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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约文书

时间:2022-04-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规约文书是机关、团体、单位为管理的需要而制发的对一定范围内有关工作、活动与人们的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章。工作规约文书的主要特点是:1.法规性的效能。工作规约文书几乎全部采取逐章逐条的写法。

工作规约文书是机关、团体、单位为管理的需要而制发的对一定范围内有关工作、活动与人们的行为,作出规范要求并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章。如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准则、制度、守则、公约等,都属于工作规约文书。它们不能作为独立的行政公文的文种来发布,但亦属于广义公文的范围。

工作规约文书的主要特点是:

1.法规性的效能。工作规约文书是为了加强政务管理、维护工作秩序而制定的,正式公布后,就具有行政法规的作用,有关方面及人员必须一体遵行,具有明显的约束力,有些还具有强制性,违者要受到纪律惩处。

2.条列化的写法。工作规约文书几乎全部采取逐章逐条的写法。条款层次由大到小依次可分为七级:编、章、节、条、款、目、项。一般以“章”、“条”、“款”三层组成最为常见。这种写法是为了便于执行,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使执行者一目了然。这种条列式还要求“章断条连”、“条连款不连”,即“章”的序号全篇通连(第一章、第二章… …),每章结束另起一章时,“条”的序号也要继续依次通连下去,“章”虽断而“条”不断。如第一章若有三条,写“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章开始的一条,不能写“第一条”,而应写“第四条”,余类推,直到最后一条的序号,就是全文的总条数。而“条”下的“款”,则在各“条”下独立编次,下一条的“款”与上一条的“款”的序号并不通连。如第一条有三款,写“一”、“二”、“三”,第二条款次复从“一”开始,余类推。“款”下的“目”,一般以分行形式标示,不写数序,亦有写“(一)”、“(二)”、“(三)”的,各款的目也独立编次,并不通连。章、条、款的序数一律用汉字,不用阿拉伯数字。

3.三分式的结构。工作规约文书的结构体式一般包括三部分,即第一章为“总则”,最后一章为“附则”,中间各章为“分则”。也有些工作规约文书只有总则与分则而没有附则。有些不标明“章”只标明“条”的文书,开头一条或一、二条就是总则,最后一条或一、二条就是附则。这些只以“条”标列的文书,也不必写“总则”、“分则”、“附则”的字样。分则要分几章,视内容而定,且一般不标明“分则”字样,而直接写出“章”的小标题,如“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条及条以下各层次所表述的,就是该文书的具体内容。

4.说明性的表达。工作规约文书的表达方法都以说明为主,甚至全部采用说明性语言,这是它的一个显著特点。它并不述介有关情况,工作过程及形成该文书的有关背景。即它并不具有材料的具体性,也不通过议论来阐明道理。它不仅具有说明性,而且这种说明具有确定性的特点,体现出它的强制性与约束力,体现出对有关人员的规范化要求。它的说明的确定性表现在明确认定从违,指出应该如何,不该如何,违者又该如何惩处,毫不含糊,说一不二,必须遵行。这种说明常用“是”、“要”、“应该”、“不应”、“必须”等词语或直截了当的判断与要求明确的短句表达出来。

下面着重述说几种常用的工作规约文书的写作知识。

一、章程

章程是一个组织、团体、集团的纲领性文书。它是对一个组织、团体、集团的宗旨、性质、任务、机构、成员和活动规则作出规定的文书。章程要由某种组织的代表大会正式通过,一经通过,即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不可随意修改;要改,也要到下次代表大会通过改文才有效。

就制作机关来分,章程有三种,一是政党章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二是社团章程,如《中国写作学会章程》,工会章程、共青团章程就属于这一类。三是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属业务管理性质的章程,如《× ×厂企业管理章程》,除了单位是一个经济实体以外,一般不得以企事业单位名称直加“章程”字样,如可以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 ×大学招生简章》,但不可以有“× ×大学章程”、“× ×工厂章程”。行政机关及职能部门不制定章程,没有什么“× ×县人民政府章程”、“× ×市商业局章程”。

章程的内容和结构格式如下:

章程的结构由标题、会议名称及通过时间和正文三部分组成。

(一)标题

由制定者的组织名称加上文种名称组成,如《中国科技协会章程》。

(二)会议名称及通过日期

一律在标题下用括号注明,如“(× ×学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 × ×年×月×日通过)”。

(三)正文

章程正文的写作格式有三种:一是总纲分章式,最后无“附则”字样的,开头类似于写一段前言,“总则”(或“总纲”)两字也不标明,也不写明“第一章”,到“分则”部分才分章。《中国共产党章程》就是如此。二是总则、分则、附则式,各“则”均标“章”名。除“分则”两字不标外,“总则”、“附则”均标明。如“第一章、总则”,“第六章、附则”,中间各章即分则。三是逐条到底式,即全文不标“章”、“则”,而是从始至终以“条”标示,或写“第一条”、“第二条”,或写“一”、“二”、“三”,《纪念宋庆龄国家名誉主席基金会章程》就是如此,这类格式实际上开头一条或几条是总则,结尾一条或几条是附则,结束也可以没有附则内容。

正文的内容和写法一般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总则(总纲)。说明组织的名称、宗旨、性质、任务等。如中国科协章程的总则,第一条是“本会定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第二条是“中国科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种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团体的联合组织… …”,第三条是“中国科协的主要任务… …”。总则的写法要直截了当,开门见山,不像行政公文那样有引据式、目的式、缘由式的开头,也无需述说制定章程的背景。

分则。这是章程的主干,包括的内容有:该组织的组成人员,说明哪些人可以参加;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各级机构的职责,如“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代表大会的职责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1人、副主席和常务委员各若干人”等;其他有关问题,如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经费、纪律制度、活动方式等,一些经济实体或企业管理章程,还写明有关的业务性规定,如“质量管理”、“劳动定额”、“奖惩制度”等。中国科协章程第三、四、五章小标题是“全国组织”、“地方科协”、“经费”就是分则。

附则。说明施行日期、实施要求,修改手续及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如中国科协章程的“附则”,说明“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施行”,《浙江省语言学会章程》最后一条,说明“本会地址设在杭州,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设在杭州大学”等。

【例文2-6】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

(1980年3月20日中国科协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简称:中国科协。

第二条 中国科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种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团体的联合组织,其宗旨是促进我国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繁荣、普及和推广,为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为尽快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社会主义强国作出贡献。

第三条 中国科协的主要任务:

一、按照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组织和支持会员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编辑、出版学术书刊。

二、根据实施四个现代化的需要,采用多种形式,向广大干部和群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开展对青少年的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群众性的科学实验。

三、发动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对我国的科学技术事业和其他各项建设事业提出建议;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问题发挥咨询作用,接受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任务。

四、举办各种科学技术普及事业以及其他为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的活动。

五、经常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六、加强和协调所属各种科学技术团体之间的关系;加强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系。

七、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联系。

第二章 会 员(略)

第三章 全国组织(略)

第四章 地方科协(略)

第五章 经 费(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施行。

第十六条 各省、市、自治区科协可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各种科学技术工作者群众团体可制定本团体的章程。

二、条例

条例是由领导机关制定或批准,规定某些事项或机关、团体的组织、职权等带有法规性的文书。条例所作的规定,一般具有原则性和相对长期性。条例一般由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所作的规定如用“条例”,须由国务院或省人大的名义制发。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不能自行制发条例。一些单位制定的“条例”,应该是“办法”、“实施细则”之类。条例的制文或批准、发布机关级别较高,大多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省级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就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就是由温家宝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的;《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就是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以“公告”形式发布的。

条例的格式与写法:

(一)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由范围覆盖面、涉及对象或内容事项、文种名称三者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等;二是省略覆盖面,由涉及对象或内容事项加上文种名称构成,如《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等。

(二)签署

一般在标题下写明公布机关、会议名称与会议日期、批准或公布日期。如: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

会议通过日期在先,批准或公布日期在后,一般应分行写,加括号。题下无批准期的,则常由批准机关另以“令”“公告”形式发布。

(三)正文

有“章断条连”与“条”贯到底两种格式。正文包括开头、主体、结尾三部分。

开头部分,通常用目的式,说明制文的意图,并用“为了… …特制定本条例”字样。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一条:“为了筹集社会资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如果是“章断条连式”,开头部分就是总则。不论何种格式,开头部分都力求简短,甚至只有一、两句话。

主体部分,对有关工作、事项或有关组织、人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是条例的法规性内容。所谓“条例”,即有“条”有“例”,这是条例主体部分的内容特点。“条”,就是正面的说明或规定,即应该如何、怎样办或不该如何、不该怎样办,都要明确,作出规范要求。“例”不是实例、例证,而是从反面加以强调说明的例设,即如果不照正面规定来办理,或做不到,甚至违反者,该如何处置,是惩戒性的规定。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第五章“法律责任”有3条,皆为“例”。“条”与“例”必须分条写作,不能把两者并为一条,“例”总有单独的一条或几条。“条”与“例”的关系可这样概括:条前例后(先写“条”,后写“例”),“条”主“例”辅(“条”占主要篇幅,正面说明为主),正反相成,界限清楚。

结尾部分,条例必须有独立的结尾,这一点与章程稍有区别,章程不一定都强求有“附则”式的结尾,“分则”内容结束全文即止的也常见。而条例都有一条或几条作结尾,说明实施要求、生效日期、本条例的修改与解释权限等。如《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的最后两条:“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就是如此。“章断条连式”的条例结尾就是附则。

【例文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21号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20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关事务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标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拟订有关机关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指导下级政府有关机关事务工作,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违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接到对违反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六条 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保障公务、厉行节约、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机关后勤服务、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服务等工作的社会化改革,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经费管理(略)

第三章 资产管理(略)

第四章 服务管理(略)

第五章 法律责任(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其他国家机关和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三、规定

规定是对特定范围内工作和事务制订带有约束性的措施的文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可使用。

要求的规范性,范围的特定性,措施的针对性,是规定的三个基本特点。规定作为一种规约,要求有关的人员的行为或工作、活动合乎规范。它规范的对象范围较之条例更具有特指性,显得更为集中。它的规范性要求与措施,比章程、条例要具体一些,针对性更明确,更见切实,不过比规则、细则又显得原则一些。

规定的格式与写法:

(一)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公文标题式,即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者构成,如《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二是省略发文机关,由事由与文种组成,如《关于徒工培训转正定级暂行规定》。两种标题都以使用“关于… …”这种介词结构为常见,也可以在事由前不写“关于”,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

(二)签署

题下签署类似条例,写明通过规定的会议名称、会议时间及发布日期;题下也可以只署发布时间与发布机关,加上括号,如“(2012年×月×日国务院发布)”;也有的在题下署以发文字号,如“省委办〔2012〕× ×号”。不在题下签署的,就在正文结束后署上发文机关与日期,或加括号写明发布施行的时间、发布机关及发布该规定所用的公文文种与文号,如“(2012年×月×日国务院第×号令发布施行)”,就说明该规定是通过“命令”文种发布的,并写明了令号。

(三)正文

正文之前以不写抬头(主送机关)为常见,尤其是适用于全国性规定,如《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一般不写抬头。也有写抬头的,如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1989〕20号《关于坚决制止用公款请吃送礼的规定》,抬头就写明“各市、地、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 …”。这样写,明确执行机关,要求他们坚决执行。正文有两种格式,一是小序加条款式,开头用简短序言概括有关情况,说明制文缘由,然后逐条作出规定;二是“条”贯到底式,开始就是“第一条”,写到最后一条。

正文的开头在说明情况、缘由后,一般用“特作如下规定”之类的话领起下文。

正文的主体写明一定之规,即规定的事项、要求或措施。有的是原则性的规范,有些是具体化的措施。原则性规范先写,具体的要求后写。如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借用公款管理若干规定》就是如此,第一条较原则,以下各条较具体。由原则到具体、由主要到次要,是规定内容的一般排列序次。规定具有规范性与约束力,正文语言尤须明确、肯定。语气决断,较多使用“应该”、“必须”、“不应”、“不得”一类词语。

正文的结束部分常以一、二条来说明施行时间、适用对象或解释权限等,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自× × × ×年×月×日起,在全省各地实行”,“本规定由× ×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 ×部制定”等。

【例文2-8】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第619号令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略)

四、办法

办法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有效进行某种单项性的工作、活动而作出的具体规定。较之条例、规定,办法内容更具体,有些办法,就是某个条例、某种法规的具体化,是条例、法规涉及的主管部门或机关、单位为实施条例、法规所制订的具体措施。如先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后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些办法虽不直接是某个法规、条例的具体化,但也是为某项工作或活动作出具体规范。如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办法的格式和写法:

(一)标题

有两种写法:一是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基金会管理办法》、《关于× × × ×的办法》;二是在上述标题前再加上发布机关,如《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的管理办法》。

(二)签署

或在题目下面用括号注明发布日期和发布机关,或在正文结束后,署上发布日期、发布机关。如《基金会管理办法》,文后署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第18号令发布)”,或如例文以公布令的格式签署发布。

(三)正文

一般由前言、主体、结语构成。开头是“总则”,用一段话或一、二条说明制定的目的、意义等。如《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开头一段:“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是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劳动的结晶,是全国人民的重要财富。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基金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基金会的管理,以利于基金会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主体部分是“分则”,内容多的可分几章,内容不多的即以条到底,各章各条逐一写明具体措施、实施办法。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主体部分就有“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等六章,章下分条。《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则只分条,不分章。主体内容要写得具体准确,分清轻重主次,重要的先写。语气比条例、规定要缓和一些,如用“原则上可以”之类词语,使各有关单位在执行中可根据实际情况有一定灵活性。

最后是附则,或用结语式,写执行要求与希望;或用一、二条说明开始实施时间、实施的责任部门、解释权限及“过去发布的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之类的话。

【例文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67号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第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用于出资的货币应当是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也可以是依法获得的人民币。

第五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以及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企业登记机关予以登记的,应当同时将有关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六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有关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事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的财务会计、税务、外汇以及海关、人员出入境等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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