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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复杂性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中,必须确定税收管辖权,相应的税收管辖权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在确定个人所得的纳税人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因为政府对个人征税后,个人收入将直接减少,因而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利害冲突较大;加之如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的逃税成本低,那么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的普遍也是自然。

(一)个人所得纳税人的多元化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个人,表面上看,只要取得了法律规定的应税收入,则该个体就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但在实际的税务实践中,却相当复杂。因为,作为自然人的纳税人,公民或居民身份的确定具有复杂性。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的确定中,必须确定税收管辖权,相应的税收管辖权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负有不同的纳税义务。绝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少数国家行使一种税收管辖权。同时,纳税人又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对于居民纳税人负无限纳税义务,而非居民纳税人负有限纳税义务。另外,纳税人在职业身份采取了一定的区别对待政策。对某些具有特殊身份或者职业的人采取特别的措施,如对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因此,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在确定个人所得的纳税人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

(二)个人所得收入来源的多元化

传统的要素分配理论认为收入来源可以有三个渠道:资本、土地、劳动。但是,由于现代经济生活的复杂,个人收入来源逐渐增多,日益复杂化,而且收入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同时,由于透明度很低,除了显性收入,还有大量的隐形收入、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个人收入的复杂性使个人所得税的设计面临着各种平衡,增加了对个人收入监控的难度。这也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带来了复杂性,简单的代扣代缴制度是难以完全覆盖的,而且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质量。但是,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着趋同性,认为各项所得均要纳税。

(三)应税所得确定的复杂性

在确定应税所得的过程中,各国无一例外,均要进行必要的扣除。而扣除项目、扣除方式、扣除标准的复杂性,使得在应税所得的确定上,较为复杂。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的具体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在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上都规定有名目繁多的扣除、减免,从而使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更为复杂。

扣除项目主要分为个人宽免和费用扣除,所得税的税基应该是净所得。应予以扣除的是:第一部分,纳税人养家糊口的生计费用,为了保障劳动力的简单再生产;第二部分,为取得所得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以经营性费用为主),比如差旅费利息费、律师费、保险费等;第三部分,为了体现特定社会目标而鼓励的支持,如慈善捐助、赡养费等。

在扣除标准上,执行客观标准和预定标准。客观标准即是按照实际发生额扣除。预定标准是按预先规定的标准扣除,不论费用是否实际发生,也不管实际发生多少,统一按税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扣除。

在扣除方式上,往往采用综合扣除和分项扣除。综合扣除是标准扣除,是从毛所得收入中一次性扣除税法规定的综合额,不管实际发生额多少。分项扣除是指对实际发生的各类支出分别进行扣除,对征管要求高一些。

在具体扣除方法上,采取定额扣除法、比率扣除法、定额和比率相结合的扣除法。定额扣除,不论纳税人实际所得多少,允许纳税人扣除一个固定数额。比率扣除,这种方法按税法规定的一定比率进行扣除。定额和比率相结合的扣除法即是综合了两者的扣除方式。

(四)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的普遍性

个人所得税的逃税现象是一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由于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种,不存在税负转嫁问题。经济人的假设前提,即是个人在经济生活中,总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一点,可以从理论上部分解释个人所得税的逃税现象。因为政府对个人征税后,个人收入将直接减少,因而个人所得税征纳双方利害冲突较大;加之如果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健全,个人所得税的逃税成本低,那么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的普遍也是自然。

良好的纳税意识不是天生的,需要健全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法律进行规约。

首先,各国采取各种措施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例如,日本,为了鼓励纳税人诚实纳税,还制定了预缴代扣税款制度。对个人的工资、薪金、利息、红利、稿酬或其他劳务收入实行源泉征收办法。为便于纳税人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将写有纳税人姓名的税金缴纳表寄给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中存款中扣缴,然后由银行将税单据寄给纳税人。这样,既简化了税收课征环节,也可以防止滞纳欠税。

其次,针对纳税人逃税的问题,各国均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制定许多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制度设计上,主管税务机关内部要设立个人收入评估机构,专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进行严格审查,对于隐瞒收入和不主动进行纳税申报的个人依法严肃惩处。加大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的稽查工作力度,加大偷逃者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世界各国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者,一经发现,制裁相当厉害,对违反税法定的制裁之一是重罚,对于情节较重的,则是“杀一儆百”,给予一定的处罚,大多数国家都采取查封、没收或拍卖纳税人财产以充抵应缴纳税款。例如,德国对偷漏税者的制裁有比较详细的规定:(1)错报或匿报应缴税款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数额不限;构成犯罪的,可监禁1—5年。(2)偷漏税情节特别严重,包括偷漏税数额巨大,多次违反锐法,伪造凭证、账表或勾结公务人员舞弊的,最高可以监禁10年。(3)因纳税人疏忽大意而造成少缴税收的,处以10万马克以下的罚款。(4)用不正常手段获得退税或其他税收优惠的,可以处以10万马克以下罚款[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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