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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和在中国境外书立,但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应税凭证,均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对征税范围采取列举法,对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收。

7.税法对印花税纳税人、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1)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的单位和个人。

上述单位和个人,根据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不同,印花税纳税人可以分为立合同人、立据人、立账簿人、领受人和使用人五类。

1)立合同人。即合同的当事人。这里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担保人、证人、鉴定人。

2)立据人。即产权转移书据当事人。如果立据人未贴印花或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3)立账簿人。具体是指设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4)领受人。具体是指领取或接受并持有该项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领受权利、许可证照的,以领受人为纳税人。

5)使用人。在国外书立、领受应税凭证,但在国内使用的,以使用人为纳税人。

需要强调的是,对上述应税凭证,凡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在代理经济业务中,由代理人代办经济业务的,则当事人的代理人具有代理纳税义务,代理纳税人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税收法律的义务和责任

对在国外书立、领受而在国内使用的应税凭证,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对政府部门发给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为纳税义务人。

(2)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和在中国境外书立,但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应税凭证,均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印花税对征税范围采取列举法,对列举的凭证征收,没有列举的不征收。征收范围分以下五类:

1)经济合同。包括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上述“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上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在确定经济合同的范围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未按期兑现合同,也应贴花。

②同时书立合同和开立单据时,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就单据贴花。

2)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利技术使用权等转移所书立的书据。

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3)营业账簿。包括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各种账册,即记载资金的账簿和其他账簿。

资金账簿,是指反映生产经营单位“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金额增减变化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反映除资金资产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内容的账簿,即除资金账簿以外的归属于财务会计体系的生产经营用账册。

4)权利许可证照。指政府部门发给的工商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等。

5)经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凭证。

由于目前同一性质的凭证名称各异,不够统一,故各类凭证不论以何种样式或名称书立,只要其性质属于条例列举范围内的凭证,均应照章纳税。

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国家税务总局对印花税的有关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①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②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③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④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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