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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概述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真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通过纳税检查,及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他们按规定办理涉税事宜。税务机关对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纳税情况并进行处理,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节 纳税检查概述

一、纳税检查的概念

纳税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真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纳税检查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贯彻国家税收政策法规,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纳税监督,堵塞税收漏洞,纠正错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必要措施。

纳税检查是众多经济监督手段之一,与会计检查、审计检查等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纳税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政治权力,依法对纳税人的所有经济行为和应税行为进行检查。其次纳税检查的对象主要限于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再次纳税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纳税秩序,实现税收职能。最后纳税检查是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的,是以会计核算为前提,建立在会计准则实施基础之上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然而,当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有抵触时,纳税检查应当以现行税法为依据。

二、纳税检查的作用

开展纳税检查工作,对正确贯彻执行财政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严肃财经纪律,增强法制观念,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机制逐步形成,税收法律与其他经济法律体系一起,为市场经济主体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但是如果一些企业通过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取得经济利益而得不到严肃查处,那么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企业就会承担较重的经济负担,在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他们的积极性就会受到影响。违法成本的降低同时也会激励原本遵纪守法的企业采取不正当的行为,这不仅会损害其他纳税人和国家的利益,还会阻碍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通过纳税检查,加强对逃避缴纳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为公平税负和纳税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从而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二)有利于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税收能否充分发挥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对保证国家的繁荣和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纳税检查,能够加强税务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偷税行为,从而使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得到贯彻落实,从而保证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三)有利于推动纳税人加强管理提高效率

从纳税检查的实践来看,纳税检查的过程一般都是税收宣传和财务会计核算知识的辅导过程。通过纳税检查,可以发现纳税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考核企业生产经营机制的运行成果。在纳税检查过程中,纳税检查人员往往会针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逐一提出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促使企业进一步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和财务管理体制,对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

(四)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收管理水平

实行新的税收征管体制以后,税收的征收、管理和检查实现了三分离,计算机在税务管理过程中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在这个管理机制中,纳税检查正是对税款征收、税务日常管理以及计算机运用的效果进行考核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在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和纳税情况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也可以发现税务机关自身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问题,从而完善征管制度,进一步提高征管工作水平。

(五)有利于增强公民法制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纳税意识

市场经济要求有完善健全的法制为依托,但追求利益的部分纳税人法制观念淡薄,不自觉依法纳税,甚至铤而走险,偷逃国家税款。通过纳税检查,及时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他们按规定办理涉税事宜。特别是税务机关查处的大案要案要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加大处罚力度,使人们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税法的要求,并养成自觉遵守税法的习惯,提高依法纳税的意识。

三、纳税检查的范围

《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收征收机关依法进行的纳税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纳税检查:

(1)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凭据,也是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的依据之一。

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其经营活动一般都是通过账簿和凭证、报表等有关资料反映出来,通过对账簿、凭证和报表等有关资料的检查,可以了解其业务经营活动是否合法,账务记载是否真实、合法,核算是否正确,费用开支、成本列支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从而监督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认真遵守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税务机关对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主要目的是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依法纳税情况并进行处理,从而实行法律监督。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对商品、产品的生产、经营的货物存放地的检查,是纳税检查的一个必要环节。通过实地的检查了解,可以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是否与财务处理、记录及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相符,从中掌握规律,发现问题,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申报和如实进行财务记载。

(3)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是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税收征管情况的直接依据。因此,必须要求提供资料者要遵照及时、准确、全面、合法的原则,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实践中,通过税务机关检查,曾揭露出不少假福利企业、假集体企业、假办出口等。他们冒名顶替、以假乱真,享受着国家与此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出现这种情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提供的有关材料和资料有相当部分是虚假的。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真实文件、证明和资料,就以法律形式赋予了税务机关指定或者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资料的行政执行权力。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税务机关也不能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它必须在审核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某些申请或对其进行纳税检查等税收征管活动时才能行使。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检查的过程中,对所了解到的问题和情况,往往需要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才能搞清问题、查实情况,以便作出正确决定。因此有必要赋予税务机关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的权力,这也是纳税检查中不可缺少的工作环节。同时,在税务机关的询问过程中,也是纳税人的申辩和陈述说明的过程,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税务人员在行使纳税检查询问权力时,要按照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要求来进行。如在询问时必须出示纳税检查证,只能询问与纳税、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事先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提供真实情况,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询问笔录要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核对,如有遗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补充或者改正。经核对无误的笔录,需由笔录录入人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双方签字盖章才有效。本法也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如实、全面、及时地回答纳税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这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

(5)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纳税检查中,为了全面、准确掌握和了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活动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这是赋予税务机关的又一项重要的行政执法权力。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都是商品流通和集散的地方,这些地方商品的流动性大、数量多、品种杂、不易控管,税务机关到这些地方检查有关的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可以较全面、准确地掌握纳税人产销相互衔接的情况,堵塞税款流失漏洞。对商品、货物运输、邮寄、流通环节的检查,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产、供、销的衔接情况,从中发现是否有不合理的比例关系,尤其是对流动性大、税源分散的纳税人,这种检查方法可以起到源泉控制的作用。

税务机关到这些地方进行纳税检查时,也必须按照税务行政执法的规范进行。如必须出示纳税检查证件,无纳税检查证的,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从检查的内容来看,主要是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检查其合法性、真实性。税务机关检查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在对纳税人邮寄和托运商品、货物检查时,只能检查有关单据、凭证、资料,而不能擅自开箱、开包检查。实践证明,这种检查是行之有效的检查形式,当然,车站等单位和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税务机关检查。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存款账户,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生产、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业务载体和显示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是进行商品流通结算的媒介,存款账户是反映业主货币运动的重要窗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货币收付都和存款账户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如原材料的采购、商品的销售、工资的支付、税款的缴纳等各项经济活动,大多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进行货币的收付和结算。银行等金融单位是资金活动的枢纽,只有检查纳税人在银行的账户,才能真实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询,就能比较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收入和支付情况以及货币资金的存量情况。一方面,有些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案件的线索,是通过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账户的检查发现的,或者是在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的检查中得到证实的;另一方面,税务机关通过对账户的查询,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资金情况,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征收税款,防止税收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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