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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品的等价交换原理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人说保险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因为有些人交了保费却未得到赔偿。问题在于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也是以货币表现,即保险金额。可见两者都是把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进行比较,因而在原理上都是说不通的。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

三、保险商品的等价交换原理

保险交换是不是等价交换?有人说保险交换是不等价交换,因为有些人交了保费却未得到赔偿。相反,得到赔偿的人所得到的赔偿金额却超过所付保费的百倍、千倍以上;有人说是等价交换,因为从保险交换的集约性上看是等价的;还有人说个体不等价,而总体是等价的。后两者实际上是同义的,即说明了保险人用集中起来的纯保费建立保险基金,最后都要实现对被保险人的偿还。

商品交换必须服从价值规律的要求,交换必须等价(抛开供求引起的价格波动),至少交换双方认为是等价的,无论是个别交换,还是总体交换,都不能违背等价原则。以上三种看法实际上均混淆了保险商品价值量和使用价值量的区别。

保险商品价值量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这是没有问题的。问题在于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也是以货币表现,即保险金额。正是这一点,模糊了人们的视线。个别不等价说把个别保费与保险金额比较,与此相反,总体等价说则把总保费与个别或若干个保险金额比较。可见两者都是把保险商品的价值量与使用价值量进行比较,因而在原理上都是说不通的。

保险费是单个保险的市场价格,投保人支付这个价格取得保险保障。他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保单,是他们在比较危险处理财务机会成本上,认为这个保障值这个价,两厢情愿,就是等价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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