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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对象和纳税范围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对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1.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概述

按照税法规定,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其中“货物”是指有形动产,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而提供这些增值业务就成了纳税的义务人。增值税纳税人可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税率按照经营规模的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等标准来划分,其税率一般为17%、13%,此外还有3%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一般是4%和7%。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那么增值税纳税的具体范围都包括哪些呢?

2.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1)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①销售货物。

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这里的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

②应税劳务。

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的劳务。这里的加工是指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来制造货物而收取加工费的有偿加工业务;修理修配是指受托方对已经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维修,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有偿业务。

进口货物。

税法规定:凡进入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在报关进口环节,除了依法缴纳关税以外,还必须缴纳增值税。

(2)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①视同销售货物。

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视同销售货物:

a.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b.销售代销货物。

c.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d.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e.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f.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g.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h.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上述第e项所称“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供职工使用的食堂、浴室、理发室、宿舍和幼儿园等福利设施及设备、物品等,或者以福利、奖励和津贴等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物品。

②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既涉及销售货物又涉及提供非应税劳务的销售行为,其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向一个购买方取得的。所谓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有下列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来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a.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b.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都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依照前述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③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既包括销售货物(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但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对于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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