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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消费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的一种流转税。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1.消费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答: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消费行为征税的一种流转税。

(1)关于纳税义务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这里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在我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具体说,消费税的纳税人有四种类型:

①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受托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③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2)关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现行消费税征收的范围,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状况、产业政策、消费政策以及人民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国家财政的需要,并借鉴了国外成功经验和通行惯例而确定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共设置了十四个税目,大体可划为五类:

第一类,特殊消费品。这些消费品若消费过度会危害人类健康、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的奢侈品。这类消费品系非生活所必需,生产原料又稀有昂贵,主要有金银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等。

第三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四类,高档且又高能耗的消费品。这类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3)关于税目、税率及征收范围

1)税目及征收范围。消费税的税目是按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的选择而设置的,共设置了十四个税目,采取了列举法和概括法的方法。

①烟。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A.卷烟是指将各种烟叶切成烟丝,按照配方要求均匀混合,加入糖、酒、香料等辅料,用白色盘纸、棕色盘纸、涂布纸或烟草薄片经机器或手工卷制的普通卷烟和雪茄型卷烟。

B.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按内包皮所用材料的不同可分为全叶卷雪茄烟和半叶卷雪茄烟。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

C.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

②酒及酒精。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五个子目。

A.粮食白酒是指以高粱、玉米、大米、糯米、大麦小麦、小米、青稞等各种粮食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薯类白酒是指以白薯(红薯、地瓜)、木薯、马铃薯(土豆)、芋头、山药等各种干鲜薯类为原料,经过糖化、发酵后,采用蒸馏方法酿制的白酒。用甜菜酿制的白酒,比照薯类白酒征税。

B.黄酒是指以糯米、粳米、籼米、大米、黄米、玉米、小麦、薯类等为原料,经加温、糖化、发酵、压榨酿制的酒。由于工艺、配料和含糖量的不同,黄酒分为干黄酒、半干黄酒、半甜黄酒、甜黄酒四类。黄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原料酿制的黄酒和酒度超过12度(含12度)的土甜酒。

C.啤酒是指以大麦或其他粮食为原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发酵、过滤酿制的含有二氧化碳的酒。啤酒按照杀菌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熟啤酒和生啤酒或鲜啤酒。啤酒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包装和散装的啤酒。无醇啤酒比照啤酒征税。

D.其他酒是指除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以外,酒度在1度以上的各种酒。其征收范围包括糠麸白酒、其他原料白酒、土甜酒、复制酒、果木酒、汽酒、药酒等。

E.酒精又名乙醇,是指以含有淀粉或糖分的原料,经糖化和发酵后,用蒸馏方法生产的酒精度数在95度以上的无色透明液体;也可以石油裂解气中的乙烯为原料,用合成方法制成。酒精的征收范围包括用蒸馏法和合成方法生产的各种工业酒精、医药酒精、食用酒精。对于以外购酒精为原料、经蒸馏脱水处理后生产的无水乙醇,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③化妆品。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征收范围另行制定。

④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珍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对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⑤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⑥成品油。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A.汽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二次加工汽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比例调和而成的或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和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的经调和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汽油征收范围包括车用汽油、航空汽油、起动汽油。

B.柴油,是指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割的馏分,或用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调和而成的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柴油征收范围包括轻柴油、重柴油、农用柴油、军用轻柴油。

C.石脑油,又叫轻汽油、化工轻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或二次加工汽油经加氢精制而得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

D.溶剂油,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和油漆生产、食用油加工、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的轻质油。溶剂油征收范围包括各种溶剂油。

E.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以石油加工生产的用于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中作为能源的石油燃料。航空煤油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航空煤油。

F.润滑油,是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润滑油征收范围包括以石油为原料加工的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不属于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G.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燃料油征收范围包括用于电厂发电、船舶锅炉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的各类燃料油。

⑦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⑧小汽车。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⑨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ml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高尔夫球是指重量不超过45.93克、直径不超过42.67毫米的高尔夫球运动比赛、练习用球;高尔夫球杆是指被设计用来打高尔夫球的工具,由杆头、杆身和握把三部分组成;高尔夫球包(袋)是指专用于盛装高尔夫球及球杆的包(袋)。

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高档手表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游艇。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游艇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按表面处理状态不同,可分为未涂饰地板(白坯板、素板)和漆饰地板两类。实木地板征收范围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也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2)税率。消费税的税率设计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定额税率;对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消费品,选择比例税率;对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复合征收。

消费税的具体税率(税额)如表4-1所示。

表4-1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

续表

(4)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按照现行消费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量定额、从价定率、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三类计算方法。具体计算方法为:

A.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在从量定额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和单位税额两个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的确定: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生产、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规定为:

a.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b.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c.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d.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为:

啤酒     1吨=988升       石脑油     1吨=1385升

黄酒     1吨=962升      溶剂油     1吨=1282升

汽油     1吨=1388升     润滑油     1吨=1126升

柴油     1吨=1176升     燃料油     1吨=1015升

航空煤油   1吨=1246升

B.从价定率计算方法。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谓价外费用是指在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销售额的确定需注意下列问题:

a.纳税人销售卷烟或粮食白酒,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核实计税价格,按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b.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结算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c.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人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最高售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d.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其公式为:

上述公式中,如果消费税纳税人向购货方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该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有应税消费品都适用17%税率)进行换算;如果不能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照6%或4%的征收率进行换算。

核定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的权限:纳税人的计税价格无正当理由又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并以核定后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额计算应纳税金。暂行条例对核定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规定的权限如下:

a.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b.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税务分局核定。

c.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C.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计算方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只有卷烟、粮食、薯类白酒采用混合计算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粮食、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为实际销售商品重量,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是按体积标注计量单位的,应按500毫升为1斤换算,不得按酒度折算。

进口、委托加工、自产自用卷烟、粮食、薯类白酒从量定额计税依据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方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或核定价格。调拨价格是指卷烟生产企业通过卷烟交易市场与购货方签订的卷烟交易价格。计税调拨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按照中国烟草交易中心和各省烟草交易会2000年各牌号、规格卷烟的调拨价格确定。核定价格是指由税务机关按其零售价倒算一定比例的办法核定计税价格。核定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或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非标准条包装卷烟应当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卷烟的数量,依其实际销售收入计算确定其折算成标准条包装后的实际销售价格,并确定适用的比例税率。

②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扣除范围包括:

A.以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B.以外购已税酒和酒精生产的酒(包括以外购已税白酒加浆降度,用外购已税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用曲香、香精对外购已税白酒进行调香、调味以及外购散装白酒装瓶出售等)。

C.以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D.以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以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F.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G.以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的三轮摩托车)。

H.以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I.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J.以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K.以外购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L.以外购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M.以外购已税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燃料油。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指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税款)。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A.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或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B.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C.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作为计税额,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额。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D.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因为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所以委托方收回货物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其已纳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扣。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包括:

a.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b.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c.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d.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e.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f.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g.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h.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i.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j.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k.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l.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④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即作为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不纳税。除此之外,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包括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其他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非生产方面,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从性质上仍视同销售,予以征税。

计税额按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需要注意的是:

A.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当月未完结的,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B.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平均成本利润率如表4-2所示。

⑤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A.进口一般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表4-2 应税消费品平均成本利润率明细表

a.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b.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其中,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数量,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c.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混合征收办法的,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B.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a.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口卷烟是指海关税则号列24022000项下的“烟草制的卷烟”。为统一进口卷烟与国产卷烟的消费税政策,税法对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进行了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其一,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其中,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为每标准条的关税完税价格及关税税额;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依据现行消费税定额税率折算而成);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其二,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b.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⑥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处理。兼营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果不是单一经营某一税率的产品,而是经营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纳税人在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需要按不同的核算方式分别规定税务处理方法,以加强税务管理,避免因核算方式不同而出现税款流失的现象。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不能分别核算的,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另外,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或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

(5)关于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环节纳税。

②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时纳税。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⑤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6)关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应该在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时纳税。但是,金银首饰消费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具体规定为: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A.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讫销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货凭证手续的当天。

②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应当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④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7)关于纳税期限

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的10日内到期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8)关于消费税的纳(退)税地点

①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确定纳税地点:

A.纳税人生产销售(包括到外地销售或委托外地代销)以及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在纳税人的核算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首先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在纳税人核算地缴税。

B.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应税消费品生产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税款也可由汇总在其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C.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代缴消费税。

D.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在进口报关地的海关缴纳消费税。

②消费税的退税地点

A.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销售退回时,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纳税人所在地退回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B.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报关出口者向报关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报退还已缴的消费税款。退税后如发生退关或国外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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