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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充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力

时间:2022-11-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后,澜石某公司向太保财险佛山分公司进行索赔,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合同条款内容负有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更负有充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太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应对其已经履行该义务负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

延伸阅读 未尽充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力(1)

2006年,广东省佛山市澜石某公司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无过错责任险等险种。其中,保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款规定:“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者其他拖带车,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则不论何种原因造成车辆的损失或者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除保险条款相应规定外,保险公司未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提示。投保后,该车辆拖带挂车(挂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由此赔付受害人9.37万元。在对受害人进行赔付后,澜石某公司向太保财险佛山分公司进行索赔,但却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为此,澜石某公司将太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告上了法庭。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依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合同条款内容负有说明义务,特别是对于免责条款更负有充分明确说明义务。被告太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应对其已经履行该义务负举证责任,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可以确认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判决被告太保财险佛山分公司向原告赔付保险金人民币9.37万元。

【注释】

(1)林劲标.未尽充分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生效力[N].人民法院报,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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