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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并对这两种纳税义务人实行了不同的税收待遇。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筹划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不仅包括个人还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

一、纳税人的法律规定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指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根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可以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人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对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居住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的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对我国来说,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二、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转换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根据纳税人的住所和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分为居民纳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并对这两种纳税义务人实行了不同的税收待遇。《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人,从第6年开始,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说。

因此,通过对住所和居住时间的合理筹划,尽量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义务人,以实现合法节税的目的。

[案例7-1]美国的约翰逊先生是一家跨国公司的经理,同时兼任中国分支机构负责人,他于2000年1月20日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06年12月5日,之后回国,并于2007年1月1日再次来北京,一直居住到2010年5月30日,之后又回国,而且这期间,均获得美国总公司和中国分支机构所支付的工资,对此情况,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分析:

方案一: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离境不超过30天的属于临时离境,不扣减天数,因此,2006年底约翰逊先生的离境属于临时离境,这样,从2001年至2009年度,约翰逊先生均构成中国税法居民,而且,自2006年度起,约翰逊先生就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从2006年到2009年就来源于中国和美国的收入均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如果约翰逊先生事先咨询税务师,并接受其建议进行税收筹划,则可适当调整其离境时间。比如,从2006年11月30日离境,2007年1月1日回北京,这样,2006年度约翰逊先生离境就超过30天了(12月有31天),不属于临时离境,可以扣减天数,这样,2006年度,约翰逊先生就是非居民纳税人,而且5年期间由此可以中断,2007年度至2009年度仍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条所规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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