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一、纳税人的检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该企业的行为漏缴了对与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的检查

一、纳税人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外,凡在我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1]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由于我国的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会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除财政拨款、各项规费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这就具备了经营的特点,应当纳入征税范围。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上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包括: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③提供劳务的场所;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二)检查注意事项

(1)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界定区分。居民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对于非居民企业,仅就来源于境内的相关联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正确判断一个企业属于居民企业还是非居民企业是进一步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的前提基础。

(2)《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是不适用该法的,而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因此,我们要注意区分企业的性质。

(3)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否则,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所谓汇总纳税又称“汇总缴纳”,是指对企业集团和设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采取由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或总机构汇总所属成员企业集中缴纳所得税的一种税收征收办法。

[案例6-1]某企业以其按照外国法律成立为由,确定本企业是非居民企业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其境外所得不向本国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稽查机关经过调查,发现该企业在本国设有对该企业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因此,重新认定该企业为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就其境内、境外所得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其境外取得的所得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征税对象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一)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征税对象的检查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了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虽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相反,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之没有实际联系的,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检查注意事项

(1)征税对象的确定原则。征税对象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纯收益,还必须是实物或货币所得。

(2)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机构设立的区分,如果纳税人在我国境内设立总机构,其所得包括来自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就其境内外的全部所得计税。

(3)如果纳税人总机构或分支机构从我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已在所在国缴纳所得税,即可凭纳税凭证在总机构的应纳税款中进行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境外所得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时遵循分国不分项的原则。

[案例6-2]我国某制药公司2009年国内所得为1000万元,该公司在甲国有一家子公司,年所得为100万元,甲国所得税率为15%,该制药公司拥有子公司50%的股份,甲国子公司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该制药厂仅就其在国内取得的所得1000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

案例分析:由于该制药公司属于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企业的行为漏缴了对与境外所得的企业所得税。

  该制药公司分得子公司股息=(100-100×15%)×50%=42.5万元

  该制药公司应承担的子公司所得税=(42.5×15%)÷(1-15%)=7.5万元

  子公司预提所得税=42.5×10%=4.25万元

  该制药公司来自境外子公司的所得=42.5+7.5=50万元

  在甲国应纳税额=7.5+4.25=11.75万元

  抵免限额=50×25%=12.5万元>11.75万元,所以可抵免额为11.75万元

  该制药公司应向我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50)×25%-11.75

                  =250.75万元

所以,该制药公司还应向我国补缴税款7500元(250.75-250)。

三、计税依据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也就是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税依据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基本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项目-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因此,对计税依据检查的具体内容,应相应地包括对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进行检查,从而确定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正确。

(一)收入总额的检查

1.销售货物收入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14条阐述,企业所得税法第6条第(1)项所称销售货物收入,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收入。

对销售货物收入的检查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检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标准是否正确。企业销售商品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确认为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检查人员需要检查的是企业的销售行为是否同时满足以上四个条件,倘若都符合,均应确认为应税所得。

在这里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要区分税收、会计收入确认标准的差异,会计收入确认的标准除了以上四条外,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从税法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考虑,即便经济利益不可能流入企业,也应确认为应税所得。

(2)检查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是否正确。企业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对于这个方面,检查人员需要向企业会计人员了解该企业采取各种销售方式的交易数量、会计处理方法等,了解企业做账习惯,在实际检查账目时,要求企业出具相关收入凭证和记录。在查阅企业的明细账时,应根据记录内容和凭证号,调阅有关原始、记账凭证,根据有关发货、收货证明确定其发出日期,根据所附的托收回单、送款单等确定其收款依据,以判断入账时间是否正确。

(3)检查销售折让、折扣及销售退回处理是否规范。对于销售折让,要重点检查企业给予对方折让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是否存在故意压低价格而从中营私舞弊的现象。对于折扣,首先要区分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而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此外,还要注意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抬高或压低折扣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现象以及有无抬高折扣而从购买方获取好处的现象。对于销售退回的检查,包括检查销售退回的真实性,货款是否已退还给买方,是否如数冲减了“主营业务收入”。

(4)检查对视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检查企业是否发生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检查企业是否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

[案例6-3]2010年3月,某事务所税务代理人员受托对某鸡肉加工厂2009年账册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2009年8月,企业将一批鸡肉作为礼品发给本企业职工,成本价格为7200元,同类产品售价为15000元,企业的会计处理为:

将鸡肉作为礼品发给职工,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如下:

  应补缴增值税=15000×17%=2550(元)

  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550×7%=178.5(元)

  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550×3%=76.5(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7200-178.5-76.5=7545(元)

2.提供劳务收入的检查

提供劳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提供劳务收入的检查主要通过“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主要是检查其入账时间以及入账金额是否准确。

3.转让财产收入的检查

(1)转让固定资产收入的检查。主要是对“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账户进行检查。具体的检查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售价、折旧额是否正确以及转让固定资产的有关费用是否正确。

(2)转让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收入的检查。在短期投资中,重点检查投资的真实性,查看是否存在以投资为名的资金挪用现象,其次要查看企业的转让收入或投资收益是否及时入账。在实际稽查中,应根据“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期初数、发生数以及期末余额对照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其他应收账款明细账确定当年发生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另外还应检查短期投资明细账,确定债券利率、存续期间、股利分配方案等资料,核对收益实现日期、数额是否正确。

[案例6-4]甲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购入乙公司股票,实际支付价款为205万元,其中5万元为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2008年7月20日,甲公司收到上述已宣告分派的5万元现金股利。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2008年7月15日投资时:

2008年7月20日,收到乙公司分派的现金股利时:

2009年1月12日,乙公司宣告分派2008年度现金股利,甲公司获得1万元。乙公司于2月1日分派现金股利,甲公司收到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为:

分析:2008年7月2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分派现金股利5万元,为短期投资取得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现金股利,税法规定不作为投资所得。

2009年2月1日,甲公司收到的现金股利1万元,为短期投资持有期间取得的现金股利,税务上应确认为股票投资收益,因此甲公司在计算2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

长期投资中,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收益的检查,应根据“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期初数、发生数以及期末余额对照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和“应收利息”明细账,确定当年发生的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检查投资是否真实,有无将债权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挪作他用的,有无期末不将“投资收益”结转“本年利润”,少计当年所得的问题。对于权益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其投资收益的确认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成本法,即按被投资企业发放的股利确定为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其检查方法与短期投资类似。另一种是权益法,指投资企业所投股份在被投资企业中占到一定比例,可以对它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这种情况下,首先注意投资收益确认的时间,应是收到被投资企业送来的净收益通知单,而在实际收到分回资金时,不再重复记入投资收益;其次收益的增减额应是按其在被投资中所占投资比例所分享的净资产增减额。另外,在稽查过程中还应注意投资企业是否将分回的投资收益挂在往来账下,隐瞒收入或作调节收入之用。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检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检查时主要检查“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账户借方发生额及上年借方余额,未体现投资收益的,应重点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等往来账户,检查纳税人是否将投资收益挂在往来账上,是否存在不入账或少入账的问题。

5.利息收入的检查

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或他人占用企业资金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对利息收入的检查主要是检查“银行存款”账户的发生额,核实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及时、准确入账;检查“长期借款”、“短期借款”、“财务费用”等账户借方红字发生额,看企业是否存在用利息收入直接冲减借款或财务费用等现象。

6.租金收入的检查

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类检查,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账户,检查企业的租金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有无截留或挪作他用的情况。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检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主要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检查时注重检查纳税人的特许权转让是否属实,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存在将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损失的情况。

8.接受捐赠收入的检查

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检查时注重检查纳税人的入账价值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只核算了“营业外收入”而没有在期末将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况。

9.其他收入的检查

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检查时,要通过审阅有关凭证、会计账目以及所签订合同,查看企业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其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检查

1.不征税收入的检查

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对于财政拨款收入的检查,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骗取财政拨款、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拨款的情形。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的检查,主要查看企业的这类收费、政府基金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有无将不属于纳入财政管理的收费项目作为不征税收入扣除以少纳企业所得税的现象。

2.免税收入的检查

免税收入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检查国债利息时,要审查企业反映国债利息收入的明细账户及相关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看企业是否存在将非国债利息收入混入国债利息收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形。

(三)准予扣除项目的检查

1.成本项目检查

(1)材料成本的检查。

对于外购材料成本的检查,要通过检查各种明细账、原始凭证及其汇总表,查看企业有无列入不属于材料成本开支范围的其他费用,从而扩大材料的成本。对于委托加工材料的检查,主要查看委托加工的运杂费、加工费是否计入了加工成本;有无将加工剩余的材料以及有回收价值的下脚料抵付加工费,是否存在既不调整加工材料成本又不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的情形。

[案例6-5]某机器制造厂以钢管20吨,单价4500元,委托机器零部件加工厂加工零部件。5月份支付加工费12000元,运输费10000元,机器零部件于10月份全部验收入库,并支付运费10000元。该机器制造厂账务处理如下:

发出原材料时:

支付加工费、运输费时:

收回机器零部件支付运费:

机器零部件验收入库时:

分析:该机器制造厂在委托加工材料时,对往返途中支付的运费20000元没有计入委托加工材料成本,而直接计入了“管理费用”账户,造成当期该机器制造厂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000元。

(2)工资成本的检查。

对于工资成本,其重点检查目标就是发生的工资成本是否真实。为此,应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检查企业有无虚列员工名单、谎报工资的现象;有无将企业的资产或财产损失、捐赠甚至违法支出列入工资的现象;所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依据和比例等。

(3)制造费用的检查。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后文会具体介绍。对办公费、水电费、修理费等以现金或银行存款直接支付的费用检查时,主要查看“制造费用”明细账,对变化异常的发生额要注意查明原因,检查有无擅自提高费用开支标准的情形。

2.成本计算的检查

生产成本,是指为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发生的成本,主要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三个项目构成。

直接材料,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并构成产品实体或主要成分的原料、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以及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各种燃料和动力费用。对直接材料的归集应遵循以下原则:凡属于制造产品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应直接计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凡属于辅助生产车间为进行产品或劳务生产而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应直接计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凡属于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直接材料费用,因领用时无法确定每种产品耗用的数量,应按照一定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然后根据分配环节和对象进行归集,计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或“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直接人工,指企业给予直接参加产品制造的生产工人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直接人工的归集主要依据考勤记录、产量和工时记录,检查时,可查阅相关记录资料。制造费用,指企业车间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为了归集、汇总和分配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制造费用,应设置“制造费用”科目,通过该科目账户来检查企业对制造费用的归集是否正确。

对于发生的生产成本,应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对于大量大批的单步骤生产企业,主要采用品种法来计算产品成本,由于其产品生产不分步骤,生产周期短,一般产品成本均计入完工产品成本。对于单件、小批生产的企业,主要采用分批法计算产品成本,由于其以生产周期作为成本计算期,在每件或每批产品完工前,汇集在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费用就是在产品成本,完工后则构成完工产品成本,一般不存在生产成本在两者之间的分配问题。对于大量大批的多步骤生产企业,主要采用分步法计算产品成本。其生产工艺可以分多步骤间断进行,月末时,一般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所以要注意产品成本在两者之间的分配问题。检查时,了解企业的生产类型是一个重要前提。

企业的完工产品包括产成品、自制材料及自制工具、模型等低值易耗品,以及为在建工程生产的专用设备和提供的修理劳务等。本月完工产品的成本应从“生产成本”科目的贷方转入有关科目:其中完工入库的产成品的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的借方;完工自制材料、工具、模型等的成本,转入“原材料”等科目的借方;为企业在建工程提供的劳务费用,月末不论是否完工,都应将其实际成本转入“在建工程”科目的借方。“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月末余额,就是基本生产车间在产品的成本。通过检查“产成品”、“原材料”等相关科目来审核企业对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是否正确。

3.期间费用检查

(1)管理费用检查内容及方法。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对管理费用进行检查时,要对支出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主要检查有无不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有无违反开支标准和发放范围的支出;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等。

检查时,首先检查“管理费用”总账的借方发生额,对发生额异常的月份进行重点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然后检查“管理费用”明细账的借方发生额和摘要栏,逐项检查。

(2)销售费用检查内容及方法。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对销售费用的检查,主要检查有无扩大销售费用开支范围的情况;有无提高销售费用列支标准的问题;有无弄虚作假、贪污浪费的问题。另外,由于销售费用包含的费用项目较多,所以,要对其下设的子项目进行明细检查,可以选出部分重要项目进行检查,有助于提高检查效率。

[案例6-6]某企业2009年取得的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广告费实际支出额为450万元。该企业在本年度将广告费450万元全额从销售收入中扣除。

分析: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该企业2009年广告费税前扣除限额=2000×15%=300万元

本年度该企业实际支付广告费450万元>300万元,本年度广告费只允许税前扣除300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尚未扣除的广告费150万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3)财务费用检查内容及方法。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总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对财务费用的检查,主要检查企业的财务处理是否正确;有无将不属于财务费用的支出列入财务费用中;有无只计财务支出而不计财务收入的情况;支付的财务费用是否超出税法规定的标准。

4.税金的检查

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些已纳税金准予扣除。

税金的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税金扣除项目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属于扣除范围的税金计入其中。

5.损失的检查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检查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的损失是否真实,二是计入损失的金额是否准确,有无将故意造成的损失计入其中。

6.亏损弥补的检查

税法中规定,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如果企业连续发生年度亏损,下一年营利后,应首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若盈利额大于以前年度累计的亏损额,且未超过弥补年限,可将亏损一次性弥补;否则,先弥补第一个年度的亏损额,以此类推。若超过法定弥补年限,未补足部分则不得再弥补。对于这方面的检查,主要是看企业对损失的弥补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超过法定弥补年限的损失弥补情形。

四、资产的检查

资产是由于资本投资而形成的财产,对于资本性支出以及无形资产受让、开办、开发费用,不允许作为成本、费用从纳税人的收入总额中做一次性扣除,只能采取分次计提折旧或分次摊销的方式予以扣除。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形式主要有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的检查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

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很多,计税基础也不尽相同。对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主要是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确定其计价是否正确。固定资产时常有增减变动,对于固定资产增加的检查,主要也就是对其计价的检查,而固定资产减少,主要有出售、报废清理、盘亏、意外灾害损失等几种情况,它所发生的收入或支出均在“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中反映,检查固定资产中所发生的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入账,有无瞒报收入、虚报损失等情况。

(2)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

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检查,包括对折旧范围的检查、折旧的计提方法的检查和折旧的计提年限的检查。其中,对折旧范围的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是否将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计提了折旧扣除。对于折旧的计提方法,按照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值中减除,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对折旧计提年限,主要检查企业计提折旧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年限。对于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的,重点是检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和净残值率计算,是否存在人为变更情况。

[案例6-7]某企业2008年取得两台不同种类的新设备,其中,一台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净残值10万元,另一台设备原值150万元,预计净残值2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两台设备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2009年,一台设备经检测已经出现技术性落后,因此,该企业对两台设备同时采取了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

分析:税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税务稽查机关调查发现,该企业的另一项设备并没有发生上述税法规定的两种情况,而企业却缩短了该设备的折旧年限,以使得该企业少缴了企业所得税税款。

2.无形资产的检查

(1)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

税法规定,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检查时,主要是检查企业对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是否准确。

(2)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一方面要检查无形资产摊销的范围,看企业摊销的无形资产是否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范围。另一方面,还要检查企业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及年限是否符合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要采取直线法,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生物资产的检查

(1)生物资产计税基础的检查。

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对于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其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主要检查“生产性生物资产”明细账中的借方发生额,对新增的生物性资产查阅相关合同、协议和原始凭证,通过实地查看核实生物资产的计价是否准确。

(2)生物资产折旧的检查。

生物资产的折旧的检查主要检查其折旧方法以及折旧年限。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停止计算折旧。

4.长期待摊费用检查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应在一个年度以上或几个年度进行摊销的费用。检查时,通过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明细账,查看有无将其他固定资产的维修等支出列入改建支出,或将其他不允许税前列支的支出计入改建支出的情形。通过检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计算表,检查计算表中的摊销年限,检查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在剩余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对已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是否适当延长了折旧年限;对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是否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

五、税率的检查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现行规定,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检查时,主要查看企业对税率的适用是否准确。

六、税收优惠的检查

所得税优惠检查的范围是正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要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福利生产企业及其他享受税收优惠的相关企业。

检查时,要核实企业是否符合享受优惠政策对象的条件,享受优惠的项目是否在法定范围之内,享受优惠的时间是否在法定期限以内,享受优惠的金额是否准确,企业同时从事减免项目和非减免项目的,有无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