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税率

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税率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基本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设立和税务人员管理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等。各税种的具体规定是根据基本法规和实施细则制定的对某一事物或某一行为征税的详细规定。2)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负税人,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而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第2章 税制及税收管理

学完本章后,你应该能够:

1.掌握税制要素;

2.了解税收管理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3.了解企业纳税管理的概念及与税收管理的关系;

4.了解税收管理体制的概念及税收立法、管理权限的划分。

2.1 税制及要素

2.1.1 税制

税收制度简称税制,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税收政策,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的总和。从税收管理角度来看,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国家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或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必须以法律形式规定对什么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以及何时何地纳税等,这些规定就构成了一国的税收制度。

在实践中,税收制度的内容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制度包括税收基本法规、税收管理体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税务机关设立和税务人员管理制度、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制度等。狭义的税收制度一般仅指税收的基本法规,即税法,税收制度的核心是税法。税法是国家有关税收方面法律的总称,是征纳双方的行为规范,一般包括税法通则、各种税的基本法则、实施细则、具体规定和征管法等。其中税法通则是一个国家征税的最基本的法律,主要规定一个国家征税的总政策、税制原则、税种设置等内容。各种税的基本法规,或称为某某税法或条例或暂行规定,是每一种税的基本法律,也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的基本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具体内容。实施细则是在各税基本法规基础上制定的执行性、补充性、解释性法规。各税种的具体规定是根据基本法规和实施细则制定的对某一事物或某一行为征税的详细规定。

2.1.2 税制要素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简称税制要素,是指构成税收制度的最基本的因素。一般包括总则、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减免税、罚则、附则等项目。其中,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规定了一个税种的基本内容,被称为税制基本要素。

1)总则

总则是列在税收法律、条例、规章开头的,概括性的条文。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

①自然人,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例如,在我国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个人,以及工资和劳务报酬的获得者等,都是以个人身份来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及纳税义务。

②法人,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纳税义务人要同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缴义务人相区别。负税人,指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而纳税人是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纳税人能够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同时也是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额并代为缴纳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主要有受托加工单位、生产并销售原油、重油的单位等。代收代缴义务人不同于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可以直接从要付给纳税人的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款,而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先收取再代缴。代征代缴义务人,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3)课税对象

①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征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凡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为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印花税的对象是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过程中特定凭证的相关行为,如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许可证照等。

课税对象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变化。在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口是主要的征税对象。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货物与劳务、所得、财产、资源、特定目的或行为等成为主要的征税对象。

②计税依据。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不同的税种其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都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营业收入金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工资或薪金所得额;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等。

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车船使用税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是车船的吨位。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③税源。税源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直接来源是一定的货币收入,而一切货币收入都是由社会产品价值派生出来的。在社会产品价值中,能够成为税源的只能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资金、利润、利息等。当某种税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就是一致的,如对各种所得课税。但现实中很多税种其课税对象并不是或不完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等。可见,只在少数情况下,课税对象同税源才是一致的,大多数情况下二者并不一致,税源并不等于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④税目。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包括:第一,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如商品批发和零售未列入营业税税目,则该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第二,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每个税目都是课税对象的一个具体类别或项目,通过这种归类可以为确定差别税率打下基础。实际工作中,确定税目同确定税率是同步考虑的,并以“税目税率表”的形式将税目和税率统一表示出来。

不是所有税种都划分税目,一些征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不需划分税目。

4)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代表课税的深度,关系着国家收入多少和纳税人的负担程度,因而它是体现税收政策的中心环节。

税率是一个总的概念,在实际应用中可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按绝对量形式规定的固定征收额度,即定额税率,它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另一种是按相对量形式规定的征收比例,这种形式又可分为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它适用于从价计征的税种。

(1)比例税率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在具体运用上,比例税率又可分为几种:①产品比例税率,即一种(或一类)产品采用一个税率,如消费税、增值税都采用这种税率形式。②行业比例税率,即对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税率。一般适用于营业收入的征税,如交通运输业税率为3%,服务性行业税率为5%。③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按照不同地区的生产水平和收益水平,采用不同的税率。如城建税的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④有幅度的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只规定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各地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适当的税率,如对煤炭征收的资源税税额幅度为0.3~5元/吨。

比例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不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变动而变动,有助于按不同的产品设计不同的税率,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同时征收简便。不足在于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其调节纳税人收入的能力不及累进税率。

(2)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包括最低税率、最高税率和若干等级的中间税率。一般多在所得税中使用,可以有效调节纳税人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按照税率累进的性质划分,累进税率可分为“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简称“额累”和“率累”。前者是按课税对象数量的绝对额分级累进,如个人所得税一般按所得额大小分级累进。后者是按与课税对象的有关某一比率分级累进,如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即按销售利润率的高低分级累进。

“额累”和“率累”按照累进依据的构成又可分为“全累”和“超累”,即“额累”分为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率累”分为全率累进和超率累进。全累是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都按照相应等级的累进税率征税,超累是对课税对象数额超过前级数额的部分,分别按照各自对应的累进税率计征税款。全累的方法比较简单,但在累进分界点上税负呈跳跃式递增,不够合理,超累的计算方法复杂一些,但累进程度比例缓和,因而比较合理。①全额累进税率,指按照计税依据的全部数额累进征税,将计税依据(如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征税级距,相应规定若干个由低到高的不同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全部计税依据都要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②超额累进税率,指按照计税依据的不同部分分别累进征税,将计税依据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征税级距,相应规定若干个由低到高的不同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数额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仅就达到上一级距的部分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各国多采用这种税率。③超率累进税率,指按照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划分征税级距的累进税率,将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分为若干个不同的征税级距,相应规定若干个由低到高的不同的适用税率,当计税依据的相对比例由一个征税级距上升到另一个较高的征税级距时,仅就达到上一级距的部分相对应的计税依据按照上升以后的征税级距的适用税率计算征税。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即采用这种税率。

(3)定额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指根据课税对象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可以是重量、数量、面积、体积等自然单位,也可以是专门规定的复合单位。如,现行税制中的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分别以“平方米”“亩”这些自然单位为计量单位,资源税中的天然气则以“千立方米”这样的复合单位为计量单位。定额税率的基本特点是,税率与课税对象的价值量脱离了联系,不受课税对象价值量变化的影响。

(4)其他形式的税率

①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名义税率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实际负担率,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实际缴纳税额占其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由于某税种中计税依据与征税对象不一致,税率存在差异,减免税手段的使用以及偷逃税和错征等因素的实际存在,实际税率常低于名义税率。这一对税率常用于分析纳税人负担中。②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边际税率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在比例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条件下,边际税率往往大于平均税率。

5)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纳税环节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纳税环节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商品税分布在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种税的纳税环节,是商品课税中的特殊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许多环节,如工业品一般要经过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农产品要经过生产、收购、批发和零售环节。这些环节都存在商品流转额,都可以成为纳税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以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一次课征制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是纳税环节的一种具体形式。实行一次课征制,纳税环节多选择在商品流转的必经环节和税源比较集中的环节,以避免重复征税及税源流失。多次课征制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

6)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指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不同性质的税种及不同情况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也不相同。纳税期限由以下因素决定:①税种的性质。不同性质的税种,其纳税期限也不相同,如流转税,据以征税的是经常发生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故纳税期限比较短;所得税,据以征税的是企业或个人的所得,企业利润要年终决算才能确定,个人所得一般是按月或按次计算,故两者的纳税期限分别是按年计征和按月或次计征。②应纳税额的大小。同一种税,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大,应纳税额多的,纳税期限短,反之,则期限长。③交通条件。交通条件好,到银行交款方便的,纳税期限短,反之,期限长。

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三种:①按期纳税。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期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6种期限,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纳税间隔的,自期满之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②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如屠宰税、筵席税、耕地占用税以及临时经营者,均采用按次纳税方法。③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这是对按年度计算税款的税种为了及时、均衡地取得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种纳税期限。分期预缴一般是按月或按季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7)纳税地点

纳税地点是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国家规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地点,既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源征管,防止税源流失,又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

纳税地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①就地纳税,即纳税人向自己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②营业行为所在地纳税,即纳税人离开主管税务机关管辖所在地,向营业行为所在地税务机关纳税,这主要适用于跨地区经营和临时经营的纳税人。③集中纳税,即对少数实行统一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由主管部门直接纳税。④口岸纳税,即缴纳进出口环节税的纳税人向进出口口岸地海关纳税。

8)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免征全部税款。减免税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时所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同时也是税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关于减免税的具体规定,有些是在税法、税收条例或者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有些是后来所作的补充规定,减免税的管理权限集中于国务院。

(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①税基式减免,这是通过直接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其中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收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又有明显区别:一是当纳税人收入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所有收入都要纳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部分征税;二是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于征税。二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另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税额则可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项目扣除是指在课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其余额作为依据计算税额。跨期结转是将以前纳税年度的经营亏损等在本期经营利润中扣除,也等于直接缩小了税基。

②税率式减免,即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免。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

③税额式减免,即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及另定减征税额等。

上述三种形式的减免,税基式减免使用范围最广泛,从原则上说它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情况;税率式减免比较适合于对某个行业或某种产品这种“线”上的减免,所以流转税中运用最多;税额式减免适用范围最窄,它一般仅限于解决“点”上的个别问题,往往在特殊情况下使用。

(2)减免税的分类

①法定减免,指各种税的基本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它体现了该种税减免的基本原则规定,具有长期适用性。法定减免必须在基本法规中明确列举减免税项目、减免税的范围和时间,如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等免征增值税。

②临时减免,又称“困难减免”,指除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减税、免税。主要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的暂时困难,而临时批准的一些减免税。它通常是定期的减免税或一次性的减免税。如纳税人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给予定期的或一次性的减免税照顾。如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国务院就针对灾区出台了系列减免措施。

③特定减免,是根据社会经济情况发展变化和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的需要,而规定的减免。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税收基本法确定后,随着国家政治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所作的新的减免税补充规定;二是在税收基本法中,不能或不宜一一列举,而采用补充规定的减免税形式。以上两种特定减免,通常由国务院或作为国家主管业务部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作出规定。特定减免可分为有限期和无限期两种,大部分都是有限期的特定减免。

减免税是减轻税负的措施,与之相对应,税收附加和税收加成是加重纳税人负担的措施。

税收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正税指国家征收并纳入预算内收入的各种税收,税收附加由地方财政单独管理并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自行变更。如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发展地方教育事业。税收附加的计算方法是以正税税款为依据,按规定的附加率计算附加额。

税收加成是指根据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加征一成相当于纳税额的10%,加征成数一般规定在一成至十成之间。如1984年开征的营业税中的“临时经营”税目、1986年开征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都有加成征收的规定。

9)罚则

罚则是对违反税法的行为制定的处罚措施,属于税收程序法规定的范畴,其内容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通常包括:偷税、欠税、骗税、漏税、抗税等。惩罚措施主要有罚款、补税并加收滞纳金、补税并罚款、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对纳税人严重违反税法规定并构成犯罪的,还必须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附则

附则包括税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生效时间和废止日期等内容。

2.2 税收管理

2.2.1 税收管理的概念

税收管理是指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税收分配的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旨在保证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

1)税收管理的主体

税收管理的主体是国家,即由国家负责管理。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税收管理的具体执行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限。

各级政府主管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的分工是:国家税务总局和所属的税务分支机构以及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各种工商税收;财政部及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机关负责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海关总署及其所属机构负责关税、船舶吨税以及进口商品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

其中税务系统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体系,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从而形成了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相对独立的税收管理组织体系。国家税务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国家税务局;各(县)市、自治区(旗)设国家税务局(分局)。与国家税务局相对应的是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地方税务局,归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地方税务局;各(县)市、自治区(旗)设地方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管理体制,从1998年起,省以下地方税务局也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增值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的滞补罚收入;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的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执行);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

2)税收管理的客体

税收管理的客体是指税收分配的过程。从宏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涉及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等的分配关系;从微观角度分析,税收分配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前者构成税收管理体制问题,后者形成税收征收过程中的计划决策、组织实施、协调控制和监督检查。这里,计划决策是一定时期内为完成税收的任务和目标而进行的有关征税步骤和方法的计划和决策;组织实施是指合理配置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机构和体系,贯彻落实税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调控制是针对管理过程出现的矛盾问题而展开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是检查和督促征纳双方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和制止违反税法的行为。

3)税收管理的目标

税收管理要有一定目标。税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的手段,因此税收分配的目标也就是税收管理的目标。税收分配的目标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筹集收入的目标;二是调节经济的目标,即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稳定和发展的目标。税收分配的目标必须依靠税收管理来实现,它是一切税收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在日常工作中,税收管理的目标又具体表现在各级管理活动中。因此,必须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将总的目标与各个具体目标统一起来。

税收管理的具体目标,依照时间标准可划分为长期目标(10年以上)、中期目标和短期目标(1年以内);依照范围标准可划分为全国目标、地区目标和部门目标等;依照复杂程度可划分为单一目标和综合目标等。

2.2.2 税收管理的内容

税收管理的内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制度管理;二是核算管理;三是征收管理。

1)制度管理

制度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制定税收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的管理。如2.1.1中所述的税制就是制度管理。

2)核算管理

核算管理是指税收的计划、会计和统计管理,属于税务系统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各类核算制度的管理,将税收分配的全过程纳入事前预测、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的一套严密的系统管理体系。

①计划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使用税收计划指导、组织和监督税收分配活动。税收计划的编制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提供的各种经济发展指标为基础,以税源调查资料为依据来整理、编制。税收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编制、逐级上报、层层汇编的程序。最后汇总的中央级税收计划和各级地方税收计划作为各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②会计管理,又称税收会计,是指税务机关对于税收计划执行的过程和征收活动过程及其结果所进行的系统、连续的会计核算。税收会计是一种专业会计,它是以税务机关为会计主体,依据会计核算程序,正确、及时地对税款的征收、减免、欠缴、提退、入库等税收资金运行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会计管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接收和反馈税收有关信息,保证税收管理任务和目标的实现。

③统计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统计年度,将税收、税源和税政等方面的数据汇总,编制统一的报表的过程。税收统计用数字语言反映税收成果、税源变化、税政状况,是税收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统计是社会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征收管理

征收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依法征税活动的管理。征收管理是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中心内容,是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的关键所在。它具体包括以下内容:①税务管理,主要包括税务登记、账簿、票下管理和纳税申报;②税款征纳;③发票管理,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全过程所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各项活动;④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法以及财务会计法规,对纳税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的检查和监督;⑤法律责任,是指违法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⑥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⑦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名义代为办理税务事项的活动。

税收管理的三方面内容是相互联系的体系。制度管理是核算管理和征收管理的法律依据;核算管理是征收管理的工具;征收管理是实现税收分配目标、完成税收任务的保证。

2.2.3 企业纳税管理

1)企业纳税管理的含义

与从国家角度出发的宏观税收管理相对应,企业纳税管理是从企业出发的微观税收管理,是近几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目前尚无统一定义。从管理的基本含义出发,企业纳税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价值管理系统,是企业内部管理者为了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与方法,对企业纳税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活动的总称。

①企业纳税管理的主体。企业纳税管理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各类企业,管理的具体执行者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专业化分工的细化,许多企业已将全部或部分纳税管理工作委托税务咨询机构办理。但纳税管理的外包不会影响企业在纳税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这是因为:企业是纳税义务人,是纳税主体,其税收法律责任不可以转嫁;税务代理公司只能按照所签订的代理合同条款代理企业有关纳税事宜,这是一项民事活动,代理合同关系的建立并不能转变企业本身固有的对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能转移企业与税务机关之间固有的征纳关系,不能改变企业纳税管理主体地位。

②企业纳税管理的客体。企业纳税管理的客体是企业纳税全过程。企业纳税过程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涉及企业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涉及与纳税相关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的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企业纳税管理包括纳税政策管理、纳税成本管理、纳税程序管理、纳税风险管理及纳税争议管理五个方面。

③企业纳税管理的依据。企业负有的纳税义务是法定的,纳税行为直接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纳税管理必须以国家已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包括税法、财务会计法规及相关经济法规等,其中,税法是企业进行纳税管理所依据的核心法规。

④企业纳税管理的实质及目标。企业纳税管理的实质是现代企业管理中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管理应服从于企业管理的整体发展目标,服从企业管理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经济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根本目标,企业纳税管理活动也应围绕此目标展开。因此,企业纳税管理的目标是节约纳税成本,降低纳税风险,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利润最大化,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

2)企业纳税管理与相关概念的联系与区别

(1)企业纳税管理与税收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依据同样的法律从税款征收与缴纳两个不同侧面对税收问题进行管理。

区别在于:①目标不同,企业纳税管理的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而税收管理是为了保证税收的财政职能、经济调节职能得以实现。②管理主体不同,前者的管理主体是企业内部管理者,而后者的管理主体是国家及其征收机关。③管理内容不同,前者的管理内容是对企业纳税过程中涉及的人、财、物、信息等资源进行计划、组织、协调与控制,而后者的管理内容是对税收分配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

(2)企业纳税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的联系与区别

二者的联系在于企业纳税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以企业财务管理目标为目标,以纳税活动管理和纳税成本控制为主要内容,因此它们在目标、内容等方面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

其主要区别包括:①管理中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不同。企业财务管理主要依据财务及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如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通则及企业会计制度等。企业纳税管理主要依据税收法律及法规,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各税种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等。②具体管理内容上有一定差异性。企业财务管理以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与企业相关的各利益集团间的经济关系为主要内容,内容涉及资金的筹集、投入、营运及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及分配等的管理。而企业纳税管理以组织企业纳税活动、处理与国家的分配关系为主要内容,内容涉及企业筹资、投资及经营运行过程中所有的涉税问题。纳税管理的有效性直接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与目标的实现。

2.3 税务管理体制

2.3.1 税务管理体制的概念

税务管理体制是指在中央与地方,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一种制度,是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管理权限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管理权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赋予税收法律效力时所具有的权力。从税收立法的程序看,税收立法权包括:税法制定权、审议权、表决权和公布权。

2)税收管理权

税收管理权是指贯彻执行税法所拥有的权限,它实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力,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税收管理权包括: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税法的解释权、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减免税的审批权。①税种的开征与停征权。对已经制定税法的税种,规定其付诸实施的权力,即开征权;对已经开征的税种,因政治或经济诸方面的原因,规定其停止实施的权力,即停征权。一般而言,税种的开征权与停征权同税法的制定颁布权是一致的。②税法的解释权。是指对已经制定并颁布的税收基本法规作出具体说明和解释的权力。如与某税法配套使用的实施细则以及税法中所列条款中的“其他”等项目。税法的解释权一般集中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③税目的增减与税率的调整权。是指增加或减少征税项目的权力以及对征税对象或征税项目的税收负担调高或调低的权力。由于这一权力的运用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这一调整权应高度集中,谨慎使用。④减免税的审批权。是指对纳税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权力。为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新的税制改革已明确将新增减免税的审批权划归中央。

3)税收立法、管理权限的划分

税收立法、管理权的划分,应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具体是:

①全国性立法权。它包括全部中央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各税种的开征停征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②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暂行条例”形式发布实施。经一段时间的试行,再进行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正式立法。

③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税法实施细则,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利。

④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有税法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家税务主管机关有税收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收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利。

⑤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反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财政收入,不妨碍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的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但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⑥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前款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条例或税收征收办法,还可在全国性地方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的税率或税额。但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⑦地方性税收的立法权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予同级政府,不得层层下放。所立税法条例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2.3.2 税务管理体制的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是我国建立税收管理体制的总的原则。这一原则自新中国成立之初确立至今,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我国国民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内涵,即“统”和“分”的具体内容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特别是在1979年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摒弃了传统经济体制下束缚我国经济发展的各种弊端,为这一原则注入了新的内涵。

“统一领导”是解决集权方面的问题,凡涉及全国性的各项税收政策、税收制度以及关系到全局的税收减免等,必须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不得违反。“分级管理”是解决分权方面的问题,其分权的内容通常是指在不违反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对属于地方性的税收立法,税种开征、停征等权力,由地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这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适应中国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特点,更好地实现税收管理的总目标。

2)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责、权、利统一的原则是制定税收管理体制必须予以特别重视的原则。因为如果仅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应负担的责任,而不赋予其履行这些责任相应的权利,不给予适当的利益驱动,必然会挫伤各级政府及机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反之,如果只规定各级政府及职能机构所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而缺乏行使这些的责任和目标约束,又必然会导致权力效应的扭曲。

3)按收入归属划分税收管理权限的原则

随着分税制改革的逐步实施和不断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必须抛弃目前按税种和额度来划分管理权限的传统做法,而采取按税收收入归属划分管理权限这种较为规范的方法。所谓按税收收入归属划分管理权限,就是凡属中央财政的固定收入(即中央税)以及对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都很密切的共享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管理权限在中央;凡属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地方税),管理权限在地方。

税收管理权限的明确划分,是税收管理体制的首要问题,如果权限划分不清,税收管理上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就不可能完整、准确地体现出来,“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也将变成一句空话。因此,哪些管理权限由中央行使,哪些管理权限由地方行使;中央行使的权限,哪些由国务院行使,哪些由国家税务机关行使;地方行使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享有哪些,民族自治区、经济特区享有哪些,都应规定得清清楚楚,这样就可避免越权行使和互相扯皮现象的发生。

4)税收法律严肃性与问题处理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科学、合理的划分税收管理权限是能否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的关键,但也必须以严格按照税法的各项规定来进行为前提,即必须维护税收法律的严肃性,排除执行过程中的种种人为因素。但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尚未发育成熟,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如果按一个口径去处理不同的情况的不同问题,往往会使问题复杂化,甚至会把矛盾激化,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收不到应有的效果。所以对待具体问题,应在严格以法治税的前提下,进行细致的分析并采取一些相对灵活的措施予以处理和解决,即把税收法律的严肃性与问题处理的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

5)有利于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

党的十四大明确指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必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的作用。具体则是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税收问题,划分管理权限时要相对集中;对涉及局部地区利益的税收问题,划分管理权限时要下放给地方;对某些比较重要的税收管理权限,要逐步缩小以至取消地区间的差别,以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有利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市场将负起资源配置的主导责任,但也必须看到,市场经济有盲目性和局限性的一面。这就需要国家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而国家产业政策就是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概括起来就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为了配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贯彻实施,税收管理体制要通过税收管理权限的合理划分,来增强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并配合市场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优化。

复习思考题

1.税制要素由哪些内容构成?哪些内容构成税制基本要素?

2.纳税义务人包括哪些?纳税义务人与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缴义务人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

3.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什么?计税依据的种类有哪些?

4.税率的种类包括哪些?各自有何优劣?

5.营业税经历了哪些纳税环节?

6.我国现行税制纳税期限的种类?

7.减免税的基本形式?

8.分析税收管理的主体。

9.分析税收管理与企业纳税管理的关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