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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时间:2022-02-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务7.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1.明确纳税人身份。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定法定扣缴义务人,明确各自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2.判定征税对象。在我国,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大类,各自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任务7.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确定

【任务描述】

1.明确纳税人身份。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确定法定扣缴义务人,明确各自的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

2.判定征税对象。区分11类应税所得,确定两类纳税人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

3.选择税率。明确11项应税所得所适用的税率;

4.运用优惠政策。明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含义,并能正确运用。

【教学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规;

2.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经济业务资料。

【相关知识】

7.1.1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我国,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大类,各自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1.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通常理解为个人在某地完成工作任务、一项事务或滞留一段时间后,必然要返回该居住场所。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离境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称之为临时离境。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是看两个标准是否存在其一,住所和居住时间两者有其一,或同时具备均为居民纳税人。因此,居民纳税人应包括两部分。第一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第二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包括外籍人员,海外侨胞,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

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2.非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人的判定是看两个标准是否全部不满足。无住所且不居住或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纳税人均是非居民纳税人。在现实生活中,满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条件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l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7.1.2 个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我国将各项应税所得划分为11大类,具体分别介绍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其中,误餐补助是指按照财政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不能包括在内。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由以下所得组成: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区分一项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标准有两个:第一,是否属于非独立劳动所得;第二,是否属于雇佣劳动所得。如果所得是非独立的个人雇佣劳动所得,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如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反之则是劳务报酬所得,如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5.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书画作品、摄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而取得的利息,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和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红利,指个人拥有股权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一定的比率对每股发给的息金叫股息;公司、企业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的叫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除另有规定外,都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8.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

10.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11.其他所得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此外,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7.1.3 个人所得税税率的选择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对不同的所得项目分别确定不同的适用税率和不同的税率形式。采用的税率形式分别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适用的税率具体确定如下:

1.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见表7-1。

表7-1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税。见表7-2。

表7-2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3.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4.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税法规定对一次性收入畸高(每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的要进行加成征收,具体情况如表7-3所示。

表7-3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总额为没有减除税法规定有关费用前的收入总额。

②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劳务报酬所得。

5.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从2007年8月15日开始,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率调整为5%;从2008年10月9日起,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7.1.4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运用

1.免税项目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相关法规、政策,对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其中,国债利息,是指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而取得的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是指个人持有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其中,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从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救济金是指国家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安置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其中,退职费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问题。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税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暂免征税项目

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7)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8)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9)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10)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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