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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规约要素

时间:2022-03-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翻译的伦理规约要素是指翻译共生关系中的各个主体都须遵循的制度或规范。另外,不同时期产生的翻译规章体现了翻译伦理规约的历时性共生特点,它们会随着时空的推移而动态变化。总之,翻译伦理规约规定了各主体之间的翻译操守与行为惯例,是各主体间协调与共生的伦理尺度。[3]胡守钧:《社会共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伦理规约要素_共生翻译学建构

翻译的伦理规约要素是指翻译共生关系中的各个主体都须遵循的制度或规范。我们知道,任何共生关系都存在约束条件,或说是共生规则,一旦失去这些共生规则,特定的共生关系就会被打破,甚至无法存续。比如,动物之间的共生有伦理规约,弱肉强食的森林规则只是某些浅表的生存现象,而“生命类型的多样化和日趋复杂并不是通过杀死其他生命,而是通过相互适应对方来实现的。共生维持了事物的存在”[2]。人类社会的共生关系有宗教、伦理、道德、法律、体制等约束手段。比如,某一族群中的诸种政治、经济、文化等物质与精神资源都应“在合理的度之下共同分享、自由创造,以形成、维护这个族群的和谐关系”[3],而这个“度”的把握就要靠典章、法律、体制的强制与习俗、道德、伦理的教化。

翻译作为人类社会共生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同样需要伦理规约来约束。可以说,人类在不同时期对同一个问题的持续追问,即“如何译”,就是从各个层面与角度探索翻译的态度、策略与方法的,其中相当一部分内涵正是针对翻译的伦理规约而提出的。比如,“忠实”就既有翻译方法层面的意指,也有翻译伦理层面的内涵;“异化”与“归化”也具有翻译策略与译者态度的双重意义;“作者主体”或“译者主体”是翻译观点,但同样有翻译伦理的纠结;“作者中心”“译者中心”“读者中心”这些关于“谁是中心”的争论更是针对翻译伦理与规约层面上的“你争我夺”的问题。另外,不同时期产生的翻译规章体现了翻译伦理规约的历时性共生特点,它们会随着时空的推移而动态变化。比如,国际翻译工作者联合会(F.I.T)于1964年在杜布罗夫尼克市(南斯拉夫)举行的第四次代表大会上通过的翻译工作者宪章中,明确规定了译者的义务与权利——译者有权反对任何歪曲、删减或改动其译文的行为;明确强调了译者的道德行为,并认为译者作为“第二作者”(secondary author),对原作者负有特殊义务,翻译必须忠实,并呼吁译者对其不赞同的文本不予翻译。该宪章还赋予译者享有译作版权及在译作适当位置明确署名的权利;同时,翻译工作者未经原作者或原作所有者的同意,不得翻译该项作品,还要尊重作者的其他各项权利。这就等于明确界定了作者与译者之间的规约关系。该宪章于1994年的挪威奥斯陆会议上做了修订。还有,美国翻译协会对翻译者及专业翻译机构的操守准则与职业规范做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包括忠信翻译、专业资质、服务品质、职业道德标准、专业善良惯例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1976年11月22日通过了一项“内罗毕宣言”(Nairobi Declaration),全称为《关于对翻译者和翻译作品提供法律保护以及采取实际措施提高翻译者地位的倡议书》。其中,对翻译工作者的各项权益,包括地位、报酬、合同、专业机构、培训、工作环境等内容做了明确阐释。另外,国际会议口译联合会(A.I.I.C)为保护会议口译译员的利益于1953年11月成立,宗旨包括评估口译译员的语言能力水准、制定口译实务的专业与道德水准、监督译员的工作条件和国际协议执行情况、提高译员培训水准、保障译员利益等。总之,权利与义务就像一个人的左右手,时刻不能分离;译者在行使翻译的各项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包括伦理规约在内的各项翻译义务。某种程度上讲,译者的个人素养、翻译取向决定着译文的质量与品位。

总之,翻译伦理规约规定了各主体之间的翻译操守与行为惯例,是各主体间协调与共生的伦理尺度。

【注释】

[1]胡守钧:《社会共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2]张永缜:《共生理念的哲学维度考察》,《辽宁师范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

[3]胡守钧:《社会共生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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