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1.个人所得税纳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答: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关于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国际惯例采用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把纳税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就成为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既应该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又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

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①居民纳税义务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大类:

A.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B.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②非居民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因此,在现实生活中,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对于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由于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因此判断其所得来源就成为确定该项所得是否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依据。所得来源地判断既应该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又要遵循方便税务机关实行有效征管的原则,具体规定如下:

A.工资、薪金所得,以纳税人因任职、受雇、履约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B.生产、经营所得,以生产、经营活动实现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C.劳务报酬所得,以纳税人实际提供劳务的地点,作为所得来源地。

D.不动产转让所得,以不动产坐落地作为所得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来源地。

E.财产租赁所得,以被租赁财产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F.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企业、机构、组织的所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G.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也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应税所得项目的确定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为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

①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A.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B.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C.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D.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按经营方式、所得分配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A.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仅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B.承包、承租人按合同规定只向发包方、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其经营成果归承包、承租人所有的,则该承包、承租所得按照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含义所得项目征税。

④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在实际生活中,区别一项所得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在于: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动活动,即在机关、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而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⑤稿酬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权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B.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C.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D.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税款由银行营业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⑧财产租赁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⑨财产转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⑩偶然所得。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偶然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律由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对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3)关于税率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按所得项目不同分别确定。

①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如表6-1所示。

表6-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两千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表6-2所示。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③稿酬所得。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所以其实际税率为14%。

④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表6-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如表6-3所示。

表6-3 劳动报酬所得适用

注:1.每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000元时)后的余额。

2.表中的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3.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动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他人(单位)代扣税款的劳动报酬所得。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利息所得,自2007年8月15日起,按照5%的税率征收。

(4)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所以,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①费用减除标准。按税法规定:

A.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D.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a.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b.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c.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d.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e.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F.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②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在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作了具体规定:

A.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B.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上述适用范围内的人员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2800元。

C.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③每次收入的确定。《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都是明确应该按次计算征税的。

每次收入,是指:

A.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B.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可细分为: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为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时,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和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C.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一个纳税义务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利,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他人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D.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E.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F.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G.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对财产转让所得,应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纳税。

需要注意的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

(5)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20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7)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8)关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劳务报酬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③每次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④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收入额且不超过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9)关于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800)×20%×(1-30%)

②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每次收入额×(1-20%)×20%×(1-30%)

需要注意的是,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出版单位预付或分次支付稿酬或加印该作品支付稿酬,均应合并按一次计算。

(10)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①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②每次收入在4000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11)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自2007年8月15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不同的税率计征利息税。税款由银行营业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

(12)关于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一般是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

②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需要说明的是,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的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税法规定的其他费用扣除标准。

在实际征税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不明确的情况。对此,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且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收入的个人为纳税人。

(13)关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原值。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14)关于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依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所得项目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5)关于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①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D.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

②申报内容: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B.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下列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C.不包含以下所得: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所得;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D.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在申报纳税时,其在中国境内已扣缴的税款,准予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③纳税期限。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B.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C.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D.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④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⑤申报地点。申报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A.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

a.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d.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申报地点。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D.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E.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a.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F.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G.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16)关于代扣代缴申报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这种方法,有利于控制税源、防止漏税和逃税。

①扣缴义务人和代扣代缴的范围。

A.扣缴义务人。凡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这里所说的驻华机构,不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及其他依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

B.代扣代缴的范围。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这里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②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A.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应纳税所得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为办税人员,由办税人员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扣缴义务人的有关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履行义务;确定办税人员或办税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B.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

C.同一扣缴义务人的不同部门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报办税人员汇总。

D.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并详细注明纳税人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号码(无上述证件的,可用其他能有效证明身份的证件)等个人情况。对工资、奖金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因纳税人数众多、不便一一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但应通过一定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

扣缴义务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申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据以向纳税人扣税。非正式扣税凭证,纳税人可以拒收。

E.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的应扣未扣的税款,其应纳税款仍然由纳税人缴纳,扣缴义务人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F.扣缴义务人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正确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并如实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③代扣代缴期限。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和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扣缴义务人违反上述规定不报送或者报送虚假纳税资料的,一经查实,其未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向个人支付的款项,在计算扣缴义务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扣缴义务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经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申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