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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门”的背后:历史和现实交织的学术困境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学校后续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取证中,认定该项目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王志国因“违反科研准则”被蒙特利尔大学心脏病研究所解雇,并被撤销其科研权利和科研经费、关闭其实验室。比较李连生事件和王志国事件,可以发现中外学术造假事件的处理机制有明显的差异。

一、“抄袭门”的背后:历史和现实交织的学术困境

李连生的学术造假行为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其代表著作《涡旋压缩机》中剽窃了他人的多组数据和图表,把他人的研究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在技术成果参与评奖的过程中,谎报技术成果的经济效益。李连生在1998年开始自称在涡旋压缩开关关键技术方面有所突破,并以技术成果作价400万元入股成立西安泰德压缩机有限公司。2003年,李连生凭借《涡旋压缩机设计制造关键技术研究及系列产品开发》项目申报并获得“陕西科技进步一等奖”,该项目获奖的“应用证明”一栏注明“西安泰德压缩机有限公司2001年度新增产值599万元,2002年度新增产值1250万元,2003年新增产值4092万元”,实际情况却是该公司连年亏损并在2004年宣布停产。

李连生事件被曝光和得到处理,是在西安交大6名退休老教授长达数年的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得以实现的。最早回溯到2007年12月。在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公示期间,西安交大杨绍侃教授口头举报,随后陈永江等教授实名举报李连生在申报“往复式压缩机理论及其系统的理论研究、关键技术及系列产品开发”获奖项目中存在造假问题。由于学校方面未能积极配合、支持老教授们的行动,老教授们将举报信发到网站上,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为此,6名老教授还被李连生以“侵犯名誉罪”告上法庭。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西安交大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校学术委员会讨论,认为该项目授奖存在异议,学校于2008年3月致函教育部,建议撤销授予该项目的2007年度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奖。在学校后续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取证中,认定该项目存在造假、侵占他人学术成果进行拼凑和包装等严重学术不端问题。2009年12月,针对李连生严重学术不端行为,西安交大学术委员会决定免除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在此之前,学校已免去其流体机械及压缩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职务。2010年3月21日,历经两年,西安交大最终召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校党政联席会议,对李连生作出取消教授职务、解除教授聘用合同的处理决定。

同李连生事件一样对于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事件还有王志国事件。2011年6月底,蒙特利尔心脏研究所在收到两篇文章撤稿消息后,立刻启动调查。8月12日,《生物化学期刊》杂志刊登声明称,涉嫌造假的两篇论文已被作者撤稿。9月2日,调查结束。蒙特利尔心脏研究所负责人Tar-dif博士发表声明:于加拿大当地时间9月2日,蒙特利尔大学心脏病研究所(Montreal Heart Institute)网站上公开发表,依据蒙特利尔心脏研究所研究机构方针以及科学研究的最高道德标准,该所教授、药理研究室主任王志国偏离了蒙特利尔心脏研究所开展科学研究的道德标准,也偏离了他作为研究人员的职责。王志国因“违反科研准则”被蒙特利尔大学心脏病研究所解雇,并被撤销其科研权利和科研经费、关闭其实验室。在加拿大,因违反科研准则而被解雇的事件在蒙特利尔大学心脏病研究所近60年的历史上还是首次发生,所以,包括加拿大《环球邮报》等知名媒体在内的报纸、电视台纷纷予以报道。蒙特利尔大学的官方公告还特地指出,王志国不是临床医师,其从事的研究与疾病的治疗和临床药物试验无关,消除公众因王志国事件而对研究所产生的疑虑。在中国,王志国担任了哈尔滨医科大学心脏研究所所长,同时也入选了中组部公布的第四批“千人计划”名单,并入选2006年“黑龙江学者”。

加拿大广播公司(CBC)报道称,王志国等称之所以撤销这两篇文章,是因为用于说明实验数据的图片被“混淆”了。而王志国工作的中国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方面表示,他们接到了王志国的情况通报:王志国发现论文中“完成蛋白实验部分”的图片出现了重复使用,便给杂志社写信主动要求撤稿;经实验室调查,基本认定蛋白实验图的重复应用是其实验室的一名技术员所为。不过,蒙特利尔大学心脏病研究所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其所关心的问题是所用的图片“是如何被人为篡改”的。

比较李连生事件和王志国事件,可以发现中外学术造假事件的处理机制有明显的差异。一是处理的效率不同。对于李连生事件,剽窃事实和伪造经济效益数据非常明显,但处理过程历经两年,其间举报者还遭遇种种不公的待遇。对于王志国事件,仅仅是作者主动的撤稿,关系到一个似乎不大的“图片混淆”的问题,从6月份撤稿到9月份处理,其间举行听证、调查、申诉,仅历时3个月。二是处理的权力主体和程序不同。对于李连生事件,西安交大权力主体处于缺位状态,最终以党政联席会议作为处理主体。李连生曾是“长江学者”计划特聘教授并担任学校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既是学者,又是学校的行政官员,由于无法回避其中的密切关系,西安交大在调查和处理中难免存在着人情等干扰因素。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曾以“没有结果的学术成果”,报道了上述6教授艰难检举、校方多次阻止的事实。而王志国事件中加方通过独立的委员会组织调查工作,不仅对王志国被指控有学术不端的论文进行了调查,并对王志国早期的研究成果和其他发表论文也做了调查。一方面,加方承认王志国2007~2008年的早期研究成果是有效的,通过了重复测试;另一方面,加方建议对王志国另外几篇论文进行调查,12月,另一本权威的《分子细胞》杂志撤销了王志国的两篇论文。三是处理的范围不同。西安交大对于李连生事件的处理,包括其间向教育部提出撤销李连生“高等学校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陆续做出的各类处理决定,都是在学校内部,如果没有媒体主动跟进,社会公众很容易淡忘了李连生事件。而加拿大蒙特利尔心脏病研究所对于王志国事件的处理,则始终是一个同利益相关各方特别是社会公众公开积极互动的过程。四是适用原则不同。李连生事件中,关于其剽窃事实和经济效益不足的伪证的确认,始终没有出现西安交大自身应用的学术伦理规范或其他原则,在六名教授检举举报的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可以援引的西安交大自身的研究方针和科学研究的道德标准,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而加方则依据蒙特利尔心脏研究所研究机构方针以及科学研究的最高道德标准。尽管王志国所在的单位,哈尔滨医科大学为其行为作出了合理的解释,但显然没有说服加方,也没有得到其他海外中国学者的认可,说明蒙特利尔心脏研究所机构的研究方针和道德标准具有为学术界承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五是出版介入的不同。出版李连生代表著作的出版社并没有就李连生事件发出声音,既没有为审稿不严作出致歉、撤销书号,也没有就其后的出版工作做出反思。反观刊载王志国论文并予以撤稿的几家专业杂志,在秉承出版界原则“对已撤销稿件不予评论”的宗旨的同时,提出出版界应进一步加强对论文的审核。六是处理的边界不同。对于李连生事件,西安交大既做出了行政处理,又做出了学术处理,但二者的边界非常不清晰,也没有划定上述处理的程序。也就是说,对于学术不端的学术处理和行政处理之间,存在着模糊性,影响管理者责任的归属;同时法律管理明显缺位,6教授被李连生以侵犯荣誉权告上法庭,法官无法判定学术问题而向学校求证。据负责法官王健透露,“法庭在受理案件后曾赴西安交大调查取证,校方表示,究竟是否两位原告涉嫌造假很难做出明晰判定”。而加方蒙特利尔心脏病研究所则清晰地划分了学术管理的边界,认定王志国违背了该机构的学术研究方针和伦理标准,但王志国依然保留了蒙特利尔大学教授的身份。

考虑到王志国主要的涉嫌学术造假的论文是作为海归学者引进后撰述的,也就是说,在加拿大早期的研究生涯中王志国并没有出现学术造假的行为,我们不得不应对严峻的现实问题:是否当前的中国存在着适宜学术造假的特殊环境?西安交大对李连生事件的处理是一个孤证还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从而说明我国大学遏制学术造假的机制出现了问题?如果确实是普遍的现象,那么,我国学术造假的管理机制失效的原因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审视,应从现实和历史两方面进行认真的考量。

李连生事件和王志国的事件并不是孤立的,在2011年,类似的“抄袭门”及其他学术造假事件已经发生了很多。例如:

2011年9月,中科院院士李季伦等6人公开举报原中国农业大学校长、“三院院士”石元春学术腐败,目前仍在调查中。

2011年7月22日,中国工程院院士陆道培状告弟子、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血液病研究所所长黄晓军侵犯自己的科学技术成果权一案,在北京市海淀法院开庭。陆道培要求黄晓军及其单位公开道歉。对陆道培院士的指责,北京大学医学部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联合回复陆道培,称项目“没有发现明确伪造实验数据的证据,但存在数据有误、标注不清、表格不规范的问题”。

2011年3月,2006年曾因涉嫌抄袭被广泛关注的广州体育学院原院长许永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调离广州体育学院。广东省纪委通报称,经广州体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调查评判,根据其博士论文完成的《中国竞技体育制度创新》一书抄袭46篇期刊和数据库论文的内容,抄袭内容占该书比例达56.37%,构成论文抄袭。知名教育学者熊丙奇称,在国内,因为学术不端被处理的有长江学者、院士和高校副校长,“中国高校的正校长因为论文抄袭事件受到处理,在我的记忆里,这还是第一例”。但是,许永刚的博士学位并没有被取消,其导师仍坚持认为许永刚运用的是“二手研究法”。

同年发生的与抄袭有关的事件还包括:上海大学教授朱学勤被举报,经复旦大学学术委员会查实予以澄清;湖南农业大学李宗军教授和学校先后被邮件举报:李宗军2005年在《微生物学报》发表的署名文章《大肠杆菌生长温度、膜脂肪酸组成和压力抗性之间的关系》涉嫌严重抄袭,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四川大学李小光副教授因抄袭台湾论文被四川大学予以开除公职、留校察看一年行政处分,免去研究生导师资格并追回已获得的奖金,在研项目予以取消;南京大学中文系教授王彬彬发表长篇论文《汪晖〈反抗绝望——鲁迅及其文学世界〉的学风问题》,文章指出,清华大学中文系教授、《读书》杂志前主编汪晖写于20多年前的博士论文《反抗绝望》,被指存在多处抄袭。

……

以上事件充分说明了我国学术造假的现象呈现出普遍化的趋势,据中国科协2009年7月发布的五年一次的“全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近半数科技人员认为当前学术不端行为是普遍现象,过半数科技工作者表示确切知道自己周围的研究者有过至少一种学术不端行为。“抄袭”同时还有高层次化的趋向。学术造假不再是大学毕业生本科毕业论文“复制加粘贴”的简单抄袭,而是发展到研究型大学教授、大学领导、顶尖研究者和院士层次。以上事件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学术管理处于权力真空和监管无力的状态。学校内部对于抄袭的姑息,个别学者的不当认识、认定和惩戒程序的缺失,学术与利益紧密挂钩的评价机制,造成了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泛滥。目前,随着各种利用计算机检索反学术抄袭软件系统的推广、应用,明显的复制越来越少,但是对其他作者文章改头换面、调整字段的隐性抄袭、高级抄袭仍没有杜绝,形成了所谓的“学术泡沫”、“学术腐败”。抄袭及其他学术造假行为不仅是对大学学术殿堂的摧残、严重影响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并进一步恶化人才强国的环境,更重要的是,破坏了公众对大学的信任,影响到整个民族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因此,政府、高校、媒体对此均非常重视,公众也通过网络、微博等表达强烈的不满,甚至有人大代表愤怒地提出应设立“学术欺诈罪”。[1]

我国政府对学术不端行为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早在2004年,教育部就出台了《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范》,其内容包括总则、基本规范、学术引文规范、学术成果规范、学术评价规范、学术批评规范和附则7个部分、25条,建议高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学术规范及其实施办法,并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违反学术规范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2005年至2007年,教育部连续出台了《国家重点学科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评价办法(试行)》、《学术规范与学风建设实施细则》、《关于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若干意见》,建议加强学术诚信机制建设,制止学术造假行为。科技部等部门也颁发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建立了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部门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于这些制度在推行过程中运行机制主要靠单位自查,在现实中受到很大的阻力,2011年12月,针对高等教育中教师和学生的科研活动出现的学术抄袭、浮夸、买卖论文现象,教育部又出台《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学风建设问责机制,将学风建设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高校要按年度发布学风建设工作报告。高校要为本专科生开设科学伦理讲座,在研究生中宣讲学术规范,在教师年度考核中增加科研诚信的内容,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引导教师抵制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浮躁行为。《实施意见》还规范了学术的过程性管理和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根据教育部的要求,要建立学术成果公示制度、实验数据和研究留存制度,今后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组织调查。高校接到举报材料后,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五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开;如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调查期间,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义务配合调查。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学者就学术规范的形成、学术管理体制的弊端、学术自由与学术不端的联系也做了很多深入的分析。但目前,学术造假和学风建设仍是一个有待于彻底解决的难题。

学术造假这种行为,具有跨时代和跨越文化的普遍性。2002年,日本考古学家、东北旧石器文化研究所前副理事长藤村新一因在考古发掘时“自埋自挖”的造假行为被发现;同年贝尔实验室的年轻的研究人员、德国物理学家舍恩(JanHendrikSeh6n,1970— )论文中篡改数据被发现。2005年,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癌症研究中心生物学副教授帕里耶斯在发表论文和申请研究经费时伪造和篡改研究数据被发现。2006年,韩国首尔大学教授、曾被誉为韩国“民族英雄”的黄禹锡干细胞研究伪造数据事件暴露,除了行政处罚,还受到了刑事制裁。2010年,据《科学》网站报道,哈佛大学在经过对该校一名心理学教授Marc Hauser进行了长时间的内部调查后,认定其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要求其离职一年。这些事件反映出学术不端行为的普遍性。但是,就国外科研的整体环境来说,学者的自律意识比较强,科学共同体的形成有悠久的传统,个别抄袭事件即使发生也不会影响到学校和社会,不至于影响到学术的整体格局。

在我国,学术造假与学风堕落却是一个历史和现实纠结的困难问题。

首先,学科规范建立有中西方文化历史的差异。半个多世纪以前,赛珍珠就认为中国旧小说中有很多抄袭的现象。胡志刚认为,赛珍珠的问题带有西方人的视角。中西之间对于文章中他人学术观点的使用有不同的发展历程。我国有着极为漫长的古代封建社会时期。尽管大规模的“焚书”在秦以后没有出现,但封建统治者通过“文字狱”等形式钳制思想。通过收书、献书、编书、藏书控制了知识生产,不仅致使知识特别是自然科学知识发展缓慢,而且官方经常按照自己的观点删节、修改书籍和著作。学科分类是从编辑校雠角度进行的,从刘向父子的“七略”发展到“经史子集”四部。这种图书分类只是典籍的记录、阐释,缺乏与社会生产的直接联系。在传抄过程中,由于战争、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以及天灾人祸,很多藏书都被损毁,编者有时就会按照自己的理解对残破的书籍进行补充。在这个意义上,作者和编者、注者的角色模糊了。过去的学者没有著作权的概念,残破的书简既找不到原文,就只能靠自己的理解加以修订。由于本来就不存在署名权或著作权,引用时当然不会有这方面的概念。古代的作者还有一个“代圣人立言”的学术习惯,自孔子“春秋笔法”开始,用自己的义理去改变原稿的内容。从现在的角度看,有些学者就会不自觉地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当然,也有主观恶意的行为。如清末历史学家万季野,花费多年编撰《明史稿》,未及刊行就去世。因无亲属,原手稿落入王鸿绪手中。为投机钻营,不学无术的王鸿绪找人誊抄了一份,卷卷都署上“王鸿绪撰”。这样的伪书案例并非罕见,按清人姚际恒所言“造伪书者,古今代有其人”[2]

但从价值观的层面上,我国古代学者确立了求真的学术目标,认为读书、治学应求真务实,如,姚际恒说:“于此真伪莫辨而尚可谓之读书乎。”优秀的学者对重大的学术问题要求很严格,如葛剑雄教授指出:“这些(无著作权,改编等)并不意味着中国古代就没有学术规范;相反,在一些重大的学术问题上,从先秦开始就存在着严格的规范。例如,儒家典籍和学说的传承与解释,不仅流派分明、次序严密,而且任何注或疏都注明作者,原文与注释、注释者和传播者绝不混淆。在《汉书·儒林传》中,对儒家不同流派的传承过程和人物有明确的记载。”[3]

其次,学术规范在现代化进程中的发展和扭曲。晚清中国向西方逐渐开放,来自西方的自然科学知识首先占据了学科的权威地位。由于中国自然知识的发展程度较低,因此,现代大学自然科学的学科规范学习西方、模仿西方没有遇到很大的阻力,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由于更紧密地涉及价值观,与西方学术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和张力。由于西方发达的社会文化资源,西方在学术领域内确立了一定的学术霸权。一方面,英语取代了中世纪的拉丁语,成为国际通用语言;另一方面,西方学术关注的主要是自身,也就是北半球国家的发展,第三世界的问题不是西方国家核心的关注问题。自然学科在知识传播上容易有统一的标准,但对于我国人文社会科学,体系化的传播仍是个难题。近代高等教育的发展中,学术发展目的观中有强烈的民族精神和国家利益至上的背景。人文社科学术形成了一种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学术观。中国从未成为西方完全的殖民地,因而有着较完整的本土文化,来自儒家思想传统的中国本土学术文化一直对西方的学术价值观有所对抗。例如林纾和钱玄同之争,从文化的视角看,正是中西学术价值观的冲突。

近代欧美等国家进入现代化进程,是依靠公民社会自主完成的现代化,我国现代化进程却屡遭劫难。相对于西方学术独立发展的历程,我国学术富国、强国的功利性很强,影响了学术的自主发展。布迪厄认为,“社会科学理应独立自主地确立自己的社会需求和作用。社会科学只有拒绝迎合社会让它充当合法化或社会操纵工具的要求,才能构成其自身”。因此,在社会因为战争等因素出现动荡、混乱时,学术的发展必然遭遇挫折。在抗日教育、全面学习苏联模式、“文化大革命”等不同高教阶段,“为学术而学术”的价值观总是被视为“个人主义的”、“资产阶级的”、“反动的”,学术为政治服务发展到极端,在学术争论中以意识形态作为标准,动辄断章取义、上纲上线,学术之争关系到身家性命。为了政治需要,大量学者甚至被迫写下自己批判自己的文章。当时的学术生存环境非常恶劣。以学术成果发表为例,“文化大革命时期,最重要的出版工作就是印刷出版《毛泽东选集》、《毛泽东著作选读》、《毛泽东语录》、《毛泽东诗词》、《毛泽东军事文选》。据统计,从1966年到1968年11月底,中国共出版发行汉、蒙、维吾尔、哈萨克、朝鲜等各种民族语版的《毛泽东选集》一点五亿部,《毛泽东著作选读》一点四亿多册,《毛泽东语录》七点四亿多本,《毛泽东诗词》九千六百多万册。同期,图书出版从1965年的2.0143万种,骤降到1.1055万种,减少将近一半。到了第二年,又猛降到2925种,只有上一年的26.4%。其后几年,始终徘徊在三四千种左右。文化大革命开始,全国期刊总数一下子由1965年的790种下降到1966年的191种,到1969年,只剩下《红旗》杂志等20种了,降到了中国期刊史上的最低点。”[4]

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被破坏成一片荒芜的时候,人文社会科学学者无法形成自己相对独立的活动场域,只能缄默或作一些“应命文章”,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学术自主和自身。学术规范不但包括学术秩序与纪律以及一整套逐渐形成的技术规则和操作规范,更是确立学问之所以为学问、科学之所以为科学的原则。因此,人文社会科学自主性的缺失,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学术规范的缺失。[5]在经历了“文革”的学术荒芜时期以后,大学开始招生,学生的学习基础很低,也缺乏现代意义上的学科训练。多数学术资料都是内印本,很多数据集中在政府各管理部门,并不对外公开。刊物之间,分属于不同机构和学校,也缺少严格的审稿制度;一稿多投,除了作者自身的原因,还有的原因是编辑部回复不及时等。因此,很多早期的学术研究成果按照现代的技术标准,有些确有抄袭、复制、一稿多投的嫌疑。但从学者的主观动机来说,很多学者并不知道别人已经引用了某段观点或参考了某部著作。例如,对所参考著作的框架的抄袭,有些只是出于学习,并未意识到是侵权。考虑到那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人文社会科学从荒芜到恢复,学术研究规范尚未建立,早期的学术著作有很多确实属于客观上的“引用不规范”,而非主观上的恶意盗取。例如,早期学术研究整体趋向是整理和恢复,很多学术成果以教材的形式出现。由于当时在经济制度方面,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教材知识成果的经济效益很低,学者们也没有对著作权保护的意识,很多教材出现了雷同、抄袭现象。但在当时,多数成果都是作为教材,应用于各自学校的教学,因此,对抄袭的问题没有引起社会的注意。特别是由于“文革”结束时还有一批学贯中西、视野开阔的老学者、老教授健在,在学科内部,基于辩论、对话和分析的西方学术传统也没有消失,因此依靠他们深厚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学术人格,学术风气比较浓厚,学术评奖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后文革”时期的学术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学术水平差距拉大了,个别学科学术水平较新中国成立前还有重大退步。在学术规范上、学术研究过程中、学术成果发表上,无论是在价值观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更存在问题。在学术的权威性的判定上,随着老教师因年龄原因退出学术职业,中青年教师在学术的权威性上无法和老教师相比,同行评价的权威性受到影响;由于刚性标准缺乏,官员可以在学术评价中以次充好,利用权力干涉正常评审;在学术空间上,期刊数量少,评审把关不严,收取版面费,优秀的论文无缘发表;在学缘上,大学发展教师及其匮乏,不得不留下本校毕业的优秀学生。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无可厚非,但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形成了中国特有的“藤蔓”现象,为学术发展留下了体制内的阻力;在管理机制上,自上而下的“学术选题”和不合理的经费管理制度等类似的制度漏洞为学术投机者提供获益的机会。

再次,学术不当激励制度刺激学术失范。改革开放深入开展以后,学术视野得到扩展。随着国家之间的文化交流,教师到国外访学,我国学术事业步入了开放、交流、学习的轨道,来自西方的学术规范在我国重新获得了地位。在自然科学领域,以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为核心的论文评价体系迅速形成。这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其中以SCI最为重要。SCI是美国《科学引文索引》的英文简称,其全称为Science Citation Index,创刊于1961年,是根据现代情报学家加菲尔德1953年提出的引文思想而创立的,时至今日,加菲尔德仍是SCI主编之一。加菲尔德证实在科学研究中存在着“二八定律”,有20%左右的优质论文支撑着学科发展的主要领域。SCI由美国科学情报所ISI(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 Inc.)出版,现为双月刊。SCI是一部国际性索引,包括自然科学、生物、医学、农业、技术和行为科学等,主要侧重基础科学。所选用的刊物来源于94个类、40多个国家、50多种文字,这些国家主要有美国、英国、荷兰、德国、俄罗斯、法国、日本、加拿大等,也收录一定数量的中国刊物。SCI收录期刊,主要运用科学的引文数据分析和同行评估相结合方法,综合评估期刊的科学和学术价值。截至今年,其收录了3400余种期刊,覆盖了国际上大多有重要影响的刊物,其收录的80万条论文,集合了各学科的重要研究成果,使其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反映基础学科研究水准的代表性工具。由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科学、学术界将其收录的科技论文数量的多寡,看做一个国家的基础科学研究水平及其科技实力指标之一。就SCI本身来说,其索引功能帮助了世界各地的科技人员获取最需要的文献信息,这也是创始人加菲尔德创办SCI的目的所在,即通过文献搜索的办法,方便各地的科技工作者掌握本领域或即将探索领域的核心研究数据,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劳动,更好地结合现存的数据进行深入的研究,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其引文功能,能很快地看到某篇论文是否被他人引用过、引文次数有多少,可以了解某一学科的发展过程。另外,使用SCI还可以了解科学技术发展的最新信息,如:有没有关于某一课题的评论?某一理论有没有被证实?某方面的工作有没有被扩展?某一方法有没有被改善?某一提法是否成立?某一概念是否具有创新性?……因此,SCI也具有反映科技论文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功能。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则有SSCI,对人文社会科学论文进行索引。

上述文献数据库索引在西方是论文评价的重要参考。因为西方的学术评价主要由同行评议作出,因此,并没有在使用中引起很大弊端。进入我国,则出现了很多问题。首先,我国自身的期刊由于多数是综合性期刊,不符合加菲尔德对专业期刊做出的“二八定律”的判断。由于是综合性期刊,必然存在着个别学科强、论文质量高,而另外的学科较弱、同期刊载论文存在“搭便车”现象。因此,综合类学术期刊很难获得学界的公认。而高端专业性学术期刊,主要是中国科学院承办的各类国家级杂志,载文量有限,根本无法满足高等教育学术发展的需求,造成了僧多粥少的困境。其次,在这种困境中,高等教育发展过程必须选择高水平人才,实行人才强校的战略,而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学术共同体建设缺位,因此,期刊成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客观的评价标准。论文入选上述数据库和我国自行开发的全国中文核心、CSSCI等就成为大学教师和研究者获得职称、项目、评奖的跳板。为此,很多高校还为高水平论文入选上述论文索引提供了高额的奖励。而西方并没有把入选SCI及其期刊的影响因子作为学者学术水平的直接替代物,也没有提供物质刺激。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大学中一些办学历史悠久、办学基础较高的省属大学,对SCI等论文的物质激励比较平和,而一些办学历史较短,主要集中在区、市一级的大学,出于对升格的要求,对CSSCI和国家级项目、省部级项目的物质激励更为直接。因此,强烈的物质刺激和考核压力诱使很多学者违背了学者的自律精神,出现了利用上述数据库标准、规则,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利的行为。

例如,2009年12月19日,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官方网站刊发社论,承认来自中国井冈山大学的两位教师的至少70篇论文被证明是伪造的,决定撤销。在中华网上刊登报道的“《晶体学报》中国论文风波(上)”中,更提到黑龙江大学一位署名为“Shan Gao”的作者,5年内在《晶体学报》发表279篇论文是在该刊发表文章的中国科研人员中的佼佼者。后经媒介调查,这位高山教授在黑龙江大学因此获得奖励过百万元。

《晶体学报》是一种开放性期刊,作者自己提交论文,只要编辑认为实验程序准确无误就可以刊登。据方舟子介绍,在某种晶体的制作中,可以通过添加不同的金属、改变不同的实验条件,获得不一样的结果。从实验本身的角度,这种论文不能算是抄袭,但从思想的原创性上,毫无新意,是对某一种已有的活动的复制。判定一个人是否为原创的著作权人,在一般情况下是要考察他是否进行了脑力创作活动。根据法律规定,实际进行了脑力创作活动的可以成为著作权人,反之则不是。而剽窃、抄袭就属于后者。

再如,目前我国很多大学忙于筹办国际会议。因为很多自然科学领域内的国际会议会被EI检索,检索的结果只是一个类似通知似的“poster”。我国很多大学特别是地方大学筹办国际会议,与会专家中外国学者极少,绝大多数是中国学者,提交论文结集出版,享受学校给予的物质补贴。类似这样的“低水平重复”的学术研究,造成低水平的学术成果混迹于高水平的学术成果之中,严重污染了学术环境、影响了学者的学风。

从历史原因上看,我国学术规范与西方学术规范存在差异。在大学发展过程中,我国学者的规范意识差,学术发展水平整体不高,对“抄袭”的出现确有影响。不过,从现实来看,抄袭等的普遍发生还有体制因素。

现行的教育管理体制不利于遏制学术造假。我国的学术管理体制,从宏观上说具有“条块纵横、自上而下”的特点。教育行政部门是大学的上级主管部门,是自上而下的学术行政权力的制高点。政府可能宣称自己的所作所为是为了谋求公共利益,但是,政府实际上不是公正无私的,组成政府机构的官员也是“经济人”,有自己的利益和偏好。缪勒认为:“假若把权力授予一群称之为代表的人,如果可能的话,他们也会像任何其他人一样,运用他们手中的权力谋求滋生的利益,而不是谋求社会的利益。”[6]政府通过政策制度控制促进大学的学术活动。“权力寻租”是腐败的根源。朱新梅认为,“只要政府仍控制着最重要的知识生产资源,只要政府的权力仍然高于高校的学术权力,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学术自治制度”,所以政府的管理和资助正如高考的指挥棒一样“迫使高校为获取稀缺资源而弄虚作假,从而导致学术腐败”。[7]

教育职能部门——大学——教师的关系是“条”,所谓的“块”则指大学学术同时还会与其他部门产生联系。如各级政府,中央、省市政府的招标项目,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各级科技、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也有自己的项目,此外,还有国家自然基金会、国家社科基金等国家级、省部级基金项目和来自企业的横向合作项目。我国学术管理体制“自上而下”的特点体现在学术管理的多个方面。以课题评审为例。首先,课题评审组组长和课题专家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择、聘任。课题组长和课题委员应该是本学科比较权威的专家,但在评审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以权谋私的现象。这是因为,获得评审专家资格特别是组长必然加强与教育或其他部门行政领导的联系,并能够和同行中具有一定实力的学者建立私人联系,有利于学者本人,以及本人的社会关系、所在学校在项目评审中获益,因此部分地方大学集体攻关,以单位的名义努力加强与科技管理部门领导的私人关系,破坏程序的公正性。另外,作为社会管理部门的官员,本身也有一定的倾向,这倾向不一定是主观恶意的。管理部门很多人员也是出色的学者,有丰厚的学术素养和眼光,评审组成员一般意义上都必须满足管理部门个人或组织的愿望。这样,上级学术管理部门——评审专家——参评者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利益链条。在表面上,是学术资源的客观分配;实质上,是运行的一种“潜规则”,规则以权力为中心,形成了一种评审专家配合上级单位领导、内部人的资源分配格局,项目的质量反而退居其后。因此,自上而下、条块分割的管理机制很难发挥控制项目质量的实效。这样,客观上就会造成一些非常有创新性的项目,可能因为学者人际交往范围和能力的限制而失去获得资助的机会,而另外一些行政官员,因为人际交往的范围和单位的支持,更容易获得项目。学术资源分配的失衡导致了学术资源的“官本位”,一旦造假行为出现,波及的链条包括官员、学者、学者的学术人脉网络、学校的声望、社会影响等。因此,政府和大学内部由于无法完全切割自身和学者之间的非公共关系而处理造假的积极性不足。而学者之间,受制于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对“造假”予以一定的谅解,因此职业协会、期刊很少就造假继续追究下去,而是本着“已经受处分了,不要再雪上加霜”的原则,很少通过开除会员资格、撤销发表的论文等手段进行追罚;即使有个别期刊这样做了,也不愿公之于众。

如果说管理体制和利益刺激引发了抄袭行为,那么,法律法规不足、对抄袭处罚不力则是抄袭普遍化的关键的现实因素。

很多学者呼吁高校教师在科研中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心血做学问,用生命写文章。也有很多学者在实践中确实成为为真理服务、为真理献身的典范。但对于一种投机行为的处理,仅有呼吁和建议是不够的,示范也起不到整体行为的改善。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工具,是防止腐败行为的最严厉防线。目前,应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的处罚力度,让人知道应该“有所不为”。很多国家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的惩罚措施相当严厉。按照美国国家科技政策办公室2000年的规定,对于学术腐败行为的惩罚包括采取适当步骤更改研究记录、提出书面谴责、暂停或终止资助、在网站上公布相关研究者的名单等;如涉嫌犯罪,研究机构将把调查结果移交司法部门。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还会对当事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开除公职或终止雇用协议。例如,2005年,原佛蒙特大学医学院教授波尔曼被发现在1992年到2002年期间,捏造数据申请获得290万美元资金。美国政府为此终身禁止波尔曼申请联邦政府科研基金和参与联邦政府项目,并对波尔曼提起刑事诉讼。波尔曼认罪,同意支付19.9万美元的罚款,被判入狱1年零1天。韩国黄禹锡事件经韩国法院裁定,黄禹锡侵吞政府研究经费、非法买卖卵子罪成立,被判2年徒刑,缓刑3年。

我国与学术造假相关的最高法律为《中华人民著作权法》。该法虽然明文禁止剽窃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还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比如抄袭、剽窃的事实认定问题、对抄袭行为的具体惩处问题等。由于没有可供操作的程序和规则,许多学术研究中的丑恶现象得以蒙混过关,研究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缺少同发达国家学术不端管理类似的刚性规定,因而在执行时力度明显不够,法律责任的追究有时不免流于形式;对很多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不及时,不能起到震慑、警戒的作用;造成在涉及抄袭认定时的著作权与名誉权的立案中的法律盲区。例如,沈履伟剽窃案被揭露后,沈履伟竟恶人先告状,以损害名誉罪起诉揭露其剽窃行为的天津市语言学会,居然还被天津市河西区法院一审判胜诉。西安交通大学6位老教授实名举报李连生,反被李连生以侵犯名誉权告上法庭。上文提到的许永刚,不仅没有撤销博士学位,还按照“副厅级”级别安排职务,其研究过程中耗费的经费也没有追讨,被剽窃者的权利也没有得到物质的和精神的补偿。

法律法规的不足还带来另一个问题,如果抄袭行为确实是“冤枉”的,指控抄袭是否侵犯了名誉权及如何赔偿仍是尚待解决的难题。例如,齐鲁晚报2011年9月1日新闻版以《大学教授称因被指抄袭侵犯名誉状告教育部门》为题刊载了关于教授名誉权的一例案件的判决结果。山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岳青(尊重原告要求,采用化名)状告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名誉侵权案第二次开庭审理结束。此次庭审中,岳青和被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就是否构成抄袭事实本身展开辩论,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这件小小的新闻可能会淹没在信息的海洋里,但是对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法制管理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这起案件的立案和判决,和沈木珠诉学术批评网、更早的李连生诉西安交通大学6教授名誉侵权案一起,提醒了对于“抄袭”认定的法律法规建设的重要性。

大学教师在学术造假中的角色错位也是与学术造假有密切关系的重要因素。教师在学术不端中的现实角色有积极和消极的两方面。积极角色发挥大学教师对学术的判断和认识,主动抵制和反对学术不端行为;消极的角色则缺乏对学术不端行为危害的正确认识,甚至被动地参与各种学术不端活动。地方大学教师应当是积极角色,发挥维护学术环境的学者精神,但目前,大学教师在学术不端行为中却出现了角色的错位。这表现在如下几方面。首先,大学教师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制造者。学术的真谛是发现真理,底线是真实的研究。目前,相当一部分大学教师为考核、课题、评奖,为了满足短期的眼前利益,明知剽窃、抄袭、一稿多投、一稿多节属于学术不端,有违学术伦理,但是心存侥幸,不断寻找规则的漏洞。例如,研究如何改动,改动多少文字可以避开反抄袭软件系统的检测;要求朋友、学生引用自己的论文,提高论文影响因子;选择国外入选期刊库的边缘期刊,发表影响因子极低、缺少学术价值的文章。这种对规则的破坏,不仅迫使国内外大学不断修订学术评价规则,而且严重危害整个学术研究的声誉。其次,大学教师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害者。大学教师本身也是学术不端行为的受害者。一是整体学术环境的恶化迫使大学教师必须提高学术研究的水平,才能获得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认可,加重了大学教师的学术生产压力;二是大学教师的学术成果被抄袭、剽窃,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一旦提起诉讼,消耗大量时间和精力。由于大学教师多数不属于社会名人,很难引起舆论的持久关注和支持,因此,多数教师选择忍气吞声,最终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受害者。再次,大学教师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旁观者。如天津市语言协会诉天津外国语大学原副教授沈履伟一案,天津市语言协会在很多舆论中被大学教师斥为“多管闲事”。这种认识在当前大学并不少见。很多教师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对发生在身边的各类学术不端现象视而不见。李连生事件中,举报人全部为退休的高龄教授,没有一个是李连生当时的同事和学生。这同韩国黄禹锡事件、美国巴尔的摩事件有着巨大的差异,在这些事件中多数被揭穿的学术不端都是涉案人的同事和学生举报的。大学教师在学术不端行为中的角色错位制约着学术不端的管理模式。如果大学教师采取责任者和监督者的角色,学术不端的政府监管成本就会下降。大学教师当前参与学术不端管理的热情不高、主体性不足,学术不端行为的政府监管无力,必然造成学术不端行为的继续蔓延。

2011年政府决策较以前有了突破性的进展,在大学学术管理体制、经费管理、科研管理中都体现了政府“善治”的倾向,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旗帜,全面推行大学管理的民主化、学术化、法制化、公开化,社会各界和大学自身,也在为遏制学术不端、建设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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