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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所得税管理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5年以下的免纳税,超过5年的应纳税。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由于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税收协定所说常设机构(以下简称中国境内机构)担任职务,或者由于受雇或履行合同而在中国境内从事工作,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些需要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些则不需要在中国纳税。

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满90(或183)日,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就其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某香港个人A先生受派遣来广州从事受雇活动,来穗工作期间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A先生2014年6月份工资为80 000元,其中30 000元是境内公司支付,50 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开始来穗工作至6月30日结束期间,均为周一来穗,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6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分析:A先生受派来穗工作期间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其在境内任职、受雇期间取得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雇主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部分在广州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其6月份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为16天(周一和周五往返当日按半天计算)。

A先生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80 000-4 800)×35%-5 505]×(30 000÷80 000×(16÷30)=4 163元

2.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90天或183天(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不满一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不论境内外支付)均纳税,亦即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申报缴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举例:假如上例香港个人A先生来穗工作期间的任何十二个月中在内地停留时间超过了183天,但预计不满一年。A先生2014年6月份工资为80 000元,其中30 000元是境内公司支付,50 000元是香港公司支付。其6月4日开始来穗工作至6月30日结束期间,均为周一来穗,周五回香港,周六、周日在香港休息。A先生6月份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分析:A先生在境内停留超过了183天,但不满一年,其6月份在境内实际停留天数为16天(周一和周五往返当日其实际停留天数按半天计算)。

A先生6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80 000-4 800)×35%-5 505]×(16÷30)=11 101.33元

3.在境内居住时间在一年至五年之间的外籍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支付的部分缴税。但不扣除临时离境时间,即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

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应换算为月工资计算。

4.在境内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外籍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税。

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一是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在境内一个纳税年度内短于90天(或183天)不征,超过9天或183天的要纳税。二是来源于境外的所得,5年以下的免纳税,超过5年的应纳税。应纳税款计算公式为:

(1)不超过90天或183天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

(2)超过90天或183天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3)居住满五年后的纳税年度中,仍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其他个人所得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所得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如下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其他所得是否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还应参考中外税收协定或安排来判断。如《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发生于一方而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一方,按照该一方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7%。双方主管当局应协商确定实施该限制税率的方式。

关于“董事费”规定,一方居民作为另一方居民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取得的董事费和其他类似款项,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关于“艺术家和运动员”规定,一方居民,作为表演家,如戏剧、电影、广播或电视艺术家、音乐家或作为运动员,在另一方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并非归属表演家或运动员本人,而是归属于其他人,可以在该表演家或运动员从事其活动的一方征税。

关于“其他所得”规定,一方居民取得的各项所得,不论在什么地方发生的,凡本安排上述各条未作规定的,应仅在该一方征税。一方居民取得的源于另一方的各项收入如在本安排以上各条中未有规定,亦可在该另一方按照该方的法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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