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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税制要素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税法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当前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在其中的6个税目下又设置了21个子税目。

第二节 消费税税制要素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税法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税法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上述应税行为的具体含义分别如下所述。

1.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在直接对外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货物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在进口环节也要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4.零售应税消费品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二、征税范围

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一定的选择性、局限性,属于有限型的消费税,征税对象以我国的消费政策为依据可以划分为: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

第二类:非生活必需品、奢侈消费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档手表。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如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

第五类: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如汽车轮胎

当前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在其中的6个税目下又设置了21个子税目。具体包括:

1.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其中,卷烟根据调拨价格分为甲类卷烟和乙类卷烟。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为甲类卷烟,低于此价格的为乙类卷烟。

2.酒及酒精

酒类包括白酒(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如果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

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

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这是指凡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金银首饰包括金、银、金基合金、银基合金以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亦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5.鞭炮、焰火

各种鞭炮、焰火。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7个子税目。

7.汽车轮胎

这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征消费税。

8.小汽车

这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税消费税。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9.摩托车

按照汽缸容量分为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两种。对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千米/小时,发动机汽缸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

这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亦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

这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游艇

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牟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亦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4.实木地板

包括各类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及用于装饰墙壁、天棚的侧端面为榫、槽的实木装饰板。未经涂饰的素板亦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三、税率

消费税采用比例税率、定额税率和复合税率三种形式,以适应不同应税消费品的实际情况。从价税率适用于产品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难以规范的应税消费品,如化妆品、小汽车、游艇等;定额税率适用于计量单位规范、供求基本平衡、产品价格差异较小的应税消费品,如黄酒、啤酒、成品油;复合税率主要是针对卷烟和白酒两类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方法计征。

2009年5月1日开始,卷烟、雪茄烟的消费税税率又一次进行了调整,并且在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

经整理汇总后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详见下表。

十四、实木地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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