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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制度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所得税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制度

一、企业所得税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2007年3月16日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企业所得税的特点

(一)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本、费用、税金、损失等支出后的净所得额,它既不等于企业实现的会计利润额,也不是企业的增值额,更非销售额或营业额。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较为复杂

企业所得税以净所得为计税依据。因此,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须涉及一定时期的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摊。而且,由于政府往往将所得税作为调节国民收入分配、执行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的重要工具,为了对纳税人的不同所得项目实行区别对待,需要通过不予计列项目,将某些收入所得排除在应税所得之外,就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存在着差异。由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就使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程序较为复杂。

(三)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

企业所得税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贯彻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负担能力大的,多纳税;所得少、负担能力小的,少纳税;无所得、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这种将所得税负担和纳税人所得多少联系起来征税的办法,便于体现税收公平的基本原则。

(四)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管理办法

通过利润所得来综合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通常是按年度计算、衡量的。所以,企业所得税以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与会计年度及核算期限一致,有利于征收管理。

三、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里所说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由于我国选择了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的双重管辖权标准,这样本国居民(包括企业和个人)和外国居民(非本国居民)的纳税义务有比较大的差异,本国居民对本国政府负有无限纳税义务,而外国居民只对本国政府负有限纳税义务。

(一)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这里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其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二)非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三、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一)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作为征税对象。居民企业的境内、境外的所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销售货物所得,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货取得的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是指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金融保险、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所得。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所得。

5.利息所得,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所得。

6.租金所得,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8.接受捐赠所得,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9.其他所得,是指除以上列举外的也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所得。

(二)非居民企业的征税对象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所称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

(3)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四、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所得与机构、场所有关联的非居民企业。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但实际征税时适用10%的税率。

五、税收优惠

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收抵免等。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包括《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项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 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 000万元。

(四)加计扣除优惠

1.研究开发费,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投企业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即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七)减计收入优惠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八)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规定的环境保护、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九)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内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非居民企业优惠

1.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所得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取得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外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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