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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应在该地申报纳税。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第四节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一、自行申报

(一)申报纳税的所得项目

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纳税地点

申报纳税地点一般应为收入来源地的税务机关。但是,纳税人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从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向境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几地工作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日期为准,在某一地区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应在该地申报纳税。但为了方便纳税,也可准予个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对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发放工资、薪金的外籍纳税人,由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集中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要求变更申报纳税地点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三)申报纳税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纳税人应在取得应纳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具体规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的纳税人,其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考虑其工作的特殊性,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自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合计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2.对于账册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人在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账册不健全的个体工商户,其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管法》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0日内申报纳税;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7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按次计征。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应当在次月7日内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5.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若在境外以纳税年度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的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若在取得境外所得时结算税款的,或者在境外按所得来源国税法规定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在次年1月1日起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申报纳税方式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纳税方式主要有3种,即由本人直接申报纳税,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纳税,以及采用邮寄方式在规定的申报期内申报纳税。其中,采取邮寄申报纳税的,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制定,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申报。

2.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于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不能按照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

3.填写本表应当使用中文,也可以同时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4.本表各栏的填写说明如下:

(1)所得年份和填表日期:

申报所得年份:填写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年度;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实际日期。

(2)身份证照类型:

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

填写中国居民纳税人的有效身份证照上的号码。

(4)任职、受雇单位:

填写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名称。纳税人有多个任职、受雇单位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任职、受雇单位。

(5)任职、受雇单位税务代码:

填写受理申报的任职、受雇单位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登记的编码。

(6)所属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填写:①农林牧渔业;②采矿业;③制造业;④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业;⑤建筑业;⑥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⑦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⑧批发和零售业;⑨住宿和餐饮业;⑩金融业;〇11房地产业;〇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〇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〇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〇15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〇16教育;〇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〇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〇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〇20国际组织。

纳税人遇同属两类及两类以上分类的,选择其中的主要行业。

(7)职务:

①单位高层管理者(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公司(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业主;②单位中层管理者;③单位一般职员;④非任职受雇人员。

纳税人遇同属两类及两类以上分类的,按分类顺序优先选择前一类别。

(8)职业:

①国家公务人员;②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及投资者;③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和个体工商户业主;④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项目承包人;⑤专业技术人员(律师、工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证券金融分析师、评估师、经济师、设计师、高级技工等);⑥教师;⑦医生;⑧媒体从业人员;⑨演员、时装模特、职业教练员、职业运动员、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乐手、音响师;⑩经纪人、营销人员;〇11其它。

纳税人遇同属两类及两类以上分类的,按分类顺序优先选择前一类别。

(9)在华天数:

由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填写在税款所属期内在华实际停留的总天数。

(10)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

填写纳税人的住址或者有效联系地址。其中,中国有住所的纳税人应填写其经常居住地址。中国境内无住所居民住在公寓、宾馆、饭店的,应当填写公寓、宾馆、饭店名称和房间号码。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1)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取得的年所得中含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时填写本栏。

纳税人识别码: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纳税人名称:填写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或者承包承租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名称。

纳税人有多个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时,填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主管的经营单位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名称。

(12)年所得额:

填写在纳税年度内取得相应所得项目的收入总额。年所得额按《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规定计算。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以非人民币计算的,按照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折合成人民币。

(13)应纳税所得额:

填写按照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额。

(14)已缴(扣)税额:

填写取得该项目所得在中国境内已经缴纳或者扣缴义务人已经扣缴的税款。

(15)抵扣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抵扣的在中国境外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6)减免税额:

填写个人所得税法允许减征或免征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17)本表为A4横式,一式两联,第一联报税务机关,第二联纳税人留存。

二、源泉扣缴

(一)扣缴义务人

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必须依法履行。

(二)应扣缴税款的所得项目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所得项目是: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纳税人不得拒绝。如果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如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已扣缴税款。纳税人为持有完税依据而向扣缴义务人索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不得拒绝。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提供非正式扣税凭证的,后者可以拒收。

(四)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财会部门的负责人及具体办理代扣代缴税款的有关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负法律责任。根据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有偷税或者抗税行为的,除依法追缴税款,处以罚款(罚金)外,对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代扣代缴税款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应根据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此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2.《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表说明

(1)本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

(2)本表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申报扣缴的所得税额。扣缴义务人必须区分纳税人、所得项目逐人逐项明细填写本表。

(3)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4)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填写本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6)表头项目的填写说明如下:

①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确定的税务识别号。

②扣缴义务人名称:填写扣缴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并加盖公章,不得填写简称。

③填表日期:是指扣缴义务人填制本表的具体日期。

(7)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①纳税人姓名:纳税义务人如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其姓名应当用中文和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②身份证照类型:填写纳税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回乡证等)名称。

③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项目填写。同一纳税义务人有多项所得时,应分别填写。

④所得期间:填写扣缴义务人支付所得的时间。

⑤收入额:如支付外币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如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

⑥免税收入额:指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免税的补贴、津贴等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免于纳税的所得。

此栏只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其他所得项目不得填列。

⑦允许扣除的税费:只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A.劳务报酬所得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税费;

B.特许权使用费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相关税费;

C.适用财产租赁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

D.适用财产转让所得时,允许扣除的税费。是指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税费。

⑧准予扣除的损赠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准予扣除的捐赠额不得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

⑨已扣税额。是指扣缴义务人当期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及减免税额。

⑩扣缴非本单位职工的税款,须在备注栏反映。

〇11表间关系。

A.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B.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人民币合计)-免税收入额-允许扣除的税费-费用扣除标准-准予扣除的捐赠额

注:全年一次性奖金等特殊政策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除外。

C.收入额(人民币合计)=收入额(人民币)+收入额(外币折合人民币)

〇12声明人。填写扣缴义务人名称。

(8)本表为A4横式。

本章小结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即将个人取得的各种所得划分为11类,分别适用不同的费用减除规定、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税方法。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分别采取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企事业单位为了核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应设置“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科目核算;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通过“所得税费用(或留存盈余)”和“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核算。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有哪些?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的“次”?

2.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3.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二者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5.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法有哪些?

6.企业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代付代缴的会计处理?

7.年终一次性奖金,企业如何计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8.个体商户如何进行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9.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如何计算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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