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中国公民社会的形成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中国的传统社会是臣民社会而非公民社会。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公民社会还不成熟,离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确,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兴起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一般认为,独立的公民社会是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24],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对市场经济存在积极的能动作用。

一、中国公民社会兴起及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公民社会的历史发展

政治国家与其成员的关系呈现出两种情形:一是臣民社会,一是公民社会。臣民社会是权力至上的社会,在权力社会中,权力可以随意剥夺人的生命、财产、尊严等等;公民社会是公民权利至上的社会,权力仅仅为公民的权利而生并为公民服务。在公民社会中,公民不惧怕任何人。[14]中国的传统社会是臣民社会而非公民社会。20世纪后,受西方文明的影响,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民间组织才开始活跃起来。20世纪上半叶,有文献记载当时我国民间组织大约有1000个,但据另一项研究则估计有8万多个。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性政权建立以后,在经济上推行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经济,1949年前产生的所有民间组织几乎完全消失。至20世纪50年代初,全国性社团只有44个,1965年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也只有6000个左右。[15]自1978年以来,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作为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结果是民间组织的大规模出现。1993年民政事业统计公报开始对社团进行统计,当年各级民政部门全年批准登记各类社团组织26214个,其中全国性或跨地区社团259个,省级社团组织2528个。至该年年底,全国性及跨地区社团1565个,省级社团16314个。[16]1998年修订了1989年制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有力地推进了民间组织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从这一年开始,民政部将“社团管理司”改为“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事业统计公报》也将原来的“社团管理”改为“民间组织管理”,不过,当年的《民政事业统计公报》仍然只对社会团体进行统计。当年共登记社会团体9088个,但也依法注销了非法、违规的各级社会团体24472个。[17]1999年启动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当年民政部门共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5902个。[18]2005年开始,《民政事业统计发展公报》开始对各类基金会作为民间组织进行统计,当年基金会总数为999个。[19]截至2011年第三季度末,全国已登记的社会组织共有45万个,总量同比增长3.5%,其中社团24.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0.1万个,基金会2357个。[20]民政部门的有关统计,让我们直观地感觉到了我国民间组织规模的不断发展壮大,标志着我国的公民社会正在兴起。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及问题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21]中国的公民社会存在先天不足,体现在:中国传统社会历来是一个以家族为本位而不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任公而不任私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隆礼抑法的社会;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重农抑商的社会。[22]中国传统社会的这些欠缺必然会影响到公民社会。就目前我国正在形成的公民社会来看,说它还未形成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主要是由目前我国公民社会存在的以下问题所致[23]

1.中国的公民社会是一种典型的政府主导型的公民社会,具有明显的官民双重性

我国的民间组织大多由政府创建,虽然政府倡导民间组织的自主性,但政府对民间组织特别是重要民间组织的主导始终是中国公民社会的一个显著特点。政府的主导性体现在:(1)依据有关规定,民间组织的登记注册必须挂靠在某一个党政权力机关作为其主管机关,而主管机关必须对该民间组织负政治责任。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第11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也是民间组织登记的重要内容之一,登记事项要变更、该民间组织的注销等都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一些民间组织的工作人员也是直接由公务员来兼任的,如各级商会的编制由政府制定,其工作人员拥有公务员身份,甚至工作人员的待遇也比照公务员。(2)一些民间组织由政府创办,虽然最后它们从组织上脱离了创办单位,但仍然跟创办单位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创办单位通常成为这些民间组织的主管单位。(3)很多民间组织的主要领导多由从现职领导职位退下来或机构改革分流出来的原政府官员担任。(4)民间组织的经费按照规定应由该组织自筹,但事实上一些非政府组织的活动经费由政府财政拨款,如中国科普协会、中国法学会等。这四个方面的原因,使得一些民间组织具有官方色彩,缺乏独立性。

2.中国的民间组织正在形成之中,具有某种过渡性

这里所谓民间组织的过渡性,主要是指它还不够成熟,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的特征还没有完全具备。前文所述公民社会的政府主导性即是民间组织具有过渡性的一个重要体现。此外,一些民间组织完全由公民自发组成,既不向政府有关部门登记,也不接受政府的管理与指导,这样的民间组织具有太强的自主性和自愿性,这也是民间组织具有过渡性的体现。

3.中国的民间组织极不规范

从组织体制上看,我们既有高度行政化的社团,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又有相当行政化的社团组织,如工商联、消费者协会等;还有基本上民间化的学术性团体,如各种学会、研究会等。从经费来源看,既有所有经费由财政拨款的;也有部分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分经费自筹的;还有完全自筹资金的。

4.中国目前的民间组织发展很不平衡,不同的民间组织之间在政治经济影响和地位方面差距很大

在基层,村委会、居委会及某些社区组织如老年协会等影响大、威信高。在中央和省市层面,行业协会、管理协会、慈善组织、职业性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影响正在日益增大。

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我国公民社会还不成熟,离完整意义上的公民社会还存在不小的差距。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明确,公民社会在中国的兴起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是中国迈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1)公民社会的兴起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公民社会与市场经济存在着天然的联系。公民社会所要求的私有产权、平等自治的契约关系,法治原则,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自治、公民个人选择的自由等,都同时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性。一般认为,独立的公民社会是中国实行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24],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对市场经济存在积极的能动作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经济,公民社会的兴起将对政府权力进行有效地限制,从而克服政府主导对市场经济产生的消极影响,使市场经济得以按照其自身规律发展。(2)公民社会的兴起推进了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的进程。公民社会必然要求政府简政放权,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公民社会发展过程中,政府大幅度地将涉及市场经济方面的经营权、决策权、人事权下放给社会,各级权力机关在选举中引入差额选举办法,在基层农村和乡镇引入“海选”机制即候选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实行农村村民自治等。这些无疑都是我国民主政治的一大进步。随着简政放权,政府对社会的管理也逐渐由以前的政府直接插手管理具体事务转变为通过法律进行宏观管理,社会的法治化、政府的法治化都得到了提高。实践证明,公民社会的兴起与壮大是我国民主法治发展进而实现宪政的最重要的推动力之一。(3)公民社会增进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随着我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公民个人权利受到空前的关注,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呼声日渐高涨。伴随着人权保障写进宪法,我国公民的权利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公民的迁徙自由与就业权、消费与福利权、隐私权、个人财产权等权利逐渐确立并获得有力的保障。总之,公民社会的兴起已经对我们的政治、经济乃至文化产生了重大而积极的影响。

二、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途径

第一,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经济建设,为公民社会奠定强大的物质基础。我国的市场经济仍然是政府主导下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还带有传统计划经济的残余。这主要表现在,政府对市场经济干预过多,自由、平等的契约关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加大经济改革力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减少政府对公民社会的干预,使公民社会建立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之上,从而建构起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

第二,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为公民社会提供足够的政治空间。公民社会只能在民主政治的框架内才有可能存在,而且公民社会自身的运转也只能建立在民主基础之上。

第三,完善法律体系,为公民社会提供法律保障,逐渐形成“规则化的中国公民社会”[25]。其一,尽快建立健全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和各类基金会的有关法律制度,实现对公民社会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其二,完善公民个人的权利体系,使公民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的、独立的主体。重点是完善宪法中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体系,同时,还要尽快制定民法典、物权法等,完善私法体系。其三,制定专门的结社自由法,落实公民的结社自由,大力发展各种民间组织。其四,完善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律制度。核心是要建立宪法诉愿制度,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防止政治国家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26]

第四,培育理性的公民文化。“文化是体制之母。”[27]文化对于制度乃至社会结构的影响是关键的,也是最为持久、最为有效的因素。任何制度都是文化的产物,或者说,是文化造就了制度。因此,我们不能只重视制度建设,而忽视文化建设。这里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对传统文化进行更新,实现其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一方面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对世界他国文化中具有普遍意义因素的吸纳,体现为文化的世界化趋势。有学者将文化的世界化趋势称为“文化的全球化”,它“主要是指文化的全球交融与全球接受,文化内容的延伸与文化受众的扩大,文化观念的更新与文化审美的泛化,以及文化载体与文化形式的多样化,文化创造机制的科学化与开放化,文化生产的产业化与市场化趋向”[28]。另一方面,是民族文化自身积极因素的发扬光大,体现为文化的民族化趋势。后者更为重要,因为他国文化中具有普遍意义的因素必须被吸纳或者改造为本民族文化后才能发挥作用。正如有学者所说:“在文化的诸多特点和规律中,最重要的就是它的不可逆性和它的民族性,而它的不可逆性又主要是通过它的民族性来涵载和体现的。所以,只有民族性才是文化的脊梁和灵魂,才是文化的价值所在,也才是文化能够存在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与基础。”[29]二是必须阐明制度的文化根据。这要求我们在进行制度建设时,必须使制度的价值意义与文化意义保持一致;否则,我们的制度就与文化不协调,制度最终将不为民众所认同。

【注释】

[1]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版,第2页。

[2]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编:《民主的再思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27页。

[3]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载《理论参考》2006年第2期。

[4]李熠煜:《当代中国公民社会问题研究评述》,载《理论参考》2006年第2期。

[5]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页。

[6]【美】菲利克斯·格罗斯:《公民与国家——民族、部族和族属身份》,王建娥等译,新华出版社2003年版,第32页。

[7]龚群:《论市民社会对现代国家的作用》,载李鹏程等主编:《对话中的政治哲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30页。

[8]参见何增科主编:《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9]张骐:《当代中国的公民社会:词语、理想与现实》,载《理论参考》2006年第2期。

[10]爱德华·希尔斯:《市民社会的美德》,载邓正来、【英】J.C.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4页。

[11]王涌:《宪法与私法关系的两个基本问题》,载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12]莫继宏:《社会自治与现代宪政》,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13]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14]陈永森:《告别臣民的尝试:清末民初的公民意识与公民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15]以上数据来自俞可平:《市场经济与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载俞可平主编:《市场经济与公民社会——中国与俄罗斯》,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16]见《一九九三年民政事业统计公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WGJ_TJGB/200412183158.html,2006年6月22日。

[17]见《一九九八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WGJ_TJGB/20031231191433.html,2006年6月22日。

[18]见《一九九九年民政事业统计公报》,载《中国民政》2000年第6期。

[19]见《二OO五年民政事业统计发展公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artical/content/WGJ_TJGB/2006518171233.html,2006年6月22日。

[20]见《2011年民政工作报告》,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mzsyfzbg/mzggbg/201210/20121000362708.shtml,2013年9月5日。

[21]郭道晖:《公民权与公民社会》,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2]邱本:《市场法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136页。

[23]这部分内容主要参考了俞可平著《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对治理的意义》一文,该文载俞可平等:《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222页。

[24]李图强:《现代公共行政中的公民参与》,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版,第235页。

[25]“规则化的中国公民社会”这一概念来自施雪华著《政治现代化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一书,第146页。

[26]一般而言,在西方国家,宪法诉愿(又称宪法控诉、宪法请愿)是指任何公民认为某项法律侵犯了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后,向宪法法院提出的补救办法。(见许崇德主编:《中华法学大辞典·宪法学卷》,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版,第665页)此处笔者将宪法诉愿泛指对公民宪法权利侵害的司法救济。

[27]【美】劳伦斯·哈里森:《文化为什么重要》,载【美】塞缪尔·亨廷顿、劳伦斯·哈里森主编:《文化的重要作用——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程克雄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28]艾斐:《关于民族化与全球化——文化的一个时代命题》,载《人民日报》2002年7月7日第8版。

[29]艾斐:《关于民族化与全球化——文化的一个时代命题》,载《人民日报》2002年7月7日第8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