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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标准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救济、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复议法、税收行政许可法、税收行政处罚法、税务代理法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三节 税收程序法

税收程序法是规定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税务救济、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规范。税收程序法是一部体现民主、公正、效率的法律,不仅具有保障税收实体法实施的工具价值和防范征税权力滥用的消极功能;更具有保护民权、引导征税权力公正合理行使的独立价值和积极功能,是实现税收法治标的关键。也就是说,在税收活动中,国家利益的保护,税负公平的实现,纳税人权利的维护,征税权行使的理性化,乃至真正意义上的国民财产的法律保护,都需要完善的税收程序法律制度作保障。

税收程序法主要包括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行政复议法、税收行政许可法、税收行政处罚法、税务代理法等。由于篇幅所限,本节主要介绍税收征收管理法。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法是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又对其进行了修订,从而使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一、税务管理程序

税务管理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征纳过程实施的基础性管理制度和管理行为,与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共同构成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三项内容。

(一)税务登记管理

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税务机关对已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件每年验审一次,每3年换证一次。纳税人要严格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

(二)账簿、凭证管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法定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分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上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的,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必须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其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上述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一切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取得收入,向付款方开具的销货票据都应使用统一的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保存和保管发票,不得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三)纳税申报管理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申报期限内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二、税款征收程序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征收方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收缴入库的一项管理活动。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关系到国家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库。为此,税收征管法专门设置了税款征收制度,包括税款征收方式、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优先权、税收代位权、税收撤销权、税款的退还与追征、税款入库等制度。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以及其他方式征收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税务机关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立即退还。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但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追征期限的限制。

三、税务检查程序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履行纳税或者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及其他有关税务事务进行审查、核实和监督活动的总称。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说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前期基础,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关键实质,那么税务检查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后期监督与保障,是税收征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权力,主要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查证权、查询存款权。

税务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收实体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遵守执行情况。核实其有无偷逃税、漏税、拖欠挪用税款、截留税款和弄虚作假、瞒报收入、扩大开支、乱挤成本、少计利润等问题。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国家税收征管程序法律、法规和办法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检查其有无不按纳税程序办事和违反征管法律法规的问题。③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情况。检查其会计凭证、科目、账户的设置是否正确,成本核算、费用开支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弄虚作假、多提私分以及其他违反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④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检查其生产经营方向是否正确,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资金筹措是否合理,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①税务查账。对纳税人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核算资料所反映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②实地调查。对纳税人的账外情况进行的现场调查,如清仓查库、现场核对、合同验证等。

四、税务文书送达程序

税务文书送达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送达税务文书的一项征管活动。税务文书主要包括: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其他税务文书。

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送达税务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为送达。

直接送达税务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其他单位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直接或者委托送达税务文书的,以签收人或者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或者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送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②采用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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