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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2-02-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企业上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企业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时,应履行报批手续。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基本内容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所称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所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所称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二、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是指纳税人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保险业、邮政电信业、服务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经税务机关确认的所得。其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纳税人提供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所得。股息所得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其他所得是固定资产盘盈、罚款、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溢余等形成的所得。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考虑到许多利润水平较低的小型企业,税法又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即:对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年度发生亏损,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为了照顾某些纳税人的特殊情况而给予减征或免征所得税款的规定。它是税法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体现,是发挥税收特殊调节作用的重要手段,有利于针对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解决问题,从而更好地贯彻税收政策,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我国减税和免税包括长期减免、定期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种形式。企业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待遇时,应履行报批手续。

按条例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和免税的企业,按规定执行。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概括起来,企业所得税的法定减免税优惠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所得税。期满后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第三产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举办的第三产业企业。

(1)对农村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的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则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经营多业的三产企业,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确定减免税政策。

3.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4.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的企业。

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新办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三年。

5.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企事业单位。

凡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但超过30万元的部分,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6.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

可在一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其计算公式如下: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其计算公式如下:

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

(1)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2)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但是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

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办校办企业。

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

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

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

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

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以及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的学校。

9.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生产企业。

民政部门开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减半征收所得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10.乡镇企业。

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不再执行税前提取10%的办法。但是,这里所称的乡镇企业,不包括乡镇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

11.补贴收入。

纳税人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中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取得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取得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以及其他超出财社[2002]107号文件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的再就业补贴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2.福利彩票收入。

自2002年1月1日起,福利彩票机构发行的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3.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相关优惠。

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等。

五、资产的税务处理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因此,税法制定了对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资产税务处理办法。企业在计税时应以税法规定的资产税务处理办法为准。

(一)固定资产的计价和折旧

1.固定资产的计价。

(1)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及其缴纳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的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其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价。

(5)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设备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2.固定资产的折旧。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护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折旧方法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或工作量法,纳税人需要采用其他折旧方法的,可以由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级税务局批准。

(4)折旧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对极少数城镇集体和乡镇企业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地方税务局征得财政厅(局)同意后确定。但不得短于以下规定年限: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东北地区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二)无形资产的计价和摊销

1.无形资产的计价。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具体按以下情况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5)除购买企业外,商誉不得作价入账。

(6)非专利技术、专利和商誉的计价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

2.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为支持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振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东北地区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三)递延资产的扣除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四)存货的计价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确实需要改变计价方法的,应当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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