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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中的公民身份

时间:2022-08-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简化起见,本书认为,公民身份就是指公民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其主要通过公民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来体现。公民身份不同于公民资格或成员资格。据学者们的研究,这“最高形式的身份”也已出现了层级化的演变。因此,本书中所说的公民身份是指民族国家层次上的公民身份概念。其次,公民身份概念搭建起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架构。恩靳·艾辛认为,“公民身份的本质在于关系”[21]。

一、公民身份的含义

对于身份,学者如此界定:“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4]T.H.马歇尔将公民身份界定为:“公民身份是一种地位(status),所有拥有这种地位的人,在这一地位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上都是平等的。”[5]他将公民身份分为三个部分,即公民要素、政治要素和社会要素。公民要素由个人自由所必需的权利组成,包括人身自由,言论、思想和信仰自由,拥有财产和订立有效契约的权利及司法权利。政治要素则指的是公民作为政治权力实体的成员或这个实体的选举者,参与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社会要素指的从某种程度的经济福利与安全到充分享有社会遗产并依据社会通行标准享受文明生活的权利等一系列权利。[6]他还认为,这三个要素形成于不同的时期,公民权利归于18世纪,政治权利归于19世纪,社会权利归于20世纪。[7]恩靳·艾辛认为,“公民身份是一种支配和赋权的制度”[8]。刘易斯认为,公民是联结国家与个人的一种想象方式,公民身份的概念隐含着某一社群的成员资格问题,公民身份是一种社会地位,其拥有者可以对国家所主导与提供的福利设施提出要求。[9]李斯特划分了作为“地位”的公民身份概念和作为“实践”的公民身份概念,前者强调拥有民事权利、政治权利和社会权利,而后者则要求履行更广泛社群之责任与义务。[10]福克斯将公民身份定义分为三种:法律的定义即规定公民与民族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哲学的定义关注何种公民身份模式最有可能引致正义的社会;社会政治的定义则强调公民身份作为一种地位,它代表某一社会成员资格并牵涉一系列社会实践[11]显然,要给出一个大家公认的定义是困难的。为简化起见,本书认为,公民身份就是指公民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其主要通过公民享有的权利及应履行的义务来体现。

公民身份不同于公民资格或成员资格。巴特·范·斯廷博根指出:“当把公民身份界定为成员资格的时候,这种封闭的界定方式将取消公民身份界定的所有可能性。”“当你以这种方式来界定公民身份的时候,你也丧失了以创造性的方式来思考公民身份的所有可能性,变成把公民身份的表面现象当做其本质,但实际上却并非如此。”[12]

身份意味着某种共同体的存在,因为,“要有别人,人们才能给自己界定身份”[13]。个人的身份具有多重性是必然的。每个人同时属于许多个群体,而其中任何一种归属都赋予他/她一种具体的身份。没有一种能够被视为该人的唯一的身份,或者一种单一的成员身份。[14]一个人既可以是父亲,是儿子,是爷爷,也可以是丈夫,是女婿,是岳父;还可以是教授,是律师,以及更多的其他身份。身份可能涉及地域、经济、文化、政治、社会乃至国别。身份之间可能具有排他性,比如宗教身份,一个人无法声称他既是天主教徒又是穆斯林;身份之间也可以是相容的,如一个拥有双重国籍的人,既可以声称是这一国人,又可以声称是那一国人。个人的身份也是可以变化的。亨廷顿认为,个人身份来源于多个方面,通常包括疆域因素,还包括一种或几种归属性因素(如人种、民族),文化因素(如宗教、语言),政治因素(如国体、意识形态),有时还包括经济因素(如农牧)或社会因素(如各种网络),但其中公民身份是“最高形式的身份”[15]。据学者们的研究,这“最高形式的身份”也已出现了层级化的演变。具体说来,公民身份出现了城市公民身份、民族国家公民身份、地区(民族国家的联合或地区性组织,如欧洲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等几个层级的公民身份概念。[16]这些概念的提出,部分地反映出全球化进程带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化,也部分地反映出人们认识的深化和观念的转变。这既是实践的进步,也是理论的进步。但笔者认为,城市公民身份、地区公民身份和世界公民身份其实都不过是民族国家公民身份概念的拓展,都是建立在民族国家公民身份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本书中所说的公民身份是指民族国家层次上的公民身份概念。

二、公民身份的意义

“身份系统的基本功能,是对社会成员所处的位置和角色进行类别区分,通过赋予不同类别及角色以不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在群体的公共生活中形成‘支配—服从’的社会秩序。”[17]对于现代政治国家而言,公民身份的重要意义则在于:

首先,公民身份认同是公民对民族国家或某些政治共同体如政党的认同的前提。正如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所指出的:“人们认同那些最像他们自己的人,那些被认为有着共同的民族属性、宗教信仰和传统以及传说的共同祖先和共同历史的人。”[18]公民身份是对国家、对统一国土的认同。[19]公民对民族国家的认同,其前提是存在对公民身份的认同。没有公民身份的认同,就不可能存在所谓民族国家的认同及有关政治共同体的认同。身份认同“大大有助于加强我们与他人,比如邻居、同一社区的成员或同一国公民,以及同一宗教的教友之间的联系的牢固性。对某一特定身份的关注可丰富我们与他人的联系的纽带,促使彼此互助,并且可帮助我们摆脱狭隘的以自我为中心的生活”[20]

其次,公民身份概念搭建起公民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基本架构。恩靳·艾辛认为,“公民身份的本质在于关系”[21]。公民身份涉及的关系,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身份的概念暗含着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基本框架,这实际上就是国家的政治制度的基本框架。“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是检验政治制度的试金石。”[22]公民身份意味着某种政治制度。“宪政体制通常为公民赋予重要的政治角色,使他们成为政治权力的分享者,而不单单是权威的附庸。”[23]就公民与国家的关系而言,有学者指出:“公民身份实质上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互惠关系。”[24]公民身份是个体在国家中所拥有的成员资格,以及与这一资格相携出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5]这一方面意味着公民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另一方面公民也要承担相对于国家的义务,如忠诚、纳税、服兵役等。通过法律规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明确了公民与国家之间的界限,而且也在二者之间架起了互动、沟通或者博弈的桥梁。

再次,公民身份也界定了公民之间的关系。公民身份绝不仅仅意味着国籍,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它实际上“意味着能够有效进入这个在自由平等公民之间进行沟通的过程,而不是被动的、承接而来的国籍”[26]。公民身份的确立,也意味着公民之间自由、平等概念的确立。早期的公民“身份”之所以意味着特权和等级,是因为那时公民“身份”还不具有普遍意义。英国学者巴特·范·斯廷博根说:在过去,公民身份不会赋予每一个人。那些遭奴役或沉迷的人,那些生活方式在形式上或物质上为了他们自己的生存而依赖于他人专断意愿的人,都不是公民。对于那些不能合理地观察和判断的人也同样如此。[27]现代民族国家才“为所有的人们争取公民身份”[28],只有到这时,公民身份才具有了普遍的意义。普遍意义的公民身份,不再意味着特权、等级,而是意味着每一个能够被称为公民的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和自由。公民身份由此得以成为现代国家反特权、反等级的思想武器,平等和自由由此成为现代政治国家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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