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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维简费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照矿石产量标准计提的维简费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上存在问题。而对企业维简费当期实际提取数与支出数的差额,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第2年企业提取维简费1000万元,当期发生收益性支出600万元,期末余额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矿山企业维简费,是矿山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矿山维简费是一项沿用多年的矿山企业专项会计政策,为矿山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1.维简费的会计核算规定

对于矿山维简费的会计处理,早期的权威性规定见于《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文(以下简称《规定》)第6条: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实际核算过程中,企业大多对提取的维简费先在负债类科目挂账,待相关资产形成后再由该负债类科目转入资本公积。

2009年6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文(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中第三项对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做了新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同时规定,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按照《解释》的规定核算方式,相对《规定》,企业的负债减少,资产负债率略有下降。同时适度减少了企业未来的成本负担,根据《解释》规定,使用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与维简费形成固定资产,一次性计提全部折旧,并相应冲减计提的专项储备。这样一来,该部分固定资产在使用年限的各年度内将不再计提折旧,减少了当期的成本负担。

2.维简费有关的税法规定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按照矿石产量标准计提的维简费在所得税前扣除问题上存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实际发生”,没有相关法规予以明确其概念及含义。根据税法一贯要求的体现据实扣除的原则,即是企业已经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支出可在税前扣除。而对企业维简费当期实际提取数与支出数的差额,需要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2011年4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6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扣除。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该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3.企业账务处理及所得税核算

根据上述各项规定,特别是《公告》的要求,结合新《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企业所得税费用核算的精神,矿山企业在维简费等有关类似费用核算中,处理如下:

【案例4-17】企业当年提取1000万元维简费,当年实际发生收益性支出600万元,资本性支出300万元,6月30日形成固定资产,企业执行的折旧计提政策和税法规定一致,均为平均年限法,折旧期10年,无残值。第2年企业提取维简费1000万元,当期发生收益性支出600万元,期末余额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其账务处理如下:

1.第1年提取维简费及发生收益性支出

借:成本类科目             10000000

贷:专项储备              10000000

借:专项储备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2.第1年发生资本性支出

借:在建工程            3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3000000

借:固定资产            3000000

贷:在建工程            3000000

借:专项储备            3000000

贷:累计折旧            3000000

3.第1年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

(1)调整年末维简费余额影响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50000[(10000000-6000000-3000000)×25%]

贷:所得税费用           250000

(2)调整累计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71250000{[3000000-(3000000÷10÷12×6)]×25%}

贷:所得税费用           71250000

4.第2年提取维简费及发生收益性支出

借:成本类科目           10000000

贷:专项储备            10000000

借:专项储备            60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0

5.第2年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

(1)调整年末维简费余额变动影响所得税费用第2年年末维简费期末余额与第1年末维简费期末余额相比较,调整新增(或减少)维简费部分所对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及所得税费用科目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000000{[(1000000+10000000-6000000)-100]×25%}

贷:所得税费用         1000000

(2)摊销上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当期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7500(3000000÷1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750000

以后各年分录类似。

6.第11年年末所得税费用调整

调整第1年形成的固定资产当期折旧影响所得税费用

借:所得税费用   3750000[(3000000÷10÷12×6)×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7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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