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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3.如何对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筹划?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主要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3.如何对增值税征税范围进行筹划?

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或者进口的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主要有:

①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②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③典当业的死当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④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均征收增值税。

税法中确定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主要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

①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税法给出了详细的纳税规定,只能依法予以处理,筹划的空间比较狭窄。

②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即为混合销售行为。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交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了销售一批货物而作出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

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法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如果纳税人可以有所控制的话,到底缴哪种税对纳税人有利呢?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增值率的计算来进行判别,给纳税人提供一个数量的标准。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R,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为P,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纳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增值率可表示为:

R=(S-P)/S×100%

应纳增值税=S/(1+17%)×17%×R

应纳营业税=S×5%

使两税相等,则S/(1+17%)×17%×R=S×5%

解出S=34.41%

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各不相同,故其增值率也不相同,如表5-4所示。

表5-4 混合销售纳税平衡点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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