃至将来一段时期,学校的收费还不能全部满足培养学生的支出,‘合同’双方‘对价’不完全相等,但双方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存在的。这种法律关系,在法理上双方法律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属于私法性质,主要属于《民法》的调整范畴。”

因此,学界普遍认为,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关系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或隶属关系,而是同时具有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双重法律关系。

五、学生自治管理体系的要素

(一)学生自治的规范要素

1.规章制度的意义

在学生自治体系中,学校的规章制度构建是学生自治活动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权利的形式的重要凭证。一个自治系统的运行,其实就是学校将自己的办学理念和对高等教育的理解,以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并让这种规则在学生的实践中逐步落实,并使这种规则和其反映的教育理念“活”起来,并在实践中不断吸收营养,进行自我更新和自我调节。因此,规章制度的构建可谓学生自治体系中的基本因素和重要因素。

2.规章制度构建中应当包含的主要内容

1)班级管理自治规范

在班级管理过程中,需要制定班级规章制度,通常称之为“班约”、“班规”等。从实践过程来看,多数班级规章的制定都是在学生的提议、倡导下并出具相关草案的,但是草案的制订和执行都有赖于学生的自觉性。这就要求规章制定要有很强的科学性。规章是关于规范的科学。对于规范的制定,正如前所述,可以参考奖学金制定的相关原理,由具有相关学科知识的辅导员制定相关规章,并符合最广大的学生利益和普遍正义法则。

2)社团等自治团体自治规范

班团建设中,社团也是十分重要的。团活动有团活动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具体分析看,主要体现为活动的主题鲜明,但是都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作为管理规范。如团组成人员的选举办法和产生办法、团经费的报销流程、团活动的具体规划和应当遵照的各种的制度、团活动的汇报制度等,都需要一定的规范予以规定。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进行团建和团活动是十分有必要的。当前,团活动开展存在一些普遍问题,如报销经费流程不规范、互动开展不规范以及汇报制度欠缺等,这些都可以用法治思维去进一步解决。

3)党建管理自治规范

在党建过程中,首先要遵守党的规章制度,如发展党员、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对积极分子进行考察,在《党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发挥管理部门的主动性和能动性,思考如何在规范的允许范围内进一步地完善和细化规章制度规定,体现本学院的特色。因此,法治思维的运用和法治理念的贯彻也十分重要。

4)管理规范的制定、解释及实施自治规范

对于学生管理规范的制定(如《学生手册》)、解释、实施的过程,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法律解释十分相似。这种相似性直接决定了法治理念可以直接运用到学生管理规定中去。当然,需要注意的是应结合不同的对象进行规范的制定。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需要立法、公民守法、有关机关司法等过程。此思维的运用,可以直接运用到学生规范的起草、解释和运用以及引导学生中。

5)就业自治规范

在学生就业过程中,需要辅导员掌握大量的政策法规,而且这些政策法规都需要辅导员进行不断的解释和探求立法真意,并结合学生自身的情况,确定学生的相关职业生涯,对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学生在就业过程中,会面对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与用人单位合同的签订、户口的落定、报到证的打印等,都需要法治理念的运用。

除上述规范外,对于学生管理,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例如,在对学生的深入了解过程中会了解到学生的隐私,对于隐私需要辅导员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才能给予更好的保护;对于学生考试作弊、毕业证的顺利领取等,需要运用法治观念和法学思维进行处理;对于学生班级选举等,也需要法治观念进行引导。

(二)学生要素

1.学生个体要素

在学生自治体系中,学生要素是一个基本的构成单元,也是最重要的构成单元。因此,注重学生要素的构建无疑是十分重要的。学生作为自己的主体,对自己的事务以及对自己的权益应当进行正当的关注。要充分体现自己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主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要努力构建学生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以及独立自主的意识,让自己成为自己的权益监控者和监督者,对自我进行教育,进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

2.学生群体要素

学生的利益有一定的整体性和共同性,因此体现了一定的单一性。这种单一性的特点决定了学生能够构建自己的自治组织。自治组织能够作为一个整体,正当且有效地反映学生的诉求,更有利于学生整体意识、团队意识的养成。在目前的高校体系中,学生会是一个自治组织存在的典型形式,但是学生会基本成为团委所领导下的自治组织。当然,对一个群体要进行监督和引导,但是这种监督和引导是不包含管理在内的,是一种有一定空间和余地对自由的赋予和把握。因此,不宜把学生会变成团委的附庸体,而应当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让学生会成为教师和学生沟通的桥梁。

目前,在高校中存在大量和学生会类似的社团组织。这些社团的自治性要比学生会更高,因此更能反映学生的整体诉求。社团的构成是学生的某个或某些共同利益的整合体和利益共同体,因此能够达到一定的自治高度。

综合以上两类自治主体,我们可以充分认识到自治的重要性和主体性。在进行自治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两者的重要意义,教师管理者(下文将论及)应当充分利用这两个抓手,对学生自治实行监督和引导。

(三)管理者要素

管理者是指对高校学生自治的监控、引导和必要的管理主体。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主要是指学生工作教师和辅导员教师等。自治应当具备一定的监督性主体要素(前文已经述及),因为学生自治是一种自我管理,是一种学生的“自由”和“权利”。当然,任何自由、权利都不应当是无边界的,而应当是有边界的,这种边界就是教师的管控。学生的自治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时候容易受到社会上不安定因素的困扰和影响,因此,在必要时,必须由教师作为管理者来把握学生的自治管理。如学生自治各项规章的出台,都需要老师的认可和批准;学生社团的各种活动,原则上也需要教师的指导。管理者要素是整个学生自治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旦缺少了教师管理者要素,就会使整个系统处于一种不可控的状态。

(四)机构要素

以上提到的各种要素的运行,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平台和有学校支持并承认的机构作为依托,这个要素就是机构要素。没有平台和机构的依托,学生的自治就无异于空中的彩云和海市蜃楼。当然这种带有“官方”、“他治”色彩的机构,并不是要否定和减少学生的自治权限范围,相反,是为了更好地让学生自治有依托,它是作为一个物质载体呈现在自治体系中。因此,我们不用担心,它的出现会成为一种官方的“阳光”,无论它照耀多少自由的客体,最终只能呈现出一种色彩,就是官方的色彩。这种机构要素在整个自治体系中多数以服务性的角色出现。

(五)其他要素

其他要素包括教学硬件要素、校园文化氛围要素、课程设置要素、辅导员参与第一课堂教育要素等。

六、学生自治管理体系要素的有机构建

上文列举了诸多要素,这些要素不是杂乱无章地叠加在一起就能够使学生充分发挥自治效能,而是要巧妙地设计和组成,让这些要素有序地排列在一起,使各个要素之间能够有机协调,共存共荣。进一步解脱辅导员教师的事务性工作等,使辅导员教师能够集中精力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要素的组合和体系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在要素的体系构建中,要素之间的建构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这正是本课题研究的关键所在。另外,课题组认为,各个要素的构成及体系的特点应当体现如下:

(一)规章制度的核心体系地位——体系的轨道

这里的核心体系地位,不仅仅体现在规章制度的执行上,更体现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遵守上。

规章制度的制定,涵盖了学校的基本教育理念和教育规律。它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反映了学校的理念。虽然穿上了“规章”外衣的教学理念和育人理念呈现出刻板和僵化的外表,但是其“内心”是活生生的,是充满自主意识、权利意识、自由理念和大学精神的,只有此方法,才能跳出现代大学的舞蹈。

规章制度的执行,是将直面的“理念”变成活生生的“示范”,它们能够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规定的好处,让学生内化地自主地按章办事,提高学校的工作效率,也能提高学生的创造性和活力,让学生在规章之外,开辟自己的创造天地。

(二)教师的监督和引导——体系的牵引力

教师作为体系的监管者,一方面承担着监管体系的整体运行,另一方面要创造性地指引学生的方向,因为在以规范为核心的体系中,也会充满不能探知的荆棘,学生可能会在轨道上迷路,规范的丛林就需要指路人指引道路和前进方向。教师虽然在体系中应当是“被动”的,但是实质上却应当承担指引职责和监控职责,当有人误入歧途,即对规范有着错误的理解或者违反规范的时候,应当成为监控者和规范缺位的执行者。

(三)学生主体(个体和自治组织)——体系的原动力

质言之,学生自治体系的构建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学生的权利,是为了让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主性和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创自己的大学生活,开辟自己的人生道路。整个体系的运转动力来源于学生对自己权利的重视,自我发展的认可,自我教育的发展以及自我管理的健全。一句话,体系的动力就是学生本人,是他们让整个体系处于活动的状态,不至于死水一潭,或者被学校束之高阁。因此,在体系的构建中,要充分发挥学生的原动力作用,在体系的设计上,也要体现以学生为本。

(四)机构要素——体系的枢纽

在学生自治体系中,连接学生、教师和自治团体的枢纽就是各个机构。机构的建立使学生和学校之间、管理者之间直接发生了关系,将二者联系到一起的正是机构的存在。因此,机构的建构尤为重要。由于机构是教师和学生两个主体的枢纽和连接者,根据各个学校的情况,可以将学生作为机构的勤工俭学对象,参与到机构的日常管理运营中,这样能够缩小学生和教师以及学校的距离。例如,上海政法学院的学生事务管理中心,就是类似于这样的机构。在学生自治管理过程中,很多行政类的事项和事务性事项,都需要提出一定的申请和行政流程。学生根据有关规章制度,向管理中心提出各种诉求,既整合了资源,又提高了效率。这就是自治体系很好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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