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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实务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类: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实务

知识目标

☆了解个人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

☆熟悉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熟悉居民纳税人和费居民纳税人的区别

☆懂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申报要求

能力目标

☆能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类型

☆会计算个人所得税税款

☆能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引导案例

中国公民张三是某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1年度每月份分别从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取得工资1万元和0.5万元;向A公司提供设计服务,取得含税劳务报酬5万元;取得2010年存入、2011年到期的银行存款利息2万元;取得国债利息1万元。上述各项收入,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支付单位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了完税凭证原件。2012年1月15日,张三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其年所得额已经超过12万元,需要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进行自行申报。为了能顺利进行自行申报,张三需要掌握:

1.2011年度各项收入,税法是怎样规定代扣代缴的?

2.2011年度各月份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是否需要自行申报?怎样计算应补缴的税款?

3.年所得12万元是怎样界定和计算的?

4.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表应当如何填写?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目前适用的是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00号),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同胞。上述纳税义务人依据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分别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

(一)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所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无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中国境外任何地方,都要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个人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包括以下两类:

1.在中国境内定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没有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2.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海外侨胞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这些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的,仍应被视为全年在中国境内居住,从而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现行税法中关于“中国境内”的概念,是指中国大陆地区,目前还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不符合居民纳税义务人判定标准(条件)的纳税义务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也就是说,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而且不在中国居住,或者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性居住地不在中国境内的个人,只有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因此,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实际上只能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没有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外籍人员、华侨或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三)不同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比较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承担不同的纳税义务,见表7-1所示。

表7-1 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纳税义务

二、征税范围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通常情况下,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的劳动者(工人)的收入称为工资,即所谓“蓝领阶层”所得;而将从事社会公职或管理活动的劳动者(公职人员)的收入称为薪金,即所谓“白领阶层”所得。

根据我国目前个人收入的构成情况,规定对于一些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予征税。这些项目包括: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栋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自2003年9月1日起孳生的利息,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储蓄机构在结付利息时代扣代缴。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个人取得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由财产转租人缴纳个人所得税。在确认纳税义务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对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对个人取得的各项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股票转让所得。国务院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待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

(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税额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个人出售除已购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②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其应纳税所得额为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销售价,减除住房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房价款、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以及税法规定的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③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出资的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比照已购公有住房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为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具体办法为:

①个人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以纳税保证金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保证金时,应向纳税人正式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纳税保证金收据”,并纳入专户存储。

②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按照购房金额大小相应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原住房为已购公有住房的,原住房销售额应扣除已按规定向财政或原产权单位缴纳的所得收益,下同)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③个人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的,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④个人在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办理纳税保证金退还手续。

⑤跨行政区域售、购住房又符合退还纳税保证金条件的个人,应向纳税保证金缴纳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纳税保证金。

(3)企事业单位将自建住房以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销售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规定。

①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③对职工取得的上述应税所得,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办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前未征收税款不再追征,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4)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个人现自有住房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为1人,在出售后1年内又以产权人配偶名义或产权人夫妻双方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以其他人名义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产权人出售住房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予免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除上述列举的各项个人应税所得外,其他确有必要征税的个人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三、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见表7-2所示。

表7-2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月含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全月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税法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或者再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和的余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见表7-3所示。

表7-3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全年含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全年不含税应纳税所得额,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对企亊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来源,是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也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稿酬所得适用税率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元。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 000-50 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 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因此,劳务报酬所得实际上适用20%、3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见表7-4所示。

表7-4 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注:本表所称毎次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每次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额不超过4 000元时)或者减除20%的费用(每次收入额超过4 000元时)后的余额。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税率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从2007年8月15日起,居民储蓄利息税率调为5%,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的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一)每次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征税方法有三种:一是按年计征,如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二是按月计征,如工资、薪金所得;三是按次计征,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7项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7个项目的“次”,具体是: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为:

(1)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具体又可细分为:

(1)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

(3)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入,应合并计算为一次。

(5)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为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为一次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4.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 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所说的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原值,是指:

(1)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3)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4)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5)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1)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自2005年6月13日起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

1.适用范围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从2011年9月1日起,适用范围内的人员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3.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四)应纳税所得额的其他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农村义务教育的范围,是政府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农村乡镇(不含县和县级市政府所在地的镇)、村的小学和初中以及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纳税人对农村义务教育与高中在一起的学校的捐赠,也享受此项所得税前扣除。

2.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3.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五、年所得12万元的规定

(一)年所得12万元的构成

1.包括在12万元中的年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2.不包含在12万元中的所得

(1)免税所得。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保险赔款;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2)暂免征税所得。即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3)其他免税所得。如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二)年所得12万元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

5.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不得减除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6.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采取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照实际征收率(1%、2%、3%)分别换算为应税所得率(5%、10%、15%)。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8.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六、税收优惠

(一)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5.对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

(1)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

(2)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6.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的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个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税务机关凭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依法据实扣除。

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17.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8.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19.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20.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资金。

21.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2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23.对按《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生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25.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6.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流通股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7.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8.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资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三)非居民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日的纳税人的减免税优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征收管理

(一)申报期限

1.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期限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5)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取得其他各项所得须申报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代扣代缴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二)申报地点

1.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其他所得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①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②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③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④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

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1】 某纳税人2012年5月工资4200元,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要求:计算其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题解:

(1)应纳税所得额=4200-3500=700(元)

(2)应纳税额=700×3%-0=21(元)

【例7-2】 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2012年5月份取得由该企业发放的工资收入10400元人民币

要求: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题解:

(1)应纳税所得额=10400-(3500+1300)=5600(元)

(2)应纳税额=5600×20%-555=565(元)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的有关规定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即35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6.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不高于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例7-3】 某个体运输公司,2012年12月取得营业额为200000元,准予扣除的当月成本、费用及相关税金共计为160000元。1-11月份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元,1-11月已预缴个人所得税30000元。

要求:计算该个体工商户2012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按税法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该个体工商户2012年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全年应纳税所得额=(200000-160000)+120000=160000(元)

(2)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160000×35%-14750=41250(元)

(3)该个体工商户2012年度应补缴个人所得税=41250-30000=11250(元)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1.查账征税

(1)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 000元/年,即3 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①应纳税所得额=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②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③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④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例7-4】 某合伙企业有甲、乙、丙三人进行合伙,投资比例为甲50%,乙30%,丙20%,协议按照投资比例进行分配。该单位2012年度收入1000万元,税前可扣除成本830万元,列支广告费支出140万元,扣除投资者三人的费用12.6万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三人各自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合伙企业2012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1000-830-140-12.6=17.4(万元)

(2)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先分后税”办法纳税。即先将合伙企业的所得按协议比例进行分配,再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交纳个人所得税。

①甲合伙人应纳税额=17.4×50%×30%-0.975=1.635(万元)

②乙合伙人应纳税额=17.4×30%×20%-0.375=0.669(万元)

③甲合伙人应纳税额=17.4×20%×20%-0.375=0.321(万元)

2.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表7-5规定的标准执行。

表7-5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实行査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査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5】 2012年3月1日,某个人与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12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200000元,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5000元。

要求:计算承包人2012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题解:

(1)年应纳税所得额=承包经营利润-上缴费用-每月必要费用扣减合计

          =200000-50000-(3500×10)=115000(元)

(2)应纳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15000×35%-14750=255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   =(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不超过25000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三)每次收入超过25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或   =每次收入额×(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7-6】 某个人2012年取得下列劳务收入:

(1)2月,提供审稿劳务,取得收入3000元;

(2)3月,提供广告设计劳务,取得收入5000元;

(3)6月,提供技术服务,取得收入30000元;

(4)9月,提供建筑设计劳务,取得收入70000元;

要求:计算该个人2012年各项劳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审稿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

(2)广告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3)技术服务应纳个人所得税=30000(1-20%)×30%-2000=5200(元)

(4)建筑设计应纳个人所得税=70000(1-20%)×40%-7000=15400(元)

(四)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计算方法

如果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的,应当将单位或个人支付给纳税人的不含税支付额(或称纳税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额)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计算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1.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3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不含税收入额超过3 360元的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或        =[(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当级换算系数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上述两种计算方法中,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所对应的税率,见表7-6所示;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所对应的税率,见表7-4所示。

表7-6 不含税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表

【例7-7】 某歌星参加演出,根据协议规定,举办方应向其支付劳务报酬50 000元,与其报酬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由举办方承担。

要求:计算举办方应代付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代付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50 000-7 000)×(1-20%)]÷68%=50 588.24(元)

(2)应代付个人所得税=50588.24×40%-7000=13235.30(元)

五、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20%×(1-3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例7-8】 某作家出版小说,一次取得含税稿酬收入50000元。

要求:计算该作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50000×(1-20%)×20%×(1-30%)=5600(元)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一)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二)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例7-9】 某工程师2012年8月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分别转让给A公司和B公司使用,取得技术转让收入3000元和4500元。

要求:计算该工程师2012年8月转让专利技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该工程师2012年8月转让专利技术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800)×20% +4500(1-20%)×20%=440+720=1160(元)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7-10】 某个人2012年8月15日取得以下收入:

(1)2007年8月15日,存入银行50000元,存期5年,年利率6%,于2012年8月15日到期,取得存款利息15000元;

(2)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在上证所交易的A公司股票10000股,A公司2012年度现金股利于8月15日发放,每股0.2元(含税)。

要求:计算该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从2007年8月15日起个人存款利息按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4日以前孳生的利息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08年10月9日(含)起暂免征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

存款利息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0×6%×5%+50000×6%×(55÷365)×5%=150+22.60=172.60(元)

(2)现金股利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2×50%×20%=200(元)

八、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租赁所得一般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在确定财产租赁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除了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个人出租财产取得的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除以下费用: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3.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元

(2)毎次(月)收入超过4 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 -20%)

(二)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为:

1.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2.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例7-11】 生活在A市的张先生于2012年1月将其自有的一套普通住宅出租给王某居住,租金按年收取,每月3000元,租赁期5年。出租当月,张先生按王某的要求对出租房进行修缮,发生费用2400元,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要求:计算张先生2012年全年租金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计算出租房屋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等相关税费。

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房屋每个月相关税费=3000×3%×50%×(1+7%+3%)+3000×4%=49.5+120=169.5(元)

(2)1-3月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169.5-800-800)×10%=123.05(元)

(3)4-12月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3000-169.5-800)×10%=203.05(元)

(4)2012年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123.05×3+203.05×9=369.15+1 827.5=2 196.25(元)

九、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例7-12】 某个人建房一幢,造价740000元,支付其他费用60000元。该个人房屋建成后出售,售价1000000元,在卖房过程中按规定支付交易费等有关费用50000元。

要求:计算其应纳个人所得税。

题解:

(1)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1000000-(740000+60000)-50000=150000(元)

(2)应纳税额=150000×20%=30000(元)

十、偶然所得、其他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例7-13】 张某在参加商场的有奖销售过程中,中奖所得共计价值50000元。领奖时从中奖收入中拿出10000元通过教育部门向某希望小学捐赠。

要求:计算商场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张某的捐赠额小于所得额的30%,可以全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应纳税所得额=偶然所得-捐赠额=50000-10000=40000(元)

(3)商场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40000×20%=8000(元)

(4)张某实际可得金额=50000-10000-8000=32000(元)

十一、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

(一)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1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自2005年1月1日起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例7-14】 中国公民李四2012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12 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含税奖金60000元。

要求:计算李四取得年终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年终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000÷12=5000(元),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20%、555元。

(2)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年终奖金收入×适用的税率-速算扣除=60000×20%-555=11445(元)

(二)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人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雇主为雇员定额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公式:

①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例7-15】 中国公民张三2012年在我国境内1-12月每月的工资为5000元,12 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由雇主负担50%税款的年终奖金60000元。

要求:计算张三取得年终奖金自己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0000÷12=5000(元),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分别为20%、555元。

(2)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60000-555×50%)÷(1-20%×50%)=66358.33(元)

(3)计算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

按12个月分摊后,每月的奖金=66358.33÷12=5 529.86(元),根据工资、薪金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的规定,适用的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分别为20%、555元。

应纳税额=66358.33×20%-555=12716.67(元)

张三自己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12716.67(1-50%)=6358.33(元)

(三)特定行业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税方法

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这三个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例7-16】 从事采掘工作的张某,2011年度有关收入和税款缴纳情况如下:

要求:计算张某2011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和年终应补退税额。

题解:

(1)2011年1-8月,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计算税额,2011年9-12月,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60000÷12-2000)×15%-125]×8+[(60000÷12-3500)× 3%]×4=2600+180=2780(元)

(2)应补退税款=2780-3460=-680(元)

张某在2011年度终了后30日内,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退回多缴税款680元。

(四)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税法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金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纳税义务人,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选择并固定到一地税务机关申报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具体申报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例7-17】 张先生为A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2年8月,该外商投资企业支付给张先生的薪金为7 500元,同月,张先生还收到其所在的派遣单位发给的工资3 900元。

要求:

(1)计算A外商投资企业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派遣单位应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张先生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A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张先生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7500-3500)×10%-105=295(元)

(2)派遣单位应为张先生扣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扣缴税额=3900×10%-105=285(元)

(3)张先生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7500+3900-3500)×20%-555=1025(元)

因此,在张先生到某税务机关申报时,还应补缴445元。

2.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发放给中方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全额征税。但对可以提供有效合同或有关凭证,能够证明其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派遣(介绍)单位的,可扣除其实际上繳的部分,按其余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同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或高层管理人员,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5.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髙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前述规定确定纳税义务。

6.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

属于前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1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例7-18】 某外籍个人在2012年1月1日起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商投资企业的副总经理,由该企业每月支付其工资30000元,同时,该企业外方的境外总机构每月也支付其工资10000美元。其大部分时间是在境外履行职务,2012年来华工作时间预计不超过183天。

要求:分析该外籍人员2012年度在我国应承担的纳税义务:

题解:

(1)由于其属于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1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每月30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12年来华工作时间预计不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

(六)两个以上的纳税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计税问题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共同取得同一项所得的(如共同写作一部著作而取得稿酬所得),可以对每个人分得的收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各自应纳的税款。即采用“先分后税”办法纳税。

【例7-19】 甲、乙两人受托共同翻译进口成套设备说明书,获得翻译收入7000元。其中,甲分得5000元,乙分得2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两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甲应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1-20%)×20%=800(元)

(2)乙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000-800)×20%=240(元)

(七)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

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税额。

2.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区别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和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应税项目,依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为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扣除限额。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外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实际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低于依照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出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应当在中国缴纳差额部分的税款;超过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者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例7-20】 居民纳税人王某2011年度,从A、B两国取得应税收入。其中,在A国某公司任职,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全年240000元,因提供一项专利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30000元,该两项收入在A国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因在B国出版著作,获得稿酬收入15000元,并在B国缴纳该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1720元。

要求:计算王某2011年度境外所得在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题解:

1.A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和税率,计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应税所得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抵减限额。

(1)工资、薪金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每月减除费用4800元,其余额1-8月份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9-12月份按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20000-4800)×20%-375]×8+[(20000-4 800)×25%-1005]×4=2665×8+2795×4=21320+11180=325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该纳税义务人从A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30000×(1-20%)×20%=4800(元)

(3)A国抵减限额=32500+4800=37300(元)

(4)A国所得在境内应补税额=37300-30000=7300(元)

2.B国所纳个人所得税的抵减。

B国抵免限额=[15000×(1-20%)×20%]×(1-30%)=1680(元)

王某的稿酬所得在B国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1720元,超出抵减限额40元,不能在本年度扣除,但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的该国减除限额的余额中补减。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申报

一、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一)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义务人

1.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均应当按照自行申报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于取得所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同时需注意的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二)自行申报纳税的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并在办理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邮寄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申纳税申报。

(四)自行申报实务

【例7-21】 中国公民李四,身份证号码:33010619580802001X,是A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雇员,2011年度所取得的收入情况如下:

(1)1-12月份每月取得由雇佣单位支付的含税工资、薪金20000元;

(2)1-12月份每月取得由派遣单位支付的含税工资、薪金3000元;

(3)5月份一次取得税前稿费收入10000元;

(4)6月份一次取得税前翻译收入30000元;

(5)7月份一次取得税前审稿收入4000元;

(6)8月份取得国债利息收入10000元;

(7)12月31日取得全年含税奖金60000元。

上述各项收入,凡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均由支付单位扣缴了个人所得税,并取得了完税凭证原件。

2012年2月15,李四接到税务机关的通知,其年所得额已经超过12万元,需要在3月底之前进行自行申报,李四接到通知的当日赴税务机关办理了自行申报。

要求:

(1)计算2011年度李四的年所得;

(2)计算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3)计算李四自行申报时应该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4)填写年所得12万元的申报表。

题解:

(1)2011年度李四的年所得额=(20000+3000)×12+10000+30000+4000+60000=380000(元)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①雇佣单位扣缴税款=〔(20000-2000)×20%-375〕×8+〔(20000-3500)×25%-1005〕×4=25800+12480=38280(元)

②派遣单位扣缴税款=(3000×15%-125)×8+(3000×10%-105)×4=2600+780=3380(元)

③稿费收入扣缴税款=10000×(1-20%)×20%×(1-30%)=1120(元)

④翻译收入扣缴税款=30000(1-20%)×30%-2000=5200(元)

⑤审稿收入扣缴税款=(4000-800)×20%=640(元)

⑥国债免税

⑦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

(3)计算李四自行申报时应该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李四应持两处支付单位提供的原始明细工资、薪金单(书)和完税凭证原件,到税务机关申报工资、薪金收入,汇算清缴其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

应纳税额=〔(20000+3000-2000)×25%-1375〕×8+〔(20000+3000-3500)×25%-1005〕×4=31000+15480=46480(元)

应补税额=46480-38280-3380=4820(元)

(4)填写年所得12万元的申报表,见表7-7所示。

二、代扣代缴申报

(一)代扣代缴报送资料

1.填写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表7-8所示;

2.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3.包括每一纳税人姓名、单位、职务、收入、税款等内容的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代扣代缴申报实务

【例7-22】 境内的N公司是居民纳税企业,纳税人识别号:330100676752210,2012年8月向个人支付了下列款项。

(1)向张三等4名职工(中国籍)支付工资,情况如下:

(2)向境内某广告代理公司的王莉(中国籍,身份证号码:33010318806050088)个人支付广告设计费50 000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 000元。

要求:填写N公司2012年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题解:

N公司2012年8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见表7-8所示。

思考训练

一、单项选择题

1.李先生2012年3月购买体育彩票中得奖金15000元,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  )。

A.免       B.3000

C.1500      D.4500

2.下列应税项目在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不采用定额费用扣除费用的有(  )。

A.财产转让所得

B.承包所得(不拥有所有权的承包方式)

C.设计费

D.工资

3.下列所得不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B.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C.承包经营者取得的承租、承包所得  D.财产租赁所得

4.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中,按“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  )。

A.境外博彩所得         B.为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C.保险赔偿收入         D.企业自然人股息

5.下列所得中,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年终加薪           B.拍卖本人文字作品原稿的收入

C.个人保险所获赔款       D.从投资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

6.下列属于减税项目的是(  )。

A.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B.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C.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D.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个体户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各项可以直接扣除的是(  )。

A.固定资产盘亏净损失   B.购置的价值为7万元的测试仪器

C.个体户业主的工资    D.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8.下列所得项目中,不采用代扣代缴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工资、薪金所得     B.劳务报酬所得

C.偶然所得        D.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9.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的部分,可以税前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内结转扣除。

A.8.5%    B.15%    C.2.5%    D.5%

10.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A.若个人发表一篇作品,出版单位分三次支付稿酬、则这三次稿酬应合并为一次征税

B.若个人在两处出版同一作品而分别取得稿酬,则应分别单独纳税

C.个人的同一作品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的收入同再版稿酬分别征税

D.若因作品加印而获得稿酬,应就此次稿酬单独纳税

二、多项选择题

1.以下各项所得适用累进税率形式的有(  )。

A.工资薪金所得;         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C.财产转让所得;         D.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2.下列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前的扣除规定中,说法正确的有(  )。

A.个人独资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B.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C.个人独资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D.个人独资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3.下列关于自行申报纳税的申报地点,说法正确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B.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C.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D.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

A.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B.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D.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E.保险赔款

5.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中居民纳税人的有(  )。

A.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天的个人

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183天)不满1年的个人

D.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E.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并在境内居住满1年不满5年的个人

6.某城市公民张先生为自由职业者,2011年10月取得以下收入中,属于劳务报酬的有(  )。

A.为甲企业兼职促销员,因业绩突出甲企业提供免费丽江游

B.自己开设酒吧取得的收入

C.为出版社审稿取得收入

D.在杂志上发表摄影作品取得收入

E.为电视剧制作单位提供剧本取得的剧本使用费收入

7.以下项目作为一次性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的有(  )。

A.张某8月份在某单位讲课三次,即8月5日,8月15日和8月25日各讲一次课,每次取得讲课收入1000元

B.李某出书一本,出版社分两次支付稿酬,每次得稿酬5000元

C.吴某将住房出租10个月,共取得房租收入10000元

D.杨某1月份两次购买体育彩票分别获得2万元和5万元

E.陈某承揽一项设计劳务,工期半年,每一个月结算一次

8.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年所得不包括(  )。

A.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     B.住房公积金

C.保险赔款          D.国债利息收入

9.下列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是(  )。

A.专利权    B.著作权   C.稿酬   D.非专利技术

10.下列财产转让中,不征收或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所得

B.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C.个人转让机器设备的所得

D.个人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得

E.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

三、判断题

1.个人将性捐赠,将不承担缴纳所得税义务。(  )

2.个人取得稿酬收入,其应纳税所得额可减按70%计算个人所得税。  (  )

3.个人转让房屋所得应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

4.张某获得县级体育比赛一等奖10万元,应该免征个人所得税。  (  )

5.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6.不动产转让所得以实现转让的地点为所得地。  (  )

7.中秋节,公司为员工发放月饼,不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

8.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除外)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将全部奖金或年终加薪同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  )

9.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是,先扣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再扣除租赁费、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修缮费用。  (  )

10.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  )

四、实务题

1.某研究所高级工程师张先生2011年10月份的收入情况如下:

(1)月工资收入为5300元;

(2)向某家公司转让专有技术一项,获得特许权使用费6000元;

(3)为某企业进行产品设计,取得报酬50000元;

(4)因汽车失窃,获得保险公司赔偿80000元。

要求:计算张先生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2012年7月杨女士将自有住房按市场价格出租给张某用于居住,租期一年,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500元,当年8月发生房屋修缮费用2000元。假设不考虑出租房屋的其他税种。

要求:计算杨女士当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3.中国公民赵某2011年12月取得以下收入:

(1)购买福利彩票支出500元,取得一次性中奖收入200000元;

(2)为某企业设计照明线路,取得一次性设计收入15000元;

(3)将自有的两套住房中的一套出租,出租后仍用于居住,每月取得租金收入2700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赵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4.2011年10月份,中国公民张先生由一中方企业派往国内一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派遣单位和雇佣单位每月分别支付给张先生工资4000元和8000元。按照协议,张先生向派遣单位缴纳1000元,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明。

问:

(1)派遣单位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2)雇佣单位应代扣代缴张先生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3)张先生汇算清缴时,应补缴个人所得税多少元?

5.中国公民李某2011年全年收入情况如下:

(1)8月份出版一本著作,取得出版社稿酬8000元。在此之前,部分章节6月至7月被某晚报连载,6月份取得稿酬1000元,7月份取得稿酬1500元,因该书畅销,9月份出版社增加印数,又取得追加稿酬4000元,后被电影公司拍成电影,取得报酬1万元;

(2)7月将境内一处门面房出租,租赁期限1年,月租金4000元,当月发生修缮费15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3)2011年10月从A国某大学取得演讲收入30 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5000元;同时从A国取得彩票中奖收入2000元,该收入在A国已纳个人所得税500元;

(4)月工资收入4200元;年终单位一次发放全年奖金25000元。

要求:

(1)计算下列税款:

①出版与连载收入及电影公司支付的报酬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②取得的租赁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③从A国取得的演讲收入和中奖收入在我国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④全年工资和奖金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填写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缴报告表。

(3)计算2011年度的年所得,填写年所得超过12万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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