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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认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对什么的贡献。一般来说,生产要素的贡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但不同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不相同的。这样认识才既肯定了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又区分了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贡献,还揭示了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的来源。依照常理,按贡献分配应该是贡献越大,收入越多。

正确认识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讲到理顺分配关系时指出: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5]进一步从理论上明确了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内涵,回答了生产要素怎样参与收入分配的问题。为了正确理解和切实贯彻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还需要深入研究的是:什么是“贡献”,对什么的贡献,按贡献分配取得的收入的数量怎样确定,为什么要实行按贡献分配,按贡献分配是否对按劳分配的否定,按贡献分配与按所有权分配是什么关系等。尽管谷书堂和蔡继明教授早在1988年就提出了“按贡献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原则”,[16]但我国理论界对上述问题仍然缺乏深入的研究,而且分歧严重、观点对立,特别需要进一步探讨。

一、什么是“贡献”?

正确认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生产要素的贡献,是对什么的贡献。一般来说,生产要素的贡献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作用。劳动力、生产资料、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资本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才开始出现的生产要素),都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因素,对于物质财富的生产和为生产和生活的服务的提供,都起了一定的作用,作出了相应的贡献。但不同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是不相同的。有的生产要素发挥了被动的作为生产的物质条件的作用,如生产工具、原材料、土地等;有的生产要素则发挥了能动的创造性的作用,如劳动力、管理等。

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过程既是社会财富(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即劳动过程,又是价值(交换价值)的创造过程,是不是所有生产要素在这两个过程中都作了贡献、贡献的内容都一样呢?西方经济学历来以财富共创论、价值共创论为基础,认为所有的生产要素都在财富的生产和价值的创造中作出了贡献,都创造了使用价值和价值,都要参与收入的分配,得到各自所创造的收入,这就混淆了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作用,掩盖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则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也赞同财富共创论,认为所有的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都发挥了作用,但不同的生产要素的贡献并不完全相同。劳动及作为特种形式劳动的管理,在使用价值生产和价值创造过程中,都发挥了创造性的作用;其他生产要素在劳动过程中,既是生产的必要条件,又能发挥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使用价值生产的作用,但在价值创造过程中,只是必要的生产条件,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并不具有创造新价值的功能。也就是说,各种生产要素在整个生产过程中都作出了贡献,都是一切财富的源泉,但以价值形式存在的收入,并不是所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只是劳动创造的。技术这种生产要素,只能通过劳动和资本等发挥作用,并不能独立、直接地作出贡献。这样认识才既肯定了各种生产要素的贡献,又区分了不同生产要素的不同贡献,还揭示了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取得的收入的来源。显然,现在我国在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前提下,提出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贡献分配中的贡献,就是上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所讲的贡献。

二、按贡献分配取得的收入数量的确定

明确了什么是贡献,需要进一步弄清的是贡献的大小、按贡献分配取得的收入的数量的多少由什么决定,如何进行衡量。这是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面临的最大理论和实践难题,至今似乎都没有提出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都赞同财富共创论,但好像都没有提出如何衡量不同生产要素在财富生产中贡献大小的标准和方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只是说明了价值创造中劳动的贡献及其大小的衡量。我们这里也只能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依照常理,按贡献分配应该是贡献越大,收入越多。问题是怎样衡量贡献的大小。同一种类的生产要素的不同部分之间,由于在生产经营中的贡献的性质相同,因而可以比较大小。比如:不同劳动的贡献,可以用不同劳动的产量或创造的价值的多少来衡量各自贡献的大小;不同类型的机器设备的贡献,可以采用不同机器设备引起的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程度去衡量各自贡献的大小。困难的是不同种类的生产要素的贡献数量多少的比较,因为不同种类的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具有不同的性质,而不同质的东西无法比较数量的多少。“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对财富的产生而言,是“父亲”的贡献大,还是“母亲”的贡献大,谁也说不清,就像不吃饭要饿死、不穿衣要冻死,因而无法判断是吃饭还是穿衣对人的生存更重要一样。为了克服这一难点,有学者提出:“由于各种收入是按照各种要素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的,所以,要阐明各种收入量的规定,就必须说明各个要素贡献的大小是如何确定的。”“把由增加投入某一生产要素而增加的产品价值定义为该生产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或边际收益。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收益,可以相对地表现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实际贡献。”[17]在生产要素和产品普遍价值化、货币化、资本化的条件下,加上财富又是由各种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似乎可以依据每一种生产要素的边际生产力的大小来确定其收入的多少,但这实际上是以价值共创论为前提的,也正是西方经济学的分配理论。而且,在理论上可以假设其他生产要素保持不变,在达到均衡时,最后增加一个单位的按货币价值计算的某一种生产要素所增加的产量(或产值)的多少,就是其贡献的大小,但是在实践上却是不可能的。因为,在其他生产要素都没有任何变化的情况下,只是孤立地增加某一种生产要素的数量,产品(或价值)是不可能增加的,必须要其他生产要素也发生相应变化。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在劳动价值论和财富共创论的前提下,分别对各种不同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收入的依据和数量的决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劳动(含属于劳动范畴的管理)的收入是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必要价值,其他生产要素的收入则是劳动者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而且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收入数量,又要受到生产要素的供求情况、劳动力的价值、利润率、利息率、土地肥沃程度等许多因素的影响,详见马克思的《资本论》。应该说马克思关于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收入决定的理论去掉其中反映的独特的资本主义性质,同样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三、实行按贡献分配的原因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什么要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主要是由于存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劳动力是个人所有制,生产要素属于多种不同的所有者,按贡献分配实行生产要素的有偿占用,鼓励生产要素的高效利用,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能够凭借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和在生产经营中的实际贡献取得相应的收入,而且提供的生产要素的数量越多、质量越高,取得的收入也越多,这就能够促使掌握在不同所有者手中的生产要素都充分地利用,不致闲置浪费,并且增加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推动生产经营者精打细算、科学决策和管理,提高生产要素的使用效果,更好地发挥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按贡献分配,能够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刺激资本的积累、投入和高效利用,鼓励土地的节约使用,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经营管理的改善。总而言之,实现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充分有效利用和增加供给,必须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

的确,实行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可能产生较大的收入差距,会存在剥削现象,但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积极作用远大于其不利影响。而且,对按贡献分配中出现的剥削现象和收入差距,必须正确评价和恰当处理。剥削在道义上是不公平的,从长远来看也是不合理的,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可能引起尖锐的社会矛盾,不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难以实现社会经济长期协调稳定发展,社会主义最终要消灭剥削。但是,这是从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趋势而言的,剥削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完全不合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在私有制还有生命力的条件下,凭借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无偿占有他人劳动的成果,还有合理的因素,能够形成对所有者的激励,强化对劳动者的约束,迫使劳动者更多地工作,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提高生产资料的使用效果。只有当私有制消失的条件成熟以后,剥削才能被逐步消灭。在这之前,剥削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私有制和剥削还有存在的必然性、必要性和一定的合理性,正确的方针应该是尽可能发挥其积极作用,缓解其消极影响。对于按贡献分配中可能出现的过大的收入差距,可以通过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进行适当的调节,以防止收入高低悬殊、贫富两极分化。

四、按劳动贡献分配与按劳分配的关系

在提出确立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的同时,又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而按贡献分配中包含有按劳动贡献分配。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按劳动贡献分配与按劳分配是什么关系,二者是否同时存在、有何异同、有无矛盾,前者是不是否定了后者。

按劳分配一般是指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个人消费品。由于高质量的复杂的劳动可以换算成加倍的低质量的简单的劳动,因此简单地讲,按劳分配中的“劳”指的是劳动者耗费的劳动量;又由于要作必要的扣除,所以作为分配标准的只是劳动者全部劳动量中的必要劳动量。劳动量通常以劳动时间作为尺度来计量,所以按劳分配中的“劳”又指的是劳动时间,而只是劳动者全部劳动时间中的必要劳动时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必须采取商品货币形式,表现为个人收入的分配,劳动量表现为价值量,劳动产品只有在市场上卖掉,劳动才没有白费,才能被社会承认为社会必要的劳动,实现为价值,也才能作为依据进行分配,这样按劳分配中的“劳”就表现为劳动实际创造的价值量,作为分配标准的也只是其中的必要价值量。劳动实际创造的价值量正是劳动的贡献,由此可见,按劳分配与按劳动贡献分配的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致的,并不矛盾。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按劳分配只存在于公有制经济中,是公有制经济特有的分配原则,按劳动贡献分配在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中都存在,是两类经济成分都要贯彻的分配原则;二者体现的收入分配关系也不完全相同。在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动贡献分配是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体现同样的收入分配关系;在非公有制经济中,按劳动贡献分配体现的是与公有制经济不同的收入分配关系。为了表示不同所有制经济中按劳动贡献分配的本质差别,仍然把公有制经济中的按劳动贡献分配称之为按劳分配。

五、按贡献分配与按所有权分配的关系

所有制关系是分配关系的基础,参与分配是所有权在经济利益上的实现,因此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是收入分配最根本的原则。现在又提出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原则,这两个原则是什么关系,按贡献分配是不是对按所有权分配的否定呢?答案是并非如此。

在市场经济中,由于收入分配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所以收入分配的原则往往也是多方面的,不可能是单一的。不同的分配原则,从不同的方面、不同的层次上规定了收入分配的方式。按所有权分配决定了收入分配的必要性和分配的收入的归属即由谁占有。正是由于所有权的存在,所有者才会要求也才有可能参与收入分配,并占有生产要素的收入。若不能取得收入,所有者就不会把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宁可让其闲置和浪费。如果没有明确的所有权,生产要素即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不付任何代价、无偿占用,不必参与收入分配。按贡献分配确定了收入分配的依据、性质和数量。正是由于在生产经营中作了贡献,所以才有权参与分配;贡献越大,自然要求得到的收入越多;如果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作贡献,即使有明确的产权,也不可能参与收入分配。生产要素的不同作用,决定着收入的来源和收入分配中是否存在不劳而获、无偿占有的剥削关系。由于价值是劳动创造的,这是劳动的特殊贡献,因此除劳动之外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得到的收入都来源于劳动创造的价值,都有可能存在剥削关系。所以说,按贡献分配与按所有权分配,是从收入分配的不同方面、不同层次而言的分配原则,二者并不矛盾,前者也没有否定后者。

(原载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出版的《海派经济学》第4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报告》第5辑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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