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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与国籍法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公民身份与国籍法(一)公民身份与国籍法国大革命之后,人们普遍地认为政治共同体(国家)必须建立在民族的基础上,19世纪民族自决原则在意识形态上得到普遍的接受。第8条规定“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和第3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保持一致。

三、公民身份与国籍法

(一)公民身份与国籍

法国大革命之后,人们普遍地认为政治共同体(国家)必须建立在民族的基础上,19世纪民族自决原则在意识形态上得到普遍的接受。伴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民族和人民成为公民的集合体。拥有一国的国籍,也就成为一国的国民。国民和公民由此基本实现了同一化,这种同一化使得公民与国籍发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从此公民身份总是和国籍结合在一起。

国籍,是近现代国家从法律上确认公民身份的依据和标准。通常认为,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反映了一个人同某一特定国家固定的法律联系。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政治、经济、社会权利和各种优惠待遇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现代国籍概念在外延上已经从自然人扩大到法人、船舶、航空器等,但国籍主要还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

(二)国籍的取得与丧失

国籍代表着自然人与特定国家的固定的法律联系。一方面,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意味着除了享有法定权利还要对该国承担效忠的义务;另一方面,自然人具有某国国籍,该国应为其提供外交保护,特别是对侨居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予外交保护,并在必要时接纳其回国。基于这种特定的联系,各国通常都会从国家与公民关系的角度制定国籍法,但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人口政策、人权状况、国际环境以及其他国情不同,各国国籍法对国籍的取得和丧失等制度的规定存在差异。

1.国籍的取得

在各国现行的国籍法中,通常有两种国籍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和继有取得。原始取得的国籍是指因出生而取得的国籍,简称原始国籍或生来国籍;继有取得的国籍,是指因加入,也就是入籍而取得的国籍,简称继有国籍或传来国籍。

对于原始国籍,各国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规定了不同的原则,主要包括三种,即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和混合主义(折中主义)原则。第一,血统主义原则,即确定一个人的国籍以他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准,不问其出生地为何国。第二,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的出生地作为其取得国籍的依据,而不论他的父母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第三,混合主义原则,即将血统主义原则和出生地主义原则结合起来确定一个人的国籍,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或者以出生地主义为主,以血统主义为辅;或者不分主次,将这两种主义结合起来的原则。混合主义原则是当今绝大多数国家采取的确定国籍的原则。

对于继有国籍,各国立法基本上采取两种方式:第一,根据当事人的意思(如自愿申请入籍)而取得,即依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申请,经所在国依照其法定程序批准而取得国籍。第二,非依当事人的意思而是依据法律规定取得。一般都是因特定的法律事实(如婚姻、收养、领土的变更等)的出现而取得所在国的国籍。

2.国籍的丧失

国籍的丧失,即出籍,是指特定的个体失去其既有国籍,或者说失去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公民身份。

国籍丧失的原因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自愿地丧失国籍,是依当事人的意愿向主管机关声明放弃国籍或者申请解除国籍。第二,非自愿地丧失国籍,是指由于法定的与个人意志无关的原因丧失国籍的情形。丧失国籍的客观原因一般包括婚姻、收养、领土变更、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被强行剥夺国籍等。

3.国籍的冲突

由于各国的国籍立法存在差异,取得国籍和丧失国籍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这将导致实践中可能出现国籍的冲突。国籍冲突包括国籍的消极冲突和国籍的积极冲突,前者是指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形成了无国籍;后者是指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形成了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会引发很多的社会问题,一般通过国际社会共同制定国际公约或者有关国家签订国际条约来解决国籍的冲突。如1930年的《关于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声称:“承认人类在这一领域内所应努力向往的理想是消灭一切无国籍和双重国籍的现象。”1948年的《国际人权宣言》宣称“人人有权享有国籍”、“任何人之国籍不容无理褫夺”。

(三)我国《国籍法》的规定

各国采取不同的法律形式规定国籍的取得和丧失,有些国家在宪法典中专门对国籍作出规定,有些国家制定出专门的国籍法,有些国家则将国籍问题规定在民法或者国际私法当中。我国采取了第二种做法,制定了专门的《国籍法》,共计18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国籍法》第2条规定了国籍上的民族平等原则,“各民族的人都具有中国国籍”,第3条规定了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国籍法》第4条至第6条规定了我国在原始国籍上采取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7条规定了入籍的条件:“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的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1)中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中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8条规定“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和第3条“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保持一致。

《国籍法》第9条至第12条规定了国籍的丧失。第9条规定了国籍的自动丧失:“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第10条规定了公民申请退出国籍的情况:“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1)外国人的近亲属;(2)定居在外国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第11条规定:“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第12条规定了退出国籍的限制条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国籍法》第13条规定了复籍:“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国籍法》第14条至第16条规定了国籍取得、丧失和恢复的程序。第14条规定:“除第9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第15条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第16条规定:“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我国现行国籍立法对于国籍的申请取得和申请退出,除了规定有限的形式要件之外,没有规定任何实质性理由,在程序上也欠缺对受理机关审查决定的司法审查环节,这就相当于赋予了受理机关不受制约的权力。另外,由于我国拒绝双重国籍,严格地贯彻单一国籍原则,给国际交流和国外华人带来诸多不便。要解决这些问题,我国的国籍立法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

司法考试关联知识点】

公民和人民,公民和国籍的含义及关系,国籍的取得以及国籍的丧失。

【练习题】

1.选择题

(1)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2002年卷一第87题)( )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2)下列哪一项是我国《宪法》界定公民资格的依据?(2006年卷一第14题)( )

A.出生地主义原则

B.血统主义原则

C.国籍

D.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3)关于《宪法》对自然人的适用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08年四川地震灾区延期卷一第18题)( )

A.我国《宪法》适用于一切拥有中国国籍的人

B.对于因出生取得国籍的确定,我国采取出生地主义和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C.侨居在国外的华侨受中国宪法保护

D.宪法也同等地适用于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

(4)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房产。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即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

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

C.戴某现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

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5)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

A.公民

B.人民

C.国民

D.居民

2.思考题

(1)简述公民身份的两大传统的现实意义。

(2)简述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3)简述国籍的丧失方式。

(4)简述我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

【注释】

[1]姜士林.宪法学全书.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27.

[2]H.T.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7.

[3]H.T.马歇尔.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郭忠华,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24.

[4]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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