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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型按劳分配的创新与瓶颈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的按劳分配对这一个理论问题进行了实践的探索和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按劳分配的结合实现了马克思“按劳分配”分配正义实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实践中的发展,是较之计划经济体制下,更为科学和公平的按劳分配实践,必能成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前提。与此相关的还有认为“按劳分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下还不能实现。

在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分配进行构建的时候指出,在第一个刚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出来的第一阶段中,与此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对应的实行的是以劳动为尺度的分配。在社会总产品做了六项扣除以后,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实行的是:“每一个劳动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领回的,正好是他给予社会的。他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44] 从这里可见,马克思构建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生产力的高度发达,使得社会形态从人类社会的第二大形态向第三大形态发展,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按劳分配”的实质是在生产力发达的前提下,在商品经济体制不存在的前提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前提下,保障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实行的是以劳动量的贡献大小为标准的分配正义原则。其突出的特征就是全社会在做了必要扣除以后,在每一个个别的场合,都是按每一个人提供的劳动量的大小进行分配。能做到这一点,必须满足这些前提条件: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商品经济体制的消失,不需要通过市场来分配;社会有能力提供必要的制度和技术手段对每一个人劳动量大小进行科学公正的计量,以保证每一个个别场合实行的都是按贡献的劳动量大小进行分配,在此基础上,社会向个人发放“劳动券”,以此为凭证向社会领取相应的一份消费资料。

然而历史却向理论发出了难题和挑战,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并没有建立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基础上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而是首先在以俄国为首的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得以建立。苏联和我国在改革之前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曲折探索实践中,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以后,均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国家或集体所有)、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为社会主义典型特征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在生产力水平较为低下的情况下,计划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是社会大生产发展的必然结果,而是在还没有实现工业化的历史阶段,根本就没有实现马克思构建的“按劳分配”的诸多前提条件。

从苏联和我国改革开放前的社会主义曲折探索实践来看,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商品经济尚未发展充分,很大程度上还是自然经济的条件下,为了达到国家的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国家利用行政权力,强制性地取缔了商品经济、抑制市场机制的作用,从而形成“计划经济”体制。在这样的体制下,国家能够通过行政权力,最大限度地获得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权,从而能最大限度地集中力量以完成国家的宏观目标。从历史来看,无论是苏联,还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前,都是以压低人民生活需求来实现生产力低水平下的国家高度积累的目标。故此,在分配上,将劳动者能分配的消费品长期固定在低水平下。这种普遍的低水平分配导致的就是普遍的低水平上的平均主义。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提倡的所谓的“按劳分配”,在对个人劳动数量和质量的评估上也是由国家行政权力来决定的,比如苏联的工资等级制和我国的八级工资制。等级之间差别的制定是由国家行政权力决定的,等级内部又平均主义盛行,缺乏激励机制,由此导致了“按劳分配”蜕变为按资历分配或按权力分配,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都远离了马克思“按劳分配”的实质。而造成这种效率不高亦无公平的低水平的平均主义,有一个理论上和制度上的问题就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能够科学和公平地衡量劳动者劳动质量和数量的制度和技术,所以才蜕变成了国家通过行政权力来制定,最后形成了并不能科学和公平体现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的等级工资制。

综上所述,无论是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社会“按劳分配”的构建还是苏联和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社会主义曲折建设时期,在生产力低水平和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践的“按劳分配”都存在一个理论问题——怎样科学而公平地计量每一个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实现的按劳分配对这一个理论问题进行了实践的探索和回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市场的等价交换原则,按劳分配从马克思构建下的按劳动者的劳动量分配发展为按劳动的价值量大小来分配。虽然形式不同,但是两者在分配正义上体现的价值实质是一致的,即都保障劳动者对其劳动产品的所有权,都是按照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体现的都是按贡献分配的分配正义原则。只不过,在马克思的构建里,劳动者的贡献直接体现为劳动量的大小,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的贡献大小要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劳动者价值量的大小来衡量。具体而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有制企业的按劳分配是通过两大步骤来实现:其一,企业作为总体,通过市场的等价交换、供求机制、竞争机制来衡量所有劳动者劳动产品的价值总量,形成企业的总收入。其二,在企业通过市场实现价值总量以后,在企业内部通过对劳动者数量、质量、类型和贡献确定分配的比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按劳分配的结合实现了马克思“按劳分配”分配正义实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实践中的发展,是较之计划经济体制下,更为科学和公平的按劳分配实践,必能成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共同富裕的根本制度前提。

事实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则是发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多元所有制结构的社会背景之中的,为此,按劳分配在中国应该怎样实现,其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学术界关于此的讨论十分激烈。关于按劳分配在能否实现及怎样实现,学界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否定论”[45],即认为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本就不能实现,因为缺乏马克思构建下的历史条件。与此相关的还有认为“按劳分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下还不能实现。第二种观点是“内容与形式论”[46],即认为我们应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条件,发展马克思建构的“按劳分配”,我们应该坚持马克思建构的“按劳分配”的实质,同时发展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与此讨论相关的就是“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的关系。在马克思那里,劳动价值论是建构按劳分配的重要理论基础,也是批判资本剥削和建构无产阶级分配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持否定论观点的学者,大都否定劳动价值论是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认为所谓的按劳分配就是劳动力作为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商品一样按贡献分配的。而持“内容与形式论”的学者,则还是主张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企业内,按劳分配的基础仍然的劳动价值论。本文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其分配正义的实质价值取向与马克思的“按劳分配”是一致的,只不过形式不一样。其理论基础都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是劳动者所有的价值量,不只是劳动力的价值量,还包括劳动者的剩余价值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衡量劳动者的价值量大小,其中,包括作为劳动力价格的必要价值量和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后劳动所产生的剩余价值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按劳分配要体现马克思对劳动者劳动产品自我权的拥有,消除因生产资料私有制导致的资本对劳动剩余价值占有的剥削现象,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就必须注意到劳动者价值量分成了两大部分,其一,以劳动力价值体现必要的劳动价值,另一部分是剩余价值。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按劳分配,必须实现分配政策的二级跳:“第一步先实现按劳动力价值分配,即首先使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合理化;第二步(几乎是同时)还要考虑到如何分割利润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解决,就无法解决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问题。”[47]

应该说同样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的社会主义特征就体现在对剩余价值的分配上,如果是由资本占有,那就是资本主义的分配,如果是由劳动者分享,那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按劳分配。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决定分配性质的原理。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下,劳动者劳动产生的剩余价值量必然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即资本家所占有,工人只能得到劳动力的价格——工资——工人劳动补偿的必要价值量。而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企业里,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劳动者必然有权利分享剩余价值量。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分配的根本区别。也正因为如此,按劳分配才是我国保持社会主义性质和共同富裕的根本性分配制度。

但在我国重新建立按劳分配原则的同时,有的学者提出所谓的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价值进行分配,甚至把按劳分配说成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在理论基础上,放弃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采用了马克思批判过的萨伊的“要素说”,认为劳动力就是生产要素之一,按劳分配就是按劳动力之一生产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因此,按劳分配就是按生产要素分配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样的理论严重违背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违背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对分配性质决定的原理,不符合生产资料公有制企业的分配原理和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

任何分配都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任何分配的正义是由生产关系的正义所决定的。我国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框架,是与生产资料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制度相结合的。因此,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的按劳分配与非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进行的按劳动力要素分配是有着根本不同的。但是“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的决定和实现的论述,对我国现阶段的公私企业中的劳动力商品也是基本适用的,只不过反映的生产和分配关系的性质有所不同。”[48]也就是说,在不同所有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所反映的生产和分配关系是不同的。在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作为商品是参与生产的必要方式,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劳动力作为商品不仅仅是参与生产的必要方式,也是参与分配的必要方式。在公有制企业中,虽然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工人也要领取相应的工资即对其社会必要劳动的补偿,但同时,由于生产资料的公有制性质又决定了工人的剩余价值不是被资本者无偿占有,而是被社会所占有。而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工人只能分配工资,而不会有对剩余价值的占有。因此,评价是否存在对劳动者的分配不公的标准,不在于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而在于剩余价值由谁占有?怎样占有?在于是否有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成果。

公有制企业的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建构的“按劳分配”的中国化和市场化,其体现在精神实质是一致的,都是立足于维护社会主义的基本性质,立足于否定有人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而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成果,立足于维护劳动者对其产品的所有权。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来看,只有活劳动才会创造价值,而创造的价值又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两部分,对必要劳动的补偿就给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之一参与生产和分配的工资,而对剩余劳动或剩余价值的社会占有或全民分享则是按劳分配的实质意义所在。不同的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的“劳”不再是个人劳动的产品,而是在市场交换中得以实现的劳动价值量,这价值量包括以工资形式出现的必要劳动价值量和由国家占有、本应由全民按比例分享的剩余价值量。同时,不同的是分配形式是以货币出现,分配的比例不是由社会统一计划度量,而是经由市场竞争得以实现的。

按劳分配是社会化大生产下、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必然分配方式,其存在和发展是与先进生产力发展方向一致的,因此,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同时也是保证劳动者分配正义的分配制度,按劳分配不仅是分配政策,也是富民政策,是保证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的制度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理论和实践进一步证实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理论的真理性。其与按生产要素分配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对剩余价值的占有上,按劳分配要求的是全社会占有剩余价值,因为生产资料是公有的。正如李惠斌所说:“把按劳分配理解为按照劳动的价值量进行分配,这就是说,劳动者不仅领回再生产他自身的那部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劳动力价值——以工资的形式反映出来,而且参加分割一定份额的剩余价值。”[49]

综上所述,在实践中,通过市场经济体制来实现按劳动力价值来确定工资是很容易的事情,关键的问题在怎样保证公有制企业剩余价值由劳动者分享。这里面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由哪些劳动者分享?是有公有制企业内部劳动者?还是全国人民?因为生产资料公有制,但谁来行使公有制的所有权?第二,怎样分享?比例怎样安排?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发展和探讨的理论问题。学界对此进行了有关的探索,比如有劳动力产权理论、劳动力资本理论、劳动风险责任理论等等。但在制度上,还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在现阶段,能够体现按劳分配的制度安排是缺位的。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我国劳动者收入所占比例不断下降中可以得到确证。同时在我国,并没有实现所谓的社会联合体,而是由国家相关结构代表全民占有生产资料,也同时对剩余价值进行占有和再分配。由此产生的问题就是,国家作为一个执行机构本身就是需要监督和管理的,即怎样保证国家相关机构在剩余价值的占有和再分配时不会以公谋私?同时,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形下,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必然出现所有者的缺位。在所有制缺位下,怎样激励和约束经营者,不致使原本属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分配正义支柱的公有制经济沦为所谓的垄断行业甚至权贵资本?这些都要求实现剩余价值的按比例全民分享。因此,怎样从理论和制度上来确保劳动者在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尤其是对剩余价值的分享,确保按劳分配真正意义的实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正义理论在发展过程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发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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