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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

时间:2022-11-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而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法人企业,除法人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无论是否分配,都实行直接计算到个人股东名下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甲、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20 500元。而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设立企业性质选择

股东出资设立企业时,除经营方面的考虑外,还可以考虑设立什么性质的企业,如一人公司或独资企业、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等。因为设立不同性质的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股权转让所得在税收方面的负担、待遇是不一样的。

(一)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

根据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规定,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法人企业,除法人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实现的利润,无论是否分配,都实行直接计算到个人股东名下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35%。具体税收负担如表1:

表1

注:1. 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成本、损失)后的所得额。
2. 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举例1:如某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资100万元设立甲独资企业。2011年甲企业实现利润30万元,则无论企业是否分配,该个人2011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 000×35%-14 750=90 250(元)。

举例2:如某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出资100万元设立甲公司。2011年甲企业实现利润30万元。则企业2011年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为:300 000×25%=75 000(元)。剩余利润225 000元如分配给该个人股东,则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25 000×20%=45 000(元)。合计缴纳所得税为120 000元。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在税收上相对于一人公司有些优势,但在经营范围和承担偿债责任方面有些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二)有限公司与合伙企业

多人投资者可以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成立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在税收方面的不同,也是缴纳所得税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所得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40%;而合伙企业经营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先分后税”原则将经营所得直接分配给合伙人,由合伙人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企业投资者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举例1: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如2011年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公司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如税后利润75万元全部分配给个人(按《公司法》规定应计提法定资本公积),甲、乙合计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元(75×20%)。合计缴纳所得税40万元。

举例2:甲、乙两人共同出资500万元设立合伙企业A。如A企业2011年生产经营所得为100万元,A企业不需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所得100万元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甲应分得60万元,乙应分得40万元。则甲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0 000×35%-14 750=195 250(元);乙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 000×35%-14 750=125 250(元)。甲、乙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320 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投资者身份选择操作

个人的投资行为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以个人身份投资担任股东;二是先设立一人公司(或家庭公司),再以一人公司名义投资担任股东。两种不同的方式,税收结果也是不一样的。个人投资获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从被投资企业获得股息红利;二是转让股权获利。

1.从获取股息红利方式分析,企业股东好于个人股东。因为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属于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税收。而个人股东获得的股息红利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举例:A公司实现利润100万元,缴纳25%企业所得税25万元后,税后利润为75万元(暂不考虑计提法定公积金)。如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企业股东,企业股东不需要再纳税,所得为75万元;但如分配给个人股东,则个人股东还要按照75万元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15万元,实际所得为60万元。

2.从转让股权获利方式分析,个人股东好于企业股东。因为企业股东股权转让所得需要先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分配税后利润时,个人股东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综合税负率为40%。而个人股东直接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时,只需要缴纳转让所得20%的个人所得税。

举例1:甲个人投资现金200万元到A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其200万元股份。A公司上市后,该项股份市场价为1 000万元。甲个人如转让该股份,转让所得为800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60万元(800×20%)。

举例2:如甲个人先投资设立B有限责任公司,再以B公司名义投资认购A股份公司200万元。A公司上市后仍以1 000万元转让该项股份,转让所得为800万元。B公司需就该项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元(800×25%);剩余600万元分配给甲个人时,甲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20万元(600×20%)。合计缴纳税收320万元。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股东取得税后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所得的企业扣缴。如果企业实现税后利润不分配,继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但是,有的税务机关对个人股东投资的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即使不分配利润也采取预征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无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投资企业预征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锡地税函〔2009〕33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象包括个人出资或参股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形式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单位,其个人投资者税后利润分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仍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

预征方法规定,个人投资企业实行预征管理后,个人投资者应缴纳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当期应预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期营业收入×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全部个人出资比例。分行业个人所得税预征率为:制造及加工修理业1.5‰;商品流通及交通运输业0.5‰;建筑安装业3‰;房地产开发业5‰;娱乐、饮食服务业5‰;其他行业2‰。

再如,《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转发鹤岗市地税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哈地税发〔2012〕53号)规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对该市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电脑定税的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除外)中的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以下简称“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收方法规定,企业可分配所得暂按企业所得税后所得的50%确定,其余50%留作提取法定公积金等企业发展资金。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核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应纳企业所得税额)×50%×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自然人股东股息、红利应纳个人所得税额=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所得额×20%。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自然人股东应纳个人的所得税额=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净额×自然人股东投资比例×20%。

针对税务机关的上述做法,自然人股东如果实际未分配利润不愿缴纳该项个人所得税的,可以采取以企业投资的方式将个人股东转变为企业股东,这样就可以较好地规避该项地方的征税政策。

三、股东工资和红利转化策划

如果股东在本单位任职,则既会在单位取得工资薪酬,又可能在单位获取股息红利。但是两者的税收负担显然是不同的,公司股东完全有条件选择一种较低的税负分配方式。如前述分析,税后利润分红的方式实际税负为40%,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5%,且企业发放的工资一般能够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分析,个人工资薪金适用税率只要不超过每月80 000元则适用35%及以下的税率,则发工资税负低于分红税负。

举例:某企业有二位自然人股东。2015年企业实现利润100万元,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税后利润为75万元。如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则股东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5万元(75×20%)。以上合计纳税40万元。

假如,两位股东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万元,全年合计增加工资48万元,则企业利润减少为52万元。则企业年纳税:520 000×25%=130 000(元),税后利润分配个人纳税:390 000×20%=78 000(元)。此外,股东新增年工资纳税为:20 000×25%×2×12=120 000万元(不重复扣除3 500元)。以上合计纳税328 000元,少于40万元。如结合发放年终奖考虑(年终奖可以除以12降低税率)的话,节税效果将更为明显。

四、资本公积税后留存转增股本的风险

【案例分析】甲公司2012年1月股份制改制,股本4 000万元;于2012年9月引入私募,私募以1亿元溢价进入,占公司20%的股权,公司股本增加为5 000万元,私募股份为1 000万股。根据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将溢价部分9 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2012年10月经省商务厅批准,将该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8 000万元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扩大股本,股本由5 000万元增资为1.3亿元。股东有5个自然人股东。请问这次增资行为,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甲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公司的券商、律师、会计师都认为以上增资行为,不应交纳个人所得税。但当地地税来公司稽查,是否认为该增资行为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公司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的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我们认为,该股份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增资事项,与股票溢价发行的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性质一样。股份公司的股份即是股票,公司引入私募是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是属于股票发行溢价的范围,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当地地税稽查局政策依据:根据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他们认为甲公司还没上市,股份溢价不属于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因此,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主要政策依据有以下两个: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该文就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企业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该文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解释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上述文件只明确“股票溢价发行”,但是该“溢价发行”是公开发行还是非公开发行没有特别指明。因此,现实中不少企业包括税务人员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那么,国税函〔1998〕289号文件中的“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到底是公开发行的还是非公开发行的呢?我们不妨寻找当时制定税收政策的法律法规背景。1993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据上述规定,股份确实是股票,但股票发行必须实行公开发行原则。此外,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以超过票面金额为股票发行价格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以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溢价款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由此显而易见,股份制企业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股票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才是税收政策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资本公积。

我们还可以从随后的税收政策文件中得到相同的结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关于转增股本”规定:

(一)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分析国家税务总局80号公告第(一)项规定,未上市(包括新三板)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是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只不过有的可以分期缴纳,有的不能分期缴纳。分期第(二)项规定,只有上市公司(包括新三板)才有强调“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官方解读80号公告中说明:根据《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那么,非上市公司资本公积(包括税后利润)转增个人股本,是否仍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策划空间呢?分析现行税收政策,我们认为仍有一定的办法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六条规定,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不适用本通知规定的分期纳税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规定,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上述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文件第五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个人持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包括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执行。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该文同时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因此,对于非上市股份制公司,如果企业存有较多的资本公积及税后留存,在进入新三板挂牌后,再将企业原有的资本公积税后留存转增个人股本,只要个人股东持股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股权转让风险分析及策划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需要按20%的固定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有的个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方式规避税收,甚至有的个人在事实上高价转让股权的情况下,却虚假申报为平价或低价转让,以期偷逃税收。对于这种平价低价转让股权行为,现行税收政策规定需要有正当理由,否则,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转让价款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次按照下列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1)净资产核定法。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2)类比法。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核定或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企业股权转让收入核定。(3)其他合理方法。主管税务机关采用以上方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存在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案例分析】北纬通信并购夭折内幕 因无法支付7 000万元个税(2015年01月23日《金陵晚报》)

一封深交所问询函的答复,揭开北纬通信并购重组告吹的诸多细节。

获得证监会审核通过后,北纬通信却在1月16日“意外”终止了对杭州掌盟软件3.62亿元的并购方案。深交所近日向上市公司发送“问询函”,了解终止原因及过程。而上市公司的回复则详细解释了此次重组意外夭折的原因——交易对方无法履行现金支付7 000万元的个税,导致资产过户不能继续。

按照北纬通信2014年6月公布的并购预案,公司拟购买蔡红兵等6名自然人股东和汇成众邦合计持有的杭州掌盟软件82.97%的股权,交易价格为3.62亿元。根据方案,该项交易以现金支付14 996.08万元,剩余部分发行股份841.3万股。

在上述交易方案中,6名自然人股东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7 000万至7 200万元,最终缴纳数额由税务机关核定。不过,由于上市公司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原因,6名自然人首次获得现金仅为5 649.27万元,还差1 300万元以上的缺口。

“各地税务机关在税收缴纳时点和金额等方面判断不一致。之前预计个税也可以分期缴纳,杭州当地地税部门要求7 000多万元个税需要一次性缴清。”北纬通信透露,巨额个税是这次重组失败的直接原因。

2014年年底,国税总局发布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即国税“67号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公司回购股权、重组并购活动中的发行股份收购等七类情形,明确了需缴纳个税的期限和计算方式。

按照“67号文”规定,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等6种情况下,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67号文”强制规定了个税缴税的时间和金额,这也意味着,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延时支付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金证券》记者注意到,北纬通信是“67号文”实施以来,首个因为股权转让巨额个税问题而重组告吹的上市公司。根据此前并购双方的协议,蔡红兵等6名自然人股东因为单方面违约,需在一个月内向上市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500万元。

分析上述案例,个人以现有股权评估投资行为,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尽管未取得货币性收入,也要按照视同股权转让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解决这一纳税资金不足的问题,税收政策对此进行了专门调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文件同时明确,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六、债权债务分配策划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股东分的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20%比例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分得的是债权的视为所得,分得债务的视为分红的抵减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企业有应付款300万元,同时有税后利润200万元需分配给个人,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0万元。

策划:如分配现金100万元,分配应收款400万元,分配应付款300万元。则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股息    2 000 000

  应付账款    3 000 000

  贷:应收账款    4 00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000

根据国税发〔2008〕267号文件规定,股东应纳个税为:

(100+ 400-300)×20%=40(万元)。

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亦有类似规定。该文答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如下:

1.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2.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七、个人股东视同分红所得风险

1.合伙企业所得“先分后税”征税。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合伙企业年度实现生产经营所得的,无论企业是否分配,税务机关均要按规定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2.借款年底不归还视同分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出资为个人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视为实物分配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已作账务处理视为所得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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