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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

时间:2022-06-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919年,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职业》的演讲中,指出以政治作为一种职业的真正的政治家,必须在人格上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进入政治:在政治生活中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要求。

(一)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

对于行政人员来说,在行政活动中,会遇到来自上级和来自法律(或公众)的不同要求,有时这些要求是相互冲突的,这时的行为取舍往往会进退两难。这时,韦伯提出的政治生涯中的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的区分,特别富有启发意义。

1919年,韦伯在《政治作为一种职业》的演讲中,指出以政治作为一种职业的真正的政治家,必须在人格上具备两个条件才能进入政治:在政治生活中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的要求。

所谓意图伦理,是指从政者只按照自己的信念、意图和主观愿望行事,不考虑自己政治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即不对自己的政治行为负责。认为行为的伦理价值在于行为者的信念、意向的价值,基督徒行得正,至于成功与否听凭上帝决定。

责任伦理是指从政者必须具备切实的热情、超越虚荣的责任感和人与事保持一段距离的判断力,对自己行为可预见的后果承担责任。它更多地强调行为的伦理价值在于行为的结果,人必须为自己行为的可预见的后果负责。

意图伦理与责任伦理是两种为人类行为提供伦理意义的准则,在根本上是不同的,两者可以互补相成,这两种伦理合起来构成了道地的人、一个能够有从事政治之使命的人。

意图伦理是道德上的宇宙乐观主义,它假定世界是一个道德理性的有机体。他的信念是,政治人物应该“正心”、“诚意”,这是治国的主要途径。他的人格、道德素质,会起到一种“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的作用。他的政治行为的伦理要求就是保持其心志、意图、信念的纯真。意图伦理的弊端在于,在现实中,善的意愿并非必然会带来善的结果,它可能带来与其初衷相违的负面后果。

责任伦理主张,在现实中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政治行为可预见的后果负责,反对将后果责任委诸上帝、天意、他人。因为在现实的政治生活中,目的与手段往往不一定保持一致。善的目的往往要凭借道德上成问题的手段(有时是强制性的力量如武力)来达成。“如何化解目的与手段的紧张而达至中道,则是最高的政治艺术。”现实的世界和现实的政治都能具有不完善性,并且现实政治中所面对的人是具有缺陷的平常人,这反映在政治动作上,就决定了政治目标要受到现实的制约,现实与理想之间具有差距,帮助采取具体的政治策略时就要根据现实可能接受的情况使理想、信念、终极目标有所退让、妥协,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渐进务实、有效折中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理想。

这两者要么是一种以政治行为为目的为核心,但不考虑行为的手段和结果的绝对伦理;要么是一种必须对(可预见的)行为负责的结果。韦伯在这里倡导一种负责的责任伦理,要求政治伦理承担作为“事业”的政治的约束:第一,职业的政治家应该完全献身于事业;第二,在自己的个性中树立事业为准的取向,否则会犯机会主义、冷漠、玩世不恭的错误,无法完成自己的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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