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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创新与瓶颈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定位决定了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这里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规定性下,实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历史的必然。还有的主张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劳动价值论是价值生产的理论基础,也是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对劳动者分配不正义的理论工具,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才是价值分配的基础。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批

从党的十五大的“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50]到党的十六大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5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定格在“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相结合”的多元分配格局之中。这样的制度建构既有历史的必然性、合理性,也存在着制度的漏洞和问题。

按要素分配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产物。“按要素分配与市场配置资源是同一个过程,市场按要素分配收益就是在执行配置资源的职能。所以确立按要素分配的方式,是通过市场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不可缺少的条件。”[52] 其前提是生产要素属于不同的主体即要素产权生产资料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其制度背景是市场经济体制。如果除劳动以外所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都属于劳动者共同所有,即生产资料公有制下,就不存在按要素分配,只存在按劳分配。

无论是从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分配正义的理论构建来看,还是从苏联和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的社会主义曲折建设的历史探索来看,社会主义都是实行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因此,不存在需要进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前提和背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定位决定了必须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下,加之适应于各个层次的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有了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制度前提和环境。从这里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规定性下,实行按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历史的必然。从国际共运史和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的角度来看,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结合,承认除劳动以外各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贡献地位,并据此实行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理论和制度创新

那么,按要素分配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其是否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相冲突呢?学术界对此也有争议。有的说按要素分配是一切历史发展阶段的共时性特征,其理论基础是被马克思批判过的萨伊的“三要素说”,认为资本、劳动力等都参与价值创造,在分配中,各生产要素按贡献进行分配。还有的主张按要素分配与劳动价值论并不矛盾。资本等生产要素虽然不参与创造价值,但却是使用价值的源泉之一,同时在价值的生产过程中也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只有活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才能创造价值。因此,按要素分配的实质是按贡献参与分配,这在党的十六大和党的十七大中都阐述得很清楚。这与劳动创造价值并不矛盾。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只有一个人一开始就以所有者的身份来对待自然界这个一切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的第一源泉,把自然界当作属于他的东西来处置,他的劳动才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因而也成为财富的源泉。”[53]任何生产过程都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各种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是价值生产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要素,是对价值创造过程有一定贡献的,尽管其并没有创造新的价值,只能实现价值的转移。

其实,问题的实质在于价值创造和价值分配的关系。应该说两者既有关联也有区别。劳动价值论无疑是价值创造的理论基础,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只有劳动才能创造新的价值,而各种物质生产要素只能发生价值的转移,不会出现价值增值。在任何社会生产中,都存在着劳动者与生产要素的结合问题,即生产要素存在一个归属性的所有权问题,一定的分配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决定的,即结果的分配是由生产资料的分配性质决定的,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经济上的最终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说:“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54]因此,按要素分配并没有否定劳动价值论,而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按生产要素在创造使用价值过程中的贡献予以分配的。劳动价值论是价值生产的理论基础,也是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对劳动者分配不正义的理论工具,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才是价值分配的基础。

市场经济的制度环境和生产要素所有权主体的多元化即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使得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各种生产要素都通过市场机制来调节和配置,分配的不是直接的劳动产品,而是商品的价值。既然所有生产要素都是价值创造不可或缺的部分,他们的所有者自然就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参与到价值的分配中去。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价值创造进行贡献的不是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而是生产要素本身。在市场经济中生产要素所有者主要讲生产要素用作以下三个用途,以获取相应的收益:其一,将生产要素当成商品,通过市场的等价交换,生产要素所有者以让渡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来换取货币,而购买者则通过让渡货币资本来实现生产要素的获取。比如典型地是劳动力的商品化、物质生产原料的交换等等;其二,将生产要素当作是“资本商品”,通过市场的交换,所有者通过让渡使用权来获取收益,比如信用的借贷;其三,把生产要素当作资本,所有者当作各种职能资本来使用,加上所有者自己的生产经营劳动,实现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即价值的增值,获取利润,占有剩余价值。

通过上面三种具体情况的分析可见,是生产要素对价值创造有所贡献,是生产要素所有者凭借所有权对生产要素在价值创造中的贡献进行分配收益。因此,分配的性质则是由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性质来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中,生产要素是私人所有,所以各要素所有者凭借对要素的所有权进行分配,其分配的不仅仅是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的贡献,还通过生产要素的资本化,实现对劳动者创造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因此,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中,资本凭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实现了对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剥削,此为资本主义分配对工人的不公平,但同时也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尤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必然产物。同样,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按要素分配其必然带来对劳动力、对工人的剥削,这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生产资料非公有制经济下的必然产物。其产生的必然性来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与市场经济体制带来的资源配置方式。

在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批判中,有着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维度。虽然按生产要素分配尤其是按资分配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尤其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结合是通过资本与雇佣劳动的方式结合的必然。但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尤其是资本对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无偿占有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方式,是对劳动者的分配不公。因此,对其分配伦理是进行批判的。无独有偶,即使是当代国外的主流经济学家也和马克思一致,也都没有认为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在分配的价值伦理上是合理的,是不需要调节的。他们在论证分配正义的价值取向的时候,看重的仍然是人的劳动贡献[55]

无论是理论还是分配实践都证明,按要素分配在带来资本逻辑效应下的高效率发展的同时必然带来初次分配中的巨大差距和对劳动者的不公平,甚至暗含着两极分化的趋势。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通过两种机制来遏制要素分配的巨大差距:其一,由于要素分配,各要素分配的具体比例是通过市场的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因此,要素分配的具体比例除了受理论上的贡献大小的制约,还受市场供求、市场博弈的影响。而从当今的发展来看,无疑资本是稀缺要素,而劳动力则是相对宽裕的要素(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后发国家来说,劳动力更是供大于求),因此,要缓和劳资之间的关系,就通过工会、雇主协会等各种组织和机制来实现劳资之间的博弈,最后在政府的调剂下,形成一个相对适中的结果。当然,这样机制的建立和健全也是与西方无产阶级的持续斗争分不开的。其二,通过社会保障、财政税收、转移支付等现代的再分配手段来调剂初次要素分配的巨大差距。尽管在西方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里,有着哈耶克、诺齐克等不支持再分配的理论家,但就西方的分配正义实践上,还是大都采取了再分配的手段来实现分配差距的调节,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中按要素分配既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巨大创新,同时也同样造就了初次分配的巨大差距和对劳动者的不公平。这就为国家进行再分配提供了契机。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资本、劳动力的按贡献分配在实际中则体现为在“资本——劳动”的二元框架下,劳资力量博弈、市场供求、社会分工共同作用下的结果。而在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下,无论是劳资力量的博弈还是市场的供求来看,劳动都是处于弱势的,因此,才有劳动力工资价格一直偏低,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比例下降的情况。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党的十七大才做出了这样的调整:“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56]

按要素分配必然留下这样的问题:怎样在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下,怎样保障劳动者的分配权益?怎样缓和要素分配产生的巨大差距?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尽管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使得我们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有着历史和实践的必然性,但是怎样调节要素分配必然产生的巨大差距和缓解资本对劳动的剥削和侵蚀就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必须要面对和解答的问题。

综上所述,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是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但就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也有着不同的看法:其一,以周为民为代表的学者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按劳分配因市场关系而转化为按要素分配;其二,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更高的原则,其包括按劳分配,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之一;其三,认为,按劳分配产生的差异性结果,在扩大性再生产的发展中,必然要产生财产性收入即转化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其四,认为两种分配是基于不同生产基础下的两种分配。应该说除了第二种观点,其余观点都有科学之处。

本文认为,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是基于不同所有制关系下的两种分配制度。两种的结合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具体国情与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从总体来看,按劳分配的历史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和生产资料公有制,其体现的分配伦理则是劳动者按其对价值的贡献进行比例分配,保障的是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而在当代中国,其实现形式则是以国家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并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同时也以国家的名义对其产生的剩余价值进行占有和分配。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历史基础则是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非公有制经济和劳动力、资本等各种生产要素的商品化、市场化。其体现的分配伦理则是所有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凭借对生产要素的所有权,按对使用价值生产的贡献进行比例分配。其实现形式则是“资本——劳动”的二元框架下,劳资力量博弈、市场供求、社会分工共同作用下的结果,其实质则是资本所有权支配分配。由此必然产生对劳动力不公平的分配结果。概而言之,按劳分配,无论是初次分配还是再分配体现的都是对劳动者的公平,而按生产要素分配,在初次分配上必然出现对劳动者的不公平。这就为国家实施以公平为取向的再分配提供了契机。

综上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分配正义思想是以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为指导,在借鉴改革开放以前分配的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形成的分配正义思想,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辩证性、历史规定性。其实践性体现在:“分配正义思想”来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实践,并在实践中不断地调整变化,而不是抽象的固定的原则。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才产生了现代化、市场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思想。其辩证性体现在:“分配正义思想”与整个改革开放的进程之间存在“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关系。从破除平均主义、重申按劳分配原则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再到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在分配注重公平再到当前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注重效率与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思想变化来看,无一不体现了“分配正义思想”与整个改革开放的进程之间存在“适应—紧张—发展—引领”的关系。其历史规定性体现在:“分配正义思想”适应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方位,适应于利用资本逻辑发展自己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历史方位下的必然产物,无论是分配方式还是正义的价值取向都具有历史的必然性。

而当今存在的各种分配不公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另一方面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分配正义思想本身内在缺陷造成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则是怎样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怎样在新的社会生产实践事实的基础上去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思想,实现理论本身的发展,实现理论对实践的引领和指导,实现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良性互动和辩证统一,实现分配事实与价值取向上的辩证统一。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92

[2]列宁全集(第三十七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63

[3]斯大林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22

[4]同①,217

[5]在此争论之中,段中桥主张,马克思没有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在马克思经典文本里面缺乏有效的文本依据【详见:段中桥.马克思从未提出过“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答赵家祥教授[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5)】;而赵家祥、奚兆永则认为马克思提出过“五形态说”。【详见:奚兆永.关于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讨论——兼评《对“五种社会形态理论”一个主要依据的质疑》[J].教学与研究,2006,(2)】;赵家祥.对质疑“五种社会形态理论”的质疑——与段忠桥教授商榷[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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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列宁全集(第四十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370

[10]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八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

[11]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66

[12]同①,570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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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5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6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58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7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683

[20]孙正聿.马克思主义基础理论研究(上)[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544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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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8

[31]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1628

[32]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483

[33]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19

[34]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30

[35]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101

[36]同①,146

[37]同①,152

[38]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2

[39]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475

[40]十七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M].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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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OL] http://finance.chinanews.com/cj/2013/02-05/ 4550659.shtml

[4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4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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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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