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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纳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⑥民航总局所属的运输企业,已成为独立法人的,以企业为纳税人,非独立法人的,暂以民航总局为纳税人。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税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

1.所得税纳税业务基本要素是怎样规定的?

答:(1)关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谓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①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所称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居民企业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其中: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对纳税人所做的特殊规定如下:

①租赁经营中纳税人的认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②企业合并、兼并和分立中纳税人的认定。

A.合并、兼并。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尽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尽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B.分立。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的未尽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③直属铁道部的运输企业以铁道部为纳税单位;铁道施工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工程局、工厂为纳税人;铁道部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及其他单位,均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

④金融、保险企业分别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国家投资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涉外保险)作为纳税人,对其分行、分公司实行的利润集中缴纳所得税。

⑤邮电部门所属的邮电通信企业,暂以邮电部门为纳税人。

⑥民航总局所属的运输企业,已成为独立法人的,以企业为纳税人,非独立法人的,暂以民航总局为纳税人。民航总局所属的工业、供销企业及企业单位,均以独立核算企业为纳税人。

⑦企业集团原则上以独立核算的核心企业和紧密层、半紧密层成员企业分别为纳税人,但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股的成员企业选择由核心企业统一合并纳税。

(2)关于征税对象

①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但并不是任何一项所得都要征税。

A.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

B.应纳税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

C.企业的应纳税所得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

D.企业应纳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以下原则确定。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C.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或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F.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②征税对象的具体内容。《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应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合并征税。

其中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农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纳税人盘盈固定资产、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取得的营业外收益。

从维护国家主权利益出发,对本国企业在国外取得的所得,应按照我国法律缴纳所得税,但对其在境外按该国税法已缴的税款允许抵免,避免双重征税。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谓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3)关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对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征税的比率,即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比率。国家对纳税人征税多少以及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水平,均与税率的高低有直接关系。税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个基本要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实行25%的比例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

(4)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①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其中:所称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扣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②非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A.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B.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C.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③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由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构成。同时,税法中对不得扣除的项目和亏损弥补也做了明确规定。

(5)关于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期为每一个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分立、关闭等原因,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所得税额。

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公式中的减免税额和抵免税额,是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的税收优惠规定减征、免征和抵免的应纳税额。

①一般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交、年终汇算交清,多退少补的办法。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也可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的1/12或1/4预缴所得税,或者由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按月预缴时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月份÷当月月份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当月月份÷全年月份

当月应纳所得税额=当月累计应纳所得税额-上月累计已缴所得税额

按季预缴所得税时的计算公式为:

季度应纳所得税额=全年所得税额×季度数÷4-以前季度累计预缴额

②有税额抵免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A.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其中: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所称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所称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B.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

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上述A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其中:所称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所称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6)关于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

①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A.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B.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C.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D.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E.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F.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②确定核定征收的依据。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A.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B.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C.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D.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③核定征收的办法。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A.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B.定额征收。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7)关于纳税地点

①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中,企业登记注册地,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的住所。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8)关于纳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企业按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按照月度或者季度以及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9)关于纳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0)货币计量

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企业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企业少计或者多计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的,应当按照检查确认补税或者退税时的上一个月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将少计或者多计的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所得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应补缴或者应退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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