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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价格确定

时间:2023-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一次性缴纳税款的,按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买方在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第二节 完税价格确定

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11]。确定完税价格主要了解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出口货物、特殊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方法、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分类等。

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包括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两方面的内容。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海关一般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1.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成交价格估价方法以该货物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抵抵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1)成交价格的条件

成交价格有四个条件:买方对进口货物的处置和使用权不受限制;价格没有因搭售或其他因素影响而无法确定;卖方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买方获得因转售、处置或使用进口货物而产生任何收益,除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审价方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不影响价格。

(2)成交价格的计入因素

计入因素是指由于买方的负担或支付,卖方所获得的收益,计入到卖方卖出产品成交价里,主要有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买方负担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我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服务的价值(该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该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该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该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3)成交价格的扣除项目

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关税和其他国内税。

2. 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3.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指海关以与进口货物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向我国境内销售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4. 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倒扣价格经估价方法指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后,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5.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计算价格估价方法指海关在使用计算价格方法时,应当以下类各项总和计算的价格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6. 合理方法

合理方法指当海关不能根据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时,海关根据公平、统一、客观的估价原则,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审定

1.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完税价格

进口时应当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1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和制成品的完税价格审查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其完税价格、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海关以接受内销申报的 同时或大约同时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其完税价格、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和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

2. 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运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货物以其进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3. 出境修理货物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4. 出料加工进口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5. 暂时进境货物

暂时进境货物是按照本国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准许暂时免纳关税及其他税费进口,并保证在限期内复运出口的特定货物。这种货物进口须向海关申报,经海关批准,暂予免纳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期满后要按原状复出口,因此暂不涉及完税价格。

6. 租凭进口货物

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一次性缴纳税款的,按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7. 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品的完税价格以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完税价格

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征、补税时实际已使用月数/监管年限×12}

二、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审定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 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一)出口完税价格估定方法

出口完税价格估定方法包括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出口货物完税价格=FOB−出口税=FOB/(1+出口关税税率)

(二)海关审定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方法

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应以该项货物运离关境前的最后一个口岸的离岸价格为实际离岸价格。离岸价格不包括装船以后发生的费用。出口货物在成交价格以外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应予扣除;如佣金未单独列明,则不予扣除。买方在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以外另行支付的货物包装费,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三、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相关费用

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保险费。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百分之一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审定的程序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应当启动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如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前述资料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

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后,出现以下情况,海关可以启动价格磋商程序,与纳税义务人充分沟通信息,依次使用相同、类似、倒扣、计算、合理估价方法确定完税价格: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的;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的;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其所提供的资料、证据,仍然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的。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海关制发的《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并填写《价格磋商记录表》。如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前来磋商的,视为其放弃价格磋商的权利,海关可以直接依次使用五种非成交价格法确定完税价格。

在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后,纳税义务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就如何确定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应当根据要求出具《估价告知书》。

五、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分类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租赁,是指出租人把出租财产交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原租赁财产返还给出租人的交易或行为,因该交易或行为而订立的合同为租赁合同[13]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向海关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应当交验载明货物的真实价格、支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的发票(如有厂家发票应附在内)、包装清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前款各项单证应当由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签印证明无讹。

海关审核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时,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交验发票等单证;必要时海关可以检查买卖双方的有关合同、账册、单据和文件,或者作其他调查。对于已经完税放行的货物,海关仍可检查货物的上述有关资料。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递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时未交验第十八条规定的各项单证的,应当按照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完税;事后补交单证的,税款不予调整。

进出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离岸价格或者租金、修理费、料件费等以外币计价的,由海关按照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征关税。《人民币外汇牌价表》未列入的外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确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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