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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事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而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6.税法对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征税范围是怎样规定的?

答:(1)纳税义务人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中外籍个人等。

(2)征税范围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而取得的增值性收入的行为。

1)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谓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根据国家法律、合同等的规定,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使用权利。土地增值税只对企业、事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现行规定必须先由国家征用后才能转让。自行转让集体土地是一种违法行为,应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处理,而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所谓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如厂房仓库、商店、医院、住宅、地下室、围墙、烟囱、电梯、中央空调、管道等。

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种植物、养殖物及其他物品。

需要注意的:一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所得的收入;二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如房地产的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属于土地买卖的一级市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出让方是国家,国家凭借土地的所有权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的租金。实质上国家并没有把土地使用权永久地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因此,土地出让权的出让所得收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出让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它属于土地买卖的二级市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其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所以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是判断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标准之一。这里所指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即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因此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均不属于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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