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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其夫提出与她离婚时,应向自己住所地亦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某女的经常居住地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35.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是就一般民事案件而言。在一般民事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鉴于离婚案件的内容是维持或者解除夫妻身份关系,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具有特殊性。因此《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离婚案件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作了特别解释。该《意见》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不论其是否有经常居住地,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都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例如,某女离开住所地北京,到深圳经商已经两年,其夫一直在北京工作。现其夫提出与她离婚时,应向自己住所地亦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而不是向某女的经常居住地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离开住所地到外地经商以及从农村涌入城市的民工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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