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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的公民身份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差异政治理论的兴起与公民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传统的公民身份理论陷入困境从而受到多元文化论的挑战和质疑密切相关。多元文化论者认为,只有肯定和正视差异,才能达成实质平等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自由社会正视差异,因此差异公民身份的主张成为当代另一种值得重视的公民理论。因而,差异政治论者认为应该给予各类群体尤其是子群体表达的权利。这是因为,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观念否认社会差异的存在。
差异的公民身份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作为“差异”精神的后现代主义,从总体而言,是指对现代性的一种消解和批判意识,是对现代主义启蒙理性解构的试验,这一特征同样鲜明地贯穿于后现代政治学中。“差异”作为一种哲学范畴,早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辩证法中就已存在。然而在后现代视域中,福柯、德勒兹、德里达等后现代主义学者所使用的“差异”术语,其内涵却是反辩证法的。后现代主义者承认差异性,否认同一性,反对把差异最终归入更高的辩证统一之中。在后现代思潮语境中,“差异政治”是运用差异性原则对当代政治哲学或政治学理论的一种理解方式,其基本内容是:以德里达的“差异”或“延异”、利奥塔的反对“宏大叙事”观等为哲学基础,以多元政治观为基线,反对建构任何类似于“启蒙理性”那样的大一统政治哲学。强调多元的“小叙事”及政治价值向度的多元化、多维化倾向[2]。后现代主义批评现代主义中如“语言”、“理性”、“真理”、“正义”等语汇带有明显的普遍主义和本质主义倾向,它们建构了同一的、压制差异的无形权力体系,将真实的主体——个人,囚禁于无所不在的权力网格中。这一思潮波及政治领域的具体表现为:批判普遍主义政治,认为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中关于“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带有现代性意味的语汇,以牺牲差异、少数和多元化为代价。尽管差异政治论者中并非都是后现代主义的信徒,后现代主义论者并非都主张差异政治,然而差异政治是后现代思潮下的产物,这是毋庸置疑的。尽管差异政治理论形态各异却一致地坚守后现代主义的核心要旨——差异,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差异政治是后现代政治的一种表现形式。差异政治理论的兴起与公民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两种传统的公民身份理论陷入困境从而受到多元文化论的挑战和质疑密切相关。多元文化论者认为,只有肯定和正视差异,才能达成实质平等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自由社会正视差异,因此差异公民身份的主张成为当代另一种值得重视的公民理论。

根据扬的观点,“差异政治”作为一种社会运动,表达着这样的政治诉求:“由于与其相关的文化或结构性社会地位,各种团体处于受压制或弱势的地位。为了同那种轻视团体成员并将其贬低成其他人的支配性模式相对抗,这些运动从其团体角度出发,表达了其对社会成员的独特理解。”[3]差异政治观建立在“差异”的基础上,以对差异和特殊群体的保护和解放程度作为衡量正义的根本标准,因此,差异政治认为“曾根据性别、种族、民族、性状态、年龄、残疾以及社会阶级来定义的进步政治学,可以根据获得解放的被排斥的少数群体大量增加来重新进行定义。”[4]尽管差异政治观尚未形成一个自觉而统一的思想流派,但它们都一致反对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等普遍主义政治“首先认可部分群体在历史上受到压制这一独特视野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强调各种压制及其主体地位,反对表面上中立和理性而实际上却排斥或者压制特定受压迫主体的做法”[5]。扬认为,“所谓差异即指各个社会群体固有的特殊性(particularities),也就是说差异是不可被削减以达成统一性或不可被归为单一性的。”[6]扬在其《正义与差异政治》(Justice and the Politics of Difference)和《包容与民主》(Inclusion and Democracy)中对差异政治理论进行了完整阐述,并分别探讨了正义与差异、包容与民主之间的关系,批判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对差异的压制,试图超越自由--社群主义政治二元框架,构建一种新型替代模式——差异政治。扬指出,“在一个大群体中,其内部的子群体往往容易被边缘化、无奈地沉默并被更大的群体排除在外”[7]。因而,差异政治论者认为应该给予各类群体尤其是子群体表达的权利。“政治所诉求的不是普遍原则而是对社会形态具有差异性的理解以及让特殊群体拥有表达的机会。”[8]在当代政治哲学的语境中,把自由主义与文化多元主义政治的冲突提到普遍主义政治和差异政治冲突的高度去加以讨论的是泰勒。在《承认的政治》一文中,泰勒围绕着承认的话语,探究了普遍主义和差异政治的缘起,剖析了两者的内在联系与冲突,并提出了一种温和自由主义(自由社群主义)的化解方式。泰勒指出,普遍主义政治是伴随着从荣誉到尊严的转移而来的,即强调所有公民享有平等的尊严,其内容是权利和资格的平等化,决不允许“一等”公民和“二等”公民的存在。与此相对照的差异政治则是从现代认同概念的发展中产生的。这种政治要求承认个人或群体的独特认同,这种认同正在被占据统治地位或多数人的认同所忽视、掩盖和同化[9]

按照扬的观点,普遍公民身份指的是权利和地位的平等,这些权利和地位最终决定着在自由民主制的民族国家中的成员资格:“公民身份为每一个人所有,每一个人都是同样的公民。”[10]普遍公民身份是法国大革命和美国革命的产物,它有自己的历史对立面:即封建制度下分等级的、多样的国民地位以及附着于这些地位的特殊主义的权利和义务[11]。然而,在扬看来,以个人平等为假设前提的普遍主义公民身份遮蔽了社会中实质性的阶级不平等和少数弱势群体,她批评了罗尔斯的普遍主义公民身份观,提出了差异公民身份的概念。

扬曾经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普遍主义立场进行过分析,从这些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她反对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基本立场。在她看来,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具有三种含义。

首先,普遍主义的理想形态表现在,所有个体在政治上都能参与决定其本身的生活。显然,这是一种值得期望的目标,而且应当成为所有民主主义者的目标。实现这一理想的障碍主要是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如金钱、时间、信息等占有的不平等。但是,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只是造成问题的部分原因。在扬看来,即使我们在公民中间实现了物质资源的平等分配,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的另外两种含义还是会造成公民身份实践运作不平等的结果。这是因为,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观念否认社会差异的存在。在扬看来,“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不仅仅体现在参与平等性上,而且还具有一种高度抽象含义,即认为个体都持有某种‘普遍的观点’”[12]。公民身份要求个人“把所有来自个人的想法统统抛诸脑后”[13]。也就是说,公民在行使权利和履行责任的时候,必须一概抛弃个人的身份。普遍主义的第三种含义体现在它的实践含义上。公民或者他们的代表所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所有人,不考虑社会中存在着不同的需要和不平等。因此,在自由主义社会,决策等机构并不会有效地听取所有的意见表达。自由主义代表的不是不同个体之间的平等,而是平等对于差异的支配:在一种抽象的、难以实现的公民身份的名义下,社会差异被抹杀掉了。

在扬看来,因为个人并不是一种抽象而理性的生物,而是文化和社会结构的产物,因此他们无法实现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所要求的各种客观目标,而且任何建立在这种抽象的个人观之上的民主制度必定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也不能对他们做出有效的回应。除此之外,扬还认为,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还掩盖了各种不平等的权利关系。这种不平等的关系掩盖了这样一种事实,即公民身份是根据特殊社会身份——男性白人——的利益得到界定的,同时也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这种异常根深蒂固的偏见在历史上与帝国主义和父权主义有着高度的亲和性。在自由主义传统中,公民身份被看作只适合“文明人”。更有甚者,自由主义还是依据客观的理由来建构其公民身份理论的,反对考虑情感和肉体方面的因素。因为自由主义传统把妇女看作是感性和非理性的化身,因此被认为没有能力履行公民身份的责任。因为这些不平等是如此的根深蒂固,以致他们经常在无意识的层面上被一再复制。但是,“因为道德理论倾向于充实出于深思熟虑的行为,并为这种行为找到合理的理由,因此它们通常不去批判那些出自无意但仍然能够造成压制性的社会根源。”[14]

在扬看来,要理解为什么公民身份会服务于某些人的利益而排斥另一些人的利益,我们还必须有一种更加成熟的权力理论,而不是仅仅从个人意图的角度作出解释。这就是笔者在其他地方所说的权力结构,例如,阶级体系,它体现在自由社会的各种制度中,并且造成了物质和文化方面的不平等。扬则通过提出一种压制类型学来分析这种权力结构。她认为,压制存在着五个维度:剥削、排挤、无能为力、文化帝国主义和暴力。只要体验到其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维度,就都是压制的受害者[15]。自由主义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个人身上,并且忽视了权力的结构性要素,从而很容易忽略或者误解公民身份不能对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原因。对于许多共和主义思想家来说这同样如此,他们把公民共同体尊奉为公民身份的理想。扬认为:“这种理想的公民共和国……把妇女和其他一些群体当作不同群体而排斥在外,因为这种理想的理性和普遍性完全建立在与情感、特殊性和身体对立的基础之上。”[16]

扬之所以得出差异公民身份也是在一定程度上基于她对社群的理解。她将群体分为社群、聚合体、联合体三种类型,后两种形式的群体明显是以个体本位为假设前提,认为个体优先于群体。而社群与二者最大区别在于社群优先于个体,它在某种意义上构成了个体。因此,现代社会明显是由多种多样的群体所组成的,优越的赋有特权的群体必然对弱势群体形成排斥和压制。为了防止这些边缘或者特殊群体受到压制,应该把差异群体的特殊权利也纳入社会正义的考虑范围之内。这样,公民身份就不能仅仅被看作为是一种普遍主义的形式了,而且需要将特殊群体的利益从普遍主义中区别出来给予特殊的考虑和对待。要增进公民身份,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群体身份,因为群体“造就了个人”[17]。而且,社会群体之间是如此的差异迥然,以致如果你不是某一特定群体的成员,就不可能完全理解哪个群体的压制性质。如果想要使公民身份真正具有包容性,那就必须承认,我们还需要有一种承认差异的政治。所谓承认差异的政治,扬的意思是,共同体的决策制定机构必须把群体身份纳入考虑的范围。扬把她所提出的政策建议总结如下:

“民主共和国必须提供某些机制,以便使受到压迫或者处于弱势地位的团体的独特声音和意见得到有效的表达和代表。使这些群体得到充分代表,意味着通过制度的途径和公共资源来支持:①团体成员的自我组织化,使他们实现集体统权(empowerment),并且反思性地理解自己在社会背景下的集体经验和利益;②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团体本身可以分析和提出自己的政策方案,同时,决策制定者有责任表明自己已经对团体的观点进行了深思熟虑的思考;③对自己具有直接影响的特定政策,如针对女性的生育权政策,针对保留区印第安人的土地使用政策等,团体拥有否决的权利。”[18]

扬敏锐地区分了她所提出的民主公民身份与古典多元主义之间的区别,后者把民主看作是各压力集团的既定立场之间的妥协过程。按照她的定义,与古典自由主义不同,社会团体并不是由成员的相互利益决定的,相反,是由成员的特定生活方式决定的。扬对于社会团体的界定本质上是一种文化的定义,这点可以从她认为意识形态团体不属于社会团体的界定中看出。后来,她还进一步缩小了可以被称作特权社会团体的范围。扬认为,“只有受到压迫或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才能享有“特殊代表权”[19]。在她看来,通过这一原则,将可以避免争取自身权利的团体的急剧增加。

扬的公民身份理论从几个方面与自由主义传统分道扬镳。她批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普遍主义观念,认为它只会导致对少数群体的压制,并且否认它们的差异。只有实行她所谓的以团体权利为基础的“差异化公民身份”,多元社会秩序才能得到维持,也才能不断迈向政治正义。公民身份的内容必须强调群体的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公民身份的背景不是以同质性共同体作为基础,而是一种赞赏和保护差异——而不是试图超越差异——的社会。最后,我们可以断定,扬所主张的公民身份是一种深厚而非稀薄的公民身份,因为她的理论建立在造就个人的各种身份的基础之上,与自由主义只强调公共领域的公民身份相比,这种公民身份有着更加重要的地位。

扬的差异公民身份理论试图赋予公民身份以实质性的正义,她提出了群体代表权利以实现在政治上的实质性赋权。然而,扬的群体代表权利却也遇到了实质性的困境。因为,扬关于群体的定义过于强调差异性、流动性和异质性,以至于无法确定并划分出一个特殊的群体。她甚至对以文化认同为前提的群体进行了批评,她希望群体认同走出简单身份认同,比如文化认同或阶级认同,她认为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实质上都没有很好地正视差异问题。她称社群主义为本质主义式群体观,即界定群体的路径通过界定在群体内建立严格的内外区隔来固化和冻结社会关系的经验性流动。本质论者将群体视为本质上不同的实体,这明显是有问题的,因为这种观点既否认了群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差异性,也否定了内部成员与外部成员的共通性。

因此,扬的群体观不同于社群主义式的,她认为群体的认同应该在现实的社会关系的流动中来把握,真正的正义是鼓励真正的差异和多元。然而,如前所述,扬的群体观虽然成功地批判了社群主义式的群体假设,也挑战了自由主义的以个人为本位的普遍主义公民身份,她却难以建构一个差异公民身份并在现实中赋予某个特殊群体以群体代表权,因为我们无法把握和确定不断流动着的差异性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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