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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范围和税率

时间:2022-04-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税收制度基础一、税制要素1.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税负不能发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

第二节 税收制度基础

一、税制要素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纳税义务人应当与负税人进行区别:负税人是经济学中的概念,即税收的实际负担者,而纳税义务人是法律用语,即依法缴纳税收的人。税法只规定纳税义务人,不规定负税人。在税负不能发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与负税人是相同的。而在税负可以发生转嫁的情况下,纳税义务人与负税人则是分离的,如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与负税人就不一定一致。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称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征税对象是一个税种区别于另一个税种的主要标志。征税对象可以用征税范围加以概况,也可以用税目和计税依据来具体地进行描述。税目,它是税法上规定应征税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各种税种具体的征税项目,它体现每个税种的征税广度。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有规定税目,对征税对象简单明确的税种,就不必另行规定税目。计税依据,它是征税对象的数量化,是应纳税额计算的基础。从价计征的税收,以计税金额为计税依据。从量计征的税收,以征税对象的数量、容积、体积等为计税依据。

3.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体现征税的深度。税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负担和国家税收收入的多少,是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税收政策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税收制度的核心要素。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基本形式。

比例税率,是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占课税对象的比例总是相同的。比例税率具有横向公平性,其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便于征收和缴纳,因此,比例税率是最常见的税率之一,应用广泛。

累进税率,是指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的等级,随着课税数量增大而随之提高的税率,其基本特点是税率等级与征税对象的数额等级同方向变动。累进税率一般在所得课税中使用,可以充分体现对纳税人收入多的多征、收入少的少征、无收入的不征的税收原则,从而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主要有吨、升、平方米、千立方米、辆等。定额税率一般适用于从量定额计征的某些课税对象,实际是从量比例税率。

4.纳税环节和纳税地点

纳税环节,是指商品在整个流转过程中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阶段,分为一次课征制、两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纳税地点,是指缴纳税款的场所,一般为纳税人的住所地,也有规定在营业地、财产所在地或特定行为发生地的。

5.纳税时间

纳税时间,又称为征税时间,是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纳税的时间范围。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固定性在时间上的体现,具体又分纳税周期和纳税期限。

纳税周期,是指法律规定的两次纳税行为发生的正常时间间隔,如流转税每月或每周履行一次纳税义务。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主体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具体时间。纳税期限是衡量征纳双方是否按时行使征税权力和履行纳税义务的尺度,纳税期限一般分为按次征收和按期征收两种。

6.减税免税

减税是对应纳税额少征一部分税款,而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税款。减税免税可以分为税基式减免(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税率式减免(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和税额式减免(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定减征额等)三种形式。

7.附加与加成

附加,也称为地方附加,是地方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随同正税一起征收的,列入地方预算外收入的一种款项,如教育费附加。加成,是指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征税以后,再以应纳税额为依据加征一定成数的税额。如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加一成等于加正税税额的10%,加二成等于加正税税额的20%,以此类推。

8.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税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经济责任,包括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等;二是行政责任,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罚款、税收保全及强制执行等;三是刑事责任,对违反税法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税收的分类

税收分类是以一定的目的和要求出发,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各不同税种隶属税类所作的一种划分。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包括下述几种。

1.按课税对象分类

(1)流转税。流转税是以商品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等税种。

(2)所得税。所得税亦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所得税也是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目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财产税。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或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包括房产税契税、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等。

(4)行为税。行为税是指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屠宰税等都属于行为税。

(5)资源税。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现行税制中资源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资源税。

2.按税收的计算依据为标准分类

(1)从量税。从量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面积、件数等)为依据,按固定税额计征的一类税。

从量税实行定额税率,具有计算简便等优点。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2)从价税。从价税是指以课税对象的价格为依据,按一定比例计征的一类税。

从价税实行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税收负担比较合理。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营业税、关税和各种所得税等税种。

3.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为标准分类

(1)价内税。价内税是指税款在应税商品价格内,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消费税。

(2)价外税。价外税是指税款不在商品价格之内,不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

4.按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分类

(1)直接税。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承担税负,不发生税负转嫁关系的一类税。如所得税和财产税等。

(2)间接税。间接税是指纳税人本身不是负税人,可将税负转嫁给他人的一类税。如流转税和资源税等。

5.按税收的管理和使用权限为标准分类

(1)中央税。中央税是指由中央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征收后全部划归中央政府所有并支配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较大,征收范围广泛。

(2)地方税。地方税是指由地方政府征收和管理使用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这类税一般收入稳定,并与地方经济利益关系密切。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是指税收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拥有的一类税。如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除外)、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等。这类税直接涉及中央与地方的共同利益。

三、我国现行税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征管范围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收制度,省级以下设立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职务的审批上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领导。省级地方税务局实行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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